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受张五常教授的论文《中国经济制度》的启发,盛洪老师开始进行租税同源、分离与互替的研究。盛洪老师首先界定了租和税的概念:税是对公共物品供给成本的抵偿,具有强制性;租是因自然资源稀缺而产生的经济量。中国古代的井田制中的公田收入是税的起源,所以税比租更古老。在最初,并不是因为土地在概念上归谁就受到保护;而是因为谁有能力保护,土地就归属于谁。政府是收税后要对劳动成果进行保护,所以才有了农业。
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出现,私田上的农民逐渐获得了自由,井田制瓦解,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地租才被独立地评价出来,这就是租税分离。盛老师强调,只有当土地变得稀缺,至少是上等好地变得稀缺,才会出现地租,获得一块有资产性质的土地的排他私有产权才有意义。
盛老师指出,要将征税权(力)与收租权(利)分开。税不能替代租,主权不能以产权的形式运作,不能进行商业性的交易和操作。只有一种交易,就是一次性买断或批租产权。这种划分征税权和收租权的方法,将土地分成主权意义上的国土和私有产权意义上的土地,并在操作上谨慎地区分开来,是一种有效配置土地和公共资源的权利结构。
关于租税互替,盛老师认为,主权与产权是"互补产品",如果一个主体同时拥有征税权与收租权,就可以利用这一特性获益。
安秀梅老师表示,盛老师的报告明确了租和税的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租地财政,对深化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财政制度改革等都会一定的启发意义,但对中国现实的解释力有些脆弱,还需要对中国的现状进行更加系统的研究。
贾西津老师提出了两个问题:(1)租和税的主体是谁?(2)租税之间的互替指的是总收入不变的互替,还是总付出不变的互替?
谢波峰老师主要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在论述历史或谈租税同源的过程中,从中国的税收发展史来看,是一个演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和国外的情况有所不同;第二,谈到香港的租和税的替代性首先是针对它的流转,也就是说贸易、货物的流转,以及投资所得的自由的低税率,并不是针对地产;第三,互相替代关系恐怕针对工业用地,在这个范围当中谈租税互替可能有更多互替性。
赵农老师对盛洪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补充。他提出,井田制中的公田是最大的,其他的私田是小田,这与公有制私有制出现的先后有关。他认为,公有制先于私有制出现,排他性的公有产权应该先于私有产权。
杨俊锋老师认为,仔细探究可以发现,中国所有的土地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土地的国有制。中国的国有土地问题根本上在于土地国有制以及对土地国有制的错误理解。
张曙光老师指出,盛老师论证的逻辑和结论实际上是相反的。在盛老师的概念中,租税同源的大前提是产权主权合一,但这个前提本身存在缺陷,因为从定义和来源看税和租都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