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豪:如何安顿爱国主义?

  • 蒋豪
    2016-08-17   累计浏览:

 

蒋豪:盲目“爱国”行为需要被抵制,但爱国主义不应被抛弃。当今现实下,宪政爱国主义是唯一可行的爱国路径。

 

7月的南海仲裁案引起了中国“爱国者”抵制肯德基餐厅事件。不过,与几年前因钓鱼岛引起的抵制日货事件相比,理性的声音明显增多。经过争论,有的问题有的已经解决。然而,还有一些理论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首先,抵制外国货的行动性质上比上一次有很大缓和,人数方面应者寥寥。前次抵制日货不仅发生了打砸日系汽车等私人财产的违法行为,甚至出现将人重伤的严重犯罪行为,这种名义上“爱国”实为违法犯罪的行为已经受到法律惩罚。此次“爱国者”明显受到教育,基本没有了暴力行为。但是,仍然有围堵餐厅、推搡就餐者,以及言语侮辱的举动。较小的例子如,在宣传这类“爱国”举动的一些微信末尾,往往有一句“我是中国人,我转发”。言下之意,不转发的不是中国人。这显然至少是对别人的不尊重。

 

其次,抵制那些抵制者的理性分析角度多样,而且普遍论证有力。有的论证国际贸易的互惠性质,有的列举实例,举出电脑操作系统、进口药物等许许多多不可须臾离开的“外国产品”。有的指出,普通百姓哪里有什么卖国的本钱,只有腐败特权分子才可能卖国。还有学者拿出前哲的警句提醒国人,如爱因斯坦说过的“民族主义是一种儿童病,是人类的麻疹”,“我极为蔑视喜欢跟着音乐的节奏列队行进的人,这种听命于人的英雄主义、这种毫无意义的暴力、这种令人作呕的爱国主义炫耀……我宁死也不愿参与这种事”。

 

甚至《人民日报》也在 720刊发评论员文章《涵养理性包容的国民心态》,论述什么才是真正的爱国行为。这篇文章立意很高,认为爱国不仅是一种情感,还是一种能力,首先是一种运用理性的能力,透过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认识国家的真正利益所在。爱国的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好。但凡促进国家进步的举动,都是爱国行为。反过来,如果只满足于呈现爱国的姿态,甚至以为只要“爱国”就能为所欲为,置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法律规则于不顾。这样的“爱国行为”,不仅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相反会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伤害。在地球已成“村”的今天,爱国绝不是抱团封闭、一叶障目,而是开放包容、宽厚自信。

 

可见,上述所谓的“爱国”行动遭到了各方抵制,那么,是否所有的爱国行动、甚至爱国主义也应该被抛弃呢?

 

有人认为应该。如《你根本不需要爱国》一文引用巴斯夏的定义:“国家就是一个庞大的虚构的共同体,每个人都竭力通过它,以牺牲他人为代价维持自己的生活。”(显然这是干预主义的国家,而不是古典意义上的国家。)文章认为,有两种集体认同感:第一种是基于具体个人自下而上的认同感,第二种是基于抽象集体自上而下的认同感。第一种认同感才是人的天性,而第二种认同感却是违背天性的。而爱国则恰恰属于第二种认同感。

 

笔者赞同该文的部分观点:第一种认同感才会让人回归理性,而第二种认同感则会让人变得愚蠢。如果再把这第二种认同感神秘化、神圣化,就更是会成为一些寄生虫、懒汉们最喜爱的精神鸦片,让他们不断在自甘愚昧中堕落——为一些自己从未参与的事骄傲得意,对一些自己素未蒙面的人充满敌意。

 

但是,笔者并不赞同爱国属于第二种认同感、是违背人类天性的、本身就不理性的观点。该文实际上承认了这一点:通过与他人的共赢合作,我才能有生活的保障,如果社会里每一个人都和我一样,为了自己更好的未来而努力为他人带来价值,我才会对这个国家产生安全感,才会喜欢这个国家。所以该文的“你根本不需要爱国”的结论稍显偏颇,把追求个人自由与利益与爱国生硬地对立了起来。至于有些人打着爱国旗号侵犯他人,那根本就不是爱国行为,其错误并不能说明爱国是不对的。

 

无论如何,爱国主义仍是一个值得我们严肃认真对待的理论问题。在今日世界,保护人权已是各国基本共识,2004年写入中国宪法。同时,实行法治、依宪治国、限制政府权力,也是各国宪法原则。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了中国宪法。可以说,宪政已是普世价值。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权尚未完全高于主权,除极少数人可以转变国籍外,国家仍是绝大多数人生存的物理和法律空间。在此情况下,宪政爱国主义就是一个现实与理性的选择。

 

首先,国家是国际现实。根据国际法,国家有四个要素——土地、人民、政府、主权。抛开政府的合法性和主权要素,国家是祖祖辈辈生于斯、长于斯的地方,有自己的新朋好友等社会关系。爱国是一种朴素情感,因为人会对土地和其他人产生感情。

 

其次,宪政为爱国主义带来了道德法律内容。各国都有爱国主义,但意义可能略有不同。美国公民可以说他们热爱的是自由,他们为自由而战。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政府合法性问题,有些国家的人可能不知道自己爱国爱的是什么,究竟是爱国人还是爱政府,甚至被人嘲讽为热爱自己的监狱。但是,世界上恐怕没有未侵略过他国、只遭受他国侵略的国家,而爱国主义极易与武力扩张结合,纳粹德国即是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宪政能使爱国主义受到羁绊。同时,法治和依宪治国至少是各国纸面上承认的价值,是国家强大和民族兴起的制度保障,落实法治就是要让爱国行为顺理成章。这也是宪政爱国主义二战后在德国得到清晰阐述的原因。

 

再次,从个人的角度看,爱国实际上是每个人奋斗的出发点。在一个宪政法治社会,爱国守法就是用长远眼光爱自己,与别人合作,让自己也因此受益;一个人在国家内合乎法律道德的个人奋斗,就是为国奋斗,国家会因每个人的强大而强大。

 

再者,爱国具有保守主义因素的考虑。哈耶克是位演化保守主义者,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认为,建构论理性主义只会使隐含于自发秩序之中的种种理性不及的自由力量丢失或者遭受扼杀。非建构论要求我们走演化的路径。各国发展程度不同,其自发秩序演化程度也不同,虽有相互借鉴和影响,但也只能在各自的文化背景下继续演化。各国特殊的过去,连同为克服这一过去而试图实现普世价值的共同经历,构成了一种特定的情景,普世的价值正是在这一特定情境下获得实证。现存的国家传统将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对宪政爱国主义的形式和风格产生深刻的影响。

 

还有,按照以赛亚•伯林的研究,现代以来,任何政治运动,与民族运动相结合就会成功,不与民族问题结合就很难成功。虽然民族与国家是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有很大的重合,而且国家是比民族更实际的政治组织。虽然也有人提出自由民族主义,但是宪政爱国主义是一个更符合政治现实、且与之高度相似的主张。而且,宪政爱国主义作为公民效忠的一种万能形式,易于调和多种文化认知,更应受到重视与落实。

 

最后,由于保护人权与依宪治国已是各国基本共识,各国在此基础上易于开展合作,各国各自的爱国行动也只能在此基础上合作,进而在超越国家的层面发展更大规模的自发秩序。宪政爱国主义并不要求人们完全背离民族传统。它支持现存的极为多样化的民主,以及“超国家的民主实验主义”。

 

当然,与普世主义或者天下主义相比,宪政爱国主义有其不同特点。

 

正如扬-维尔纳•米勒在《宪政爱国主义》一书中所言,宪政爱国主义承认国籍所具有的一种实用(以及极有可能只是暂时的)意义,认为特殊性(以一种特殊政治共同体的形式出现并允许一些人享有优于他人的特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合法。宪政爱国主义试图构想出一种在既定制度面前的公平。这毫无疑问是对世界已经分化成不同国家这一政治现实所做出的一个重大妥协。

 

宪政爱国主义不是简单地宣称全人类应当从虚无主义走到一起,以创造一个建立在全新的普世主义价值之上的政治体。换言之,宪政爱国主义只是转换,而非凭空创造。宪政爱国主义展示出,我们总是不能以完全的健忘状态,而是要拖着从特定的民族家园带来的文化之云,走进这样的理性和经验。

 

可以说,宪政爱国主义的核心是,一种以普世性的自由民主规范和价值为中心,通过特殊的历史经验来反思与诠释的宪政文化。

 

宪政爱国主义是唯一可行的爱国路径。如果有的国家实行宪政,有的国家实行法西斯,世界注定不能和平。

 

 

 

[ 蒋豪 天则经济研究所法律及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

 

 

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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