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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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

[第422期]

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

时 间: 2011-01-21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张勤

主持人: 张曙光

评议人: 吴伟光 李祖明 李明德

版权所有: 天则经济研究所,转载须注明出处。

综述

张勤老师从经济学的角度把知识产权看做是一种财产权进行讨论。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信息产权的一个子集,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属性是由信息的属性所决定的,所以知识产权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和信息产权的一切特征是完全吻合的。在这种前提下,可以把两者等同看待。
张老师提出,信息天然不具有稀缺性和排他性,因而从经济学边际效用价值的角度看,它不具有财产的属性,是一种公共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保护信息,它保护的是一种特许权,是特许权利的主体使用和收益关于这项知识或信息的权利。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在商品的生产流程中,研发对应的是专利、版权,销售对应的是商标、品牌,也就是研发和销售可以赚取的利润最高,而发展中国家从事的制造业,利润率不过5%。
之后,张老师向大家区分了财产与财产权,并解释了资源、财富、财产、商品、劳动、特许权等概念。
李明德老师提出,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等,但是这种智力成果在人类社会的相当长的时间之内都是不受保护的。不过,智力成果、智力创新是一个大概念,但是作为财产,赋予财产权的,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很多人把知识产权当做一个抽象的权利在维护,但它不是抽象的权利,要放到市场中进行考量。
茅于轼老师认为,知识本身是不可以交换的,但特权使用可以交换,而且它本身具有边际效用,因此可以定价。
吴伟光老师赞同张勤老师的说法,就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排他性,所以就有了公地悲剧。他提出,在互联网上用技术手段很难解决稀缺性问题,但是用法律手段解决就必须加大法律的惩罚度。所以就出现了该不该惩罚性赔偿、该不该入罪的问题。
赵农老师强调,专利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是人类自己的创造和发明。他进一步指出,人类要选择一种专利制度、最优的专利期限,使创新的速度和知识传播之间得以权衡,从而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李祖明老师表示,知识产权从立法层面讲就是一个竞争工具;从经营创造方面讲,我们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做,在经营、管理、创新、保护这些领域,这不仅仅是法学家的问题,经济学家,甚至管理学家等很多专家都应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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