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盛洪教授首先分析了英国土地制度的变迁,指出虽然英国的土地制度为土地保有制,但因其出现了许多变通形式,如“替代”、“再分封”、“租赁”及“出租并弃让”等,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英国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对土地进行再配置的需求。所谓“替代”就是保有农将自己的土地和保有农身份一并转让给受让者,而所谓的“再分封”就是保有农可以给所谓的受让者分封,让受让者作为他分封的保有农。通过对英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梳理,盛教授认为英国的土地制度变迁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在比较刚性的土地制度框架下,通过合约方式的变化,进而采取了制度变迁成本比较低的形式。
在介绍了英国的土地制度变迁后,盛洪教授梳理了中国的土地制度变迁历史,指出土地封建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基本瓦解,并逐渐形成了土地契约制度,最终形成了永佃制。盛教授认为永佃制是非常市场化的土地制度,并例证近代以土地产权分布不公平、没有效率及这是落后的生产关系为由主张土地革命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他指出改革后的土地制度不仅没有实现原有的目标,反而是巨大的倒退。进一步地,他分析了制度倒退背后的原因,包括近代中国知识对中国制度的自卑、对制度及制度变迁的僵化理解等。最后在阐述“制度应该如何变迁”的问题上,盛教授指出只要变迁是非暴力的、资源的就是好的,若是暴利的、强制的就是不好的,这也同样适用于改革政策。
陶然教授认为在得出自发的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哪个好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制度变迁背后可能存在的其他因素或逻辑,此外还需考虑在强制和自愿之间是否可以自由选择。而关于老百姓创造的东西要给予尊重的观点,其指出该观点用于土地问题时,可能还是需要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互动。
李人庆教授认为在中国的土地制度演变中,中国的发展与西方有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和路径。在探讨如何评价制度变迁及制度如何演化的问题上,其指出制度的核心在于建立一种公正的合作机制,使人们的在其中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且其基本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此外,他指出制度制定的主权应尊重社会主体的智慧,遵循我们尚未发现的社会演化规律。
魏跃荣教授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出发讨论了中国涉及不动产、土地等资源的权属关系、权利层次及其发展、划定等。此外,他指出不仅农村的土地制度存在问题,城市土地制度同样也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