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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吊销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声明

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 2018-11-09 累计浏览


 

20181022日,我公司收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的《行政处罚书》(见附件1),决定吊销我公司营业执照。这一决定在举行了听证会后做出,在其中并没有给出对我公司在听证会上的意见(见附件2)“不予采纳”的理由。例如我公司指出(详见附件2),在我公司显然不是一个“民办学校”的情况下,该处罚不恰当地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一款,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

 

听证会的本意是避免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错误,本质上是意见表达和辩驳的互动。如果不能批驳我们的这一意见,做出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没有事实和法理的依据,也等于没有开听证会。听证会的法律功能就是一个“讲理”过程。遵守法律正当程序不是给别人看的,程序正义是为了实现实质正义。

 

我们认为,这一处罚出于错误的目的,采信错误的证据,实施于错误的时间和地点。

 

所谓“错误的目的”,就是这一没有经过“责令”前置程序的“吊销执照”的极端处罚,不是出于《宪法》和法律内涵的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企业经济自由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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