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公权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产权——在“产权与公权研讨会”上的发言

  • 盛洪
    2011-11-30   累计浏览:

 

看了凯奇莱事件的材料,刚才也听了介绍和对一些问题的澄清,我大致接受这样一个事实,我就做一些评论。

 

首先是产权,围绕着产权的争议就是一个简单的判断,就是产权来源的合法性,只要这个合法性被证实的话,它就应该受到保护。

 

第二,谈到公权,公权一个最基本的职能,最首要的职能就是保护产权。反过来讲,如果一个公权的存在不保护产权,甚至侵犯产权、侵夺产权、破坏产权制度,公权就没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从而就没有政治上的合法性,它就不应该存在。所以,这样一个事件让我感到很震惊,这样一个陕西省政府的存在,他的经济合理性和政治合法性的问题是需要考虑的。

 

第三,陕西省政府在秘函中谈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把这个作为一个理由,我觉得"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涉及到国有资产和私人资产纠纷的时候,谈这句话是没有政治正确性的,因为作为一个政府是要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利,无论是私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只要一说"产权"就要保护,如果讲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作为侵害私人产权理由的话,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一个政府保护一个产权的时候,不能让某些产权优于别的产权,就会侵害别的产权,他保护所有产权的职责就没有办法实现,他就没有自己存在的理由。

 

第四,我并不是说不要保护国有产权,但是今天保护国有产权的重点在哪?其实真正能侵犯国有产权的不是一般老百姓,也不是私人企业,而是那些本来我们善意委托他们管理、来看管我们全体人民产权的那些人,这些人包括国有企业高管和行政部门的官员,他们是最有能力侵犯国有产权的。天则所今年也做了一个研究,就是"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和改革",我们的结论就是,其实我们的国有产权已经遭到非常严重的侵害,数字大到每年几万亿。我们的报告发表了,我们这个报告可以被质疑,但是至少要对这个报告做一个反应,就是我们有这样一个疑问,我们就应该对这几万亿的国有资产到底去哪了,怎么分配的,被谁侵占了,至少做一个调查。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反应,这很奇怪。有人在高唱"保护国有资产",但是对这几万亿国有资产的质疑不做反应。所以,我觉得保护国有资产的侧重是防止"家贼"

 

第五,凯奇莱公司的行为中肯定也有些瑕疵,刚才浦志强律师也承认这点。但是,总的感觉让我最震惊的就是陕西省政府竟然堂而皇之地认为,他自己通过开会得出的一些结论或者某些政策可以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这个很令人震惊。实际上有关产权的这些基本法律都是有中国法律框架规定好了的,你一个省政府的一个会议就可以随便说这个产权不算数、那个产权不算数,这是很令人震惊的事情,这是我们从一个省一级官员身上看到的缺少起码的法律知识的情况。而我们国家要走向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什么?法治大于人治,法律大于行政决定,无论是国务院的行政决定还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我觉得这是不容置疑的。我看了他们说"合同与21号文件不符就没有效力",这都是没有合法性的,完全是非法的。你就在说你的21号文件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翻译过来就是这样的意思,这个很可怕,省政府能做这样的事情?如果是这样的话,谁到中国来投资,他不能根据中国法律做出任何预期,是因为除了法律以外还有所谓的省政府开一个会做一个什么决定,哪天把我剥夺了,而法院还可以把这个作为依据。我觉得这是不行的,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本身是违法的。

 

第六,我注意到后面反复讲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很令人震惊,就是陕西省政府把这块探矿权、采矿权的权益强行收回又转给了另外一方,而这一方最后无偿转给了一个三个自然人的公司,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丑闻,可是我觉得这样一个巨大丑闻在中国说出来了,好象大家都没有事,好象这是合法的事情,这怎么可能呢?如果你说这是国有的,你怎么能够免费转给一个什么公司呢?这是很可怕的。所以,不管这背后有什么,因为我不知道背后的细节,就像刚才张老师说的,至少令人怀疑。什么意思呢?如果令人怀疑的话,现在的情况就是要么中国就没有这种机制能够监督公权力在侵害私人产权也同时侵害公共资产,要么就是有这样一个机制,这个机构官员没有尽到他们的责任。总之我觉得这是一个最大的问题。所以,我认为认为像这样的事情是应该弹劾当事官员的,是应该调查的,我想应该是中纪委或者什么机构。我觉得现在是没有一个制度化的弹劾机制,我呼吁中央政府或执政党要有一个机构调查这个事情,我觉得要有相应的机构去弹劾他们。

 

最后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问题,因为这个案子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屈从了陕西省政府做出了决定。我想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是什么?在具体的经济发展,要在宪法和法律基础上的各种各样的具体措施应该是放开地方政府去做,但是在维护宪法、维护法律方面,中央政府要约束地方政府,要么通过法律手段,比如像美国联邦法院,公民可以到联邦法院诉州政府也可以诉联邦政府,联邦法院实际上是美国联邦政府推行和维护美国宪法、美国法律的重要制度安排。再不行,我认为可以直接使用暴力,为什么?举个例子,美国民权运动的时候,有很多州拒不执行反对种族歧视的法律,他们拒绝黑孩子进入学校,是联邦政府派国民卫队强制性送这些孩子进去。在中国也应该一样。所以我觉得中央政府一个最重要的职责就是要约束地方政府,让他们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如果不遵守,就用强力让他们遵守。如果哪个地方政府官员做了违法的事,并且不能由地方政府自己纠正,我认为中央政府和执政党就要强制性地让他们遵守。

 

谢谢!

 

20111115日在"产权与公权经典案例研讨会"上的发言,经本人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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