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评议 | 盛洪

  • 盛洪
    2016-11-24   累计浏览:

 

感谢张鸣教授的发言和龙老师的批评,我和他们俩不太一样。这使我想起历史学的一个方法问题。张鸣教授提了很多例子,最后得出一个一般结论。我觉得可能这种方法需要商榷。因为历史非常复杂,我们可以提出一些例子来说明问题,但是说明的时候可能要特别谨慎,你可以说这方面的例子,但是龙老师可以说相反的例子。我们最好把自己的结论作为一个特殊的结论。如“历史上没有儒家宪政”的说法,就有一些问题。我们可以有很多相反的例子,包括《礼记》里讲的天子跟诸侯借车,这都是非礼,越过了基本的征税范围。比如在汉代的时候,皇亲国戚是强买良田都是要治罪的。

 

反过来西方也是如此,刚才张教授讲到《大宪章》。我们现在强调的《大宪章》只是在13世纪的一组条款中的其中两条,但是这个《大宪章》在签订以后就没有被执行,甚至反复好几次,甚至在几百年时间内是被忘掉的。英国的侵犯产权现象是非常之多,包括后来英国王室没收教会财产,这在各个地方都出现过。所以我们研究的历史可能有些例子可以讲,但是我们在得出结论的时候要谨慎,最好不要得出一个全称判断的结论,这是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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