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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则企业家研究中心第十二期沙龙

天则经济研究所 2014-10-28 累计浏览

 

暨《企业集资与“非法集资罪”问题和对策研究》研讨会在天则所召开

 

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第十二期沙龙暨《企业集资与“非法集资罪”问题和对策研究》研讨会于1025日下午5在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室召开。出席研讨会的嘉宾有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黄震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所主任、博士生导师徐昕教授;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岩以及中国企业研究所(CEI)秘书长唐大杰先生。



 

会议由《企业集资与“非法集资罪”问题和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社科院研究员冯兴元教授主持。他首先就非法集资罪课题报告的研究背景及整体思路框架做了介绍并对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对课题研究给予的资助表示感谢。随后,课题组成员分别就美国、香港、台湾、德国及大陆地区非法集资罪的施行情况进行了阐述并做了课题进展的汇报。


 





随后专家们对课题写作方法,内容及提交方式提出了宝贵意见与建议。会议中,与会的企业家们也就自身的感受谈了其对非法集资罪问题的看法。总体来说,与会的专家及企业家普遍认为经济类型犯罪应由民法调整,而不应适用刑法,甚至任意判处死刑。首先,非法集资罪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有一种集资诈骗罪。还有另外两种是涉及到金融的。但是,在中国这些罪的设置中,整个犯罪的设置体系是针对扰乱金融秩序、破坏金融管理。这一点是需要做很大的调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实就是侵犯财产,集资诈骗也是侵犯财产,与金融秩序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从犯罪的侵犯对象来讲,应把他转型成为一种侵犯财产而不是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分为两部分,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实是可以用民事法律加以调整,根本没有必要上升为犯罪。有学者认为集资诈骗罪,应当保留,因为涉及诈骗罪。第三,在互联网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可能导致有些个人集资会出现,通过P2P,众筹平台,设计一些众筹项目或者P2P项目,不需要企业,个人就可以集资。所以,还需要加大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考虑。第四,有学者认为,要分辨是否恶意构成的非法集资案,防止政府假借非法集资系列口袋罪名将无恶意企业家陷于囹圄,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政商环境。第五,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不仅是利率自由化,还应有产品的自由化。第六,课题今后会多补充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

 

接下来,课题将吸收刑法方面的法学家加入,并加强调研,以期提交一份有亮点的政策建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