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制度

作者:孙薇薇 累计浏览:

论信用制度
--从新制度经济分析现今信用制度改革和创新

摘要:我国GDP的增长带来了经济发展空间的问题,而现今的信用制度体系的中存在的问题却发起了挑战。在分析信用制度现状和问题后,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试图从几个方面解决信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关键字:制度经济学 信用制度 法制 产权 契约

在今天中国GDP持续增长9%以上的良好势头下,我们对我们的经济、金融和法律的发展也抱有极大的希望和信心。但在这种高速发展的时刻,中国的困难和问题是不是很多,是否还有继续上升的空间,这都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也是我们所忧虑的,更是我们急待解决。

作为中财的一名大学生,似乎学校的特殊熏陶让我们尤其的关心有关金融和经济方面的现象。虽然身为一个学习法律的大学生,但是,法律和经济、金融的一些共同关注的问题,也能激发起我们学习的兴趣。

作为一个法律人,对我们最起码的道德约束就是诚实守信,对于现代商业经济,无疑诚信也是首当其冲的。那么对于金融制度呢?

在北京举行的“2006中国信用高峰论坛——第二届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交流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消费研究室主任陈新年表示,如果没有信用制度,我国GDP将损失10%-20%。

其中陈新年先生所指的损失,主要源于由于信用缺失导致的无效成本。诚信是构成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基础。在一个诚信的社会,人人以诚信为上,信誉是最好的担保,市场交易成本乃至整个社会运行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反之,在一个不诚信的社会,人们互相猜忌,彼此带着提防之心,市场交易成本乃至整个社会运行成本就会大大提高。

我国目前就面临着这样的困惑。在世界发达国家,商业贸易的90%采用信用方式进行,只有不到10%的贸易采用现汇结算,而我国信用交易方式仅占交易总额的20%左右。而且,违约问题严重。《中国税务报》披露的200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40亿份,履约率只有50%。全国每年由于缺乏诚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可谓触目惊心。

关于这样的数据还很多,但是,我认为从信用制度的混乱之根源和影响事由分析可能会说明一些问题。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我国曾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 ,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和生产方式往往以自我为中心 ,经济组织之间没有信用关系。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 ,家庭作坊的经济模式把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更多的限制在非信用领域。同时在封建社会 ,强调的是以封建君主利益为中心的所谓的整体利益 ,实行以远近亲疏的宗法制度。虽然封建君主们也标榜奉行儒家所倡导的守信于民的价值关 ,但专制皇权是不可能真正守信于民的。拥有无上权力的君主是不会通过制定诚信法律规范和信用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的。同时强调忠君爱国 ,重视国家的整体利益 ,忽视个体生命价值等 ,在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制度 ,也制约了契约诚信观的形成和发展。而在建国以后 ,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形成了"大一统 "的局面 ,政府成为计划经济形势下的经济主体。政府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 ;分配与交换也是由政府根据计划 ,通过行政命令在国家的企业之间进行调拨配置。企业和个人的对外交往不是自主的 ,不是交换式的。政府对企业进行直接的经营管理 ,政府对每个劳动者进行直接产品分配。在这种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下 ,人们根本没有多余的货币需求 ,更谈不上对信用的需求了。信用观念和信用文化的建设在这一时期也由于经济交往的局限而停滞不前 ,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

(二)法制与信用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是契约经济,也是法律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信用基础的保障。虽然建国以来,我国在法律保障方面作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从整体上看 ,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保障不力仍然是整顿和建立社会信用秩序中碰到的极为棘手而又急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制建设滞后主要表现为 : 1、立法上不够完备。现在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2、没有制定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守信用者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失信者未受到严厉的制裁 ;守信失利 ,失信得利 ,造成"劣币驱逐良币 "的现象发生了。在案件审理上存在地方干预、行政干预的问题。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受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影响 ,在司法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损害债权人的利益。3、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 ,案件执行率低。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最高维护者 ,处理违约赖帐行为显得苍白无力。债权人为追索到期债务 ,诉讼保全追索清偿 ,成本费用越来越高 ,但即使胜诉 ,真正裁决执行的却很少 ,使债权人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三)产权制度的制约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经济交易的实质就是产权交换。明确的所有权制度和公平合理的交换是市场游戏运行的前提 ,没有所有权 ,就不可能有交换 ,也就不会有信用交易和信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长期以来 ,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制 ,这种制度下的信用制度 ,除了居民与国家银行之间的存储关系外 ,几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信用关系 ,因为几乎所有的市场信用形式都是在公有产权结构的框架下以"公对公 "的形式实现的。虽然产权界定在理念上是明确的 ,即"人人都是所有者 ". 但是. 在实际中根本无法具体落实 ,反而造成"人人都不是所有者 "的局面。目前 ,一方面 ,原有的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与产权界定尚未完成 ;另一方面 ,一些新发展起来的非国有制企业 ,已经开始出现产权不明的现象 ,纠纷不断增加。"无恒产者无恒心 ,无恒心者无信用 ",我国的三角债问题和不良信贷资产节节攀升 ,这与政企不分 ,权债不明的产权制度本身是息息相关的。如果现行产权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改善 ,那么就无法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

(四)信用机制的不完善

中国传统的诚信观是在长期的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伦理关系调节 ,无需诚信机制的调节。但目前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以及加入 W TO全面介入国际竞争的情势下 ,中国缺少系统的信用机制问题就凸显出来了。西方由于长期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逐渐形成了较为严密而完善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和制度。在美国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社会安全卡。上面记录着个人的信用信息 ,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查询 ,任何不良记录都会威胁当事人的生存。在英国 ,"诚信纳税 "是诚信观的一个重要体现 ,但严格的法律约束、完善的信用机制却是英国人"诚信纳税 "的最可靠保证。这种较完备的制度和体制的保障 ,使诚信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一个人是否能够确立诚信的观念 ,教育当然很重要 ,但制度的完善更关键 ,如果一个制度环境默许甚至纵容了一个人的不诚信 ,或者没有给不诚信给予相应的惩罚 ,那么这个人就可能很快抛弃他所接受的诚信教育。相反 ,如果他看到或者尝到不诚信带来的可能终生都消化不了的苦果 ,他就会对诚信问题倍加的警觉。因此 ,建立诚信机制是打造诚信社会的当务之急。

对于,信用制度的研究有很多,但是,近年来我新接触的制度经济理论给了我关于信用制度的建设和创新一些提示和启发。

首先,积极发挥国家在信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由于中国市场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政府拥有绝对的政治力量对比优势,而且还拥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力,能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在不同程度上约束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这为市场信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在市场信用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以制度供给者的身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手段实施制度供给,解决制度短缺,并凭借其强制力以及通过税收等手段克服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和“搭便车”现象。当前,要有效地发挥政府在信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一是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民主政治。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民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信用制度。在现代民主制度中,具有契约性质的法律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了界定,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任意干预,同时又明确双方是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在这种社会政治秩序中,守法与权利实际上就是一种信用关系。二是必须强化政府诚信形象。现代经济理论认为,政府行为和决策并非都是崇高的,其动机也非必然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政府存在着滥用权力和腐败的可能。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活动的监管者,政府必须树立信守契约的诚信形象。三是推动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化发展,发挥政府在信用管理上的指导、规范和监督作用。

其次,加强市场信用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学习。“制度安排选择集合受到社会科学知识储备的束缚。即使政府有心建立新制度安排以使制度从不均衡恢复到均衡,但由于社会科学知识不足,政府也可能不能建立一个正确的制度安排。”(注)在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场信用制度的理论研究,特别是明确市场信用制度的调整对象、方法、体系等基本制度和规范,创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信用制度理论,对于我国摆脱低效率状况,自觉地进行信用制度创新,至关重要。由于特殊的历史进程,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法律制度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主体的往来主要由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调节,无所谓市场信用问题;加上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贫乏,这一切决定了我们无法更多地借助于传统,而只能更多地借助学习手段,在信用立法、信用中介机构的培育、资信评估、采信和开放信息市场等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在实践中进行理论创新。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社会科学的进步能改进人心的有界理性,因而不仅能提高个人管理现行制度安排的能力,而且还能提高他领会和创造新制度安排的能力。”(注)因而,现阶段我们必须把市场信用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创新作为信用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前提。

再次,深化体制改革,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健全利益约束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需要法律和制度作保障。我国在加强法制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法律对市场信用体系的运行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现有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在司法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存在地方干预、行政干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实际上形成了对违约者利益的反向维护,鼓励更多的违约失信行为。因而要建立信用社会必须法制先行。为此,必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保护民营企业财产,培育市场信用的微观主体;必须加强和健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个人信用及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等诸方面的立法,尽快设立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失信行为的法律边界和法律后果;必须纠正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现象,严厉打击徇情枉法、贪赃枉法行为,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总之,必须依靠法律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为市场信用制度建立必要的利益约束机制。

第四,培育和弘扬契约精神。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各种关系,如供求关系、买卖关系、竞争关系等都是某种“契约”关系。市场主体信守契约和各种市场规则,是健康的市场对市场主体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市场发挥其作用的基本前提。人们对市场活动中契约的认可与遵守状况直接反映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完备程度。在现代社会里,契约精神主要是指平等、理性、尊重个体和共同体(社团、政党、民族、国家等)的权益、对“游戏规则”的尊重等。契约弘扬着人的主体品格、权利意识、自治精神。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合理关系,主体社会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契约存在的必要的社会基础。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大国,如果没有一个人们广泛认同的契约观念和契约精神,要维系社会信用秩序和市场秩序,是难以想象的。

最后,降低信用制度改革创新的成本作为一个重要环节。契约信用作为一种契约性制度安排,具有经济性、自发性和自愿性的特点。因而,在进行信用制度创新时,一是要挖掘中国传统信用资源。中国历来有礼仪之邦、文明古国之美誉。千百年来,“民无信而不立”、“人而不信,不知其可也”、“言必信,行必果”等信用观念深入人心,挖掘传统信用资源对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市场信用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二是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发挥意识形态的积极作用。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意识形态是一种人力资本,通过价值观、态度、观念等,影响人们对制度安排的判断、理解和支持。

结语:

制度经济学是我去天则经济研究所实习是所接触的一个新的理论,它独特的视角和新的观点都能解决现今的一些发展问题。由于本人是学习法律的学生,对经济和金融研究不深,但是得到了天则所专家和朋友的帮助,得以完成此篇文章。

从制度经济学到信用制度,面对这国内经济的高速增长,我们提出问题的同时尝试解决问题,中国的道路会越走越快。

参考书目:
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财富是怎样产生的》陈志武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证券报》

04法学二班
孙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