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机构的经济学:兼谈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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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

[第262期]

非营利机构的经济学:兼谈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

时 间: 2004-05-16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张春霖

主持人: 盛洪 梁治平

评议人: 茅于轼 方流芳

版权所有: 天则经济研究所,转载须注明出处。

综述

非营利机构有称为第三部门,在西方发达国家来说,第三部门已然成为一种非常重要地独立于政府的力量,它们既和政府合作,又在一些问题上提供一些不同于政府的服务或者见解,我们可以把它与政府的关系概括成既合作又对抗。但是总的来说,这种对抗是有益于政府自身的改进和社会福利的改善的。但是,由于历史的、政治的原因,我国的非营利机构的发展一直处于一种非常初期的阶段,姑且不说没有诞生出一些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非营利机构,我们的许多非营利机构还挣扎在生存线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社会的,也有政府的。比如,从社会范围内来说,我国的经济并不是太发达,中产阶级并没有形成,或者影响力不大,而中产阶级的强大是非营利机构能生存发展与壮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非营利机构的发展需要社会的支持,生活在贫困线的民众本身就需要扶植,他们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非常富裕的人虽然有力量,但是一方面他们的人数过少,另一方面他们的公益心的不足以及由于企业制度的要求导致对资金运用能力的约束,因此从国外的研究来看,最主要的中坚力量是中产阶级。但是,这些条件在我国都还不太成熟。另外,从国家政策来说,也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对于捐赠的税收减免安排等等,我国都还没有跟上。当然,问题还远远不止这些。因此天则所在第262次双周学术讨论会上安排了一次以非营利机构为主题的学术讨论会,来自世界银行的张春霖博士以及其他专家就非营利机构的种种问题进行了非常深入的讨论。
要讨论非营利机构可能需要首先从对此的定义入手,从国外的经济学和法学文献来看,非营利机构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面临非分配约束。我们知道,企业或者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的组织都有赢余,这个赢余是在扣除掉所有成本之后的一个剩余,在制度经济学上,这个剩余叫做组织租金,即各种要素结合产生的收益大于独自作为生产要素时候的收益,正是从这个角度,一些制度经济学家们解释了组织存在的理由。对于组织租金来说,它是奖励企业家精神的,因此为了更有效和最大程度地创造组织租金,一般的安排都是让企业家享有对组织租金的索取权。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知道了组织租金的去向。但是,对于非营利机构来说,在扣除掉所有运营成本之后的剩余是不能由来分配的,这就是所谓的非分配约束,这也是非营利机构不同于营利机构的最根本的特征之所在。
一提起非营利机构,人们有可能认为它提供的服务都是免费的,但是非营利机构也是需要收入来覆盖它的成本的,一部分收入是来自捐赠,另一部分收入就是来自服务收费。有人认为营利机构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非营利机构是以成本最大化为目标的,但是这种解释是有问题的,非营利机构也是非常在乎成本的,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它的合法性地位与社会公信力,没有人愿意把钱捐给随意花钱的机构,从社会效益上来讲这也是一种不效率。因此要理解非营利机构,我们需要找到它存在的理由。
从历史上来说,非营利机构首先是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些国家历史发展的起点是一切的事情都由私人来操作,政府只是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个空隙,这个空隙是私人部门不愿意干,政府也没有去干,留下了这样一个空白、缺口。这个缺口由什么来弥补呢?就是由私人部门演化出来的私人非营利机构去弥补。或者说当时这些部门并没有叫作非营利机构,更多的是一些慈善性的机构。这些机构弥补了政府和营利性的私人部门之间的空白,然后这些机构慢慢的就发展成了今天我们所看到的非营利机构。从正规的经济学上来说,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个非常著名的法经济学家提出了非营利机构的存在是因为合约失灵的观点。他认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以服务的交易就不能够完全依靠合同了。因为服务的卖者和服务的买者的信息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他们没有办法签订比较有效率的合同,或者合同的成本太高了会造成扭曲。如果熟悉新制度经济学的话,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这条路子是来自于科斯的先创性发现,科斯在1937年的那一篇经典论文中认为企业之所以能存在的理由是利用市场是有成本的,比如发现价格、谈判等等都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因此这远不如以一个科层结构的安排来得有效率。顺着这一思路,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认为这所谓的利用市场的成本主要是来自信息搜寻与发现的成本。按照这样一种合同失灵的理解的话,非营利机构实际上是一种激励机制的制度安排,而且这种激励机制的核心不是去强化你的利润动机,而是弱化你的利润动机,从而于建立起合同之外的信任,建立起信任的结果是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一些本来不能够发生的交易可以发生了,于是增进了整个社会的福利。但是这个路子不能解释为什么非营利机构能与政府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长期并存。因此人们又从现实中去探寻其他的一些解释,比如非营利机构的存在就是为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和社会的正评价。比如,因为国家要对营利机构收税,所谓一旦挂出非营利的旗号就可以免税,但是这种解释不能说明为什么在像中国这样的没有税收优惠的制度下非营利机构仍然能存在。
天则所的茅于轼教授认为非营利机构存在的理由一方面是社会公正的需要,因为营利性的机构就很难去关注那些需要扶植但是并没有经济利益的公益性事情。另一方面,这是因为外部性所致,无法向服务的享有者收费,所以这需要那些不以利益为最大化目标的非营利机构。这也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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