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穷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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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穷与权利
詹姆斯.尼克尔

摘要:
这篇论文把经济和社会权利界定为人权和解决世界贫困问题的可行的途径,同时提出了一种适度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概念,包括生命权,享受基本医疗和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论文的第二部分是对这三种权利的辩护。文章从描述有关生活的抽象标准,生活,避免悲惨的遭遇和严重的不平等着手提出了一个多元的辩护框架,论证了经济和社会权利对其受众并不是多余的负担,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在正常情况下也是可行的。极度贫困违反了经济和社会权利,因此带给各方迫切的消灭贫困的任务。

Abstract: This paper defends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as human rights and as a feasible approach to addressing world poverty. A modest conception of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is proposed that includes rights to subsistence, basic health care, and basic education. The second part of the paper defends these three rights. It begins by sketching a pluralistic justificatory framework that starts with abstract norms pertaining to life, leading a life, avoiding severely cruel treatment, and avoiding severe unfairness. It argues that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are not excessively burdensome on their addressees and that they are feasible worldwide in the appropriate sense. Severe poverty violates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and accordingly generates high-priority duties of many parties to work towards its elimination.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建立的过程中,对于经济进步和公平应当列入联合国日程达成了广泛的共识 。签署联合国宪章的国家许诺将追求“更高的生活水平,充分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美国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
和随后的世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都主张实现合适和生活水平,医疗服务,教育,在残疾和老年时的扶助,就业和失业保障,以及有限度的工作时间。
经济和社会权利被是人权一部分的论断饱受争议 。经济和社会权利通常被看作是理想的目标却不是真正的权利。欧洲人权协定没有包括这些权利---尽管在1952的修订中增加了受教育的权利,而是在另外的一个条约,欧洲社会宪章 中体现了社会和经济权利。当联合国开始为世界宣言中的权利立法时,它遵循了欧洲的样板,在有关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条约之外的另一条约中规定有关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标准。这个条约,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将这些标准作为不断实现的权利 。14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一条约。

一:万斯(Vance)有关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观点

人权不是人类理想中的美好生活;它们更多地是有关保证最基本的生活的有利和不利的因素 。如果我们把这一观点应用于经济和社会权利上这表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标准不应当着力于推行生活的最高的标准或发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最适当的形式,而是应当是试图解决经济领域最严重的问题和弊端。他们的重心应当是饥饿,营养不良,可预防的疾病,愚昧,和机遇的不平等。
一些哲学家曾经沿着这一思路得到这样的结论: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核心是“生存”。Henry Shue, John Rawls, and Brian Orend 把生存看作是他们对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考虑的核心。Shue 把生存定义为“洁净的空气,水,足够的食物,衣服,适当的寓所,和最低限度的预防性的医疗保健” 。Orend 的定义十分相近:“物质上的生存意味着拥有一个人要达到生理上的需求所需要的资源---特别是最低限度的有营养的食品,洁净的水,空气,一些衣服和寓所,以及基本的预防性医疗保健” 。Rawls 把“生存”包含在他的短短的人权的列表之上,把它和安全一同看作是生活的权利的一部分。Rawls 这样理解“生存”,即包括“最近本的经济安全”或“拥有一般的经济财富” 。

生存的观点同时带来了对经济和社会权利最低限度的概念。它忽视了教育,极少地考虑了医疗服务,并且极少关注人们作为积极的参与者和贡献者的能力 。它涵盖了生存的基本要求,却忽视了生活的条件。

如果说Shue, Rawls, 和Orend 错误地把经济和社会权利定义地过低,一些国际人权文献又把它们定义地过高,包括了理想的目标和情形。他们把经济和社会权利看作是繁荣和充足的福利的处方。例如,欧洲社会宪章,确立了其他同领域的条约的模式,使人权涵盖了职业指导,年度计薪的休假,“期望能尽量免除疾病的健康保障” 。我当然承认,这些都是好的,是政治运动可以合理地在国家层面上推行的。作为一个富有的国家的公民我会支持他们。但这些标准远远超出了最基本的生活的条件。此外,因为它没能投资于职业指导,没有要求雇主给与雇员计薪的假期,或没有发动一场禁烟战役(吸烟当然是导致疾病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惩罚一个国家违反人权是不合理的。问题的关键并不是较贫困的国家应当被免除这些要求。即使在我们考虑富有的国家时,这些公式也不满足人权是最低标准的观点。

在以下的几段里我提倡一种超出“生存+医疗保健+教育”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概念。我称它为“万斯概念”因为它符合原美国国务卿Cyrus Vance在1977年在乔治亚大学为法律日(Law Day)所做的演讲中提出的列表 。在那次讲演中,Vance 开拓了一种新的人权观点包括“满足食物,寓所,医疗保健和教育等这些根本需求的权利”。尽管这一列表比单纯的生存有所延伸,它遵循了这样的观点: 和其他人权一样,经济和社会权利是有关最基本的生活的条件。因此它回避了当今有关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条约过高的标准。这一概念表明经济和社会权利集中于生存,健康和教育。它使得政府负有行政的责任因此以下的问题可以得到圆满的回答:

1. 生存 如果人们尽可能的工作和自助,条件能够允许人们获得洁净的空气,食物,水以及环境中合适的寓所和服装吗?能够让人们在家庭,邻居,教堂中获得公众的帮助吗?能够让人们从现有的政府扶助项目中获得帮助吗?人们是否能够得到机会来让他们为自身,为家庭和社区的福利做出贡献?

2. 健康 环境条件,公共保健措施,和现有的医疗服务能够给人们以很大的机会在出生时和儿童时期存活下来,获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基本能力,并有正常的寿命吗?

3. 教育 现有的教育资源能够给人们很好的机会来学习对于生存,健康,职责,公民责任和效率吗?

万斯对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概念确定了三种广泛而连锁的权利,实现这三种权利才能使所有的人们拥有最基本的生活。在这一概念中对于生存的权利的定义和Shue 的非常相像,只是健康被移到独立的一个类别。一些与健康有关的思考在生存中有所体现,但是,既然空气,食物,和水必须是安全的,寓所和服装被要求是适应环境的,这就包括了必要的使人们免于寒冷,酷热和过度劳累的保障。万斯的概念比Shue“最低的预防性医疗保健”更为广泛地界定了医疗保健的权利。它包括通过公共保健措施的预防措施,例如卫生设施和接种项目。但它超越了这些预防性措施,包括了急救服务例如对骨折和感染的医疗,也包括最基本的与怀孕和生育有关的服务。这些医疗服务成本很高,但他们对很多人拥有基本的生活至关重要。此外,解决主要的健康问题可以提高人们求学和努力工作的能力。

基本的教育权利着重表现在读写能力,计算能力,以及对社交活动,公民责任和经济活动的准备。它帮助引导经济和社会权利指向行动,选择,自助,社会协助,以及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参与。世界宣言强调基本的教育应当是免费和强制性的。家庭没有让孩子不受教育的自由,但他们的确有控制他们的孩子将接受怎样的教育的自由 。

万斯的概念至少有两点优势。它把经济和社会权利看作是最基本的标准而没有把他们的要求限制于生存和期望大多数国家中都能超过这一标准。把经济和社会权利放在最基本的层次上同时使他们的实现成为贫穷国家的期望,并使得经济和社会权利更有可能具有可行性。

国际公约中若干有关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文章也符合万斯概念 。在第11条中有关食品和适当的生活水平的阐述尤其相吻合。那一条款使得签署国际公约的国家有义务保障每个人都能实现“他和他的家庭的适当的生活水平,包括适当的食物,服装和居所”,和“生活条件的不断的改善”。万斯概念这样解释“适当的生活水平”: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但不是极好的生活。此外,它拒绝加入“生活条件的不断的改善”以免把人们期望的同必须的相混淆。

在国际公约中有关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部分中也有同受教育权十分吻合的阐述 。它要求为所有的孩子提供免费、强制性的基础教育,大众普遍可以接受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依照才能来选拔学生。优先考虑基础教育是好的思路,而欧洲盟约中的第一协议,第二条款是更好的表达,尽管有些过于模糊:“没有人应当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 。更好的表达可能描述了所有儿童都应当有接受免费的,强制性的基础教育,来培养读写能力,计算能力,以及对健康,经济能力,公民职责,和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和万斯概念相符。例如,经济和社会公约的第二条款提出了一种健康的权利,它承认“所有人都有权利享受所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体和精神上的健康”。这一条款背离了将人权定义为最基本的权利的观点,要求健康的最优化而不是设定最低限。

二: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辩护

有时人们认为经济和社会权利没有公民和政治权利重要 。如果反对意见是一些国际人权文献中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陈述过于宽泛且已经超出了维持最低生活的需要,在以上的论述之后,这一观点可以被驳回了。但如果反对意见是经济和社会权利并不保障人们根本的利益并且对社会的负担过于沉重,因而是不合理的,我同样可以给以相应的反驳。

从理论上论证人权的合理性通常需要搁置许多看似合理的起点和论点以便形成整体的简约的理论框架。譬如,如果尊严不是理论中最根本的标准之一,它就会在理论研究中消失。这样的理论论证无法论证人权的合理性,尽管它的本意是这样的。尽管标准化理论在哲学领域里很有价值,它的理论的简单化可能会使人权看起来没有那么合理。当一个人放弃论证人权的好的方法而采用自己偏好的方法时,对人权正面的论证显得十分薄弱。当人权单独被剖析时,它的弱点会相对明显而且看起来它无法论证所有人权的内容的合理性。读者可能会认为:如果这是对人权最好的论证,这些权利的合理性不可信赖。

譬如James Griffin仅通过讨论“人格(或自治)”的价值和“现实性”来论证人权的合理性。他把这看成是“对人权最好的哲学论证”:这是在我看来对人权最好的论证。它的核心是代理的概念。我们人类有能力构想好的生活是怎样的并试着去实现这些构想。我们很重视我们作为代理人的价值,通常比对我们的幸福都更加重视。人权可以被看作是对我们代理权的保障---也可以被称作是人格 。

自治本身看起来并不能在立法之前产生经济和社会权利,正当的程序的权利,或者不受歧视和平等的权利。为了弥补这些不足,Griffin强调可以实现这些权利的“现实性”。结果就是使得对除自由以外的人权的论证看起来很脆弱。通过引入某些其他的根本性的价值或标准,尤其是当关系到非常重要的利益时引入公平的标准这个问题是可以避免的(下面有更多得阐述)。作为讨论人权的起始点,公平这一标准并不会比自治更受争议,而它也可以使得正当的程序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利一样是核心的,而不是衍生的。

如果我们把肯定人权的论证理解为为人们提供一种辅助或支持,想要提供稳定的,有感染力的论证的作者更倾向于选择采用多角度的论证方法。如果一种权利有许多的论证其合理性的方法,一种论证方法的失败不太可能带来对整个论证的怀疑。此外,可以从多个角度论证其合理性的权利更有可能超越文化和宗教的差异。因此,我建议采取多样的概念来阐述人权背后的各种标准和利害。我首先从建立一种人们拥有从四个方面向他人行使确定的,但是抽象的道德的要求权的框架开始:

􀂾 获得生命的要求权
􀂾 生活的要求权
􀂾 不受残酷的或侮辱性的对待的要求权
􀂾 不受不公平待遇的要求权

这四种与义务相联系的抽象的权利是确定的因为他们不必要通过成员资格或好的行为来获得(尽管自由的要求权在犯罪情况下可以合理地被中止),并且它们的可获得性并不依赖于一个人创造效用或其他好的结果的能力。

这四项原则把抽象的义务归结于对所有人的尊重和保障---不论个人,政府官员,或者公司实体。一些相关的义务明显是积极的,消极的义务并不会带来特权。成本是重要的,但并不区分这些成本是从试图履行积极的或消极的义务 。

这四种要求权的每一个的核心都在于人类的根本利益,但理论总体上来说是存在论的,因为它以抽象的权利和相关的义务作为起点。最基本的利益确定了权利和义务。一种将这四种确定的要求权联系起来的概念是:如果这些要求权得以完全的实现,它们会使得每一个今天生存着的人可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这是真实的但有限的公平。因为这些原则确立了尊重,保障和供应品的最低标准,它们有可能囊括人权的普遍性。只要不是因为不可能实现,对维持他人基本的利益形成了过高的成本,或合理的对于严重罪行的惩罚,没有人会不受尊重,不受保障,不享有基本的供应品。

这一对有关支持人权的理由的理论是适度的。它确定了一个低的标准,也就是一种最基本的生活。人权提供道德的深度,而不是高度。它们同避免苦难和毁灭性的不公正相关联。第二,它发现在人类的生活中有许多苦难的源泉是不受人类控制的,譬如自然灾害,疾病和由于基因造成的不幸。第三,它发现从这些抽象的权利中衍生出来的具体的人权将是有关各个方面对一种基本的生活的威胁。完美的保障是不在考虑范围内的。最后,它并不是一种全面的道德或政治的理论。

(一):生命的基本的要求权

人类利益的核心在于免于人为的死亡,健康的破坏,或丧失能力。基本的生活的要求权包括消极的义务---不谋杀,除了自卫之外不使用暴力,不有意或无意地伤害他人。它包括对自由,以及免于谋杀,暴力和伤害的保障的要求权。因此它包括积极的义务,在人们需要保护自己免受谋杀和暴力的威胁时来帮助他们。在当今世界,这些保障和供应的义务往往由合法的政治机构的建立和融资来履行,无论在地区,国家还是在全世界的层面上。

但是生活不仅仅要求免于暴力和伤害。一个人的身体必须能够有最基本的机能,而维持身体的能力人们必须满足生理上对食品,水,睡眠,和居所的需要。人们通常可以通过工作来为自己挣得这些东西。但每个人都会经历某些不可能自给的阶段---通常来说,童年,疾病,失业,残疾和老年。人们在无法靠自给生存下去时有权利要求他人的扶助。

(二):生活的基本的要求权

一般的成年人是代理人,并且很重视继续承担代理的职责。他们评估、选择、商讨和计划。他们能够发现并借鉴现实的问题。他们为未来做计划并试着实现计划。评估、选择和变革的努力通常会影响一个人的性格。当一个人的生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选择和评估时,人们就能主宰生活了。代理权的发展,维持和行使需要身体的、社交的和政治的要求。生活和健康的要求受到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保护。社交的要求由受教育和结社的权利来保护。政治的要求由基本的自由权来保障。生活的要求权包括不受奴役的自由和不需他人同意对个人生命,时间或身体的使用。它同样包括自由做出一些最重要的抉择的权利,例如职业,婚姻,协会,运动,和信仰。它还包括作一个有道德的人的权利---参与社会关系的权利,去学习、思考、讨论、决定、反映、行动和接受责任的权利。综上所述,具体的自由主要是那些基本的权利,受到自由原则的保护来体现它们对于实现和行使代理权的重要性。生活的要求权从确立人们生活的方向的角度来讲是最强的,并且牵扯到占据人们很多时间的事物如工作、婚姻和孩子的养育。对于自由的要求权并不仅仅是对一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不干涉,它同样对保障一个人的自由的帮助的要求,和对创造并维持代理权可以发展并行使的社会条件的要求。

一个无限制的自由体系会导致暴力和损害,这样的体系不但不能帮助实现人们的根本利益反而会损害它们。解决的方法就是对自由的原则加以限制,其中的一些显然是从以上讨论的对暴力的限制中发展而来。在决定哪些自由应当保留哪些应当排除时需要问这些问题:特定的一种自由是否对我们作为人和代理人的地位至关重要,尊重和保障这些自由的代价会不会如此之高所以不值得保障这些自由。

对他人的扶助义务是自由的要求权中的特例。在防止过度的负担和严重的不公平的限制之内,可以号召人们来花费一定的时间和资源来保护和为他人提供供应品,以及来支持那些系统地,有效地提供这样的扶助的机构。

(三):对免于残酷或侮辱性的对待的要求权

残酷的一种简单形式就是对他人欠考虑地、愉快地施加痛苦。这种残酷的方式可以侮辱一个人因为它暗示了这个人没有感觉或者他的痛苦无关紧要。更为复杂的残酷的形式是有计划地通过暗示或者直接提出他是其他人认为低级的人来侮辱他人。奴隶制是侮辱性的,因为它这样对待奴隶就好像他们没有能力来主宰自己的生活。强奸是侮辱性的,因为它把一个人看成是不需要其同意就可以利用的性工具,或者因为在很多文化当中它会破坏社会公认的一个人的贞洁的操守。降级可能剥夺一个人的自尊和他人的尊重。免于残酷的对待的要求权阻止这些行为并要求个人和集体努力来保护人们免遭这些行为的迫害。残酷性的程度取决于正常看来一种行为有怎样的侮辱性,恶意的程度和行为有可能造成的伤害的程度。

(四):免于不公正的对待的要求权

人们总是和不公正紧密相连的,尤其是当不公平表现为某个人在集体企业中做的工作少于他应当做到的工作的形式。公正是一种美德,而对待他人时一定程度的公平是一种道德义务。但是,严重的不公平也是一个恰当的检验标准因为受到较少的不公平待遇和维持基本的生活是大致一致的。就本文来说我们考虑那些如此严重的不公正以致于它们可以看成是毁灭性。不公正的对待的程度取决于不公正的程度,不论是否有恶意,也不论不公正所能造成的损害的程度。免于不公正的对待的要求权就是要求免于遭受这种对待的自由和要求个人和集体努力来保护人们免于遭受这种对待。例如,政府有责任不使无罪的人入狱,对那些受控告的也要给与他们公正的审判。

(五):保护人们尊严的四个原则

UDCR讲到“所有人类的固有的尊严”并宣称“所有的人们生来都是自由的并享有同样的尊严和权利。他们被赋予思考的能力和良知”。我所提出的四项人权的基础就是对这些想法的诠释。当我们保护一个人的生活和代理权,以及避免他人采取侮辱性的和不公正的行为时,我们表示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所有的四项原则应当被看作是实现人类尊严的要求,是辨别一个人生活的价值并对其做出反应。相应的,我们可以将尊严和具有特殊价值的人们的特点(例如他们忍受痛苦的能力,他们的生活,他们的代理权,他们的意识和思考得能力,它们对于复杂的语言和符号体系的应用,他们的理性,他们的自主性,他们的社会感)联系起来。

(六):联系的观点

在将这种理论框架应用于经济和社会权利之前,我们应当认识到联系的观点重申了某些人权和重要性-包括经济和社会权利。Henry Shue首先采取联系的观点来维护生存的权利:

没有一个人可以完全地享受任何一种本应当被社会保护的权利,如果他或她缺乏健康和积极的生活的关键保障、任何形式的营养不良,或由于暴露在户外导致的发热,譬如造成严重的、无可挽回的大脑损伤的,将会明显地阻止人们行使任何一种需要清醒思考才能行使得权利 。

Shue 的观点:在不能有效地保障生存的权利之下没有权利可以被充分享有,可能有些夸大,因为它似乎在暗示这样的提议:没有国家能够先于确保生存权实行保障财产权的体制。另外,它对权利的充分享有的限制可能不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更多的指导,因为在这些国家权利的充分享有或实行是一个遥远的目标。

此外,了解经济和社会权利是怎样支持其他权利的对于了解它们的正当性和优先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对生存的保障,基本的医疗保健,基本的教育,在赤贫中的人们往往在考虑人权时被边缘化了。他们很难了解他们拥有哪些权利或者怎样才能保护这些权利,而他们的强烈的需要和在社会中的弱势使得他们难以通过社会和政治渠道来保护自身权利。如果人们能够成为这样的权利拥有者,可以有效地行使权利,能够从权利中获益,并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生存,基本的医疗和教育必须得到保障。


三: 经济和社会权利和通常对人权的观点相符吗?

另一在论证经济和社会权利和合理性之前的基础性工作是来考虑他们是否和通常意义上的人去概念相符。我认为是相符的因为他们为非常重要的人类的利益提供保障。

他们可以被阐述为权利,权利所有者拥有的要求权,权利和免疫性的规范;所涉及到的人们义务和职责的规范;具体到一种自由,保障或利益,权利所有者享有的范围和标准 。此外,他们能够通过立法和法院的裁决得以实行 。

有时人们会提出这样的反对意见:我们不能鉴别涉及到的人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让我们就获得食物的权利为例来讨论这一点。人们通常会对全世界通行的获得食物的权利这一概念感到困惑,因为这一概念的意义并不清晰。这是意味着人们有义务为世界上的饥饿的人们提供食物吗?正如Onora O’Neill所说,“要求每个人都有义务向每一个缺乏食物的人提供一部分食物或收入是荒谬的” 。

O’Neill 错误地假设一个人获得充足的食物的主要途径是其他所有人对他负有责任,而实际上支持这一权利需要各个方面的分工。在其他文章中我曾经建议采取有关人权问题的一种较复杂的观点,其内容包括(1)政府是对其居民的人权负有根本责任,具有尊重和支持他们的人权的义务。(2)政府具有尊重其他国家人民的权利的消极义务。(3)个人具有尊重国内和国外的人们的人权的消极的责任。(4)个人作为投票者和公民具有在本国推行人权的义务。(5)政府,国际组织和的人具有实现全世界的人权的后援的义务 。]如果人权能够广泛地以这种方式来认知和推行,它们会为缓解贫困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 将证明其合理性的理论构架应用于经济和社会权利

对生活的要求权在证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合理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没有安全的食物和水,生命和健康将受到威胁,严重的疾病和死亡都有可能发生。食物的充分程度和基本医疗保健与最基本的生活之间的联系直接而明确---而这一点并不适用于其他的人权。教育同样通过传授与健康有关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以工作来支持一个人的生活来促进人们生活中的基本利益的实现。
生活的要求权,发展和行使一个人的代理权的能力同样支持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重要性。发展和行使代理权需要有正常的头脑和身体,还有不同的选择和机会。食物的充分程度和基本医疗促进并保障身体和头脑的正常机能,而基本教育的可获得性促进对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各项选择的了解。在当今世界,缺乏受教育的机会通常(绝对地和相对地)限制人们更好地,有效地参与本国政治和经济生活 。

免于严重的不公正的对待的要求权支持经济和社会的权利。剥夺人口中的某些部分(农村人口,妇女,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权利和经济上的机会是非常不公平的。经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使人们免于这种不公平的待遇。

(二):义务的扶助体系会有作用吗?

如果人们参与自助,对家庭成员提供帮助和给与那些需要的人们以慈善救济,经济和社会权利也许是不必要的。这一建议暗示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在道义上具有权利要求生存、医疗保健和教育而不需要把这些要求权看作是衍生的权利或需要政治保障的权利。

自助和义务的相互协助的和谐的组合当然是受到鼓励的,但这样一种组合,如果被看作是对政治上贯彻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替代而不是补充的话,很难满足所有的需要帮助的和没有能力自助的人的要求。首先,某些人因为疾病、残疾、年幼或高龄无法自助。其次,某些人没有能够扶助他们的家庭,而贫困的人们往往来自低收入家庭,而这样的家庭只能为其成员提供有限的帮助。再次,能够给与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的慈善资助明显是有限的。同问题相比,慈善资助的规模有限,能力也有限。通常相对于需要,捐助者太少了。此外,对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的覆盖更可能是以点代面。这可能是因为暂时没有有力量的捐助者或者有能力的捐助者已经捐助了其他的事业。这种以点代面的情况John Stuart Mill注意到了,他评价“慈善通常做得过多或过少,在一个方面它滥用它的慷慨,而在另一方面他让人们忍受饥饿” 。

(三):所有的负担都是合理的吗?

很普遍的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反对意见是它们难以承担。通常声称经济和社会权利太繁重的人们会利用其他不受那么多争议的人权作为比较的标准,并表明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比其他的权利,譬如自由权利,更为繁重和昂贵。自由的权利,例如沟通,结社和行动的自由需要来自政府的尊重和保护,并且除非他们有安全和合理的过程权,人们没有办法得到对这些自由的适当的保障。自由的成本,包括法律成本和公正的判罚。一旦我们看到了这一点,自由的权利看起来成本高多了。为了提供有效的沟通,结社和行动的自由,社会仅仅对妨碍这些活动立法和从道义上谴责是不够的。有效的保障这些自由的体系会需要一个定义个人和财产权利并保护这些权利免受侵犯的法律框架,通过确保处理控诉的正常途径来维权。以法规,政策,法庭和监狱的形式来建立这种法律保障是非常昂贵的。

此外,我们不应当把经济和社会权利简单定义为提供给所有人这些权利保障的物品,对生存的担保将会变得无法忍受地昂贵。并且如果每个人都接受免费的供应的话,也会降低生产率。可行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体系将要求大多数人通过工作来养活自己和家人,只要他们被给与必要的机会,教育和基础设施。

政府执行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提供对其充分性的保证(或者“确定的渠道”),但要求政府来为大量的案例提供所需要的物品就是不必要的了。基本的医疗保健和教育可能是个特例因为很多人相信政府不论有没有能力支付都应当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和教育。

不接受和执行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国家仍然必须承担某些供给那些有需要的人们的成本。如果政府不为那些无法自助的人们提供食品、服装和寓所,家庭、朋友和社区就必须承担大部分的负担。仅仅在上个世纪政府资助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才在实质上开始承担供给有需要的人们的担子。同经济和社会权利有关的税收是对其他负担性的义务的部分替代,例如家庭和社区为失业、生病、残疾和老年的人们提供足够的照顾。决定是否执行经济和社会权利并不是决定是否承担沉重的负担,而是决定是否继续依赖于非官方的保障体系,而它们往往不能提供足够的扶助而且成本在家庭,朋友和社区中分摊不均。

一旦我们认识到自由的权利也需要很高的成本,而且就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的需求供给人们所需的物品的智能体系只是众多权利保障的很少一部分,这些体系是取代那些更地方化的方式来为需要的人提供保障时,保障自由权利的负担和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负担之间的差异看起来没有那么巨大了。

即使经济和社会权利带来的负担并不过度繁重,它们施加在个人身上是错误的。自由意志主义者反对经济和社会权利认为附加的税收是不能忍受的。例如Nozick说到“对劳动收入征税和强制劳动是一样的。” 这种观点是不堪一击的。首先,税收在用来缷下纳税人的道德义务时是可允许的,就像它用来支持那些政府组织的人道主义援助的体系,而这些体系可以比慈善机构更好地履行所有人都应当承担的扶助的义务 。第二,财产权永远不能与满足他人基本权利的要求相提并论。

(四):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是可行的吗?

我所提议的对全世界人权的可行性的检验是鉴于世界上的多数国家能够执行有问题的权利。可行性对基本的紧急和社会权利来说是一个挑战,因为一些国家如此贫穷、困扰和缺乏组织以至于无法有效地尊重和执行这些权利。这在那些低收入国家尤其明显(那些从人均收入来看在最低的四分之一的国家)。这些国家,如海地,印度和尼日利亚,每年的人均收入在500美元以下,平均的寿命略低于60岁,儿童免疫率接近60%,文盲率超过40%。

那些最贫穷的国家的能力和资源并不是适当的可行性的标准。例如家长的法律义务并不是根据最没有能力的家长来确定,而是我们应当看看大多数国家是否能够遵守,较为富裕的国家有没有资源和能力来执行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在第一个层次的国家显然是可以的。它们包括加拿大,丹麦,希腊,日本和新加坡。第二个层次的国家也是可以的。它们包括智利,匈牙利,墨西哥和波兰。这些国家的人均收入在5000美金左右,平均寿命73岁,婴儿的免疫率大概为95%,文盲率低于10% 。它们大部分都有来推动和保障基本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项目,尽管这些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往往不高。但在第三层次的国家又怎样呢?如果它们中的一些能够执行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行性的检验就可以通过了。这些国家包括巴西,中国,哥伦比亚,斐济,约旦和土耳其。这些国家的人均收入是1350美元,人均寿命是69岁,儿童免疫率约80%,文盲率低于20%。

这些国家中有很多已经建立了项目来消除饥饿,推动健康和提供教育,但这些项目往往缺乏资金,也不能覆盖所有的地区和人口。但看起来自少第三层次的国家有能力执行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因而,如果我们采用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万斯概念的话看起来可行性也可以达到。
如果所有适当的证明其合理性的检验都可以通过的话,这说明经济和社会权利在全世界都得到了论证。大多数国家可以执行它们,也不存在资源方面的借口来推迟执行。在那些确实无法执行的国家里,这些权利作为论证的国际标准存在,但他们的政府和人民无需执行因为能力有限。但这并不把这些权利看作是无关的,它们代表应当尽量和尽早实现的标准,而无法实现是值得遗憾的。另外,这些权利号召次级的和辅助的接收者来主动提供有意义的扶助。

国际经济和社会权利盟约仅仅表示了它对积极的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执行的名义的支持,它的承诺的条款要求批准国家“一步步地,独立地和通过国际协助和合作…根据其可用的资源的上限,有远景积极地实现在现有盟约中认定的权利” ,它将和经济和社会权利相联系的义务定义为尝试的义务---长期采取忠诚的努力来为国家各地的所有人民实现这些权利。这就允许国家仍然符合其法律上的义务尽管生存,最低的医疗保健和基础教育并不是所有的人们都可以享有。

更好的方式是运用在公民和政治盟约的第二条中相同的承诺的条款,也就是“尊重所有领土内的个人并确保所有人享有本盟约认定的权利。”附加的条款可以指出对确实无法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国家暂时可以被免除这项义务但仍负有尽量和尽早实现这些权利的义务。在此之外,富裕的国家帮助低收入国家实现基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义务应当被抽象地但明确地指出79 。

尽管经济和社会权利的相关条约号召积极的实行,执行这些条约的委员会试图通过引入附加的概念:做出忠诚的,可量化的努力来达到最低的标准,来处理这一方式的不足80 。

尝试的义务联系积极的实行的概念,同时允许尚未采取实质性行动来实行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国家声称他们正在充满希望的等待,声称他们已经做了所有能做的,暂时只能等待更多的资源出现。这为不作为提供了现成的理由。可能的一种对此的回应自然是去质疑这一说法的真实性:没有能力支持这些看似优先级较低的支出。另外一种方式是要求国家必须做些什么,必须做出可以衡量的努力。经济和社会权利可以通过增加义务来尽快满足那些可行的最低标准,同时努力在长期实现这些权利。这通常被描述为“最低的核心要求”。这类型的一种权利可以被看作是拥有两个目标。第一,最低目标,设定一个几乎所有国家都可以达到的水平并要求立刻达到这一水平。以食品为例,最低的核心可能是防止大面积饥荒的义务,而外层的核心是对所有人提供足够的食物。这就设立了一个更苛刻的目标,这一目标提供了权利的更为广泛的焦点,同时被尝试的义务所支持。

四:结论

生存的权利,基本的医疗保健,基础教育可以在多元框架下被辩护为真,这一框架从有关生活,生活,避免残酷的对待,避免严重的不公正的抽象标准开始。经济和社会权利并不是过繁重的负担,在适当的角度来看也是可行的。

赤贫违背了经济和社会权利,相应地产生了多方的高优先级的义务。我们五要有力的行动来实现全世界的经济和社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