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权的力量

作者:罗伯特D. 赫尔斯勒普 累计浏览:

一.
对于那些政治上的愤世嫉俗者来说,教育权是一个没有定势的概念;流淌着自由主义的残迹,而自由主义本身就应该被抛弃在智慧之路上。权利本身既无法保护权利持有人,也不能为他们赢得什么。守卫和培养人们的利益的,是力量(power),或者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控制力。平凡的世界就是这一点的具体证据。因此,仅仅从谁有权利和谁没有权利的角度来讨论教育的分配,简直就是扯淡。那些拥有这些权利的人常常无法获得教育,而那些没有这项权利的人却时常会获得教育的机会。因此,那些所谓的教育学家应该忘掉教育权的概念,以及其他的自由主义理想,转而用提供教育之机会的力量来分析教育的分配。

没有力量的教育权是空洞的,在这一点上我与那些愤世嫉俗者的看法是一致的,但是我不认为教育权是没有力量的。虽然愤世嫉俗者的确承认,从其作为给予那些没有力量的人以权力的惯例这一角度来说权利包含了权力,但他们坚持认为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联只是证明了他们的观点。权利本身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它们要在真实的世界中获得有效性就要依赖政府的权力,而政府的权力是外在于权利的。虽然我承认,权利可能会获得政府权力的支持,但是我相信,不管其他的权利如何,教育权包含了一种权力,而这仅仅是因为它就是这样一种权利。更具体而言就是:教育权在逻辑上暗含着所有作为该权利持有人和尊重者的道德行动者所拥有的权力。该权利所承载的权力是一种控制力,是这些作为权力持有者和尊重者的道德行动者彼此控制所必要的。

为了维护这一论题,我一开始要分析教育权,着眼于在其结构之内找到其所包含的力量。我接下来要回答来自政治的愤世嫉俗者和社群主义者的可能的异议。对我的回应的回击将会是,教育权是组织政府权力和确定一些公民义务和公共利益之要素的一个原则。


根据通常的理解,提到教育权就是指存在合理要求之基础的教育。与其他权利一样,教育权包含了一种“三合一”的关系。一个是权利的持有者,也就是做出某一合理要求的主体。另一个是权利的尊重者,他可能是该要求针对的合理对象。第三个则是证实一项要求之合理性基础的教育。

虽然权利的持有者往往会知道他们享有这项权利,但是从逻辑上来说他们不必然知道此权利。婴幼儿和那些严重智障的人可能被说成是也享有权利,有时候人类以外的动物也会被认为拥有权利,但是,这些持有人都无法意识到他们拥有权利。那些无法知道自己的权利持有者的地位的人,甚至在他们有理由主张权利的时候都无法实现,无论这种主张合理与否。如果像人类以外的动物一样无法知道自己被赋予的权利,他们通常就必需依赖某种支持者,帮助他们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如同人类大多数的婴幼儿一样,由于未发育成熟而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他们通常需要依赖权利提倡者或者监护人,直到长大成人有了权利意识之后 。即便一个人意识到了他/她作为一项权利持有者的地位,他/她也不一定会去主张或者践行这一权利。一些拥有选举权的人从来都没有行使过这一权利,许多主张这一权利的人也从来都没有遵照行事。还有一些人则可能会出于利他的动机而放弃他们的生命权。简而言之,有意识的权利持有人会自由地主张和利用这一权利。坦白地说,权利的持有人可能是一个自发的行动者,也可能是一个自由行事而有认知的行动者。

那些以权利为基础的主张所指的对象,可能会被合理地认为主要是那些现在能够尊重权利的那些人,也就是那些能够学习这一权利并能就此自由行事的人。权利的尊重者不一定现在要被告知这一权利,但他必需具备得知这一权利的能力。我们从来都没有把人类以外的动物看作权利的尊重者,甚至是动物权利的尊重者;但是我们可能把对某一权利无知的人类看作是权利的尊重者。因为人类以外的动物基本上是无法获知权利的,他们主要是没有就此采取行动的能力。但是目前对权利无知的人类,基本上是能够就此采取行动的。而且,一项权利的尊重者必需能够自由地考虑这一权利。我们认为,权利的尊重者应当就其是否根据别人的权利行事而负责,只有在他们能够自由行动的情况下,我们才认为他们对自己的行动是负有责任的。那么,由于一项权利的尊重者从逻辑上说能够有意识地、自由地就该权利采取行动,那么从逻辑上说他们就是自发性的行动者。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当权利的持有者是自发性的行动者时,他们及作为个人的权利尊重者就是知道道义的人(moral agent)。根据这一术语的通常涵义,一种道义性的行动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自发性行动,也就是说,接受者和主动者都有一个自发性的行动者。知道道义的人要么是道义行动的主动者,要么是它的接受者。

当一个权利持有者主张这一权利时,他/她希望相关的权利尊重者不去干涉他/她就实现这一权利所指的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这是合理的。权利持有者相信他/她有理由主张权利,对一个目标的合理主张足以构成要求这一主张所针对的相对方不予干涉的理由。即便是一项权利的持有者没有明确主张这一权利,倘若有理由提出合理的主张,那么对他/她利用这一权利进行干涉也是很糟糕的。 权利的尊重者进行干预,可能会因为一些条件而变得无可指责,但这种干预仍然不是好事。而且,当一个权利持有者明确表达了对这一权利的主张,他/她可能会有合理的理由期待从权利尊重者处获得协助。因此,儿童可能会期望在享受生命权、健康权和教育权的时候获得帮助;残疾人也可能在利用他们移动的权利的时候期望获得协助。虽然每一项合理的权利主张都应当不予以干涉,但是协助却未必。因此,如有人提出主张,既要求别人协助,又要求不予干涉,这一主张就必需把重头放在寻求协助的合理性上,然后再考虑不干涉的问题。

一项权利主张所针对的对象,并不必然要求这项主张所包含的内容譬如要求不干涉或者要求提供援助是合理的。所谓的权利持有者和尊重者之间的论争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解决,其中人们最为熟悉的有对话、仲裁、诉讼和立法。

任何自发性的行动者主张自己的受教育权都是存在着合理性基础的,这个看法是毫无疑问正确的。可能有人会说,自发性的行动有这么几个主要的特征:目的性、自发性(知识和自由)和评估性。一种自发性的行为必然是带有目的性的,也是有意识的和自由的;但是行动的目的可能是多变的,但却不必然会经过行动者的任何评估。但是,对于一个自发性的行动者来说,带有经过评估目的的行动,从逻辑上而言要比不带有评估过目的的行动来得更为重要。虽然一些人现在就是带有目的性的,自发的和经过评估的,但是很多人可能未来才会这样。要变成正在进行时的自发性行动者,那些未来的行动者就必须学习必要的知识、技能和态度,以便能够在他们的行动中实现目的性,自发性和进行评估。教育是否会让一个未来的自发行动者变成现实的自发行动者,这里暂且不谈。认识到只有一些教育能够把未来的自发行动者转变为现实的自发行动者,这就足够了。所以,只要人们是未来的自发行动者,他们就有权享受教育,因为他们必需通过接受教育利变为现实的自发行动者。无论是还在摇篮里的婴儿,还是面临着职业选择的青年人,或是在担忧退休之后能否掌控自己生活的老年人,都享受这项权利。当未来的自发行动者尚未成熟或者缺乏政治上的话语权,他们就必须依靠一个支持者来表达他们对教育权的主张。除了呼吁主张的针对方不要干预之外,他们的主张更多的是要求相对方提供协助。

由于自发行动者作为自发行动者知道、思考和评价自己行动的目的,由此就会尊重“非矛盾定律”和其他理性规则,所以他们是理性的人。如果自发的行动者倾向于思考自发的行动者的涵义和如何成为一个自发的行动者,那么每一个这样的自发行动者都会同意,不仅他/她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而且每一个其他的自发行动者也享有这项权利。由此,一个在概念上堪称完美的世界里,根本不需要任何自发的行动者去主张自己的教育权。同道的自发行动者会认可彼此的教育需求,并通过相互的不干预和协助来相互满足。但是,在我们所生活的实际上远非完美的世界里,自发的行动者常常并不理解和欣赏他们作为自发的行动者所具有的特性和他们对教育的需求。因此,对教育权的主张是所谓的自发的行动者的真实世界的一部分。

这样的主张常常会因为各种不同的原因而备受争议。提出要求者实际上是一个自发的行动者的说法,很可能受到来自权利尊重者的挑战。权利所宣称的教育的适当性也可能遭到质问。主张所呼吁的协助也可能存在争议。自发的行动的性质不一定能被尊重者完全理解,后者是不完美的自发的行动者。但是一项针对教育权的主张是否得到支持和接受,都要求那些主张的对象来接受和评估它。换言之,当一个道德的行动者就教育权提出主张,他/她要求相对的道德行动者与之就他/她的主张的合理性进行一番理论。当然,他们可能根本不会接受邀约。他们可能认为提出要求者是虚假的,或者主张本身明显缺乏理由,或者是以缺乏理性的方式做出的,由此而对这一邀约嗤之以鼻。但是,在这一点上,主张所针对的相对方是自发的行动者,从逻辑上而言他们必须认识到这是与自己有关的,并由此认识到他们必须就此做出回应,要么接受邀约,要么拒绝之。如果他们不接受邀约,他们与权利主张者可能就没有另外的接触机会了。另一方面,权利主张者可能会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来寻求救济。如果一项主张的相对方接受了邀约,但最终发现这一主张缺乏理由,他们就会不再对一个可能的教育权持有者做出回应。但是如果他们发现主张是有道理的,他们必须进一步做出回应,要么同意不干涉,要么提供协商好的协助。

大家一般都认可存在不同类型的力量:有形力量的行使(比如,喷气式发动机的能量),智力(例如,推理的力量),一个特殊的法定权利(如,律师的能量)以及控制其他人之行为的能力。在给出的这些类型中,对于当下之问题尤为重要,就是最后一个。能够控制其他人,是政客所梦想的权力。而且,教育权的确包含了这一能力。因为一个被推定的权利持有者主张教育权,其实是向有意向的权利尊重者发出邀约,请求其考察这一主张。在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控制了这些尊重者,因为尊重者作为自发的行动者有责任就这一邀约做出回应。享有了教育权也是控制了尊重者,因为尊重者必须同意不干涉并偶尔提供一下协助。但是教育权除了具有让道德行动者享受权利的能力之外,还包含了力量。这一点要么是通过简单的主张,或者是公开的承认,强调他们作为道德行动者的特性来控制尊重者的行为。在对权利主张者的回应中,有意向的尊重者设定问题,目标,理由和其他质询的要素,主张者作为道德的行动者,要就此做出回答。换言之,通过与主张者就其所主张的教育权进行理性的探讨,权利的尊重者也有能力控制其他的道德行动者。由此,教育权所包含的力量既不是简单的,排他的,片面的,也不是静态的。而是复杂的,分散的,相互的和动态的,随着作为道德行动者的各方为评估一项权利主张而持续地相互接触,这一权利包含了所有各方都享有的不同的能力。

道德行动者主张教育权或者检验针对这一权利的主张是对其他道德行动者的控制,这一说法并不意味着他们由此就能夺走后者的自由并由此剥夺他们作为道德行动者的地位。虽然尊重者在逻辑上必须对主张做出回应,权利持有者必须对对方的拒绝做出反应,然而,在回应的过程中,有意向的尊重者和被推定的持有者都没有违反他们作为自发性行动者的品性做出决定;他们是按照自发性行动者应有的方式做出回应,也就是按照一个尊重理性、认可教育对于所有自发性行动者的价值的方式。与自发性行动者无关的东西不会影响他们做决策。

我觉得政客们对我就教育权的分析意见有所保留,但是我也认为他们会把这些保留弃置一边并宣称,我的分析并没有削弱他们所持的“在现实世界里教育本身是没有力量的”这一看法。实际上,政治社会的成员——政客们总是根据他们所感知的利益,而非根据对什么是一个道德的、自发的或者理性的行动者的理解来主张和行事。因此,当人们对教育权进行主张时,他们是根据他们各自喜好的利益来采取行动。当人们面对针对教育权提出来的主张时,他们会根据对他们而言什么是个别的好处来做出回应。由此,当一个权利主张者与他/她的听众之间存在冲突性的利益时,只有在他/她拥有获得这一权利的力量的情况下才会获得所主张的教育权;听众则只有在他们有这个力量否决此主张的情况下才会这么做。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足够的力量,他们可能就会试图达成妥协。如果无法达成妥协,那么他们极有可能让僵局持续下去,等待任何一方出现优势。

虽然这个说法迎合了政治经验中出现的一些因素,但也忽略了另一些因素。首先,在一个现实的政治社会中那种原始的力量不太容易被接受。一般而言,人们很少会用语言或者行动来承认权力应当是商品分配的决定因素。我们都同意权力本身就能获得商品,我们也都知道,没有权力就无法获得商品。但是没有人会准备放弃能够带来利益的权利。政治社会的成员所渴望和进行革命为之奋斗的东西,是有益的、正当的力量,也就是服务于好的和正确的事物所具有的力量。

由于政治犬儒主义忽略了这一点,即现实政治社会中的成员想要的是服务于好的和正确的事物的权力,它也未能看到其他的东西,即现实政治社会中的成员必须有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决定了权力运用的价值和正确性。政治犬儒主义当然无法提供这种原则。虽然原则上政治犬儒主义喜好利益和权力,但它并不将之视为规范性的教义。它不会说利益是好的,更不用说觉得有优劣之分了,它也不会说权力是好的。简而言之,理论上,那些声称是描述性而非规范性的东西,对于他们而言仅仅是事实上的原则而已。(which purports to be descriptive rather than normative, appeals to these not as normative but as mere factual principles. )

我建议,教育权的概念性结构应该包含在现实的政治社会中判断好与正确权力的原则。根据这一结构,教育权的持有者和尊重者都是道德的行动者,他们是自发性交互作用的作用者和接受者。在这一点上,现实政治社会中的成员也可能被理解为道德的行动者。他们当然会彼此直接或间接地相互作用;他们容易利用知识和自由来行动和评价自己的行动。自发性行动的主要特征——目的性、自发性和评价性——是评价其他事物对于自发性力量价值的基本尺度。从这些基本的价值而言,教育是自发性力量的非常好的一种形式;在缺乏任何更为重要的因素的情况下,任何自发地帮助一个自发性行动者满足教育需求的行动都是权利。因此,现实政治社会中自发的行动者认为需要通过主张和捍卫教育权来对社会其他的自发行动者施加控制,这个看法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后者在质询其主张之后,通过接受或者否定来控制前者,这在道德上也是可以接受的。现实政治社会中的成员当然不是完美的、完全的自发行动者;现实的政治社会从来也没有为自发的行为而完美地组织起来过。因此,即便现实政治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接受将教育权作为一个规范性的原则,他们也不会一直照此行事;他们也不能一直按照应然的状态来行事。即便真如此,为了接受这些原则,当他们准备好要有意、自由地照此做的时候,他们将决定在他们所处的社会中至少一部分权力该如何正确行使。

在试图推翻政治犬儒主义立场的时候,我把自己置身于来自另一个方向的攻击之中。近几年,社群主义者总是指出,自由主义对于权利问题的着重点,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都在于削弱政治社会的力量。如果围绕着保护和塑造个人权利而组织政治社会,那么政治社会中的成员就不会再担心公共利益和公民责任,美国和世界其他地方围绕权利问题而出现的貌似永无休止的争吵会让针对公共政策的讨论变成一场欺骗。因此,很有可能有人会声称,我用教育权的概念性结构来作为至少是有一些益处的、正当的权力的建议只会把事情弄得更糟。所以可能会有人认为,这项建议会引起一种无休止地纠缠于公民的各种权利的主张而忽略公共利益和公民责任的看法。

从我的角度而言,我觉得这种指责把问题简单化了。首先,作为道德行动者有权为权利之主张进行争辩,政治社会中的成员以斗嘴、口角、拖延、威吓或其他方式参与到腐败的讨论之中时,并没有道德上的制裁机制来约束他们。他们只有在参与到真正的公共讨论中才会有道德上的谴责机制,这种公共讨论,尊重透明性、一致性、证据和其他理性规则是最为重要的。

其次,我的建议非但没有排斥公民责任的问题,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包含了这一问题的。我坚持认为,教育权的主张者和尊重者在道德上都必须彼此做出回应。而且,这一权利的尊重者必须对主张者利用这一权利保持不干涉的态度,并且还要偶尔地向主张者伸出援助之手。再进一步,教育权的享有者可能会有责任就他们享受其权利所受到的帮助而回报社会,可能会承诺帮助改善那些培养道德行动者的主要特性的社会条件。所以,远不是“权利至上、责任靠边”的问题,教育权是考虑到了巨大的公民责任的。

最后,对教育权的最为真挚的渴望决不会排斥对公共利益的热切关注。当然,公共利益不仅仅是保护和维护作为国家成员的个体自发行动者的权利;公共利益和这些权利并不是水火不容。事实上,国家公共利益的观念是要在一国范围内保护和培养道德行动者的主要特征的条件。一个有利于培养道德行动者的气候是这些条件中的一个,而且与教育权相一致,这一看法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