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权状况研究

作者:程炼 累计浏览:

1. 引言

健康权(right to health)是得到国际社会与中国政府承认的一项重要人权。它的实现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制度的设置。本项研究的目标是对中国人民享有健康权利的状况进行考察。

1.1 健康权的含义及其复杂性

尽管健康权随着世界卫生组织的成立已经被许多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所确认,但是它却并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标准定义。世界卫生组织章程将健康定义为“完全的生理上的,心理上的和社会交往上的完美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身体虚弱(a state of complete physical, mental and social well-being and not merely the absence of disease or infirmity)”。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健康权被定义为“享受可达到的最高生理和心理健康的权利(the right of everyone to the enjoyment of the highest attainable standard of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这一定义显得过于宽泛,因为“可达到的最高生理和心理健康”取决于个人生理和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其中许多都不是政府可以控制的。所以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委员会在对此条款的解释当中(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2000)提出“不应将健康权理解为保持健康的权利(The right to health is not to be understood as a right to be healthy)”,而应该是“享受各种对于实现最高可能达到的健康标准所必需的设施、物品、服务和条件的权利(a right to the enjoyment of a variety of facilities, goods, services and conditions necessary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highest attainable standard of health)”,并且提出了下列四个具体标准:

(1) 充足性(Availability),指公共卫生设施、医疗物品、服务等的数量能够满足社会需要;
(2) 可及性(Accessibility),指人们必须能够无歧视地获得上述物品与服务;
(3) 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卫生保健与医疗服务应该符合医疗道德与社会规范;
(4) 高质量(Quality),即上述卫生医疗物品与服务应该达到最低限度的科学与医学上的质量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解释并未为各国给出统一的健康权指标,而是指出在运用上述标准时要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这种做法考虑到了世界各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这一客观事实,但是也引发了另一个方面的质疑: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健康权是否应该具有一个世界统一的最低标准,或者,采用相对性的标准是否会使某些国家的政府以经济发展水平低为借口逃避履行保护健康权的职责?

另一种具有启发意义的定义是将健康权划分为两个部分:获得卫生保健的权利(a right to health care)和获得健康条件的权利(a right to healthy conditions)(Fuenzalida-Puelma and Scholle Connor, 1989)。这一定义将健康权进一步具体化了,从而政府在维护健康权利上的责任也细化为针对公民个体的医疗保健提供和针对大众的公共卫生条件保障。更具体地,政府在保护健康权方面的职责可以分解为四个部分:

(1) 公共卫生,包括饮用水与食品的安全性、公共卫生环境、传染病与地方性疾病的控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理机制等;
(2) 初级卫生保健,包括健康知识的有效获取,常见病和伤残的恰当处理等;
(3) 基本医疗服务,指在一定条件下,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卫生服务能力和大多数人的卫生服务需要,保证向全体居民提供的医疗服务;
(4) 特殊群体的保健与医疗服务,这一特殊群体包括妇女、婴幼儿、老年人、残疾人等。

但是上述定义仍然没有能够给出健康权的清晰边界。例如,整容手术是否包含在公民应享有的卫生保健权利当中?政府应该提供何种公共卫生条件才能够保证公民的心理健康?这些问题部分地来自于“健康”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性,部分来自于人类社会结构的复杂性。

健康权与其他基本人权之间的复杂关系也加剧了这一困难。健康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在于它直接影响到其他社会经济权利的享受。另一方面,健康权的享有又受制于其他基本人权的实现状况。当健康权与其他基本人权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时,对健康权的保护就可能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例如,政府是否应该禁止公民从事某些可能损害他/她自身健康的活动(如吸烟或酗酒),或者强制公民从事某些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活动(如做保健操)?抽象地提出这些问题很可能会得到否定的答案,但是实际上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上述现象都以不那么极端的形式存在,而且被人们所普遍接受并在维护他们的身体健康方面获得了积极的效果。健康权与其他经济社会权利冲突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在“健康与发展”或者“现在与未来”之间的权衡,这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体现得尤为明显。以完全牺牲人民的健康为代价谋求经济发展显然是不负责任的做法,而且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另一方面,把所有资源都投入到健康领域也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但是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比例该如何划分则存在着很大争议。通常发达国家会更重视健康,而发展中国家则把经济发展放在更高的位置,这也是导致两者在人权标准问题上发生分歧的原因之一。

关于上面围绕健康权的种种争论,人们不仅现在没有,将来也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所有这些复杂因素都增加了健康权状况评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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