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 洪:对警察要进行《宪法》培训

  • 盛 洪
    2016-12-08   累计浏览:

 

 

谢谢主持人,刚才主持人讲宪政,“宪政“这个词让人一听觉得很遥远,其实并不遥远,它其实关系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到我们当下的利益,甚至关系到我们的生命。所以它是一个很贴近我们生活的概念,只是知识分子经常用比较让人难懂的词去描绘它,所以大家觉得离我们很远,其实不远。所以宪政就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的题目叫做“如何依宪解决执法问题”,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具体的执法也有一个宪法问题,就是我们怎么执法?大家说具体执法不是跟宪法离得很远吗?其实不远。宪法就是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如果在我们脑子里面,它会指导我们怎么执法。我觉得这是这个会一个很重要的目的。

 

所以我们这个会议的缘起是什么?缘起实际上就是雷洋案。前些日子很引起公众关注,也引起很多人的愤慨,后来进入司法程序,但是这个司法程序相对比较漫长,到现在还没有一个结果。这个案子是一个具体的案子,涉及到具体人的生命,具体家庭的祸福,又是一个很一般的原则问题、宪法问题。同时,这个案子本身要广义来看,它现在没有结束,它从发生那天起到后来这样一种舆论上的反应,到后来的调查,到后来进入诉讼程序,到现在的僵持。其实这个问题没有解决。所以我觉得我们很有必要就这样的问题讨论,但是我们的讨论不是要直接针对案子,因为对于我们来讲,我们更关注的是这个案子所代表的背后的规则,所代表的制度结构,它的问题,它的利弊得失,它对这个社会今后的福祉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当然谁赢谁输关系到具体的当事人,有悲有喜,也很重要。但如果我们只关注这个案子本身还不够,最重要的是这个案子裁决所确定的原则会不会在以后尽可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是不是可以使我们这个社会更幸福?这一点是很重要的。所以我们在这里倡导的是以长远眼光看待这样一个案子,从基本原则看待这样一个案子,我们不只是讨论这个案子,而是要通过这个案子吸取什么教训,确立什么原则,这个原则使这个社会更幸福。所以我觉得这是我们这个会的一个初衷。所以我也非常高兴今天大家来参加我们这个会议,虽然人不多,而且严格来讲,讨论这样的案子还有巨大的压力,但是我们要强调这个压力是错的,我们是这个社会的成员,我们对这个社会是爱的,对我们社会的民众是爱的,对所有人都是爱的。我们想做的事情就是使得这个社会今后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我们这个社会将来会运转的更好,使更多民众获得幸福,包括各个方面,包括一般民众,也包括执法机关,也包括警察。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大家都可能面对一种灾难结果的可能性。这就是我们这个会的目的。

 

接着李楯和周鸿陵的讨论讲起,我们现在法学院的“法”是什么意思?我们原来说法就是法律,法律是从西方的概念中Law这个词翻译过来的,我最近一直强调这个Law的含义不是法律。西方讨论Law的时候,比如孟德斯鸠讨论《法的精神》的时候,这个法是天道的意思,因为Law有广义、狭义之分,因为孟德斯鸠在开篇讲“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解释和中国讲的“天道”是一样的。所以刚才我们讨论的专业化的法律人为什么越来越糟,关键是专业到什么地方了?我们的“法”是什么法?是“法律之法”还是“天道之法”?这是不同的。我最近发的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天道之法》,在《中国法律评论》上发的。所以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李楯讲的“法律是不是一个工具”的问题。从广义来讲法就不是一个工具,因为这是天道,不是由任何个人或群体所能左右。比如我们组成一个议会,然后通过一条法律,规定“水往上流”。我们可以写在纸上,冠之以“法律”,,但是水还是往下流。我可以通过一条“法律”说“所有人不许吃饭”,但是人肯定要吃饭。你形成一个自称为“法”的东西不是我们意义的法,不是天道。这是最重要的含义。

 

回到我们这个主题,叫做“如何依宪解决执法问题”。我们形成的人为法是对自然法的仿效,仿效得好不好是一回事,但你不能扭曲它。如说“水往上流”,你就是故意扭曲天道,你讲的是伪天道,你真想仿效是不那么容易的。人为法永远达不到自然法的高度,我讲的“天道”在西方意义上就是自然法。所以人为法必然是相对粗陋的和不能周全的。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任何一个法条在执行的时候总有一个自由裁量空间,这个大家很清楚。比如警察说“我认为你可疑”,“可疑”这两个字怎么解释呢?你有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来解释。“雷洋从足疗店出来神色慌张”,这个怎么判断的呢?“可疑”。这个是有很大问题的。

 

一个社会靠什么运转呢?就是一个人的自由裁量权是依据自己的良知行使,古今中外都是这样的,就是你必有依据。这个“良知”是什么?传统中国叫“天地良心”。天地良心是什么?就是内心对天道的体认。所以为什么叫依宪执法?这个宪是什么?“宪”是我们认为法律中更接近自然法、更接近天道的文字描述,但是更高的是天道、是自然法,在你心中就是良知。天道就是很广义的法,你看有一个法条,你应该朝着最好的理解的方向去执行它。所以刚才李楯讲,现在就是一个基本观念问题。一个社会如果只靠配备执法记录仪来解决问题,那肯定是下策,最重要的是人心中有没有天道。这涉及到一个社会文化传统的熏陶,从小父母怎么教你的,还有社会主导力量怎么培训人的。我们现在的培训存在巨大的问题。是按照你心中的良知和宪法去执法呢,还是只听上级的,只听你心里恶的东西的引导呢?我想强调的就是我们的警察应该有这样一个培训,在西方有宗教,中国过去讲良知,现在不讲了,但是现在还是要有道德的熏陶。

 

所以要对警察进行宪法培训。因为我们宪法第37条规定,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是一个宪法原则,在各种法律中更接近天道的一种文字描述。还有其它低于宪法的东西,包括《警察法》。《警察法》说,“有现场作案嫌疑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这怎么判定?这个模糊之处如果不能确定怎么办?很简单,熟读宪法。《宪法》说公民有人身自由,这就够了,就高于你的怀疑。比如说什么是卖淫嫖娼?说“雷洋从足疗店出来神色慌张”,这怎么判断他嫖娼了?你是不能判断的。就算他嫖娼了,遵循《宪法》37条也一定有一个好的结果。所以我们的警察队伍《宪法》教育不足,我希望我们的政府,我们公安部门要专门进行《宪法》培训,大家要明白我们的宪法是什么,公民宪法权利是什么,要明白他们的职责首先是要保护公民宪法权利,而不是侵犯他们。当然,这应该从小教育,在警察岗位上应该加一个“更”字,把这种宪法精神融化在血液中。首先不要谈违宪了怎么诉的事情,首先要有这样的宪法教育。警察在判断一个具体案例、一个具体情形的时候,他一定是受自己心中良知的制约,这个良知包括从小父母教的基本道德,包括学校教育,包括宪法培训,包括对宪法的理解。这个根本回避不了,人不是真空,警察脑子里一定是这样的。

 

第二,我们怎么执行宪法?我们现在面临一个情景,就是宪法不能有效执行,因为宪法不可诉等等。我们还是要努力使宪法变得可实施,因为它是我们这个国家最接近天道的用文字描述的一个规则,这是最该执行的一个基本规则。这是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我们的执政党实实在在受益于这个宪法。为什么我们的宪法如此这般的规定了,和我们国家历史有关,和我国现在执政党从无权到有权,最后成为了执政党有关。它用这个宪法团结了全国的民众。这个宪法给它带来了合法性。从1954年宪法,经过几次修改,一直到82宪法以后的宪法,实际上给现有执政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政治收益。任何一个执政党,任何一个个人都不能只要收益,不付成本。这是第一点。你既然有这个政治收益,你要为这个政治收益付成本,这个政治成本就是要实施《宪法》。再一点,其实实施了《宪法》对执政党更有好处。因为政治收益在不断的磨损,在衰竭,为什么?因为用以团结全国民众的《宪法》,越来越让人觉得不是一个有效宪法,甚至是一张废纸,这是对执政党的一种损害。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讲,执行《宪法》肯定对全国民众有利,但从执政党政治利益出发,也是对执政党有好处的。因为你已经获得了政治收益,不要认为这是一张废纸,因为中国人很聪明。执政党作为一个公共服务提供者,从来不会比公众服务消费者更清楚自己做得怎么样,不要骗自己。所以要推进宪法可诉和实施,这非常重要。如果《宪法》第37条不能实施的话,公民的人身自由会受到很大损害。除了雷洋案以外还有很多案例。

 

第三,当公民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甚至是不公正的暴力损害,尤其来自所谓执法者的时候,他们有什么权利?一般我们假设我们把我们保卫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了国家,国家替我们保护。但是现在有一种情景,假如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执法人员不保护你,甚至侵害你,你怎么办的问题。儒家有一个讲法叫“大复仇”。什么意思呢?国家无道,不给我主持正义,我怎么办?我有权利反抗,这是我的自然权利。一个例子就是伍子胥。他的父亲和哥哥被楚王杀了,伍子胥带领吴国的兵攻入楚国,把楚王从坟墓里面拉出来鞭尸三百,这被儒家认为是正当的。这就是自然法。当这个国家或者国家的执法人员不能保护你,甚至侵害你的时候,你有自然的权利去反抗。这个自然权利不是说纸面上说是合法非法的问题,是它会自然产生的问题。就像贾敬龙案一样。贾敬龙杀人是不对的,但贾敬龙有反抗的权利,这点不要忽视。即使判贾敬龙死刑,这个自然权利依然存在。无论人为法怎么判,自然法仍然赋予被侵害者反抗的权利。反过来讲,恰恰因为你这样判,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侵害,导致更多人依据自然法的反抗,其实这对社会是没什么好处的。因为这鼓励村支书们仍然违法强拆,仍然会激起自然法赋予的反抗。

 

第四,雷洋这个案子好像在僵持着,我理解就是警方有一种抗拒。他们可能也不理解,为什么要判我们警方?我想说的话就是,如果为警方好,一定要判杀害雷洋的人有罪,一定要让他获得恰当的刑罚。为什么?很简单的逻辑,我们不能看一个案件一时一事的输赢,要看这个案件对当事人的长远影响,对这个社会的长远影响。假如我们判雷洋案当事人无罪,或者给一个比较轻的刑罚。很简单,我们等于鼓励此类事件以后还会发生,就会有更为恶性的结果,因为会越来越多,也会引起更多的被损害者激烈的反弹,最终还会使更多的警察实际上犯了罪。所以一个案子如果给一个正当的审判,给犯罪者正当的惩罚,就会抑制以后的犯罪,对潜在的犯罪者,比如说警察,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去犯罪,就会有效的约束。如果不是这样,就会有更多的警察犯罪,就更有可能受到更多的法律惩罚,有更多类似的人可能还要蹲监狱。假如说以后还会像这个案子,像袒护雷洋案当事人那样继续袒护,那会激起民众更多的抱怨,对我们执法系统更低的评价和对执政党更低的评价。你可以袒护他,但是袒护他的人自己要付代价。因为自然法就是这样,自然法是不打马虎眼的,如果十个雷洋都是这样判的话,和一个雷洋案是不一样的。所以,雷洋案要公正审判,有罪就要判有罪,犯罪当事人要受到正当的惩罚,对警察是有好处的。假如我是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我一定强烈要求法院公正审判这个案子,对约束我的警察队伍也是有好处的。一个社会就是如此,执政党也是如此。

 

再有,更抽象的讲,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暴力资源,对外要抵抗侵略,对内要制止犯罪。我们还是要有警察的,我们还是要有军队的。但是到现在为止,我们知道一个社会成功的秘诀在于,我们又要有暴力组织,又要能把这个暴力组织约束在只做好事不做坏事的框架内。这是任何一个社会成功的秘诀。如果我们对社会的暴力组织不加约束的话,这个暴力组织会使社会走向崩溃,毫无疑问,古今中外都是这样。你为了抵抗外来侵略要组织一个军队,这个军队有可能形成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他们可能就到处挑衅,到处扩张,来获得自己的利益。社会如果被军人绑架,那就是军国主义,那就是日本的例子。

 

一个社会如果让警察整天为了自己利益去滥用手中的公共暴力的话,这个社会就是警察社会,人人自危,人人的自由都有可能受到侵犯,这个社会就要崩溃掉。所以任何一个社会,你必须既要他们,又要把他们放在合理位置上,要约束他们,不要让他们做坏事。社会民众需要暴力组织,同时我们现在要警惕它不要失控,我们要约束他。所以我觉得近些年来发生那么多事情,警察杀人事件,一件又一件,之所以愈演愈烈,就是因为我们对相关事件没有正当的审判,没有正当的惩罚。今天如果雷洋案还是如此,以后可能会有更多的雷洋案。这个对这个社会不好,对执政党不好。而约束这个社会的暴力组织,让他只做好事,不做坏事,这是天经地义的,这件事就必须要做。现在可能会有些麻烦,会有些矛盾,但是我从这个案件拖这么长时间、这么僵持看来,我觉得执政党的领导人还要有勇气,要果断,不能给人的信号就是缺乏勇气。连断指求生的勇气都没有的话,就是问题了。我期待他们下定决心。

 

[ 盛洪 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为作者2016年11月18日在天则经济研究所|中评网主办的「如何依宪解决执法问题」研讨会的发言修订稿,转载请注明 ]

 

 

2016-11-17

中评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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