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张千帆教授通过分析地方经济改革和民主与法治试验的实例,论证了"良性"违法或违宪的判断标准,进而指出了超越"良性违宪"的路径。他认为,1982年宪法的中心原则是民主、法治与人权。只要地方改革试验不仅符合这些基本原则,而且没有损害任何全国性利益,那么在没有其它选择的情况下,即便其合法性乃至合宪性存在疑问,地方试验仍应受到宽容。之所以有必要"良性违宪",是因为宪法和中央法律过多限制了地方自主权;事实上,既然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良性违宪"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违宪",而只是在现行体制下对宪法的一种"变通"。归根结底,宪法是一部保障而非限制权利的基本法。宪法的根本目的不是通过制度性规定剥夺地方尝试的自由,更不是限制人民的基本自由,而是为所有人保障一个权利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上,地方政府可以自由探索对满足当地需要而言最有效的途径。要从根本上解决"良性违宪"所带来的困惑,就必须转变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思维,从制度上保障地方试验的顺利进行。
莫纪宏教授认为很多的宪法学知识不能被用来解释目前的很多社会现象,良性违宪的概念不在宪法学的领域之内,宪法学者难以提供有力的解释。对于为什么会出现良性违宪的概念,莫教授认为这是因为部门法的违法思路替代了宪法知识,大家很少注意到违法和违宪的区别。莫教授认为对待宪法应该更加严肃,良性违宪这样的概念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陈云生教授提出改革带来的社会变化和转型是在当年制定宪法时所没有预料的,因此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违宪的问题。陈云生教授认为张千帆教授提出了一个很严肃的宪法问题,即我们应该制定一个怎么样的宪法。但是陈云生教授对张千帆教授的论文整体持负面评价,首先他提出对良性违宪、地方试验等概念的质疑,他还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改革都是正面的,宪法的障碍功能不可忽视,陈云生教授还认为报告中的三个案例不是违宪的典型案例。而就良性违宪标准问题,他认为民主、法制、人权这样的标准太过宽泛,难以把握。最后陈云生教授提出了自己解决问题的三个思路。
李晓宁教授认为中国现在没有宪法裁判机制,宪法利用率低,因此中国公民大部分对宪法的基本精神不了解,这是造成今天很多问题的原因。并且任何法律都是滞后的,宪法也是不完善的,因此李晓宁教授认为法学界应该首先从哲学层面考虑宪法问题的同时要有一个较好的技术安排,他还认为应该尽快赋予最高法院宪法裁判权的同时应该尽量使用客观的标准来衡量违宪与否。
何海波教授概括张千帆的报告包括两个主题:对现有的改革合宪性的评价和如何经过宪政制度的重新安排减少以后的良性违宪。他也认为在未来的宪政制度的安排中应该给地方更多的主动权,而对于良性违宪的理解,何海波教授认为宪法的含义不是凝固不变的,更不是在某人能垄断的,人民有权解释宪法。
盛洪教授认为良性违宪的问题的提出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非常迫切的实践问题,他认为宪政改革的冲动来自宪政原则和宪政框架可被操作的希望。盛洪教授认为我们应该考虑宪法应该包括什么内容,并且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他认为中国的宪政建设问题最重要还在于重新建立和形成进行合宪性判断的具有中国文化传统的精英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