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农: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及其演化

  • 赵农
    2014-11-05   累计浏览:

 

 

原题: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及其演化——关于计划经济历史分析的一种新视角

赵农 摄于2014930日,以色列海法巴哈伊教的空中花园

 

论文摘要:本文从经济发展阶段的角度审视了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及其演变。当单一公有制下的生产经营要由层级的政治权威体系通过公共决策而加以完成时,就注定了一种使得动员能力极大化而生产要素之间失去优化配置的计划体制的形成。由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必须建立在分散的私人决策的基础上,“三大改造”也就在湮灭私人决策赖以存在的私有产权的同时,致使中国的经济发展与“要素优配条件下的要素形成”失之交臂。这项人为地将要素优配与要素形成两者割裂的“国家工业化”发展路径的选择,正是本文中“要素形成”和“要素优配”之所以分别作为特征性的发展阶段的原由所在。随着生产要素的不断形成,在缺乏要素优化配置的情况下,它的边际效率就会发生递减,当单位成本用于要素优配而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普遍超过要素形成时,中国就将迎来改革开放的时代,经济发展也就进入以要素优化配置为特征的新的阶段。

 

关键词:发展阶段  要素形成  要素优配  计划经济  结构失衡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迄今既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转型国家。这一特征决定了,通常用以概括一般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的学说[1],对于中国而言,是无法简单适用的。因此,我们只能从具体的历史过程的考察中把握和提炼关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理论。

 

我们将考察对象限定于建国以来的经济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的社会及经济体制经历了几次较大的变革,而国民经济的发展正是与这些变革相伴而行的。我们所要提出的问题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是否存在特征性的阶段?如果存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究竟是如何演化的,以及这些演化与体制变革之间究竟具有怎样的内在联系?

 

经济发展的解释性理论总是来源于对历史事实的考察和分析,而判别某种理论能否成立并且是否有效的基本准则之一则是它的可预测性。因此,一种关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假说或理论,就应当具备回顾性和前瞻性的双重性质。事实上,了解历史的意义与价值,也更多体现于它对当下问题的解答与未来前景的判断所起到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要阐明:建国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可以划分为要素形成、要素优(化)配(置)和要素创新等三个阶段。中国经济的发展已经告别了要素形成的阶段(该阶段所对应的时期为1949-1978年),现在正处于要素优配阶段行将结束而要素创新阶段即将来临的关键时期。我们所谓的“要素形成”、“要素优配”和“要素创新”,是作为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内在的主要特征而加以提出的;这并未否定在某个特定的阶段(如要素形成阶段)中,其他阶段的特征(要素优配和要素创新),可能作为个别的或次要的现象而存在或发生。而在另外一些国家特定的经济发展时期(如美国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要素形成、要素优配和要素创新等三者可能具有同等显著或重要的意义;某些国家和地区(如20世纪50-70年代的韩国和台湾),要素形成则在要素优配的条件下逐步实现的。这种差异,正是历史发展所蕴涵的时序、动态和演化性质的具体反映。

 

中国经济的发展所呈现的独特的阶段性,从根本上讲,归诸于相应时期内具体的历史条件以及这些条件下人们的主观选择。如果我们采用动态演化的视角,则进而能够发现:当期给定条件下的选择所产生的结果,又会成为影响下期决策的条件或因素。具体说来,当建国之初中国的最高决策层如此选择,使得“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惟一的经济基础”时,就已经注定致使动员能力极大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生成,从而成就了“要素形成”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特征性阶段的确立。而随着生产要素总量的不断增加,国民经济——作为一个“大工厂”,它的规模效益(即要素形成的边际效率)就会发生递减,以致在某一时点且在边际上,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效率将普遍超过要素形成的效率。此时,“改革开放”——本质上作为与“要素形成”相继的“要素优配”阶段,便呼之欲出了。所以,“要素形成”与“要素优配”之所以能够成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主要归因于早期对中国经济发展路径的设定。

 

二.要素形成与要素优配的阶段性割裂

 

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由满怀理想的精英所构成的中共正式取得了选择中国经济发展路径的决策权。“国家工业化”所蕴涵的工业化与公有化的双重目标,早已成为中共领导集团内部所达成的一种共识。只是鉴于当时对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状况和国际环境的不确定性的考虑,以及尚未明确公有化的具体方式与途径,一种预设长达15年左右、允许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存在并有限发展的“新民主主义”时期,才得以确立。与此相应的“上层建筑”,则是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和有别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新政协”。即便如此,对于社会生产力中的非社会主义因素采取“利用”和“限制”的策略,将斗争的焦点确定为限制与反限制,以及在劳动工资、税收和市场等方面加以限制的基本方法,早在建国前夕就已明文载入中共的纲领性文件之中。因此,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过渡性,至少对于中共的高层决策者来说,应当是不言而喻的。毛泽东曾明确表示: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在建国之时的1949年就已开始。

 

将“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先进的工业国”——这种工业化的道路,在20世纪中叶普遍成为后进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方略。不仅如此,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架构下政府对于微观经济的引导或干预,甚至政府对于重、化工业领域内作为国有经济的直接投资和运营,也在号称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家屡见不鲜。所以,中共提出的国家工业化中所含的公有化目标,才是中国(当然包括原有的苏东国家)经济发展路径选择中的鲜明特色。这种选择,究其实质,就是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以及在相当广泛的经济范围内(包括生产、交换、分配等),要以中共各级组织(号称由克己奉公的精英所构成)集中的公共决策,来取代自私自利的商人们分散的私人决策,从而实现国家对于国民经济的过程控制与目标管理的愿望。据说,这样就能加快中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从而摆脱其他选择所致的“痛苦而漫长”的不利结局。显然,苏联在二战中的卓越表现以及战后在世界格局中的统领地位,加固了中共对于公有制能够创造更高的效率,以及只有选择公有化基础上的社会主义道路才能早日实现国家富强的信念。

 

当中国经济发展路径的基本架构已经明确时,实现国家工业化的时期的长短、具体途径和方式的选择,则取决于当时的客观条件以及中共的实践。朝鲜战争的爆发、进程和结局,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和体制变革具有深刻的影响。首先,中国派遣志愿军入朝,与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作战,以重大的牺牲和意外的战果,令人置信地承诺了中共所奉行的政治与经济上的“一边倒”的策略,从而消除了东方阵营的种种疑虑,赢得了苏联对于中国工业化所需技术与设备的大量援助,由此极大地增强了国营经济的实力与地位[2];其次,这场战争的结局,彻底破灭了党外其他政治集团对于英美政体的奢望,使这些集团更加清醒地意识到中共政治和军事上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以及苏联体制在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中的巨大作用;再次,朝鲜战争刺激了国内重工业的需求,进而带动了相关工业的发展,并使中共强化了以国防工业牵引民用工业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思路;最后,在志愿军浴血奋战的同时,国内一些不法私商提供了劣质的军需用品,中共则借机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并大作宣传,这不仅严重削弱了国人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可能成为中国工业化主体的资格认同,而且促使中共各级组织及其成员加深了对它的厌恶和戒备。

 

政治与经济上两种势力的此消彼长,为公有化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提供了有利的时机与条件。随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不断实践,一条具体的体制变革途径变得愈加清晰:从互助组到合作社,实现农业的集体化;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逐步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以合作社的形式,将手工业纳入社会主义轨道。这套“三大改造”的方案,最终冠以过渡时期总路线之名,在1953年长达数月的夏季财经会议期间,在全党得以确认。

 

以“三大改造”的方式建立起“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尽管达到了“和平过渡”的目标,事实上仍属于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从表面上看,强制可以作为自愿订约的反义词,它似乎总是与暴力或胁迫相关联的。然而,强制也可视为一种合约,即:将“不订此约便要遭到某种惩罚”的条款隐含在该合约之中的特殊合约。所以,只要有第三者(或当事人自身),通过某种方式改变了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不同选择下原有的“支付函数”,就会产生名义上自愿订立而实为强制的特殊的契约关系。显然,与法治社会下的自由订约相比,它既不公正又缺乏效率。所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也完全可以在利益的诱导下以非对抗的形式而加以实现。(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不同之处在于,广义的政府(或履行政府职能的组织)作为第三者(或作为当事人一方),通过影响新型合约的订立,直接推动了诸如产权制度的变迁,而非仅仅履行对于(在需求改变的引致下当事人所选择的)新型制度安排之正式认可和实施的职能。

 

经过土改,中国广大农民梦寐以求地获得了农业生产中极端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不久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贫富分化。少数行家里手,即使在租佃制被废除的情况下,仍然在较短的时间内积累了一部分农业剩余,进而添置了诸如牛、马、水车等生产资料。为使生产资料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农村中自发产生了变工互助等合作生产形式。这些合作方式想必由来已久。本来,这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私人决策基础上的自愿合作,而且这种合作是以帕累托效率改进为前提的——它能普遍增进所有合作者的利益,尽管这种新增利益的分配不会显得多么平均。在合作顺利的前提下,部分变工互助还可从季节性转变为常年性。

 

然而,在中共各级组织的倡导和推动下,互助合作——人为地当作与个体经济相对立的事物,在其积极性得以夸大的同时,获得了超常的发展。而且,十分明确地提出: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3]。不难想象,当中共组织在信贷、新式农具供给、劳模奖励、组织纪律约束等方面对于单干和互助组采取有利于后者的区别对待(薄一波,1991,第196页)时,就会诱导部分单干户改变原有的选择而加入到合作组织之中,因为对于“合作”选择的“特惠”——作为农户选择“单干”的机会成本,无疑成为一种“不订此约所要遭到的惩罚”而隐含在互助合约之中。如果“合作”的奖金足以诱动少数种田能手,那么对于众多技能平常的(新、老)贫下中农而言,就更无理由拒签这单合约了。

 

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农业合作化便大步向前推进。合作组织的类型也由个人所有的基础上的互助组向集体化程度愈加提高的初级社和高级社转变。随着这一进程,中共将原有“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表现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即“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进一步演绎为“农民本身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的双重性质”的反映。而且,“从农民是劳动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可以引向社会主义;从农民是私有者和农产品的出卖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的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农村中产生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而由于农业经济的恢复和逐步上涨,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就越来越带着明显的、不可忽视的性质[4]。”

 

中国农业合作化从所谓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其实就是私人决策随着私有产权的不断被侵蚀而逐步丧失的过程,同时也是公共决策依靠侵蚀私人决策而不断扩张的过程。从互助级到初级社,社员还可根据入社的土地分得红利,农户的生产工具也可折价给予分期抵补,私人决策依托不完整的私有产权尚可起到某些作用;到了从初级社转向高级社,入社的所有生产资料被无偿合并,土地的收益权被完全剥夺,这种合并就成为名副其实的“归大堆”,分散的私人决策,也就随着私有产权的消灭而完全退出了农业生产的决策领域,从而被集中的公共决策所取代(张曙光、赵农,2002)。由此,无法令人深信:在外部性相互施加的情况下,农业合作化能够在所有当事人真正自愿的一致同意下得以实现。随着合作组织的不断增加和合作组织等级的不断提升,以优惠为主的区别对待(歧视)业已显得既不经济又不可能,因而采取依靠贫下中农的“两条道路的斗争”,作为以直接惩罚为主的区别对待方式,便势所必然了。

 

凭借歧视、强制、以及广大贫下中农对党的高度信任和感恩情结而推动的合作化所诞生的合作组织,虽然在农田水利建设和新技术的推广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要在效率上全面而又明显地超过单干及自愿、互利基础上的互助合作,恐怕是勉为其难的。然而,这一点始终不为党的最高决策者所言和所愿。而各级地方组织在合作化的竞争中,大多怀有不遗余力地追求粮食单产的动机,为了实现这一动机,哪怕不惜投入更多的劳力和物资以及舍弃部分的副业。充斥着效率泡沫的增产数字,反过来又会激发最高决策者加快合作化进程的雄心。其实,“合作组织的等级越高则优越性越大”——与其说是事实,不如说是一种信念,俨然成为百姓瞻仰的“皇帝的新装”。于是,“确保私有”以期维护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就被斥责为“言不及义,好行小惠”;对于整顿合作社而放慢合作化的脚步,则被讥讽为“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清的清规和戒律”的“小脚女人”。党内争论的平息总是意味着毕生之信念在决策因素中占有压倒一切的权重。至于集体化为何如此迅速与成功,只要少许留意那时农村的外部环境和贫下中农的人群比重,便不难做出清晰的解答。

 

“实行私营工业国有化”是中共建国之初既定的目标之一[5],它锁定了中国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归宿。只是在条件尚未成熟之时,还可存在所谓“劳资两利”的短暂的“蜜月期”。即便如此,这位共和国的“新人”的耳畔也会不时敲响“利用”和“限制”的“警钟”。建国伊始,中共政权便取得了对外贸易的垄断权,并通过税收、信贷和劳资关系等获得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一定的制约能力。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国内资产阶级的社会声誉和地位急遽下挫;与此同时,“资本公开”和“民主评议”使得私商企业内部的权威关系丧失了完整性。随着国营工商业的不断壮大与农业合作化的蓬勃兴起,通过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及公私合营等“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实现“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而将其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就成为“国有化”的一条有意而又可行的途径[6]

 

必须指出:这场通过所谓“赎买”而“和平过渡”的体制变革,与农业合作化一样,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建国之初,民生凋敝,百废待举。那时,采取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低级的国家资本主义”,乃至“高级的”公私合营形式,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而言,应当是有利可图的。稳定的货源、畅通的销路、以及劳资关系调节特殊通道的搭建和信贷支持等,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在那种特定情势下投资与经营的风险,从而使资本家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利润流。这种具有实质性优惠的契约关系,也同样隐含了不订此约便遭到惩罚的内容。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主要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农业合作社的普遍建立、以及对于私营批发商的排斥等,进一步挤压了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决策空间。于是,仅用利润分配中的“四马分肥[7]”和争当“先进资本家”的“锦标赛[8]”就已将公私合营的进程达到了可观的地步[9]。而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之后,中国的资产阶级已被完全孤立,通过“说服”、“教育”从而指明社会主义的前景以及资本家个人的前途,就掀起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改造高潮[10]。最终,中共以支付定息的方式,彻底“赎买”了资方对于企业的那份控制权,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生产经营由分散的私人决策向集中的公共决策的转变)。

 

虽然从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讲,以资方本身应当分得的利润和10年的定息作为一种支付,这很难称得上是纯粹的赎买,但是分步骤而循序渐进地、先利诱而后挤压从而迫使中国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就范的“改造”,与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起,委实在谋略的层面上集中体现了中共卓越的运筹能力与政治智慧。这种短期内实现的剧烈的制度变迁,并未引起严重的经济衰退和社会动荡,堪称演化博弈的一个范例。力图使“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的所谓的“三大改造”,其良好愿望是建立在公有制必然能够产生更高的效率的前提假设基础上的。倘若前提成立,那末,通过“社会革命”(即农业集体化)与“技术革命 ”(即在农业中逐步使用机器和实行其他技术改革),“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这些诉求的实现,不啻成为一种逻辑的必然。同理,通过“赎买”而达到“和平过渡”,也将成为一条以极小的社会代价迈向国家工业化的最佳途径。

 

然而,这一前提假设未必显得那么牢靠[11]。当单一公有制下的生产经营要由层级的政治权威体系通过公共决策而加以完成时,就注定了一种使得动员能力极大化而生产要素之间失去优化配置的计划体制的形成。由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必须建立在分散的私人决策的基础上,“三大改造”也就在湮灭私人决策赖以存在的私有产权的同时,致使中国的经济发展与“要素优配条件下的要素形成”失之交臂。换言之,中国原本也有在市场体制下,在确保私有制的同时,通过国营经济在重工业的发展,从而推动工业化进程的机会的。从这种意义上讲,这项人为地将要素优配与要素形成两者割裂的“国家工业化”发展路径的选择,正是本文中“要素形成”和“要素优配”之所以分别作为特征性的发展阶段的原由所在。

 

诚然,与任何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在工业化初期也面临工业化所需生产要素匮乏的所谓发展性短缺问题。这些生产要素应当包括货币资本,有一定素质与技能的职工,工业原料和土地,机器设备,科学技术,以及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在这种情况下,尤其中国在遭受了割地赔款、经济掠夺和多年战乱之后,就更容易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即:低收入导致低储蓄,而低储蓄又造成低投资,从而无法跨入工业国家的行列。因此,生产要素的形成就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在单一公有制下,利用其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国家最大限度地将人、财、物集中于工业部门,在短期内形成大量的生产要素,从而尽快摆脱“贫困的恶性循环”困境和解决发展性短缺问题,也似乎成为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事实上,中国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就是在农业集体化和统购统销的基础上,利用国家资本的形成及其进一步推动而得以建立的[12]。这样,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要素形成”阶段,也就主要体现为以国家资本的形成与推动实现资本不断积累的过程,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它具有原始积累的性质。

 

既然国家资本在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过重要作用,而且单一公有制下的计划体制不仅与要素形成相契合,或许在某些特定的时期还有一定的优势,那么,问题又回到:当时,中国在国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是否需要通过“三大改造”而彻底地消灭私有经济?要对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要素形成”阶段的确立作出恰当的评价,就必须客观地开列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的“清单”。本文在此需要提醒的是,社会成本不仅包括当期的支付(如因生产要素不能得到优化配置而造成的效率损失),而且应当包括未来所要支付的代价——历史成本。事实上中国迄今还在为那场强制性制度变迁中人道主义、法治精神与契约原则所遭到的破坏而支付着巨额“利息”。

 

三.要素形成阶段:计划经济的运行与弊端

 

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经过“一五”计划的实施,从1952年到1957年,工业总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41.5%上升至56.5%;而国营工业和公私合营工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分别由1953年的54.1%5.7%上升至64.8%31.7%;参加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的户数比例由40%提高到97.5%,其中高级社的户数比例由0.1%上升至96.2%(骆耕漠,1981)。至此,工农业生产已经基本纳入公共决策的领域,而统购统销又使国家掌控了主要农副产品的销售渠道。这样,具有强大动员能力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组织体系已告建立。

 

任何一个层级化的组织,当然也包括用以公共决策的政治权威体系,都会面临控制力与积极性之间的权衡问题(Aghion and Tirole1997)。对于顶级决策层而言,若要增强对下级的控制力,就必将削弱其积极性;而要使下级的积极性提高,也必须付出控制力降低的代价。那么,最高决策层究竟如何选择具体的哪一点呢?这将取决于它的目标、层级之间的和谐程度、它对于控制能力的预期(自信心)、以及搜寻及处理信息的成本等因素。显然,组织的“产出”目标越高,层级之间的和谐程度越大,控制能力的自信心越强,信息成本越低,则选点越会偏向积极性的那一极;反之则反是。

 

但凡健全的组织,都具有满负荷运行的意愿或倾向。尤其对于在产出上力图赶超英、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中共而言,更为如此。因此,“经过努力本来可以做到的事情”如果认为做不到,这是党的最高决策者所不能容忍的。事实上,当信息不完备时,完全划清满负荷与超负荷之间的界限,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这样,当国民经济已经出现物资紧张、运力不足、通货膨胀等“过热”征象,为此需要进行相应的宏观调控时,则恐于积极性的挫伤而得以一定程度的延误。更为重要的是,所采取的“反反冒进”在结果上,却不可避免地助长了“超越客观情况所许可的条件”而“勉强地去做那些实在做不到的事情”的风气。

 

在满负荷运行的意愿下,中共原本确定的产出目标已经显得够高。195711月,毛泽东亲率代表团第二次访问苏联,期间的经历为日后产出目标的不断加码提供了契机。由于中共代表团所展现的平等意识以及在《莫期科宣言》的认同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中国在东方阵营中赢得了较高的赞誉,毛泽东本人也受到了普遍的尊重。与意共和英共领导人的交谈,加深了他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了解;而莫期科红场上滚滚驶过的钢铁洪流,又使他惊羡不已。为了尽早摆脱由于经济落后所造成的中共及他本人在东方阵营中的“压力”和“束缚”,要使15年至少在主要工业品产量上超过英国,似乎既是他的使命所在,又是他所必须承担的一种责任。至于最后将赶超的期限缩短至两年,并进而掀起“大跃进”,他是难逃其咎的。

 

经过反右和整风(反对党内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运动,中共最高决策层因而相信: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较量中,在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中,“东风”已经完全压倒了“西风”;全党在思想上和组织上更加统一;党与广大群众的关系更加密切。这样,对于组织内部和谐程度与控制能力的乐观判断,跟产出目标的过高确定相结合[13],促使中共最高决策层在积极性与控制力的权衡中极大地偏向了积极性的一端。于是,“鼓足干劲,力争上游”从而“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就成为动员全民族一切拥护社会主义道路的力量的精神武器。

 

除宣传鼓动外,调动一个组织内部不同层级积极性的实质有效的方式是向下级分权。对此,中共有着更深的考虑。在向苏联学习的同时,如何避免教条主义式的照抄照搬,始终是其试图求解的一个课题。当时已经认识到:以“条条”为主的苏联模式,在维护中央一级积极性与控制力的同时,显然由于统得过死而挫伤了地方的积极性。因此,向地方与企业分权,从而形成以“块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就成为力图克服苏联模式弊端的一种尝试[14]。如果说“一五”计划的超额完成主要建立在苏联援建的156个项目和中央一级工业化的基础上,那么“二五”时期则加大了通过省、县地方的工业化而加以推进的份量。中共八届二次会议上确立的“三个并举”(即:在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条件下,工业和农业同时并举;在集中领导、全面规划、分工协作的条件下,中央工业和地方工业同时并举,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同时并举),正是这个意图的体现。这样,按照在成都会议上通过的关于财政、工业和商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的要求,大批企业由中央下放到地方,地方政府的财权得到明显的扩大(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结余的使用、地方机动数的安排、收支包干等),企业的权利也得到相应的增强。

 

然而,以“块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在实际的推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远远超出了最高决策层的预料。首先,由于国有制企业的真实归属取决于各个主体对于利税的分割、以及生产建设过程中对投入品的控制,地方政府在利益的驱使下,更加热衷于铺大基本建设的“摊子”,以便在地方之间的竞赛中拔得头筹。这样,体现中央与地方和谐的“并举”目标,由于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而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其次,中央对于地方和企业的控制力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在中央有关部委(如计委、经委和财政部等)职能的正当履行上。由于在1953年的“修正税制”和1957年“反冒进”而遭受批评,在地方和企业的要求下,这些部委原先制订的许多规章制度得以废弃,有些重要的立法权限(如税收管理中的相关条款的制订),也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名义下由中央移至地方。所以,财权与立法权的扩大意味着地方“联邦化”倾向的出现[15]。再次,企业在超额利润分成的诱导下,进一步增强了扩大生产规模的意愿,尤其在重要规制遭到破坏的情况下,甚至不惜挪用流动资金并以预算外基本建设的形式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最后,一个庞大组织所须支付的信息成本是难以估量的。由于行为主体之间目标的差异,在统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反映产量、效益等信息发生扭曲。毛泽东抱怨:对于国内真实情况的了解,甚至不如对国外更加清楚。从某种意义上讲,后来从“放”又回到“统”,以及“统”所产生的“僵死”的弊端,本身就是单一公有制下的计划体制所不得不支付的一种信息成本!

 

上述问题——集中表现为“失控”,通过“大跃进”和公社化运动的进一步放大,致使国民经济的发展遭受前年未有的重大挫折。撇开随机性或突发性事件的影响,造成经济发展运行层面失误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对农业状况的乐观估计。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制订,遵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先由中央提出基本控制数,然后将其分解到地方;地方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后上报中央,中央在此基础上再作决定。在“浮夸风”的推动下,1959年公布的计划粮食产量竟达5亿吨,约为当年实际产量的三倍[16]。在这样的控制数基础上的国民经济计划,作为实际运行的导航图,显然会使国家这艘大船“触礁”的。其实,自农业合作化高潮之后,中国的农业境况并不乐观,这从主要农产品的征购中所遇到的困难以及仓储的变动中得以窥见。如果我们将农业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在理论上作一简要分析,其中的道理便不难明了。

 

人民公社的基本特征是“政社合一”,它的“细胞”(生产队)可以视为在生产管理上接受上级指令的高级社[17]。从分配上看,社员根据身体条件和劳动表现得到工分,而单位工分的价值则取决于全队的总产出。所以,在理论上,生产队就是霍姆斯特朗(Holmstrom,1982)所刻画的一个合伙制团队:每个队员的所得来自他在团队总产出中的分成,而总产出又取决于所有队员的付出。在这种分配规则下,队员劳动付出的最优选择(纳什均衡)应当满足“边际负效用等于他所能分到的那部分边际产出”,而不是导致全队帕累托最优的“边际负效用等于全队的边际产出”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队员的劳动供给是不足的。上述理论分析可以用更加简单的方式予以表述:如果一个队员多干活,就让其他队员分享了他劳动付出的成果,而他偷懒,也使其他队员为此承担后果,在这种“外部性”相互施加的情况下,全队的总产出不足以达到“合意”的水平。这是高级社与人民公社低效率的根本“症结”之所在[18]!在此基础上,如果进一步考虑分配中的“人七劳三”比例、队员没有自由退出权、生产队经营决策权不完整、社队干部的机会主义行为、公社内部不适当的再分配、公社之外的平调、以及农产品征购比例过高等因素,那末效率将更加降低。由此,从“优先发展重工业”到“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这一方针的转变,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

 

“要素形成”阶段这一发展路径的选择存在明显的错误,这是必定无疑的。但并不是说,这种选择就无所作为。(例如,按照1952年不变价格计算,1952年至1978年我国国有资本总额由147亿元增加至3546亿元,增长了24.1[19]。)公有制下的公共决策体系,在消费和积累的比例中,试图最大限度地满足积累的要求,并将形成的生产要素投入到所需的工业部门,这种动员能力在中国克服发展性短缺的过程中起到过重大的作用。尤其在“要素形成”阶段的初期,这种作用显得尤为突出。首先,尽管生产要素普遍匮乏,但由于自然资源比较丰富,工业原料的供给是相对充裕的,与此同时,又存在着对产出品的强烈需求,这就为产品交换率较高的保证下生产能力的充分利用、乃至过度利用创造了条件 [20]。其次,在要素形成阶段初期,由于工业门类不全、基础设施薄弱,投资领域和项目的选择存在较大的空间;换言之,投资于许多领域或项目,对于国家需要而言都是等价的,因而投资效率是较高的。最后,与传统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功利主义相似的是,中共提倡的集体主义、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与儒学思想相融合,也有效地支持了国家资本的形成。

 

随着生产要素的不断形成,发展性短缺的程度越来越小,计划体制的弊端便日益显现出来。这种弊端集中体现在国民经济结构失衡与激励缺失两个方面。而以上两个方面在相当程度上又是由(产品与要素的)价格信号扭曲所导致的 [21]。当发展性短缺减弱时,生产能力的过度利用,往往会造成产品交换率的下降,从而导致产品的积压。此外,随着发展性短缺的不断降低,投资方向选择的价值就会相应上升;在缺乏规范信号的条件下,“有计划的投资”势必造成盲目投资,进而导致投资效率的降低。以上两点,加上计划体制固有的预算软约束的特性(科尔内,1986),就会产生以体制性短缺与滞存并存为表现的经济结构失衡的问题。而且,与总量增长相随,这种结构失衡也会呈现周期性的变动:在给定的周期内,随着时间的变化,结构失衡的程度是不断增加的,以至于在宏观经济的调整期,计划当局在压低总量增长的同时,往往要以“关、停、并、转、迁”等手段,强行矫正失衡了的经济结构;这样的情形又将随着下一周期的运行而往复出现 [22]。假如对于经济结构的矫正未能达到周期起点的程度,就会产生结构失衡的积累效应:经济周期将不断缩短,调整日益频繁,国民经济将处于发展停滞的状态(赵农,1996)。与此同时,要素价格的长期扭曲,以及员工对于企业与岗位选择权利的被剥夺,则势必造成员工激励的下降,因为长久而普遍地依赖于道德自觉,显然从根本上违背了利益原则,它注定是难以为继的。

 

总之,随着生产要素的不断形成,在缺乏要素优化配置的情况下,它的边际效率就会发生递减 [23],此时,国民经济——作为一个“大工厂”,就会因规模相对过大而处于规模不经济的处境。换言之,要素形成对于总产出(尤其是社会净福利)的决定性地位动摇了,而国民经济的发展更加依赖于要素的优化配置。当单位成本用于要素优配而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普遍超过要素形成时,中国就将迎来改革开放的时代,经济发展也就进入以要素优化配置为特征的新的阶段。

 

四.从要素形成阶段转向要素优配阶段:计划经济体制的终结

 

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早在“三大改造”完成之际,就已引起党内高层的注意。针对因商业部门的包销造成的产品质量下降、供销合作社的独家经营所致工业原料供给的减少、以及竞争削弱带来的成本的上升等问题,陈云提出了“三个为主,三个补充”的设想[24],试图在计划体制的基本架构下,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个体经营和可控的“自由市场”,以期改善生产要素之间的配置,从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标。不过,这一设想,尤其当中国刚刚跨入“社会主义”之时,多少显得不太协调。当时的社会氛围,也似乎很难容许“资本主义的尾巴”得以存留。这样,在纯粹的计划体制下,只能设想以地区及企业之间的“协作”来替代要素的自由流动与竞争。“大跃进”之后,为了摆脱饥馑,公社体制内部采取了包工到组,甚至有些地方搞了“包产到户”,自由市场也较为活跃。然而,一旦情况好转,这些“无时不在产生资本主义”的自发势力,便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俎之下的“鱼肉”了 [25]

 

时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国民经济经过调整虽然恢复了常态,但计划体制及其要素形成的作用则日渐式微,这从“古董复制”(外延的扩大再生产)、重工业的内部循环、以及城市失业增加(与日后的“上山下乡运动”)中可见一斑。另外,又从市场力量中领略到要素优化配置的功效。此时,中国经济仿佛行进至重要的关口。显然,中国实际上并未因袭苏东组建大型托拉斯企业并以此在计划框架内改善资源配置的方式,而是试图通过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以对人的改造和作为超常的激励机制而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确,对于最高决策者而言,若要原有体制的“始作俑者”亲手转舵,似乎是不可能的。尤其在那种政治权威体系下,这无疑等同于“自毁长城”。从现代博弈论的角度看,一场旨在清除“睡在身边的赫鲁晓夫”的悠关控制权归属的“文化大革命”(两者确实在许多问题的看法上存在明显的分歧),对他来说,无论在均衡路径抑或非均衡路径上都是占优策略,即一个精炼的纳什均衡[26]。而十年动乱,为此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这种将个人的“收支帐户”外部化),在相当程度上也是由几乎涵盖了所有领域的集中的公共决策的性质所决定的。

 

理论与实践均已证明:要素的优化配置是以分散的私人决策为前提的。具体说来,它要求:(1)有众多独立的经济主体,在一定的法律约束下可以自由选择行动,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能使各种生产要素充分流动的市场体系;(3)公正的法治环境。以上条件的满足,势必要求进行体制改革。到了20世纪70年代,改革的时机日臻成熟。首先,中苏关系的彻底破裂,事实上将中国抛出“东方阵营”之外,国际意识形态的制约则化为乌有,中国已将战略方向由“东西对抗”调整为“南北对峙”。其次,中国和美、日等国改善了外交关系,从而打破了与西方世界封冻长达20年之久的“坚冰”,这为日后的改革开放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最后,十年动乱促使将来的中央第二代核心成员深刻反思,以至于突破计划架构的藩篱俨然成为未来蓝图的“底色”。

 

任何改革者,不得不考虑改革的收益与成本。中国体制改革的成本主要包括:(1)意识形态的转变所需付出的努力;(2)利益格局的调整所产生的阻力;(3)利益补偿所要支付的代价。改革的收益则是因要素的优化配置而带来的效率的提高。发生在上世纪70年代未党内的那场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作为改革的前奏曲,有效地降低了意识形态成本;而“伤痕文学”及艺术的兴起,也使民智在新时代即将来临之际得以开启。十分幸运,党内高层的主流意识站在了民众和时代的前列。

 

中国体制改革发端于农村,这不应该感到奇怪。若将安徽小岗村当作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发明地,则无疑是“失之千里”了。其实,在计划体制下,“包产到户”早就有所试行。尤其在“低标准”的岁月里,“包产到户”还一度较为盛行。“包产到户”所显现的较高的相对效率,无疑对公社体制以及整个计划经济构成重大威胁。因此,除开极其特殊的时期,它一直受到来自计划当局的强力抑制。可以说,中共发动的多次政治运动,发源于农村合伙制团队低效率的困扰以及对于诸如“包产到户”等自发的制度安排的妒意与敌视。这样,强行构造的所谓农村集体经济,居然成为中国“运动”频繁和“斗争”高悬的一种路径依赖。然而,当中国城市职工的实际收入在19581978年间平均以0.1%的速率发生递减(中国农要发展问题研究组,1987),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用品尚须票证供应,广大农村地区甚至存在温饱问题,那种“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极“左”理念,不仅显得苍白和荒唐,而且已经招致“天怒人怨”了。所以,一旦意识形态的羁绊被扫除,哪怕政府只是一种默许,家庭联产承包制(昔日的包产到户)便会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公社体制乃至整个计划经济体制也就土崩瓦解了。

 

五.结论性评论

 

本文从经济发展阶段的角度审视了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及其演变。史论相结合,揭示了通过公有化而形成的计划经济人为地将要素形成与要素优配割裂开来,构成了一个特征鲜明的经济发展阶段。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发展路径是必须选择的。只是中国确实选择了这样一条路径。其实,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早已成为决策集团的奋斗目标时,此后的社会状况和国际局势不过充当了这一历史大剧的舞台和背景。至于这种意识形态究竟如何造就的,除了传播学上的考虑,恐怕还要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进行深入的探讨。当然,这是另文所要研究的主题了。

 

尽管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了大量的生产要素,而且这与中国日后的经济起飞不无关系,我们仍然不应该为此欢呼称道。理由在于,这种发展路径的社会成本实在过高。由于缺乏要素优配,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和资源大量浪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冲抵了计划体制动员能力的实际功效。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计划经济的形成及其运行须以违反人道的措施(如歧视、强制、批斗等)作为保证,就更无理由认定这种选择的正当性了。当然,国家主体论者不会赞同这样的看法。

 

本文没有对要素创新阶段展开讨论,并非完全基于文章篇幅的考虑,而是该阶段的到来需要更加严苛的体制要求。惟有在公正的竞争秩序下,才能实现自由创造的梦想。这还有待国人的进取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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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罗斯托将经济发展分为传统阶段、为起飞准备阶段、起飞阶段、向成熟迈进阶段、高额大众消费阶段及追求生活质量阶段。

 

[2] 毛泽东于1949年底初访苏联,经过数十天的谈判努力,才签署了两国的同盟条约;此外的收获不过是收回中长路的经营权、成立三个合资公司和获得3亿卢布贷款等。中方似乎并未拿到“既好看又好吃”的东西。那时,斯大林对毛泽东是有所猜忌的,毛被认为“半个铁托”。毛泽东在195711月第二次访苏期间也曾表示:我到莫斯科来了两次,头一次使人不愉快。

 

[3] 参阅《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11215日)。

 

[4] 见《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31216日),载《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7月版,第662663页。

 

[5] 见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的闭幕词,1950623日——《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6月版,第80页。

 

[6] 《共同纲领》第31条规定:“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那时,尚未认识到国家资本主义是改造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途径。

 

[7]195397,毛泽东在颐的堂约请陈叔通等10位党外人士谈话。根据谈话内容,“四马分肥”是指:在国家资本主主企业(即公私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中,所得税占34.5%,福利费占15%,公积金占30%,资方红利占20.5%

 

[8] 195310月至11月召开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许多人感到“社会主义是大势所趋,不走也得走”。有的提出要“积极经营,争取利用,不犯五毒,接受限制,加强学习,欢迎改造”。见《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12月第1版,第435页。

 

[9] 1954年,采取所谓“吃苹果”即逐个企业合营的方式,合营了793户规模较大的、有关国计民生的工业企业,当年产值达25.6亿元,超过过去几年全部合营企业产值的总和。见《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12月第1版,第437页。

 

[10] 《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1956224日)中指出:我们对于资产阶级,第一是用赎买和国家资本主义的方法,有偿地而不是无偿地,逐步地而不是突然地改变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第二是在改造他们的同时,给予他们以必要的工作安排;第三是不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并且对于他们中间积极拥护社会主义改造而在这个改造事业中有所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以恰当的政治安排。

 

[11] 在仅占5%的自留地上,提供了25%左右的农业产出(辛逸,2000)。这一事实构成了对上述假定的强有力的否定。

 

[12] 新中国的国家资本,其来源主要为:(1)没收国民政府的“官僚资本;(2)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3)利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4)国家资本实现自我积累与扩张;(5)苏联对于中国的援助。

 

[13] 当时将产出目标定为“三本帐”,即:中央对外公布的数字是中央的必成数,而中央的内部数为期成数:中央期成数(通过分解)则是地方的必成数,地方还有它的期成数。1958年原定的钢产量指标为624.8万吨,比1957年实际产量535万吨增长17%,后来不断加码,最后指标高达1150万吨[参阅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6月第1版,第704页。]

 

[14] 在解放战争期间,各解放区之间在政权建设和歼敌方面展开“竞赛”并取得成绩,这些经验也有助于地方分权模式的构建。

 

[15] 判断联邦制存在与否的主要标志是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财权。

 

[16] 这一指标直到1996年才得以实现。

 

[17] 究竟是生产队抑或大队为基础(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并不影响分析的结果。

 

[18] 陈云曾指出:“农民的积极性是农业生产的第一条。没有这条,有了拖拉机也没有用”。见《陈云同志关于市场问题的九点指示》。

 

[19] 国有资本总额由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定额流动资金构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87)第177314页和《国民收入统计资料汇编》(1986)第3740页资料计算所得。

 

[20] 生产能力的过度利用是指通过加班、加点、以及机器设备的过度使用,使实际生产水平超过潜在(设计)生产能力。

 

[21] 当时,工业品价格的制定往往按照成本加成的方法,即:在一般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平均利润率加上一定数额的利润,从而构成所谓的生产价格。然而,生产价格——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却只有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前提下通过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而产生平均利润率,才得以形成。显然,在计划体制下,由于生产要素在部门之间难以流动,那样的“生产价格”必然传递扭曲的信号。另外,在预算软约束的情况下,库存等数量信号也大多是失真的。

 

[22] 只要假定投资在各部门间存在平面的扩张,由于各部门投资的边际产出不同,就会发生结构的不断失衡的现象,即结构失衡的程度不断提高(结构失衡的程度可由短缺对滞存的替代弹性来衡量,而结构失衡程度的提高意味着同等程度的短缺只能替代较少的滞存)。事实上,当发展性短缺降低后,部门之间的竞争容易造成投资的平面扩张。

 

[23] 据计算(针对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一五”时期(19531957),综合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 ,TFP)增长率在净产值增长中的比重高达40.7%19581978时期,该比重仅为2.5%(赵农,1990)。这表明:后一时期经济的增长基本上依赖于要素投入的增加。

 

[24] 陈云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情况将是这样:在工商业经营方面,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工商业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这种个体经营是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的补充。至于生产计划方面,全国工农业产品的主要部分是按照计划生产的,但是同时有一部分产品是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自由生产的。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它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这种自由市场,是在国家领导之下,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因此它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见陈云:《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新问题》,1956920日;载《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九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87页。)

 

[25] 当时,将长途贩运等定性为“投机倒把”,且将“专政”的指标确定为5%

 

[26] 对他个人而言,假如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是正确的,那么坚持原则和消除机会主义便是合理而有利的;假如这种道路的选择原本就是一个历史错误,那么争夺“皇位”以获得绝对的政治控制权仍然是合理而有利的。

 

参考文献

 

薄一波,1991:《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骆耕漠,1981:“关于我国计划经济的形成及其发展的曲折过程的分析——《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几个应分清的问题》之二”,《经济研究》第2期。

辛逸,2000:“农村人民公社家庭副业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第5期。

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1987:《国民经济新成长阶段与农村发展》,浙江人民出版社。

张曙光、赵农,2002:“决策权的配置与决策方式的变迁––––关于中国农村问题的系统思考”,《中国社会科学评论》(香港)第1卷第1期。

赵农,1996:“论结构失衡及其微观基础”,《南开经济研究》第5期。

赵农,1990:“中国宏观经济效益分析(1979-1987)”,硕士论文(打印稿)。

[]亚诺什•科尔内,1986:《短缺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

Aghion, Philippe, and Jean Tirole, 1997, “Formal and Real Authority in Organiz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105 (1), pp. 1–29.

Bengt Holmstrom, 1982, “Moral Hazard in Teams”,Bell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13 (2), pp. 324–340.

 

 

[ 赵农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副主席。本文首发于《学术界》杂志2014年第9 ]

 

 

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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