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暴力犯罪死刑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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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

[第448期]

论非暴力犯罪死刑之废止

时 间: 2012-03-02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刘仁文

主持人: 秋风

评议人: 李楯 魏宏 徐岱 迟夙生 李庄

版权所有: 天则经济研究所,转载须注明出处。

综述

刘仁文老师主要探讨了非暴力犯罪死刑是否应当废止的问题。他从三个角度论证了非暴力犯罪死刑应当废止。
刘老师指出,目前国际上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超过70%。从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角度而言,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公约》,《公约》规定"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而国际社会共识认为,非暴力犯罪不属于"最严重的罪行"。但《公约》在国内尚未得到立法机关批准。
刘老师原因国际案例论证了,通过文化的塑造,人类可以通过死刑以外的法律途径来实施正义,也能够超越冤冤相报的心心理,即使没有死刑,社会也不会乱,公众也不会产生争议。
刘老师随后指出,尽管中国的死刑改革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国内还存在55个死刑罪,执行死刑的人数依旧达不到公开的程度,在国际压力下,结合死刑改革的良好势头,应当继续稳步推进死刑改革。他说,三到五年之内公开死刑数字是大势所趋。
刘老师认为,稳步推进死刑改革应当从非暴力犯罪开始,这其中经济犯罪先行。他认为,经济犯罪死刑是无效的,掩盖了一些最基本的政策制度,罪犯也可以通过逃往国外来规避死刑。
谈到废除死刑的具体措施,刘老师提出了"顶层设计",实行数字化管理,司法先行,减少某些犯罪的死刑判例,然后在修改刑法的时候就可以废除这些死刑罪。
迟夙生老师结合自己的一线经历,从毒品犯罪和组织卖淫嫖娼犯罪的死刑的角度佐证了中国死刑的数量很大,他认为刑法应当对此作出修改。
李楯老师尽主张废除死刑,但他从理念方面对为什么不废除死刑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当政者考虑,任何一块多米诺骨牌倒掉都是不可逆的,废除死刑和人权是相联系的,和严格的法制程序是相联系的,在关键时刻将程序的口子不能开。李老师认为刑法的废除应当慢慢来。李老师还对民意进行了补充论述,他认为是否废除死刑方面,人民是否能够接受只是表皮,因为顶层决策者有其自身的利益。具体到某个司法案例中,民众影响的不是法官,是地方当政者。李老师认为,审判全公开、判决讲道理、允许民众说的同时法官独自判,在法官和民众的互动下,才能改变公民的思想,培养公民的法治理念。
徐岱老师首先对非暴力犯罪作了一些补充,介绍了其原因、后果。徐老师认为,在原因多元化的时候,治理中手段和途径也应该是多元化的,不能单纯采用死刑。
接下来徐老师指出,民众对死刑的威慑力量期待过高,民意可能不正当地影响到司法机关的相关步骤。在此基础上,徐老师引出了国家如何引导民众对刑法的期待的问题。徐老师认为,我们国家和司法机关非但没有很好地引导民众期待,有时候还迎合了民众的决议,欠缺自己独立的理性判断。
徐老师还讲到了死刑的司法控制和立法控制,认为司法控制能高效地控制死刑判决数量,立法控制虽有进步,但改革步伐还可以更大。
徐老师认为,因为毒品犯罪近来愈演愈烈,毒品犯罪中的武力掩护也涉及到暴力犯罪,因此毒品犯罪应该有所保留。
李庄老师的观点和刘老师向左,他认为当前中国不应该也不可能一下子废除死刑,从国民素质、社会治安状况等方面而言,条件都不够成熟,并且统治者保留死刑有其政治考虑。李老师还结合自身的司法经历,指出了中国死刑执行目前存在的一些乱象,缺乏严格的执行标准,同时还存在非法开庭的现象。
魏宏老师基本同意刘老师的观点。针对吴英案,魏老师指出,自首不改判死刑。魏老师认为,死刑对执行死刑的人而言太残忍,从这个角度而言应该限制死刑。但他认为,从终极目标而言支持死刑,他认为执行死刑是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剥夺,死刑也起到了震慑作用,还可以消除戾气。魏老师主张对那些极其具有威胁性的罪犯执行死刑。
魏老师主张对非暴力犯罪进行赦免,但认为如何衡量非暴力犯罪是个难题。魏老师还指出,当前程序存在的一些不规范。
最后,魏老师对刘老师死刑需要审判公开、判决要讲理由、司法机关要独立的观点表示赞成,认为在对话的过程中,理会越辩越明,接受度会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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