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及其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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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

[第558期]

科斯定理及其扩展

时 间: 2016-09-23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罗必良

主持人: 秦思道

评议人:

版权所有: 天则经济研究所,转载须注明出处。

综述

罗必良教授讲了他在关于产权上研究的成果。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科斯定理基本假定里边有三条,第一,他是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都可以细分下去,但是没有考虑到人格化产权的问题。而人格化产权在现实中是到处存在的一个事情,例如农地的状况就有这么一个问题。我们知道里边最重要是成员权,成员权和土地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从理论上来说,这是一个身份制度遗留下来的东西。现在已经形成这么个东西了,你怎么办?这一条科斯没讨论。

 

第二条科斯也没讨论,就是产权主体如何对待产权客体。人对待物的问题,所有主流经济学现在来看都是无情的,但是如果是人格化产权的话,他就有感觉在里边了,有人情在里边了。这个问题科斯没讨论,现代经济学没有没讨论。对大家都是一视同仁的东西。但是实际上不是一视同仁的。

 

第三,科斯讲产权可以重新界定,可以交易,但是他是有条件的,他讲是要成本的,在这个地方他又偏离了他的理论,不考虑那些限制了。

 

罗必良教授在研究中发现了科斯理论这样一些局限,在设法来解决这个局限的过程中,他通过实践调查中国一些现实,确实解决了这个问题。就是说,尊重农民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性并改善产权效率,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产权细分即农地经营权的进一步分割,改善产权的配置效率;二是拓展农户分工合作空间,改善农户的行为能力。没有经营权的进一步细分与交易,新的行为主体就难以进入农业(企业家、投资主体、生产性服务主体等),而不同主体的共同参与,形成土地与资本、土地与企业家能力的结合,由此生成分工效率,农民才有可能分享分工经济。改善人格化财产的产权配置效率,有必要拓展出新的科斯定理,即:

 

“科斯第四定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如果不能经由产权的重新调。整来改善效率,那么通过产权的进一步细分及迂回交易进行匹配或许是恰当的。

 

在评议和讨论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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