冯兴元:公权的滥用需要限制——在“产权与公权研讨会”上的发言

  • 冯兴元
    2011-11-15   累计浏览:

 

 

感谢郑教授精采的评点。你等于又掀起一卷巨浪,给下午很多评点奠定了基础。

 

因为我下午要离开,我也做一个评论,简单讲几点。

 

公权跟私权,如果按照德国秩序自由主义学派,弗莱堡学派的观点,公权和私权的滥用都是要限制的。这里面大量公权滥用是肯定的,但是这里面可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公权支持凯奇莱的介入,第二阶段是公权不支持凯奇莱介入,这个就是因为公权力的执掌者,就是省长换人了。在中国大环境下有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公权力的支持,肯定搞不定这个合同,如果你搞不定的话,你就失去了支持。但是,从合同法的自由意思表示来说,我觉得他这个合同是有效的,背后如果存在郑老师讲的这种嫌疑的话,可能就跟赵旭刚才讲的一样,首先要制裁的是西勘院而不是凯奇莱,这个私人公司如果要接受制裁的话,得有一个前提,就是我贿赂了,你提出来证据,如果没有的话是不能制裁的,而且合同是有效的,因为西勘院是有能力签约决定共同开发的机构。公权的滥用就非常明显了,比如对于凯奇莱公司的制裁,德国有一个民法原则,就是比例性原则、或者比例适度原则,江平教授是专家,我是从德语翻译过来的,而且比例适度原则就是不能不足、也不能过。这个原则在欧洲宪法草案里面都写进去了,欧洲宪法里面写了什么?第一是基本人权保护,包括产权。第二条是辅助性原则,市场能做的政府不要做,下级政府能做的上级政府不要做。第三条就是授予原则,政府权力是大家授予的,再就是比例适度原则,这是人类生活当中要遵守的原则,我们国家也要遵守,而在这个案例里面,这些原则都被践踏了,法治原则践踏更明显,省办公厅开一个会,竟然可以把几年以来的产权契约全部作废,这是让人非常震惊的,而且陕西这样做,其他地方这种案例也多得是,但是陕西也太明显了,有冒天下之大不韪的感觉。

 

我的评点就到这里,我相信下午的评点会更精彩,而且下午还有一个任务就是提出解决方案。谢谢大家!

 

(本文是作者在20111115日天则经济研究所举办的“产权与公权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已经作者审阅。标题为编者所加。)

 

 

2011-11-15

中评网首发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