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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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

[第466期]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

时 间: 2012-11-23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刘仁文

主持人: 秋风

评议人: 沈海平 刘瑞平 郑齐猛 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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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

秋风:天则所第466次双周学术论坛现在开始,我们今天非常荣幸地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今天讨论的议题也是最近大家都比较关注的议题,就是有关劳动教养制度,可能是很多朋友在呼吁要废除它,所以我把刘先生报告的题目发到网上以后还引起了一定的争议,说这有什么可改革的,直接把它废除好了,没什么好改革的。但是究竟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政策方案来实现过渡或者让它有一个台阶下,所以今天的这个题目也切合我们现在的一个现实。我们先请刘先生做一个半小时以内的报告,把他的思路先给我们大家介绍和展示一下,然后我们也请了几位专家来做评议,进行一个讨论。这个问题确实是事关重大,也是值得我们去深入地讨论。
好,下面我们先请刘仁文研究员做报告。
刘仁文:谢谢天则所的老师们。最近这个问题在我们法学界引起比较大的争议,讨论很多,我想起年初在天则所我们讲那个吴英案的时候,我从几位经济学家这里得到很多启发,所以非常高兴今天到天则所来就这个问题听一听我们大家的意见,特别我想听一听茅老师、盛洪老师、秋风老师等经济学家的意见。因为我经常注意到你们的观点,这是今天特别高兴的一个原因。在我们法学界内部,最近就这个问题讲得比较多。我们法学所有一个这方面的课题,也到外地搞了一些调研。前不久我们刚刚到南京搞了一个调研。很有意思的是,公开报道现在有4个地方搞劳教试点,其中就有南京。上次我们去南京,他们没有讲到这个问题,可见这个问题现在看来在既有框架下,试点的效果看来并不明显。我们调研时,当时劳教局长都在,如果有很大的变化,他应当介绍他们一些最新的改革试点情况,但是好像没有讲。
关于劳动教养这个问题,争议已久。我记得我最早的一篇文章《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是在2000年前后发表的,现在看来是10多年以前了。这篇文章在当时还是引起一些关注,我记得有一次在外交部参加人权对话,联合国的人权高专办公室就把这篇文章翻译成英文,拿过来跟我们外交部进行交涉。我们不愿意用"劳动教养"这个词,当时外交部开会取了个名字叫"轻罪"——轻罪问题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外交部出面,承办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会议。实际上"轻罪"问题在我们中国主要指劳动教养,但是我们不愿意用这个词。当时还是主要立足于改革,就是说劳动教养制度不能取消,更不能废除。当时主要的疑虑,是觉得在我们中国的刑法跟国外的刑法比起来,就是我们说有一个结构性的缺陷。这个结构性的缺陷主要在哪里呢?简单地讲,我们中国的刑法除了定性之外,还有定量。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们的盗窃罪,一定是数额较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各个地方根据各地的情况,从500元到2,000元。在经济落后的地方也要500元以上,经济发达的地方要2,000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这样的话,法定数额以下,按照我们的刑法就不属于盗窃数额较大,这样的话就不能构成犯罪。不能构成犯罪,如果他老是屡教不改,仅仅治安拘留几天不够,这种情况就应该劳教。举这个例子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刑法里面有一个缺陷,就是说我们这个刑法大概只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重罪"。我们刑法中有数额较大,后果严重,还有什么情节严重。
再举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大家记得前几年方舟子那个案件。方舟子被人打了,当时伤情不严重,法医鉴定是轻微伤。按照我们的刑法规定,情节严重,那就是要有轻伤以上的才构成犯罪,轻微伤不构成犯罪。这个案子性质很恶劣了,你去打人家,早就有预谋的,但最后的结果不严重,所以按照刑法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什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鉴定的结果,虽然是有预谋的,性质也很恶劣,但是对方没有受到很严重的伤害。按照我们的刑法,因为我们都有定量的规定。这个案子最后怎样判?按照寻衅滋事罪来判。按寻衅滋事罪实际上是非常勉强,为什么?最近大家注意到没有,就是温州虐童事件,最初也是以寻衅滋事案把这个老师抓起来了,后来放了。为什么放了?因为这个寻衅滋事在我们刑法中主要指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如果对象很特定,就不好用寻衅滋事来定罪。
我讲这个例子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们国家的刑法里面,规定这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有了这样一些定量规定以后,导致我们的刑法适用时候出现问题。过去我们跟国外交流的时候,日本学者说我盗窃一个苹果跟盗窃1,000元钱有什么差别?我们就说这个差别很大,盗窃一个苹果就不是盗窃罪,盗窃1,000元钱就是盗窃罪。后来他说这两个性质上是一样的。我现在要掏茅老师的钱包,我怎么知道茅老师的钱包里是1万元钱还是500元钱?我不知道,但是盗窃完了以后,如果里面钱比较少,那我就不构成犯罪。假设我现在就是几天几夜没吃饭了,我就是很饿了,想偷一点小钱买个面包吃。如果我早知道你的钱包里要是有一个信用卡或者有几十万块钱,我就不敢去偷。但是偷了以后,如果钱包里面钱很多,那对不起,不是说你想少偷一点的问题了。这里面就带来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涉及到一个刑法结构的调整,非常复杂。
我们现在讲这个主题什么意思呢?过去我跟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一样的,认为这个劳动教养制度为什么不能彻底废除和取消,主要是我们刑法结构中间有一个缺陷。在国外的刑法里面,把我们所说的轻罪、重罪、保安处分、甚至于违警罪,所有的都包含在刑法里面。当然不是说你逃一个票,盗窃一个苹果就一定要判刑,这个倒不是,由法官来自由裁量。美国那个拳王泰森,他在假释期间,又跟人打架,把人打一拳。这个在中国,对不起,不构成犯罪,因为在中国,打一拳,就跟刚才说的方舟子案件一样,如果没有把人打成一个很严重的后果,这个情节就显著轻微了,轻微伤不是轻伤,就不构成犯罪。可是在美国,这个案子是这样的,正常情况下我们打架正好打一拳,可能就不构成犯罪。但是在拳王泰森的案子中,法官就说了,因为你是在假释期间,你原来就有前科,有不良记录,你屡教不改,所以你这一拳虽然打得后果不是很严重,但是主观恶性很大,还是给他判刑,对吧?所以我说的什么意思,就是说,国外只定性,不定量,这个不定量并不是像我们所担心的,这个打击面是不是就会很大了?会不会说我在公共汽车上逃个票或者我偷个苹果都构成犯罪?不是,它是由法官的自由裁量,由检察官根据社会的公共利益,由整个刑事诉讼的动态的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
好,我们现在先讲这个问题,回过头来讲劳教。刚才我介绍了一下背景,过去我们的基本观点有一点为劳动教养制度辩护的意思,辩护的理由确实有客观的原因,客观原因就是我们刑法这一块包括不了。但是随着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最近我们的刑法也是做了一些改革,我现在感觉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几乎可以说,我想用一个"脱胎换骨"来形容。基本上根据我现在的研究和设想,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可以取消,但是现在有一个问题,这个制度已经实施了几十年了,它有这么多的场所,这么多的力量,这么多的资源,这么多的干警,这些人怎样去用?我们这个社会确实有很多相关法律制度要完善,一会儿我要介绍的保安处分制度要把它利用起来。这样的话,实际上需要从内因,到对象,到程序,各方面做了一个脱胎换骨。
我们最近到江苏省去做了一个调研。我们课题组从省劳教局参观一些劳教所,我们劳教的对象已经发生了一个本质的变化,现在60%以上的都是吸毒人员。我也有学生在司法部劳教局,打电话了解到全国的情况都差不多,就是现在是一半以上的劳教人员都是吸毒人员。我跟我老家湖南省劳教局打了电话,与他们核实这个数据,大概也是差不多的。这样就跟我们传统意义上劳教用来维稳,说现在按照你们专家学者的说法把这个劳教制度改革或者脱胎换骨、废除,会不会造成维稳的巨大压力?现在看来,这个问题可以做一个很好的评估,因为如果实践中劳教对象大幅度下降,就在这种下降的情况下,与严打时期相比,我们整个劳教场所都是萎缩状态,关押的人数比过去高峰时少了很多。然后这里面还有一半以上是强制戒毒的,这些人是要特殊对待的。对吧?这个按照我说的改革,即使在欧美,你吸毒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也要对你进行一些强制的治疗。从法律上讲,这个没有问题,只是从程序上怎样完善的问题。这样的话,我们现在对于劳教制度,传统的维稳压力可以重新做一个评估,现在看来这个压力不是很大。从对象看,传统的劳教制度几乎要接近被取消、被废除的地步。
那么现在为什么还要改革呢?我刚才讲到的,像对于强制戒毒,或者其他有关的,比如说精神病人,杀人放火,搞得人心惶惶。这些在我们国家,过去没有。只要一鉴定是精神病,那就放人。为什么呢?因为不构成犯罪,刑法中以犯罪为前提。所以我们实践中导致很多问题。像陕西的邱兴华、福建的南平案,很多人本身有严重的精神障碍,刚开始报道的时候就说是精神病,但是由于受害者不答应,你杀了那么多人,说他是精神病,把他放掉,那这个社会就不稳定了。那怎么办?就把他毙掉了,判死刑了。按照我们的刑法,只要你是精神病,就不能构成犯罪。那这好了,就说这个人没有精神病,没有精神病你杀了那么多人,那就判死刑。实际上,对于精神病人既不一杀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这在欧美有很多先进的做法。
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美国过去有个精神病人要刺杀里根总统。刺杀未遂以后,经过鉴定,他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就把他关在耶鲁大学旁边康涅狄格州的一个精神病医院里面治疗。这比起判刑来,从某种意义上说还要严重,因为他是不定期的,这就是我们说的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是什么意思呢?你是精神病人,不是简单地对你判刑、对你处罚,因为你刺杀领导人未遂,可能判个5年、6年、10年、15年,那早该出来了。这个人已经关了几十年了,因为你是精神病人,我不是处罚你,我是给你治疗,主治医生定期地给你进行鉴定,看你这个病好了没有。病好了,对社会没有危害了,就放出去;病没好,继续治疗。因为这不是监狱,而是一个特殊的医院,对你进行人道化的治疗。那么感恩节、圣诞节这个人就经常说了,我的病好了,我要出去。医院方面就又组织一批医生来给他鉴定,鉴定完了以后,对不起,你这个病还没有好,对社会还有危害,所以继续在里面治疗。但是这个治疗非常人道化,里面有游泳池,有运动场,有电视,甚至我去参观他们的医院还有避孕套,他们还可以过性生活。这就很人道化,因为他是病人嘛。那不是简单的监狱,但是这样的话就使社会免得人心惶惶。比如说李双江的儿子,跟人打架,完了之后,他年龄的15岁没有达到刑法上规定的(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年龄,按照我们的刑法就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怎么办?你这个家教又不严,家长又管不了,又确实危害社会,这怎么办?所以我们刑法中有一个制度,对于未达到刑事年龄的,就叫收容教养制度。这些人将来怎么办?对于传统意义上的这种劳动教养对象,要做一个脱胎换骨式的调整或者改革了。这是今天要讲的一个基本意思。也不要引起误会,现在我注意到了,就这个劳教制度,有几家报纸已经做了一个比较大的整版的采访活动。采访之后,现在可能有的人没有仔细去看我的内容,只要一看这个标题不是废除,而是改革,网友给你痛骂一通,他实际上是没有看我们改革的具体设想和建议。这是一个开头的大致背景吧。
现在我想把一些东西展开讲一下。
我先讲一下为什么最近这个劳动教养制度讨论很热门。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在我们法学界讨论好几次了,最热烈的一次是1997年。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我们说这次刑法修改有两个重大任务,一个是减少死刑;一个是解决劳动教养制度。在1997年前后,我们的刑法学会开始讨论劳教制度,每年开会讨论,当时我们把这个作为一处很重要的目标,但是后来大家觉得这个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很复杂。当时刑法修改非常仓促,因为那个时候的领导人希望要在他的任期界满之前,把刑法修改的功绩要记在他的身上。这样的话,劳动教养制度非常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就没有改,说劳动教养制度留待以后专门研究,另行解决。1997年这个机会就错过了。
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这个又是一个机遇。在这之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健全,劳动教养制度方面的法还没有出来。所以在这个之前,很多人就呼吁,全国人大也把这个劳动教养列为立法规划,它起了个名字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这个法也列入到立法规划。你2000年列入立法规划,2011年就宣布法律体系建成,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没有出台,你自己的规划没兑现,怎么办呢?这样的话,这又是一个机会。
我这里要说一下,实际上还有好多机遇。1997年刑法修改后,尽管劳动教养制度没有解决,但是当时说了,因为这个问题要进行研究。当时有个印象说江泽民很关心这个问题,"两会"期间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等谈了几个问题,劳动教养是作为一个问题也谈了。当时我通过社科院的"要报"给中央写了个报告,所以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很快就找到了我,说你这个报告中央领导很重视,批示了,希望展开研究。那个时候就计划在1999年要成立一个劳动教养的内部立法起草班子,计划在新世纪到来之前,一定要把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出台。我们在北京市劳教局劳教所里面开了几次座谈会,组建了一个班子。后来很快那个"法轮功"事件发生了,一夜之间,很多法轮功分子围攻中南海,这让维稳的压力又上来了。后来据我的了解,劳动教养制度在对付法轮功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这样的话,就是说机会一再地错过,一直到去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这个法律还没有出来。没有出来,这里面的原因,立法机关的有关同志在《南方周末》有个专访,后来有些东西《南方周末》的领导不敢发表,把一些东西就删掉了,但是编辑同志把这位同志的讲话做好记号,就是那些没有公开发表的部分用红色标明发到我的邮箱里,请我看一下。
我了解的内幕最关键的一点,是公安部反对把这个劳动教养的权力拿出来交给法院,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因为我们了解,立法机关完全同意,要把这样一个裁判权交给法院来行使,司法部作为管理全国劳动教养场所的部门,他们也是完全同意的,很多劳教所的人说,我们很希望劳动教养的决定权由法官来决定。为什么呢?他说我们现在工作很不好干,很多劳教人员说,你要我们服法,我无缘无故,没经过法院判决就把我放进来了,我没有律师辩护,也没有上诉,我怎么服法?所以有的劳教所所长说我们的工作不好开展,我们希望经过法院的判决,给他律师辩护的机会,给他上诉的机会,这样的话,他进来以后,我们的工作好做一些。这个最关键的问题在公安部,公安部也觉得维稳的压力很大,公安部的权重也是比较大,这个最关键。去年这个机会也错过。立法规划也没有兑现,但是还是宣布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了。
劳动教养问题总还是个问题,最近关于这个问题全社会很关注一个案子,8月份我的老家湖南,有一个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这件事出来以后,特别最近又陆续出现的重庆在"唱红打黑"期间一批劳教案现在也是在上访、在告,要翻案。有的案件觉得确实是不像话。他转发了一幅漫画或者转发了几个微博,就把他给劳教起来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负责人姜伟,他原来是人民大学搞刑法的一位教授,现在是中央政法委的副秘书长。他在10月9日一个公开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布会上,他讲,对劳教制度改革已经形成了社会共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这是最新的一个表态,很多媒体都报道了。这个关于改革已经形成了社会共识,这看从哪个意义上说。你说劳教制度现在是众矢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改革不可,形成共识,但是根据刚才我介绍劳动教养怎样改,这个没有形成共识。公安部就不同意交出来决定权,劳动教养的对象根本没有形成共识……所以,两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十年了,再往前97年修订刑法算起二十多年了,这个问题都没有弄出个名堂来。
茅于轼:现在全国有多少劳教人员?
刘仁文:这个严格意义上说是保密的,实际上根据我们的了解,大概在前几年是二十万到三十万,现在全国可能就十几万。
沈海平:劳教所归司法部管的,司法部研究室主任讲大概是6万多人。
刘仁文:根据我们的掌握,大概是10万人左右。
茅于轼:我们改革以前的几十年,一直是三十多万。
刘仁文:对,您说得非常对,过去就是三十几万。相比高峰时期,现在我们的劳教人员绝对人数已大幅下降,过去是二、三十万,现在是十万左右,而且这十万左右里面有60%以上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教,而是强制戒毒。所以现在劳改与劳教的比例大概是10倍,就是监狱里的犯人是劳教人员10倍以上。过去我们都是提"两劳"——劳教、劳改,在打击犯罪,预防违法犯罪、维稳方面,劳改、劳教在过去是并驾齐驱的。现在是不能同日而语了,劳教不到劳改的十分之一。这样,改革劳教的时机是比较成熟了,因为劳教在社会维稳中的作用减小了,国家整个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
最近我又写了一个内部报告,我说现在我们不能像当年孙志刚案件一样,搞得很被动,现在我们必须要掌握改革的主动权,再出一个唐慧,最后一根稻草压垮了劳教制度,那就非常被动,现在应该掌握改革的主动权,因为这个问题我们内部已经讨论多少年了。实际上当年讨论收容遣送制度,在孙志刚案之前,国务院、民政部内部开了很多会,准备改革了,你自己老是觉得时机不成熟,老是搞来搞去,最后外部的一根稻草压垮了你,非常被动。所以我们就觉得,现在改革劳教制度应当掌握主动权,应当加快改革,你还要拖,不是个办法,已经拖了那么多年了。
现在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弊端,我觉得就不用说了,主要的弊端我点一下,我想立法上还是存在欠缺。现在的劳教有争议,有人说有法律依据,它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就是1957年有个《国务院关于劳教问题的决定》,1982年国务院有个补充规定,这两个东西是国务院颁发的,但是当时因为国家的法治建设非常不健全,也没有《立法法》,当时很奇怪,这两个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实际上按照我们现在的《宪法》和《立法法》,没有这种立法体制。当时是由国务院颁布,但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所以现在很多人就说,如果说劳动教养无法可依是不对的。因为我们国务院这两个决定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
这个问题要这样讲。现在我们的《立法法》已经明确立法体制没有这一种,你的颁布主体是国务院,我们不好说完全无法可依,但是至少可以说法律依据不充分。因为现在《立法法》明确规定,对于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必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只能叫行政法规。所以这个问题至少从目前来看,我们总不能说说得过去,按照过去的看,按照现有的法律体系和立法的制度,你现在这种法律依据是不充分的。再一个,这里面关键的问题,就是这个"决定"和"补充规定",非常简单,就是那么几条。现在劳动养教制度在实践中真正起法律规范作用的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一个《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也很有意思,是公安部制定,国务院转发,所以有人说公安部制定的就是一个部门规章,要是国务院转发的就是行政法规,这又不一样。所以这个东西只能是在过去法治不健全的特定形势下,做出的这样一些规范。今天,我们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这个是很不健全的,我们不能说它是完全空白的,至少立法上存在严重的欠缺,法律依据明显不足。比如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里面,大量的、实质性的内容在这里面规定,这个就算是国务院制定的,也不行。按照《立法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必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国务院的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剥夺人身自由,所以这个实际上是有严重的欠缺。我想,根据现在法律的要求,在立法上存在严重的欠缺,这个结论是可以下的。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说,劳动教养制度在认定和执行中,随意性非常大。在实践中,唐慧这个案子,上访妈妈,像这种情况在别的地方也存在。我们最近到另外一个地方的劳教所去调研,那个劳教所所长汇报工作的时候就这样讲:上访的人,孙东东说的是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有毛病,从我的工作的角度看,这些上访的百分之百都是有毛病的,都是有精神病的。他这里面侧面反映了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现在的劳教所用来对付上访的,这就是按照劳动教养法的规定也是不可以的,从来没有说你上访的可以去劳教,对吧?不可以。它这里面涉及好多问题。
现在劳教所有两级,一个是省一级办的,还有一个是市一级办的。我们去调研的时候有的同志就讲,你们一定要呼吁把市一级的劳教所取消掉,把管理权限都交到省里。如果是市里办的,我们人、财、物都是市委书记、市长管,他把这些上访户送过来,你就不敢不要嘛。他就讲了很多问题。还有的人讲,市一级管我们劳教所的那些人,天天来吃喝玩乐,我们还要接待他们。这是说什么意思呢?要让地方政府去管理劳教的人、财、物,会带来很多毛病,随意性很大。《刑事诉讼法》越来越规范了,把犯罪嫌疑人抓来以后,我们有办案期限,非常严格的,如果到期了这个案子还没有证据,你就要放人。实际中怎么办?把你送到劳教所,继续侦察,等到把证据搞扎实了再给你拿出来去起诉,他叫"以教代刑"。为什么造成实际中随意性很大,很不规范,这跟我们的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存在严重的缺陷有关。
我们大家知道,劳教是上世纪50年代初,最初来源于"镇反",镇压反革命。镇反以后搞计划经济,国家都给你包起来。毛泽东就说了,对于那些政治上有问题的,我们就信不过,当时因为没有严重的都要去判刑,怎么办?那个时候不存在像现在这样的失业,说把你放到社会上去,那个时候搞公有制,全部的人都要由国家包起来,这时候就给他搞到劳教所去,一个是解决他的就业,第二你劳动给国家创造收入。它最初来源于镇反,但是很快就变成反右的一个有力的工具了,我们多少知识分子,包括新华社的,都被劳教过的。从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教问题的决定》根本就看不出来对于右派分子可以适用劳教,但是实际中,《国务院关于劳教问题的决定》主要的背景是对付反右,起了很大的作用。所以这些问题都来源于劳教的对象太粗糙、不清晰,所以在历史上就留下了这么多惨痛的教训。就是说,这个法律条文本来没有,但是由于立法非常粗糙,非常简单,实际上就可以实现另外一个目的,这个是历史的。那么我们现在讲,包括重庆的情况、唐慧的情况,无数的事实证明了认定和执行中随意性太大。你比方说,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教是一到三年,如果表现不好,还可以延长一年,最长搞到四年。有的劳教所的同志讲,监狱也没这个权力啊,罪犯也是到期以后要放出来。本来劳教所应当比监狱轻得多,你还有这个权力,还给他延长一年。监狱里对罪犯也不能这样做,监狱里是法官判多少年就是多少年,到期你就要放人,对吧?而劳教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延长一年。这个问题太不严肃。我想这是一个情况吧。
第三,劳教的性质与其严厉程度不相适应。本来我们就有个刑罚叫管制刑,这个管制刑最初主要是针对劳动教养制度设立的,那么后来刑法就把管制刑拿过来了。刑法中对犯罪轻微的判一个管制,管制是不把你抓起来,也不要关起来,放在你家里,放在社区进行管制就可以了。我们刑法中还有缓刑,犯罪比较轻微的还可以判个缓刑,对吧?一系列的制度。这个劳教给你搞一至三年。现在是与最初的设计是有特殊的区别的,说劳教是一个特殊的学校。那时候劳改的人是没有工资的,说劳教人员可以发给你工资,劳教人员还可以放假,节假日还可以回家休息。现在实际上,在实际中都没有了。
实际中,我们去调研的时候,有的劳教所提建议,他们提个什么建议呢?司法部主管劳教或劳改的副部长要分开。我们可以受一点启发,他这个思路是很有限的,有局限的,但是他说本来劳教与劳改不一样,你在司法部由一个副部长来分管,他的思路一样的,他给我们劳改、劳教思路是一样的,都是十八大之前或者两会期间,或者说平时你跑一个人,你这个领导就要撤职,要承担什么责任。这样的话,我劳教所怎么敢开放式管理呢?因为跑一个人,我领导要免职,要承担责任,那就只能跟机密一样,严防死守,对吧?给你关得严严的,对不对?他说这个思路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劳改、劳教在实际中对于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是一样的,他现在与谁区别,就是说劳改,监狱嘛,是武警站岗,劳教因为最初设计不能通过武警站岗,他就搞成他自己的劳教民警站岗,但实际上是一样的,也是公安干警站岗。劳改、劳教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现在我们对于轻微犯罪分子搞了个社区矫正,劳教这块享受不到这个待遇。所以这个逻辑完全颠倒过来了,犯了罪,比较轻微的还可以判管制刑、判缓刑,还可以搞社区矫正,到社区里面去矫正,跟家庭保持联系,被劳教的人这一块反而不行。这个体制完全颠倒。
我前不久到美国开会,有个美国官员就说,我们现在之所以支持你们中国学者搞社区矫正的研究,主要是想把你们这个劳教制度解决掉。我很受启发,也就是说国外也分不清劳改、劳教,他反正就是根据一个人的直觉,既然这个犯罪的人都可以社区矫正,为什么劳动教养的人不可以搞一些开放化的管理呢?你也不要讲细节,讲理论问题,他也听不懂的。我说在中国刑法中,你社区矫正是针对刑法的对象,劳教这块跟你无关,但是国际社会它不这样看,你劳改、劳教都是在坐牢,至于你中国给他贴的什么标签不管,反正你那个劳教就是跟监狱没有区别。所以现在国际社会支持你搞社区矫正,他的意图就是说,希望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能够通过这个渠道来实现一个变革。所以我就讲这么一个意思,就是现在劳教制度的问题很多了。
现在我的一个基本想法,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恐怕应当是保安处分。我把保安处分稍微解释一下,保卫社会安全的一种处分措施,这是我们刑法学中的一个专业的术语,一个专业的制度。我把保安处分制度稍微介绍一下。现代国家的刑法,特别是西方法治比较先进的刑法,是实行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二元制,叫双轨制。也就是说正常人犯了罪,判处刑罚;如果这个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有严重的毛病,比如说有毒瘾、酗酒,有严重的酒瘾要戒除掉,或者这个人是不良的青少年,没有达到犯罪的年龄等等,对这些人怎么办?基于保卫社会的需要,对于这些特殊的、有人身危险性的人,采取矫治、感化、医疗戒除的手段来替代或者补充刑罚的适用等各种保安处分措施的一个总称,即保安处分。
这个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共同点在哪里呢?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像我们刑法上说,不能说这个人是思想犯,或者说脑子里很坏,就给他判刑,不行,你一定要有行为。那么保安处分也是,不能简单地说吸毒或者这个人是精神病人,就要把他关起来,他一定也要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一个共同点,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经过法官的裁决、公开的庭审,因为是剥夺人身自由嘛。它们的不同点就在于,刑罚是针对刑罚有感知能力、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你明知故犯,所以对你的惩罚要达到一种特殊预防的效果,威慑你的效果,因为你要对你的行为负责,你实施了这种行为,那么现在给你惩罚,使你以后不敢再这样做。它主要是立足于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报应。保安处分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精神上有严重疾病,或者对于这种报应或惩罚缺乏正常的感知能力,需要对他的这种疾病或者恶习进行矫治、感化、治疗、戒除,采取一些医疗手段来帮助他,使他回归社会等,要立足于对于未来的危险行为的预防。这是一个区别。再一个,就是这个刑罚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五种主刑。保安处分也一样,它是跟刑罚相对应的一种权威,它也包括很多种类。各个国家不一样,欧洲很多国家就没有死刑了,但是我们还有死刑,保安处分也是一样,各个国家不一样,种类的多少不一样,但是现代国家一般都会把刑罚和保安处分结合起来。
这里我还要举个例子,在有的地方,保安处分和刑罚是交叉起来适用的。最近大家看到挪威的布雷维克,就是去年那个恐怖分子,他杀了几十个人,最近判处21年。大家注意到这个报道,他是被判处了21年的刑罚,这就是我前面说的刑罚对你的一种报应,因为挪威已经没有死刑了,判无期徒刑什么的。说严格限制最高刑,判你21年。因为他不是精神病人,他被反复鉴定,能证明他有正常的责任能力,所以对你判处了21年的刑罚,这是对于你这种恐怖犯罪、暴力罪行的一种惩罚和报应。但是他后面还有,21年以后,由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对你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如果你对社会还有危险,继续拘押。我用这个例子来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说这就是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一种交叉应用,前面是一种对于犯罪的报应,后面是一种保安处分。21年以后,也许经过鉴定你对社会没有危险性了,经过20多年的坐牢,或者这个人到时已经是年老体衰了,没有犯罪能力了,或者是这个人确实已经被教育好了等等,种种原因吧,但是不是无条件释放的。我举这样一个例子。
为了让大家对保安处分有一个印象,我再稍微讲一下。这个保安处分制度在我们国家台湾地区,台湾中华民国的刑法是在1932在大陆制定的,因为那时候中华民国的刑法对清末的刑法有继承。清末的刑法从日本学过来,日本刑法从德国学过来。所以整个这个体系,在那个时候,就已经是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双轨制建立起来了,一直到现在,台湾的刑法尽管经过了多次修改,但是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双轨制一点都没有变。比如说台湾地区的保安处分有七种,一种叫感化教育,就是对未满14岁(与我们的刑法中一样,如果未满14岁杀了人,不构成犯罪,因为14岁以上才是所谓的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有这样一个规定。我们假设在这个年龄以下的人对刑罚没有责任能力,世界各国对于这个年龄稍微有点区别,但是台湾和我们大陆一样,是14岁),那么怎么办呢?未满14岁,但是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入感化教育所实施感化教育。因未满18岁而减轻刑罚的,刑罚执行完以后,进入这一类感化教育场所加以感化教育。这是第一类,叫感化教育。第二类叫监护处分,具体内容我就不多讲了,就是说对于精神疾病的人要在特定场所进行监护,总而言之,就是要保护社会的安全,但是因为你是病人,就要进行一些特殊的、人道化的治疗和待遇,不是简单地放到监狱里惩罚你。第三个叫禁戒处分,对于吸毒的人、酗酒的人,你养成坏毛病了,吸毒成瘾了、酗酒成瘾了,要把你的毒瘾、酒瘾戒除掉,这就叫禁戒处分等等,台湾有七种。我不详细讲了。
茅于轼:就是说有一个场所,还是要把他关起来。
刘仁文:是的,但是这个场所是比较人道化的,比如说特殊的医院或者一些场所。我到英国去参观精神病人的医院,非常舒服,里面有游泳池,像度假村一样。因为他们认为精神病人要治好,要有一个好的环境,有绿油油的草地,干警也就是管教人员跟他们是朋友,一起打篮球,一起看电视。我最初看到他们不敢握手,毛骨悚然。他们说不要怕,他们很友好的,就是说他们是比较人性化。
德国保安处分有6种,台湾有7种等。世界各国关于保安处分都有一个体系化的设计。
我们国家为什么没有呢?因为我们国家建国以后的刑法是从前苏联学过来的,前苏联基于社会主义这样一个意识形态,没有保安处分。因为保安处分在历史上,二战时期被希特勒利用。希特勒那时候用保安处分来对付共产党、进步人士,因为你们有危险,我要保卫社会的安全,就把你抓起来,通过保安处分措施对付共产党人。这样,当时在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下,我们认为保安处分是一个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一种不好的制度。我们基于这样一个历史渊源,到现在为止就没有。但是这个问题是这样的,这个社会的治理,像我刚才讲了,现在西方这么多法治比较先进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吸毒的保安处分制度,说明什么问题呢?说明这个社会的治理有这样的需要,而中国同样有这样的需要,那么在刑法中没有这个制度,就要在政府的一些相关行政法规中就要用这个制度。
我举个例子,在我们国家,我们过去长期是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因为刑法不管。公安机关长期强制戒毒,这里面毛病很多,公安机关戒毒的措施效果很差等等。再一个,我们对于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搞强制的收容教育,把人关在看守所里面,有钱就罚钱,没钱就关在那里。强制收容教育没有必要的程序保障,通过德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来看,只要把这些处罚规定在刑法中,那就要通过法院裁决,要通过检察官的起诉,这个程序就有保障了。现在我国因为是搞刑罚的单轨制,没有这一套,怎么办?那我们就都把它交给政府,因为社会有这个需要。任何社会都面临这些问题,你不能因噎废食就把整个制度不要。我们对于未成年人,我们过去有收容教养,卖淫嫖娼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也很不规范,也是由公安机关搞,而且一搞就是一到两年,一到两年没有经过任何公开审判、律师辩护,也没有上诉程序,都是暗箱操作。还有精神病人,我们过去很不规范,一到了敏感时期,就把你送到安康医院,敏感时期一过就放出来,就是特别地随便、随意等等。
我讲的这些例子什么意思呢?如果你现在要把西方国家,特别是法治比较发达国家的刑法仔细进行研究,就不好简单地说,我们国家劳教所里60%多强制戒毒的都是侵犯人权,这就不好讲了。因为在西方国家这样的情况,如果你对社会有危害,也要进行戒除的,甚至于我刚才讲了,你看看有关国家地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他们有的保安处分比我们的还要严厉。比如说我们只有强制戒毒,我们没有强制戒酒。如果犯罪分子是因为酗酒这个毛病,有过前科,就不能简单地说判几个月,执行完刑罚要到这些场所去戒除酒瘾,因为酗酒也是一个严重的毛病。所以要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我们这个程序很不完善,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但是就具体的有的内容,我们还真是不好笼统地讲。在有的地方,国外比我们还严,就是我刚才说的,我们有个问题,我刚才特意强调,不管你是酗酒也好、吸毒也好,你前提是要危害社会,要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你不能简单地讲因为你这个酒鬼老酗酒,我就把你抓去戒除掉,那不行。因为这是你自己的问题,至于道德上怎样谴责是另一回事。但是如果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就不只是个人的问题了,你危害到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是个前提,我反复强调了。我要说的什么意思呢?在保安处分的这些对象里面,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家就更加体系化,里面比我们要求还严格。所以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我们国家对于保安处分这一块,都交给公安机关,都交给政府部门,这造成实际中的弊端很多。精神病人是造成两个极端,一个是被精神病,因为没有程度限制,把一些上访户搞成了精神病;一个是一放了之,对社会又会很危险。那么这样一些问题该怎样办呢?
今年我们修改新的《刑事诉讼法》,大家发现没有,有强制医疗这一块,以后要经过司法裁决。什么意思?我认为,从这个例子可以代表我们国家在朝着国际公约和国际社会的先进做法迈出了第一步,也就是说精神病人过去长期以来不是不管或者就是随便管,国家有这个需要的时候就把你抓起来,没事的时候就把你放出去,没有一个程序。到了97年,尽管我们没有保安处分制度,但是我们说要把它规定进来。当时我们不是搞体系化,在97年刑法中增加了一条,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医疗。那么这个强制医疗的程序怎样来操作呢?到了今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就给它明确化了,要由法院来裁决。这说明什么问题呢?这说明将来对于所有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这样的一些措施,都要通过司法裁决,这是国家的大势所趋,这也是国际公约的一些最低的要求。人家国外就说了,我不管你给帖上什么标签,行政处罚等什么处罚,只要你的后果是剥夺人身自由,这就是一种犯罪的后果,就是一种刑罚的后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在我就有一个设想,基于目前实际中劳动教养对象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60%以上的人是强制戒毒,那么强调戒毒以后保安处分还要管,这个管的前提是做一些甄别,不是说不要管,那就是说还要分门别类,只有你强制戒毒以后危害了社会才管。但是这里面很多问题也很复杂,我们要进一步去研究。比如说明明知道这个精神病人要去杀人放火,非要等他杀了人以后才去管,这对不对?这里面有很大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刑法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过去的刑法是这样的。在资产阶级反封建那个时期,反对封建罪刑擅断,就确立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就是说刑法只惩罚行为不惩罚人的思想,不能说我这个人思想上很危险就惩罚。这对于刑法永远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和矛盾,就是说怎样在保卫社会和保障公民的自由之间找到一个微妙的平衡,这在刑法上还没有完全解决。
比如美国在9.11之后,在西方国家,现在政府提倡一种预防性的刑罚,说恐怖分子和一般的犯罪分子不一样,难道说非要等他杀了人了、放了火了、把楼炸了才去判他刑吗?这肯定是不行的,所以现在就提倡一种预防性的刑罚。在欧洲这些老牌法治国家,现在他们都有这样立法:只要有证据证明你在"基地组织"接受了他们的培训,这就可以判你刑了;只要有证据证明你与恐怖分子现在有联系,这就可以算为犯罪了。所以这样一种情况离我们过去所说的犯罪预备都还没到,犯罪预备还要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我说的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否则将来又动不动就被精神病,动不动就把你抓起来了。这里面到底某一个具体的制度怎样设计,我刚才说的意思大家也都明白了,就是说还可以做一些深入的研究。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现在这个劳动教养制度要做一个脱胎换骨式的变革。传统意义上把它作为一个打击轻微违法犯罪一个工具的功能取消掉。现在是三驾马车:一个是《治安管理处罚》,一个是劳动教养,一个是刑罚。这个《治安管理处罚》里面有个治安扣留,1-15天,严重的、两个行为以上的可以处20天。这个将来在劳教制度取消以后,治安拘留也要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从人的尊严的角度来说,15-20天,这也是很严重的后果,不经过法官的裁断,由公安随便就把人关15天、关20天,这也是有问题的。这在北欧很多国家,根据它的刑罚,两天、三天也是一个刑罚的后果。所以我们现在这个15天到20天,比起劳动教养制度3年-4年,那是小巫见大巫了,所以现在我们还暂且不论。
那么将来的情况,现在看来,就是要把治安拘留纳入到刑法中来,把劳动教养纳入到刑法中来。怎样设计呢?就是像国外,搞重罪、轻罪、保安处分这样一个结构,就是进一步统一到刑法中。进一步统一的刑法,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这样,整个程序上比较正规,就是通过法院来裁判。这样的话,治安处罚到底是全部修正呢,还是把治安罚款和治安警告放在之外,这个可以考虑。因为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国外至少是要把剥夺人身自由的轻罪纳入到刑法中来。这样的话,治安拘留对比较轻微的犯罪,我们就执行治安拘留和其他有关的,剥夺驾驶执照、剥夺营业执照等等,就是轻罪,轻罪就是解决这一层比较轻的犯罪。重罪,就是我们所谓的后果严重、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就由重罪来解决。然后把现有的劳教制度改造成保安处分,酗酒犯罪、吸毒犯罪、精神病人犯罪的、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这些人就利用现在的劳教场所,经过改造以后就管这些人。这样就实现了我们刑罚制度比较体系化。我刚才讲的什么意思呢?说现在我们把劳教制度,过去我们讲劳教制度,单独拿出来主要惩罚什么人呢?叫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还有人经常举这个例子,说他治安拘留几天嘛,你放出来他又去犯,但这个事情又很小,你刑法上说要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后果严重。他又没有达到刑法那种后果,那就抓了放,放了抓。我说的问题是,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蜕变成一个惩罚的工具,你没有有效地去教育他、感化他。如果做到这一步就好了,实际中劳教根本就只是听起来很美,但实际中没有这样做。这是第一。
第二,将来把劳教制度或治安拘留纳入到刑法之中以后,对我们刑法中对刑罚要做一些改革,像我我刚才讲的后果严重、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尽量就不用,最好就跟治安拘留,跟轻罪结合起来。因为我们现在很好办,治安拘留跟轻罪,跟刑法中的重罪就可以衔接起来。比较轻的犯罪,就用轻罪来处理;比较重的犯罪,就用我们现在的刑法,判比较严重的刑罚来处理。
茅于轼:但是轻罪、重罪都要通过法院?
刘仁文:都要经过法院。现在我们这个轻罪,一部分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里面,一部分在劳动教养里面。因为劳动教养里面还有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将来把这些劳动教养的人也要搞到轻罪里面来,把现在的劳教场所、劳教人员改造成为保安处分。医疗场所、对于未成年人、少年的关心教育、感化教育,对于酒瘾、毒瘾的戒除中心,这样话,因为现在有些劳教所已经有一些医院、医疗场所,而且他们本身就是强调教育感化的,这样有基础。
现在我提醒大家注意一下,很多人替传统辩护,说:我们的刑法是好的,我们有一个比较好的传统。中国人很要面子,一旦给人贴上犯罪的标签,很难看,很难听,极有可能今后上学、升学、就业都有问题,有犯罪的前科。可是我给你搞个劳教,给你搞一个治安处罚,因为你性质上不是犯罪,所以这样的话,国外攻击我们是错误的,我们不但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障人权,因为对他有利的,我们进行这样的辩护。这是因噎废食,只看其一,没看其二。什么意思呢?这个制度就应当把它戒除掉,现在把保安处分、轻罪都纳入到刑法中来,但是在刑法里面设置一个相应的制度,其实国外都有,就是说,对于这种保安处分或者轻罪,不做犯罪记录,就不就行了,就是你做一个相应的规定,他们这种很轻微的犯罪不作为犯罪记录。然后判刑或者犯罪行为比较轻,还没有达到严重犯罪的,给你规定一个时效期,比如说5年以后、6年以后,你没有再犯罪了,就把犯罪记录消除掉,我们叫"前科消灭制度"。国外的刑法中都已经有这个很好的做法了,我们现在都没有这样去想,就是有个前科消灭制度。当然这个前科消灭制度在我们中国那种人事档案中拿出来,就不影响就业了,不影响发展,但是在派出所,在公安机关内部还可以保留,将来万一出了什么犯罪,可以预防。
还有人就说,按照你这样的说法,现在我们法院都忙不过来,会不会像你说的,把这些东西都搞进来以后,法院根本就没有办法承担。这个问题怎样解决呢?刚才我已经介绍了。第一,就算我们死刑现在由最高法院来复核,增加几百个法官,这是法治社会应有的代价,必须要付出,对吧?第二,这个设计将来设置成一个简易程序,不要像那个杀人放火的案子那样显得那么麻烦,而是搞一些简易程序。这里面还要经过一个刑事的过滤的程序,比如很多人会说,偷一个苹果是犯罪,偷一把手纸是犯罪,我偷一个纸杯也是犯罪,这不做一个数额限制怎么行呢?这完全是个天大的误会。我给大家介绍个情况,德国的刑罚中就是这样规定,盗窃就是犯罪。所以从这个条文上来说,盗窃一个纸杯,盗窃一个眼镜就是犯罪,但是它在实际中,德国好多的监狱里面都是空的,根本不像我们说的人满为患,他们监狱里面好我床铺都是空的。德国现在5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都是通过刑事诉讼把他过滤掉了。它有好多好的制度,比如说我在公共汽车逃票,也是犯罪,从理论上讲就是犯罪。但是实际中,它有很好的做法,因为检察官代表国家公共利益,我要不要起诉你,检察官要判断,如果你这个人确实是不认识德语,不懂这个习惯,或者你是初次逃票,肯定是不做为犯罪处理的,可能就按照违反秩序法罚你点钱,警告一下。但是你有记录了,如果你第二次还逃票,那对不起,就要作为犯罪来处理。对吧?这是很好的制度。
再比如你们俩打架,本来按照刑法就构成犯罪了,到了警察局或者到了检察官这里,就把你送到那个类似于我们的人民调解中心,它有负责调解的很专业的组织和部门。我忙不过来,现在给你们俩一个星期,到这个机构去,一个星期后,拿结果回来。如果经过那边的调解,你们俩都互相赔偿、道歉,达成了一致,解决掉;如果你们俩还达不成一致,我走下一步,把你们起诉到法院。对吧?检察官还有好多制度,说其实你这个刑罚很轻,就是罚你一点钱,但你现在在美国,我非得要求你回来,来回的机票、住宾馆的钱都比这钱还高呢。你就说,谢谢你给了我这个请律师的权利,给了我去法庭的权利,但是我放弃这个权利。现在形成这样一个理论,叫权利放弃理论。为避免被诉讼所累,或者说我权利放弃掉,你同意了,检察官就通过一个处罚令,把通知寄给你。但是它第一,程序上是尊重你,你有这个权利时你放弃;第二,达到了定纷止争功效,被害人没有意见,你们双方已经经过调解、赔偿等达成一致。我讲这个问题,德国50%以上的是通过这样一个程序解决的。所以我说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相关的制度很好地解决掉。
那么最后我的结论: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要经过程序上的改造,从现在的公安机关的行政决定改为法院的司法裁决。对象上的改造,现在鉴于实践中传统意义上的劳教对象已经发生了一个质的变化,现在大部分不是像我们说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大部分是吸毒人员,还有一个上访的、以教代侦的。用劳教来对付上访的和以教代侦这本来就是错误的,即使按照现有的劳教法规也不允许这样做的,严格来讲,要取消掉。然后把所谓的违法犯罪的纳入到轻罪和重罪这个刑罚体系中来。大家注意一下,我们刑法在朝着这个方向前进。我们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就规定了,大家看看我们盗窃罪的条款,扒窃就再没有数额多少的规定了,因为确实不科学。我在公共汽车上去掏你的钱包,我怎么知道这里面是2,000块钱还是500块钱,还是10,000块钱,这个性质就是作为犯罪要加以惩罚的。我讲这个例子什么意思呢?刚才说了,精神病人的司法裁决,现在我们对于盗窃罪的去数额化,就朝着过去我所设想的这个方向前进,就是你刑法本来就不科学,你搞个数额限定干什么呢?像方舟子那个案件,肖传国有预谋地去打人,凭什么不判他罪?那就会有很多问题,所以将来刑法重罪和轻罪都要考虑你这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主客观相统一,与我们经常讲的客观上的危害行为、主观上的主观恶性,一定要结合起来,不能说把这块单独拿出来,要你劳动教养去解决,这是不科学的。所以现在我们刑法上也在调整,在向着这个方向前进。盗窃罪的修改就是个例子。所以劳教的对象要做一个脱胎换骨的改造,把它变成针对保安处分的对象。
然后时间要改造,时间上现在是一到三年,必要时延长到四年,太长了。所以时间上要改造,尽可能地要短一些。当然这个短不能绝对而论了,我说的对象有好几类,刚才我介绍的那个美国精神病人刺杀里根,根据刑法他可能治疗的时间很长,这个要根据具体的对象。总而言之,是以达到治好他的病为前提的。有的人说,戒毒总体上时间要缩短,你不能一概而论,都搞一到三年。
内容上的改造,现在跟劳改一样把他关起来,那样不行,要重在治疗、教育、矫正,即使安排适当的劳动,这个劳动也不能像我们现在这样,搞得太苦了。这个劳动主要是让他学习一种技能,将来出来以后能够就业,能够找到工作;要培养他热爱劳动的习惯,通过劳动获得自食其力的能力,将来走上社会能找工作;考一个证件,比如厨师证、电脑方面的证件,就是说不是一个简单的劳动。
执行方式的改造,尽可能地将来利用社区矫正,这样一种管制,这样一种宽广化的措施,不要把他用围墙关起来。
再一个是严厉性的降低。他本身就是很轻微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没有什么危害吧?你把人关起来干嘛呢?当然这里面又要有区分,如果是强制戒毒的,你要强调开放化他就跑掉了,所以这个问题很复杂,要针对具体对象来研究,但总体上要有这个思路。具体到戒毒,那可能在最初的阶段就是该严格地剥夺他自由,否则他就跑掉了。等到第二个阶段、第三个阶段慢慢地开放化,回归社会,做一些过渡。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一个保障人权和保卫社会的平衡和统一,当然这个平衡是很难的,但是我们还是要做到一个最大公约数的平衡。
这就是今天我要讲的一个基本内容。谢谢大家!
因文章较长分2段以下是评议部分: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专家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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