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文薪:辩护人的基本权利无保障将危害社会

  • 燕文薪
    2016-08-10   累计浏览:

 

 

我们针对案件的分析,首先要对案件的背景、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区分。

 

背景、程序问题对案件的结果影响很小,但是这直接关系到舆论导向。使案件的情况更多的为外界所知,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这个环节若做得不充分,会导致对于案件的关注和声援都会成为无源之水。就夏霖案来说,我认同丁律师的观点,这是个带有政治性的案件。我对王令律师的结论是认同的,就是要把案件的辩护律师和案件本身,和当事人做一个区分,如果代理一个政治犯的案件,不应当意味着官方可以把辩护人也当成政治犯对待,这个法理是对的,但是论证方式我不赞同。王律师多次提到夏霖对政治不关注,不应该把他做成一个政治案件,但是如果我们作为一个案件的辩护人,跟我们当事人具有同样的政治理念呢?难道就应该被官方当政治犯对待,抓起来或者被打压吗?无论律师的政治观念是什么样的,我们的角色是辩护人,我们作为辩护人的基本权利就应该得到保证,不关他持有什么样的政治理念。所以我认同结论但不认同论证方式,不能以夏霖不关心政治而论证这不应当做成一个政治案件。

 

政治案件是泛泛的说法,不是法律属性的。哪些案件属于政治案件?狭义的讲,刑法上危害国家安全类的那些案件,可以把它纳入政治案件的范畴里面,但另外也有大量的政治案件,采用的是非政治性的罪名,比如非法经营、寻衅滋事等等。他们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他们的理念,在官方来看有政治性,他们行使政治权利,比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就可能会遭到打压。所以我们宽泛的来看,为什么夏霖的案件我也认同他是一个带有政治性的案件?这个案件的整个启动程序、抓捕过程都有问题;比如倒查的东西,询问时大量的问题都与占中有关,所以从目的的角度来看,公权力在办案的过程中,动机就带有政治属性。另外就是案件的背景分析,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朝阳立案但由北京市局办案。但我们定性为政治案件,其实只是一种分析范式,真正在辩护的时候,讲这些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不大,单纯的讲是政治案件,并不能让夏霖无罪。

 

所以,一方面舆论导向,可以使更多的人关注案件产生的背景,另一方面律师还应该回到案件的实体问题,定罪量刑问题。我对丁律师打的比方不是很认同,说不清钱拿去干什么了,可以怀疑走私,怀疑贩毒什么的,那样岂不是可以定走私罪、贩毒罪,我觉得这个比方不恰当。现在不是针对钱的去处定为犯罪,不是说怀疑夏霖拿去赌博了定他赌博罪,而是涉嫌的诈骗罪;现在是说查不清楚钱的去向,之前又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

 

丁锡奎:最后说钱是拿去还赌债了。

 

燕文薪:用于支付赌债,是论证诈骗的逻辑,我们不知道钱到哪了,支付赌债是其中的一种可能性;不清楚这笔钱的去向,产生合理的怀疑,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用走私、贩毒类比,相似度弱一些。所以我们说检方的目的是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不知道夏霖为什么没有口供,从法官心理上说,我不认为这个案件零口供一定是最有利,你们会见有没有了解到一些情况——我们不排除会见的时候监听,这个时候即便监听也能够提供一些线索,我们律师掌握一些线索,对我们辩护有帮助。他什么都不说,法院就可能合理推定,虽然不是完全的严密的,但是实践当中有大量的案件,你说不清楚钱的去向、又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也被定了诈骗罪。主观靠客观推定,在你自己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而且你目前的财产状况不能偿还这些借款,法院就会对你的主观做推定。所以,这个环节如果我们知道更多的线索也许有帮助。

 

丁锡奎:因为钱的去处,基于种种原因,并不是说出来更有利,存在两难。还有,说出来以后能不能论证的问题。比如我说把钱给周泽了,周泽会不会承认?这里面也有一个判断问题。

 

燕文薪:我知道你说的意思,实情说出来也许对他更不利。假如说我们大家共同做判断,不利的我们不讲了,有利的我们顺藤摸瓜,这对实体辩护有帮助。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说,从所保障的法益的角度说,其实我们也要看,这个案件是民事来解决,还是用刑事方式解决?什么方式更能保障受害人权利?用这样的原则看待问题,很显然,公权力在没有报案人、债务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不能说是诈骗,公权力没有权力主动提前判断夏霖不能偿还;有报案人,但有证据证明没有到期,有偿还能力,也不能构成诈骗。其次,那些已经到期的,如果通过民事的方式,本身有条件能够还一部分,夏霖不是一点财产没有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我的资金能够部分偿还,不可以用刑事的方式去追诉他这一部分。没有人报案,被害人被公权力胁迫举报,当然很难构成诈骗。实际上,本案中因为刑事的介入,债权人的利益反而更得不到保障,我有钱也不敢还了,我知道是个政治案件来处理的,还了钱肯定也打了水漂,怎么还可能还?所以这种方式的介入更加不利于对权利人权利的保障,反而损害了所要保护的法益。这就与诈骗罪的立法本意相违背了。

 

下面谈谈我对案件本质属性的看法。我不认为夏霖案件和709案件相似。我认为这虽然是近两年来,一系列打压的一部分,但主要不是因为作为律师的身份角色,它不是对律师的打压逻辑所产生的。夏霖事关占中,官方可能认为有料可以挖,关于占中,其他的人已经出去了,只剩下夏霖。官方主要不因为夏霖的个人属性是律师,他只是和709案件的人是同样的身份属性。夏霖案是作为一个整体打压的不同模块,他属于前面占中模块的一部分。

 

另外,对于履责行为,夏霖案只有履责背景可以说一说,人家起诉的时候不可能把占中事情拿过来说,追究的是你别的罪名。这跟任全牛不一样,还是有所区分的。

 

[ 燕文薪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为作者2016715日在中评网主办的「合法借贷,还是诈骗?」研讨会发言修订稿,标题为编者所加,转载请注明]

 

 

2016-8-8

中评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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