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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报告连载之四

天则经济研究所 2011-03-23 累计浏览

 

第八章  国有企业的性质
 
 
一、企业的性质
 
企业的性质,如同罗纳德·科斯教授所说,是一种对市场制度的替代。其功能是组织和配置资源进行生产性活动。市场的方式是平等的人之间进行谈判,自由达成协议,最后实现资源在不同人之间的转移,从而实现资源间的配置,以进行生产性活动。而在企业内,这一在人与人之间,在用途之间配置资源的行动,由管理人员与工人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所代替。
 
从更宽的视野来看,科斯的这种对企业性质的定义还包含一层意思,即企业只是市场制度的替代,而不是政府制度的替代。而一般而言,市场是在私人物品领域进行资源配置的有效制度,而政府是在公共物品领域进行资源配置的有效制度。所以,企业是在私人物品领域中配置资源的不同于市场的另一种有效制度。
 
从私人物品领域和公共物品领域的划分来看,每一领域中可以有若干有效地配置资源的制度。如在私人物品领域,有市场,企业,家庭等;在公共物品领域,有政府,宗教,非政府组织,家族祠堂等。所以企业的大的边界不应超出私人物品领域。
 
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边界,或企业的规模边界,正如科斯所说,位于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和企业内部管理交易的边际成本相等的那一点上。
 
 
二、国家的性质
 
国家是包含空间和时间维度的政治制度。在空间维度上,国家是指一群人及其居住与活动的一片领土;在时间维度上,是指这群人世代相继而形成的超越个体的社会生命体,其中不仅有血缘相继,还有历史文化传统贯穿。无论这群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组成社会,他们都是国家权力的主要来源。特殊地,近代以来,几乎所有国家都接受了人民主权的概念。
 
在这群世代相继的人的社会中,必有公共物品领域,需要采取政府制度予以提供。政府制度是指,以强制性的税收形式从社会产出中聚集一部分资源,并以立法的、司法的和行政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其中有些公共物品的提供要以暴力的形式,如国防,公共安全和法院判决的执行等。
 
政府并不等同于国家。国家具有全局性,跨越世代性,超越性,观念性,而政府则是国家在实施其在公共领域的治理时的具体制度。由人民主权的概念可知,政府是国家的代理,也是人民的代理。
 
国家作为一种跨越世代的制度,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因而政府的活动领域就是在公共物品领域中。
 
三、国有企业的性质
 
如果我们接受前述企业和国家的概念,我们就会觉得“国有企业”概念是一个奇怪的组合。一方面,“企业”一词要求它处于私人物品领域;另一方面,“国家”一词要求它处于公共物品领域。第一个问题是,一个社会是否需要国有企业?第二个问题是,如果需要,国有企业怎样调和“企业”与“国家”在性质上的不同,而形成一个有内在合理性的制度?
 
首先,在私人物品领域与公共物品领域之间,并非有一条非此即彼的分界线,而是存在一个过渡地带。在这一地带中,有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私人物品,包括1)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私人物品,如市场公用事业,自来水,管道燃气等;因其自然垄断性质,致使市场定价机制失灵,也不存在竞争机制。(2)需求的价格弹性很低且为生活必需的私人物品,会因供给量的波动而导致价格大幅度波动,在某些时候会造成恐慌,如两次石油危机。(3)由于情况紧急,以及地理垄断的原因,需求方在谈判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导致市场定价机制失灵,如急重病人的急救治疗。
 
在另一方面,有具有一定程度公共性质的私人物品,也有具有一定私人物品性质的公共物品。包括(1)公共程度较低。如覆盖范围较小的公共物品,村子里的道路,社区的公共设施等。(2)有些物品兼具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性质。如水库,既有灌溉的作用(私人物品),又有防洪的作用(公共物品)。(3)有些物品对某些人是公共物品,对某些人是私人物品。如初等教育。对于可以支付得起家庭,实际上是私人物品;但对支付不起的家庭,为了保证社会上所有的孩子能够起点平等,就要提供义务教育(公共物品)。(4)有些物品随着风险的增加而增加,当风险超过一定程度时,个人或企业就不愿承担了,这时这种物品就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质。(5)有些物品从一个人的有限寿命角度看(正贴现率)是不具正的价值的,但从跨越世代的角度看(零贴现率)是具有正的价值的。前者为私人物品,后者为公共物品,两者之间就有过渡性质。
 
由于存在着这样一个过渡地带,非此即彼地采用“企业”制度或“政府”制度就不妥当,而是要采取两种制度的不同组合。这些不同组合包括:(1)联合销售或扩张的企业[1];(2)企业加政府管制;(3)非政府非营利机构;(4)政府补贴,企业生产;(5)政府采购,企业生产;(6)国有企业。上述过渡地带中的大量情况,可以采取前五种方法应对。如香港地铁公司将地铁和周边土地开发结合起来;美国政府在石油危机时对石油价格进行的管制;西方传统中教会办非营利性医院和学校;中国中医传统中对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歧视性定价;家族祠堂为家族子弟提供学习条件,如用家族资源聘请老师等;泰国政府对医院急诊价格进行管制;美国政府向企业采购军用物资;政府向贫穷家庭发放教育券,由家庭选择学校;政府将公用事业的垄断经营权向企业招标,中标企业在政府监管下运营;中关村管委会对风险投资公司进行补贴和跟投,等等;最后适用“国有企业”形式的情况是非常之少的。
 
因为即使是纯公共物品,也可以采取政府融资,再向企业采购的形式。如美国亚利桑那州甚至将监狱的运营权向企业公开招标。在一个经济活动的完整链环中,包括融资,生产,交易和消费。只要公共物品的融资和生产之间可以分离,就不需要建立国有企业。所以,国有企业存在的条件,是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融资阶段和生产阶段不可分离。所谓这两个阶段不可分离,是指融资者不能简单地购买产品,而是要购买生产产品的生产要素及其组合——企业。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生产过程的技术或管理信息有着某种特殊性,如包含着购买方认为的不可泄露的秘密,购买方就要直接控制生产过程,也就是说,与生产方实行纵向一体化,即成为一个企业。
 
第二种情况是,公共物品的采购方是唯一买家,该产品的生产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即生产方为了生产该产品,必须将大量资源投入于专门的设备和专门的人力资源,一旦采购方取消订单,这些专用资产将会大幅度贬值。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都可能利用这种特定情况要挟对方,导致合约的不稳定。威廉森说,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纵向一体化,即产权整合的办法解决问题。
 
当然,针对这两种情况,买卖双方整合成一家企业并不是唯一的办法。在第一种情况下,政府采购方想控制的技术或管理秘密往往局限于很小的部分,因而无需为此去合并一家大企业,而是对特定生产阶段的车间进行直接监管就够了。在第二种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采购方对贵重设备进行投资,生产方支付变动费用的办法;或者双方签订一种长期供货合同,如美国军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
 
 
四、国有企业的边界
 
根据上节,国有企业的定位是在公共物品领域与私人物品领域之间,即所谓“过渡地带”。但在这一领域中,也有上述其它方法解决问题。而这些方法都应优先于国有企业的形式。所以,即使在这一领域中,国有企业的适用范围也非常小。
 
 
五、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宪政关系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应该有与政府一致的公共目标,只是形式不同分工不同而已。如果不是如此,国有企业进入可进行市场交易领域(包括政府竞争性采购的领域),甚至进入私人物品领域,就会与市场中的其它企业处于竞争关系之中,在这时,政府作为国家代理人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就会追求国有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而影响国有企业利润的,不仅是企业本身的竞争力,还有相关制度、政策和管制,这些都是由政府来制定的。
 
一旦如此,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就与其国有企业代理委托人的身份相冲突。所谓“公共物品”,最重要的是有关的制度环境,即保护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裁决。如果为了国有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而动用公权力,就不可能平等对待其它市场主体,就可能妨碍政府提供公正和有效的公共物品,反而会侵犯产权、破坏市场秩序和在司法过程中偏袒一方。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政府的公共性质,使政府行为偏离了设立它的初衷。
 
因此,“不与民争利”和“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就是限定政府的宪政原则(盛洪,2010。即政府及其设立的国有企业不应进入到营利性领域,以保证它在提供公共物品时的公正性。政府收入的正当和正常来源,应该是在提供公共物品的前提下,征收税赋。


[1]所谓“联合销售或扩张的企业”是指,将一块公共物品或相邻的私人物品捆绑起来,让一个企业生产或提供。这样公共物品的提供会使相邻的私人物品升值,从而使企业获得提供公共物品带来的好处。如一个企业负责一段河道的清洁,并在河边建设住宅社区。河道清洁带来的好处会使住宅社区的房地产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