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万俊人先生首先介绍了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提出的制度正义的主题,并且描述了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及其"词典式次序":平等的自由原则与差异原则。接着万先生讲述了罗尔斯受到的来自两个方面的反对,分别是来自比较激进的自由主义批评和来自社群主义的批评。为了回应这些批评,罗尔斯做了很多的演讲,最终形成了《政治自由主义》。《政治自由主义》在《正义论》的基础上加强了论证,并且认为"公平正义"只能是政治的。因为"多元"既是自由民主社会的必要条件,又是自由民主社会的必然结果。因此,自由民主社会的共识寻求只能基于政治而非任何其他的即便是"完备性"的学说。"公平正义"作为自由民主社会的政治共识源于多元文化或学说的"重叠共识"或者"公共理性"。
王海明先生认为罗尔斯所理解的功利主义是狭隘的功利主义,忽略了不发生冲突时是帕累托最优原则;王先生还提出罗尔斯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原则",与"自由优先于平等"是相矛盾的;王先生认为道德对政治是有优先性;最后王先生提出罗尔斯两个原则的证明应该是价值性的证明,不应该是一种契约论的证明。
何包钢先生认为中国对罗尔斯的研究不能仅限于翻译,现在应该是已经到了超越罗尔斯的时候了。他还提出在冲突的时候,优先性可能并不是最有选择,混合式思考更加符合经验事实。最后他认为在对罗尔斯的方法论提出批评的时候应该看到罗尔斯的方法实在本体论瓦解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
龚群先生认为罗尔斯作为一个建构主义者,他的原初状态是他建构前提的要素。他还认为罗尔斯谈的是理想原则,而不是事实经验的。在龚群先生看来,罗尔斯的自由、权利和正义是不可以割裂开来讨论的。罗尔斯对中国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他强调的是公平公正的价值是要高于社会总和善的价值。
王炎先生认为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对中国解决冲突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廖申白先生不赞成罗尔斯对人的善的讨论,认为他的思路太过狭隘。廖先生承认罗尔斯提出了一个非常精致的理解制度正义的方式,贡献很大,但是并不具备很广泛的力量。廖先生提出罗尔斯建构的宪政体制的自由主义的想法所用非常关键的三个方法都是有缺陷的。相比起来,廖先生认为罗尔斯的社会合作、重叠共识等概念非常有价值。最后,廖先生认为共和主义的观念是更有理论价值、更有思想价值的观念,可以成为主导政治的思想。
丁建峰先生认为在实践当中人们往往比较支持混合性原则,而不是差异原则。罗尔斯的正义论有可能导致国家对经济干预太多。他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可能存在稳健性的问题,需要我们改进。丁先生提出"无知之幕"将概率和偏好信息都过滤掉了,得到的是不可接受的结果。从博弈论来看,最大最小的方法会导致不合作的结果。最后,丁先生提出差异原则的实现还要取决于人向善的直觉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实现的能力。
盛洪先生认为自由不一定是包含在政治里面的。他理解的《政治自由主义》首先是保障了非公共利于的自由,其实它的差异原则是用非市场分配的方式对市场分配的一种纠正。盛先生讨论自由的概念时要主义它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他还指出了一致同意存在缺陷,不能成为最高价值,应该用文化传统做出关于价值的判断。
赵农教授认为罗尔斯的很多观点都与经济学的研究相吻合:一个社会的构架,他必须要满足一个社会长期范围内社会福利要达到最大化。而所谓的正义和效率并不发生矛盾,长期的效率的最大化就是真正的正义。因此对罗尔斯的研究是很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