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党国英教授以“政府规划”及现下土地使用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认为正是宪法、政府行为、业主行为、市场和法院这五方面的关系形成了土地规划管理、用途管理的运作体系。进一步地,他认为可以引入“大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框架”来思考这五个要素之间的关系。这个框架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首先由市场约束没有外部性的行为,其次私人契约也可以解决某些外部性的问题,最后有法律穷尽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法是一个幻想。同时,党教授又指出如果该框架成立则必须满足良治宪法、土地私有权、地方自治、居民文化自觉及法官的独立裁量这五个条件。
通过日本奈良的案例及西塘案例,党教授认为私人契约及居民文化自觉可以解决外部性的问题。对比美国在地方自治体分区规划、土地征用及土地所有制优先权等方面问题上的作法,他认为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他认为可以引入“社会主义私有制”的概念,通过约束私有产权来解决平等保护的问题。
最后他认为合理的规划应该是交通占16%,住宅区比重占44%。同时他认为高农业成本是影响消费需求的重要因素,而高农业成本与土地制度就土地规划相关。
相比美国而言,郑风田教授认为日本、香港的土地规划经验对中国更有价值。同时他指出,由于农村规划的缺乏,影响了下述三个核心问题的解决。首先是城乡土地等量入市问题的进展,其次是耕地的困局(粮食安全与经济利息最大化),最后是一般宅基地的问题。
郑振源教授首先介绍了西方土地利用规划的由来及四种土地用途管制的办法。然后他指出我国土地用途管制的需求产生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而土地公有私用的会造成外部性问题,而我国土地用途管制需要解决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红黄绿争地的问题。最开始的解决方法是以计划配置的办法,也就是政府编制规划。
程雪阳博士指出中国与英美在违宪审查机制、法官对抽象决定审查的权利的不同,造成了中国与英美居民维权时点不同。此外,针对党国英教授所讲的规划限制引起的机会成本的问题,他认为任何财产都有社会义务,而这种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是不需要进行补偿的,并简要介绍了解决机会成本问题的三种方式(社会义务、合理限度及开发权转移)。
杨俊锋教授认为在中国对土地用途管制起作用的不是法律规定的规划,而是土地的建设用地指标。同时,他也同意党老师关于土地制度是体现政治制度重要指针的观点,但也指出中国严重缺乏合法挑战的渠道。针对党老师所提核心的土地进行所有权控制,其它实行负面清单限制的观点,他认为最重要的是确定权利的的边界。
刘业进教授指出土地征用过程中,所有者是基于主观价值去评估价值的,“实际征用”的辩护理由也就在于主观价值论。同时,他认为从“国家视角”看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者追求的街区的表观秩序;从城市演化视角看,则他们要回归到功能秩序。最后他认为粮食安全是一连串的事件,以以粮食安全的名义限制产权主体的生产行为时另一种形式的计划经济。
盛洪教授认为党国英教授所讲的内容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规划最小原则,另一个是权力优先原则。从规划最小原则来讲,他认为城市可能在若干年后发展成大都市,因此必须做规划的是一些城市。同时他也指出分区不是一个国家统一实行规划的理由,而是一个中立的理由。从权利优先原则来讲,他认为规划权排在产权之后。
张曙光教授认为可以从文化背景和行为方式探讨地方的行为,而我国土地征用维权的问题与个人独立和产权保护的历史状况有关。同时他指出可以结合我国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及政府官员主导的现象来研究如何在规划中实施贯彻那些好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