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确立与经济刑法重构

主讲人简介: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中文系、北京大学法律系

著作

发表了大量法学论文和十多本法学著作,主要有《定罪量刑指南》、《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概论》、《变革时代的法律秩序》、《知识产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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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

[第496期]

市场经济的确立与经济刑法重构

时 间: 2014-03-14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陈有西

主持人: 张曙光

评议人: 徐昕 杨俊锋 盛洪 李树然

版权所有: 天则经济研究所,转载须注明出处。

综述

 

陈律师以本人经办的案件为例来介绍,揭示了民营经济的生存困境,以及私营企业家动辄入罪的险境,系统梳理了经济刑法涉及的种种问题,列出了经济刑法可以重构的内容:所有制歧视罪名的合并、市场流通罪名的放开、经济刑法罪名的简化并轨、市场程序罪的合并。最后提出了立法修订建议,具体涉及解放思想,引入宪政思维,启动司法改革,提高人大素质,倾听企业家的声音,设立国家司法改革研究院等。

徐昕教授强调了律师的作用,司法改革是法治改革的核心,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关键,司法独立的关键是要协调好党与司法的关系,司法独立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他强调了八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目前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源于“严打”政策。第二,关于经济犯罪,刑法中存在一种非平等的保护。第三,在经济刑法领域乃至整个刑法领域存在“口袋罪”的问题。 第四,民事纠纷或行政处罚的刑事解决。第五,民事纠纷的刑事化。第六,经济刑法既存在过严的现象,也有过轻的问题。第七,经济犯罪涉及死刑问题。死刑应考虑废除,中短期应减少死刑罪名,财产类犯罪的死刑首先要废除。第八,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的流氓罪中分列出来,延续了流氓罪的定义不清、内容宽泛、适用混乱的缺陷。就法理而言,寻衅滋事罪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冲击。”

杨俊锋副教授首先解释了为什么外部环境和立法本身体两个角度解释了为何民营企业老是成为受害者的原因:第一,根深蒂固的对私或者私企的敌视的观念原因。第二,社会的原因,就是打民营企业有利可图,就像打土豪一样。第三,体制原因。第四立法本身的问题。他强调了“现在刑法的修改,具体的刑法技术当然很重要,但是我们从宪法基本原则反思,可能也是非常重要的。”

天则所项目研究员李树然指出中国政府的行政权力过大导致司法不能独立,而中国民营企业家犯罪领域基本上都是集中在经济金融领域。如果中国民营企业家要发展,首先要放开金融管制,第二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

盛洪教授首先指出法律体系没有跟上市场经济的框架原因有二:“一个是所谓的计划经济的惯性,二是,“垄断国企和行政官员的利益集团”维护集团利益需要一套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的制度。这些年不仅没有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以适应市场经济,其实很多法律偏离市场经济更远,比如像《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改以后,更进一步地剥夺了农民土地权利。”所以,他认为我们现在要梳理刑法中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刑法条款,同时要注意我们国家的宪政结构。目前这种宪政结构形成的立法体系,实际上是缺乏正当性的,也就是说所谓立法机关本来没有主导性。

冯兴元教授指出,很多冤家错案都是两个原因造成的,一个是权大于法,第二个法本身有问题。同时他强调了,“重构经济刑法需要回到哈耶克的原则,即法律下的自由原则,这也是自由社会需要的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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