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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公权经典案例研讨会”会议综述

天则经济研究所 2011-12-05 累计浏览

 

20111115,产权与公权经典案例研讨会在京举行。此次研讨会以“凯奇莱与西勘院纠纷案”为案例,此案例是产权与公权问题的经典案例。
 
案件的主要经过如下:
 
2003825,凯奇莱与西勘院签订合作勘察合同书。
 
200310月,省政府推出了关于煤炭资源归属问题的21号文。
 
20053月,根据西勘院的要求,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交付全部合同价款1200万元,三天以后西勘院说跟21号会议纪要不符合,将1200万元退回来。
 
20051012双方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意见,双方法定代表人在文件上签字确认。
 
2005818,陕西省发改委以(2005740号文件将项目配制给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在20066月份才成立。
 
2005118,省国土厅出具200565号文,其中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描述,经审查认为双方承诺意愿,愿意承担身份,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察,同时双方同意继续履行2003825号签订的合作勘察,并且将探矿权转入合资公司进行后期开发。
 
2006412,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合同。
 
20065月,凯奇莱以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为案由将西勘院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告知省国土厅。
 
20061019,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胜诉。
 
2010119,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虚假注册资金为由对凯奇莱工商罚款5万元。
 
2011315,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凯奇莱公司登记。
 
200118月,榆林市公安机关将凯奇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实施逮捕。
 
参加研讨会的学者: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
盛洪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
茅于轼       天则所理事长
姚欢庆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秀强       《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张曙光       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
毛寿龙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沈岿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郑也夫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刘小玄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冯兴元       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社科院农发所研究员
赵农         天则文化与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
赵旭         天则经济研究所公用事业研究中心副主任
童大焕       资深媒体评论员
秋风         天则所理事
张星水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振宇       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俊峰博士
杨贵生律师
汤敏煌律师
罗茂隆律师
浦志强律师
杨帆教授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首先应避免公器私用。政府的职能是在市场中保持中立,对产权进行严格的保护,维护法律的独立性,并从中获得存在的合法性。盛洪指出:国家应保护合法的产权;公权最首要的职能就是保护产权;如果公权不能保护合法产权,其存在性应受到质疑。张曙光指出:如果权大于法,党大于法,将会损害法律的独立性。
 
就本案来讲,陕西省政府打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有资产的旗号公然介入探矿权的归属问题。政府介入的原因主要是利用公权谋取私利,比如杨帆指出,凯奇莱案件之所以发生的根源在于近几年矿产价格飞涨,探矿权的归属牵扯着巨大的利益。张曙光指出:“肥猪”理论依然通行,政府发展民营企业,等其拥有巨额利润,“养肥”后便将其国有化。凯奇莱案件发生的背景时间即是煤炭价格疯涨的几年。。就算陕西省政府介入的原因正如其所述,其中的逻辑也经不起敲打。茅于轼指出:我们改革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伴随着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民营资产大量发起了,在七八十年代,尤其是到九十年代,我国出售了很多国有资产,这个帮助了我国经济的起飞,而现在把流失国有资产作为一个错误的判据就完全不对。维稳不应做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公正才是其标准。刘小玄和沈岿指出:凯奇莱案不应以国有资产流失作为标准判断,应以法律为其标准。盛洪指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可以作为侵害私人产权的理由;保护国有资产的侧重是防止家贼。赵旭指出:我们应该追究卖国有资产的人的责任而不是国有资产流失到何处。江平指出: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下,法制的地位和人权的地位必然要受到很大的影响,比如影响法制的进行,有些已经通过的法律在地方实施不了,已经生效的判决实施不了。
 
即便政府是出于公共利益而干预市场,也可能会带来不良的后果。就本案所反映的问题来讲,陕西省政府作为一个公权力部门不仅指定西勘院的合作伙伴,还以密函形式对最高人民法院施压,这就破坏了市场和法制的公正。
 
从市场的角度讲,茅于轼指出:政府有特权,但是滥用特权就造成了不公正;相对政府,民营企业是弱势群体,所以保护民营企业是全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江平指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过多,尤其是微观调控、微观的控制、微观的干预过多,从而扰乱了市场。赵旭指出:政府不愿开放市场,想用公权力维护市场秩序,反而造成市场混乱。秋风甚至指出政府职权分配不清并批评陕西对权力的迷信超过全国所有地方,地方政府做起事来是毫不遮掩地使用欺诈、暴力等各种不齿于人的手段。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很大进步,比如毛寿龙指出:凯奇莱案中司法还是起来比较好的平衡作用,案件中有律师代表赵发琦向政府发出不同的声音。但是多位老师认为是由于中国法律体系不完善,不能约束政府对公权的使用,才给了政府介入的机会比如杨贵生指出: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民营产权和公权发生冲突时,往往没有法制可言。赵农指出:我国宪政制度有两个缺陷,一方面是宪政、宪法没有规定政府避免从事这种经营性系统,另一方面没有赋予法院独立的司法权。张星水指出:省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凯奇莱案有明显的选择性执法倾向。罗茂隆指出:党政机关、官员们干预司法的现象很普遍。但也有老师认为本案中省政府并没有干预司法,比如沈岿指出:没有确凿的证据不可以判断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有腐败的成分;由于凯奇莱案是行政和民事交叉的案件,陕西省政府给最高法院发函不一定是干预司法;由于其中牵扯巨额利润,陕西省政府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他的权力。
 
在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无法可依已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是司法机关甚至做出有法不依的行为。凯奇莱案中,陕西省执法机关对于凯奇莱公司虚假出资做出了先后两次不同的处罚,最终吊销了凯奇莱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而推翻了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签订合同的有效性。江平指出:同一个事实不能够再次做出处罚,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也不能够加重处罚。对于虚假出资的加重处罚,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的有效性不应由于注册资金的虚假而改变。在公权力蔑视法律的同时,民营企业也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甚至出现公权力和私权利进行暗箱交易。冯兴元指出:凯奇莱案中大量公权滥用是肯定的,但是这里面可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公权支持凯奇莱的介入,第二阶段是公权不支持凯奇莱介入,这个就是因为公权力的执掌者换人。
 
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考虑:
 
第一,产权要明确区分并界定。赵旭指出:清晰界定的产权才可以保证利益的清晰界定。
 
第二,产权要充分保护。郑也夫指出:政府机关不可以侵犯私权;国有资产转型过程应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刘小玄指出:凯奇莱案中的第三方作为买着的利益是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第三,公权要受到限制。盛洪指出:中央政府执应建立一个制度化的弹劾机制,在维护宪法、维护法律方面约束地方政府。张星水指出:宪政应维持各个公权力的平衡。汤敏煌指出:政府应该保护私权利,保护产权,制约公权力,是公权力能够真正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秩序上。
 
第四,社会要增强法律意识。盛洪指出: 法治应大于人治,法律应大于行政决定。赵农指出:把法律的尊严首先确定起来,才有可能让整个宪政制度和我们的司法制度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第五,在当前情况下,民营企业的发展不能依靠公权向其倾斜,如果依靠公权获得不公正的好处,最终会受到公权滥用带来的恶果。公权和私权依法行事。正如冯兴元指出,按照德国秩序自由主义学派,弗莱堡学派的观点,公权和私权的滥用都是要限制的。
 
同时,要真正杜绝公权侵犯私权,不仅仅要呼吁政府保障法律独立性和保护产权,还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比如王振宇指出:民营企业和全社会要提高对公共品供应的关注度,支持生产公共物品的机构,这样才能改善民营企业目前糟糕的处境。
 
 
 
 
参会专家发言整理(请点击链接进入,按照发言稿整理完的先后顺序排列)
 
 
 
 
刘小玄老师会议发言内容整理
 
赵农老师会议发言内容整理
 
 
 
                     会议现场                                         茅于轼

 
                      江平                                           张曙光

 
                     盛洪                                             冯兴元

 
                      毛寿龙                                           郑也夫

 
                     刘小玄                                             杨帆

 
                       秋风                                               沈岿


  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