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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更新】“封门事件”始末

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8-10-08 累计浏览



最新情况:

 

91213时左右,爱家营公司派员工公然撬掉我们公司两个大门的门锁,非法进入我办公室内,搬走我方部分财产。

912日下午,我方向驻地派出所报警,但该派出所不予立案;晚,我方以入户抢劫罪向北京市公安局书面报警。

914日,我司就爱家营公司通过封门等非法手段迫使我方搬离瑞新里办公地点事,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

930日,到这一天未收到海淀法院的受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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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20171011日与房屋中介爱家营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租用瑞新里4号楼2单元101室和102室,租期三年。在《补充协议》(附件一)中规定,该房屋“用于办公使用”。

 

但租用没有多久,爱家营公司就开始要求我们搬走。2018316日,该公司转来房东的《工作联系函》(附件二),要求我们搬走。326日,我们给爱家营公司复函(附件三),指出他们没有单方面中止合同的权利。

 

416日,爱家营公司再次来函要求我们搬走,我们回函驳斥了它的无理要求。

 

626日,爱家营公司送来《告知函》(附件四)。威胁我司要“断水断电”,并威胁将我司的室内财产视为“抛弃”之物。我司在《关于告知函的复函》(附件五)中指出,如果双方对合同有争议,可请法院裁决。

 

72日,我司为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73日,我司就该公司的威胁报了警。

 

75日,爱家营公司派人到我司来,威胁第二天就派人到我司所在房屋断水断电和换锁。

 

79日,爱家营公司派人并携同其他人到我司来,再次威胁第二天要断水断电和换锁。

 

710日上午,我司为避免事件恶化作了最后努力。我司再次致函爱家营公司(见附件七),劝告它走法治的道路,积极应诉,服从法院判决,不要采取过激行动。

 

我司印制了“你的行为将会触犯宪法和法律”的警告书(见附件六),贴在门上,并准备给前来实施断水断电和撬锁换锁的人事先阅读。

 

710下午四点半左右,一群工人扛着铁门来到我司办公室门口,用电焊将铁栅栏门焊上,并用锁锁上,将我司员工锁在办公室内(见后面图片)。随后又断了电。我司随即报警。警察来后,我司员工才得以出门。警察并警告对方不得再锁门。

 

我司负责人到派出所以对方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正式报警。

 

711日,我司员工上班时,发现铁栅栏门被锁着。我们向中介公司要钥匙,后者推托说在房东或物业那里,后两者也说在别人那里。爱家营公司技术性地破坏了我司一天的工作运营。

 

711日下午,我司组织的“云豹沙龙:人工智能与道德风险”被迫易地召开。

 

712日,我司再次就办公室门被锁向公安局报警。

 

713日,我司组织的天则双周学术论坛,主题为“用网络解释网络”被迫易地召开。

 

714日上午,收到爱家营公司的《告知函》(附件八),函中承认与我司的租房合同包括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否定了它要解除合同的理由,即我司违约将房屋用于办公。但却威胁我司在15日前与该公司联系并将屋内家具和设备搬出,否则认为被我司“抛弃”。

 

714日下午,我司对该《告知函》发出复函(附件九),指出该函的自相矛盾之处,并警告该公司不要触犯法律。

 

715日上午,我司负责人到恩济庄派出所取报警处理结果,派出所口头告诉“不立案”。

 

715日下午,我司向北京市公安局和海淀分局发出书面报警(附件十)。并要求警方责令爱家营公司拆除铁门。

                                                 

716日,因办公室被锁,我司在某地召开工作例会。

 

718日,爱家营公司给我司负责人来微信说“你们东西明天给你们清理”,我司以“不要以身试法,希望和平谈判”(见附件十一)的警告信回应。

 

719日早上,我司负责人到附近派出所报警。慑于法律的威力,爱家营公司这一天没敢动手。

 

723日,因办公室继续被锁,我司在某地召开工作例会。

 

731日,我司负责人写信给习近平先生,反映封门事件。

 

86日,国家信访局就我给习的信回信,强调“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87日,我司以抢劫罪报警(见附件十二)。

 

810日,我司办公室被非法封门一个月整。

 

814日,我司从中介那里拿到铁门钥匙;

 

816~17日,我司将房间中的家具设备搬走;

 

820日,我司进驻新“家”;我们将与中介公司谈判解除合同事宜。

 

91213时左右,爱家营公司派员工公然撬掉我们公司两个大门的门锁,非法进入我办公室内,搬走我方部分财产。

 

912日下午,我方向驻地派出所报警,但该派出所不予立案;晚,我方以入户抢劫罪向北京市公安局书面报警(见附件十三)。

 

914日,我司就爱家营公司通过封门等非法手段迫使我方搬离瑞新里办公地点事,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见附件十四)。

 

930日,到这一天未收到海淀区法院的受理通知。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关于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转《工作联系函》的复函

 

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转交给我公司的《工作联系函》,是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建设公司)发给贵公司的函,与我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我公司本来有权不予回复。为了对作为房东的贵公司和五矿建设公司表示尊重,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我公司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委托人与贵公司的《工作联系函》是你们双方自己的事情,不会改变贵我双方合同的约束。贵公司和五矿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违约关系,与我公司没有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我公司承租房屋。望你们双方自己妥善处理。

 

二、无论是我公司与贵公司两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FCZ10183669ZY),还是我公司与贵公司代理五矿建设公司和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四)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FCZ10183669ZY),我公司明显是单位承租人,表明合同中的房屋是用于办公的,不是用于居住的。

 

三、合同方于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FCZ10183669ZY)的同一天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承租的两套房子用于办公使用。

 

四、我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各方签订合同之前协商后,一致同意我公司承租的两套房子用于办公使用。否则,该合同就不会存在。贵公司作为专业的、负责任的中介公司,不会在明知该房屋不能用于办公,而隐瞒下来不告知我公司,诱骗我们签约;我公司的目的就是租用办公用房,也不会明知该房屋不能用于办公,而签订不符合我们租用目的的合同。贵我双方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贵公司也不可能强迫我公司签约。

 

五、贵公司与五矿建设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在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FCZ10183669ZY)时,贵公司和五矿建设公司都应当知道我公司承租的两套房子用于办公使用。

 

六、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专业居间人,认定我公司承租的两套房子用于办公使用不存在任何问题。

 

七、我公司与贵公司和五矿建设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八、出于对贵公司的信任,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AFCZ10183669ZY)和《补充协议》。即使你们想违反合同,我公司的“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也会得到法律保护。望贵公司遵守契约精神,珍惜行业声誉。

 

九、基于互利双赢的原则,我们不希望就贵公司和五矿建设公司对我公司的违约或合同欺诈侵权对簿公堂。那样会给我们双方造成损失,也会使你们丧失声誉。望贵公司谨慎行事。

 

特此复函。

 

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

 

2018326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爱家营公司:

 

一、我们之间一旦签约,就是合作伙伴,本应维护合作,互相照应;

 

二、贵公司提出解约一事,明显不符合贵公司利益,我们感觉有外部干扰;

 

三、贵公司与我司对合同有不同理解,正确的道路就是司法解决,除此之外,如断水断电,撬锁换锁,即使实现,也不能改变法律性质;就如对一物有争议,用强力夺取也不能获得合法的产权;还会增加不利的证据;

 

四、如果断水断电、撬锁换锁,就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和盗窃罪,因贵公司的《告知函》已有确凿的文字证据,所以只要出现断水断电和撬锁换锁的情况,我们就会对贵公司提起诉讼;

 

五、任何具体执行的个人,我们也会将他们与贵公司一起作为嫌疑人报告公安机关,并诉诸法律,承担具体责任;

 

六、当然,我司不希望与贵公司有上述这种结果;我们希望贵公司走法治的道路,等待法院的判决;

 

七、当然,如果贵公司保证继续履行合同,我司将撤诉。

 

 

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8710

 附件八




附件九




附件十




附件十


附件十二



附件十三



附件十四



后面是一组封门时的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