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董保华教授首先介绍了近期法国因修改《劳动合同法》引发的17万人游行示威事件,他认为中国与法国相似,中国的《劳动法》需要修改,但也会遇到类似法国的抵制,他将这种状况归结为“撕裂社会”,针对《劳动法》修改形成了两个对立的阵营,雇佣方(资方)希望修改,打工一方(劳方)反对修改。
接下来,董保华教授分别从第一认识、第二是常识、第三见识、第四共识、第五《劳动合同法》要修改不容易没有胆识不可能五个方面,论述了《劳动合同法》如何造成了“撕裂社会”以及如何修改《劳动合同法》。
他表示,中国今天面临的尴尬局面首先来自认识的不同,有三种观点:单保护观点、双保护观点、倾斜保护观点,他认为研究劳动关系要认识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一方强势,一方弱势,所以在立法的时候需要有倾斜。但是,由于出现了“黑砖窑事件”导致《劳动合同法》的起草、通过完全回到了“单保护”思维。他认为这是一个认识错误,也是今天“社会撕裂”的主要原因,他强调《劳动合同法》是系统性失衡,并列举了其十大失衡。
第一,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借助权利与过度放任劳动者辞职自由的失衡;第二,全面静态书面化的法律要求与用人单位动态调整失衡;第三,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失衡;第四,劳动成本、摩擦成本;程序设计违背基本的公平、用人单位照顾义务和劳动者忠诚义务失衡、法律保护一刀切和分层分类的失衡以及刚性调整与弹性引导失衡。
他认为,由于这些失衡,导致私营企业根本不执行《劳动法》这部法律,形成常识对法律的对抗,市场自发把标准劳关系转化为非标准劳动关系,以龙煤集团为例,龙煤今天的调整难度很高,按照《劳动合同法》,没有哪一条可以做?它的基本做法也是变成非标准,让这些人到林业局去,这些人不去。中国历史上三次大的调整,《劳动合同法》无非是把国有企业的机制推广到整个社会,实际上每次国有机制膨胀最后都要付出代价,这种意识形态很容易把凯恩斯主义搞过头。
董保华表示,《劳动方》修改应该引入一些社会共识。比如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他特别提出要做两点重点突破,一是给劳动关系自治的空间,另一方面是给地方政府自治空间。但他最后表示,他的意见不会受到重视,其行为也只是学者经常要做一些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事情。他说,十年后我只能说更大的群体被这部法绑架,修改会更难,我们就越来越走向法国社会。这就是一部法撕裂社会的过程。
常凯教授在评议中直接提出反驳意见,他强调,《劳动法》是劳动者权利保护法,劳动者权利保护法相对应的就是雇主义务法。劳动者是法律保护的主体,提出双保护,是在市场经济国家是不可想象的。有些人大代表提出《劳动法》对于雇主、企业保护不够,我觉得他首先应该念点劳动法最基本的读物。所谓倾斜保护是对双保护的修饰,是双保护的变形,因为倾斜保护的前提仍然是两者都要保护。这是我们在基本出发点上的分歧。
关于“劳动法引发了社会撕裂”,他表示,从来没有人这样说过,包括法国人。法国社会对于工人罢工虽然不欢迎但能够接受,包括政府,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工人的权利。虽然我和董老师都担心中国形成法国的局势,但是到底为什么会形成?我们分析不一样。我认为如果忽略劳工利益,劳工自然有反抗,而并不是法律造成。在经济下行时期,特别提醒政府不要拿劳工开刀,典型的案例就是双鸭山事件。双鸭山事件怎么形成的呢?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吗?这是什么逻辑呢?我没有搞清楚。双鸭山事件恰恰因为工人基本权利没有保障,官员还说谎。工人们要表达自己的态度。
《劳动合同法》的再争论怎么出来的?是财政部长一而再再而三提出的。本来十年前都谈烂的东西,有什么新意呢?没有任何新意。为什么现在又提出来?实际上这是一部分官员的一种思路,跟前几天提出的退休职工交社保一个思路,就是拿劳工开刀,经济不行了,谁软捏谁。这涉及一个问题,企业不好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吗?如果是的话,我们废了它,企业不就搞上去吗?但你能拿出来证据吗?比如说增加成本,《劳动合同法》到底能增加多少成本?总理说了,政府要为企业减税降低成本达到4000亿,我们废了《劳动合同法》,能为企业能减多少?所以我很奇怪,财政部长作为财政部的主要负责人应该负责解决怎么减轻企业的税负,而他却把目标放在了《劳动合同法》上面,我一直没有搞清楚这个事。
在修法过程中有一个基本判断要搞清:现在是不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把中国经济搞糟了,企业因为《劳动合同法》做不下去,劳动成本太高,像张五常讲的破产了、外移了、也不能灵活用工了。如果有这种评估,拿出数据来,完全是可以废除这部法的。但遗憾的是,至今关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成本影响的研究中,我们系统搜索研究过,所有论文当中没有发现一篇说《劳动合同法》怎么把企业搞垮了,哪怕是一个案例。那些指责《劳动合同法》的张五常董保华,也从来没有拿出数据拿出案例,说明《劳动合同法》的哪一法条的实施是怎样把一个企业给搞垮的。而只是在那里空喊而已。相反,绝大多数运用数据研究的论文,结论都是《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的劳动成本有影响,但这种影响非常有限。
王江松教授则认为,一些经济学家和否定《劳动合同法》的法学家们,不是主张通过组织和团结企业家向政府要权利,而是反过来向更弱的劳工开刀,把劳工作为讨伐对象,说劳动力成本导致制造业衰退,因此必须降低劳动力成本,才能够挽回经济衰退云云,这个在原则和方向上是错误的。
陈步雷教授首先强调,要在问题的性质,成因是什么,不同原因之间的主次、位阶方面给予更高关注。他认为,这部法律名为《劳动合同法》,实际上是塞进很多行政法内容的混合法,现在弄成非驴非马的制度杂糅状况,很难归类,不像一个契约法、特别民法。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是我们在经济自由、社会权利方面,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中国的国际法拘束力领域,我们具有很严重的“权利贫困、人权贫困”问题。用中国特色的工会制度、组织,对经社文人权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规定的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权利进行替代;用工会垄断的集体协商,替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国际劳工组织倡导和通行的集体谈判;用劳动行政,对包括劳资集体行动在内的自主自治行动的替代。
他强调,如果撇开或者不顾劳动领域的人权贫困,劳动力价格机制,劳资平等博弈机制的残缺,不顾这些平等问题,片面孤立的研究《劳动合同法》是缺乏说服力的。因此,这个法律是应该修改,个别劳动关系法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从民法体系的雇佣关系法中演化来的,是雇佣关系法和人权法两个东西调制而成的,它本质上应该是契约法,平等、自愿、公平、合意,这个一般的契约法的精神是不能少的。如果我们要对等赋权,就要去掉我们深入骨髓的管制。
与会的其它学者也对《劳动法》的有关修改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