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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说摘自《国有企业性质表现与改革》分报告一

天则经济研究所 2012-02-16 累计浏览

 

社会责任通常是指一个组织所承担的高于自身目标的社会义务,包括企业环境保护、社会道德、公共利益等,由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构成。企业社会责任(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随着人们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关注日益加强,或者出于提升企业自我形象的目的,中国的企业在最近几年开始有意识地宣传自己所履行的社会责任,并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对外发布。捐赠、环保、应急、特殊责任等已经被列入企业所承担的各种社会责任当中,并且被重点宣传。国有企业由于控制了国内大部分资源并获得丰厚的利润,因而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倍受关注。虽然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工作,但这些并不能证明国有企业比其他主体做得更好。而且国有企业管理层存在“慷国家之慨”以博取小集团私利的嫌疑,不如民营企业自己承担社会责任成本的作法来的纯粹。此外,由于大部分国有企业仍然具有比较高的行政级别,加之地方保护主义起作用,当出现企业安全责任事故时,国有企业更有可能推卸责任。
 
1.社会责任与回报股东
 
企业为股东创造利润是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也是天经地义的,因为国有企业的主要股东就是国家。在2010113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的1631家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实际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从2007年起就已经开始试行,但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07-2009年当中,中央企业上缴的红利收支结余仅剩19亿元。(《每日经济新闻》119
 
长期以来,中央企业凭借垄断地位一边享受着高额的政策性盈利,一边却宣称自己承担着政策性亏损,因此,即便有红利上缴,最终也会以各种补贴的名义返还。以中石化为例,2007年,其获得的政策性盈利大约为700亿元(《信息时报》2008227),同时又获得123亿元的政策性补贴(《上海证券报》2008320),即便按照调整后最高15%的红利上缴比例,其也只需要上缴105亿元的红利,与123亿元的财政补贴相比,公共财政不仅没有从其红利中获益,反倒“倒贴”了近20亿元。更何况,当时的中央企业上缴红利比例还远低于15%
 
财政部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计达到421亿元,加上上年结转收入19亿元,合计440亿元。而在支出方面,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440亿元。该组数据说明,在2007年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来到2010年这4年时间里,虽然中央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向国家上缴红利,但这些红利最终都以各种形式回到了中央企业。在这个“左手倒右手”的红利转圈游戏中,作为股东的国家以及最终的所有者——全体人民,实际上并没有获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所带来的利润,在履行为股东创造利润的社会责任当中,国有企业的表现是不合格的。(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11/10/content_3441581.htm
 
2.社会责任与捐助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各界所普遍倡导的行为标准。在每一次自然灾害面前,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企业、机关,各个主体都会伸出援助之手。2008512汶川大地震之后,国内外迅速发起捐款热潮,尤其是企业捐款尤为引人注目。在地震发生之后的一周内(截止到518),捐款数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大约有200家,其中非国有企业占55%,国有企业占45%。这说明在自然灾害面前,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积极性履行社会责任。更难能可贵的是,非国有企业捐出的是自己的钱财,而国有企业捐出的却是由自己掌控的国家钱财。
 
3.社会责任与安全事故
 
如果说国有企业在自然灾害捐助方面还有所作为的话,那么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就很缺乏说服力了。在近几年国内发生的许多重大工业灾难中,都出现了国有企业的身影。这些制造环境破坏和安全事故的国有企业,凭借自己的行政级别、政府关系、经济实力等优势地位,不仅疏于事前防范,而且在事故处理上表现出对生命和环境的漠视与傲慢,相关监管部门也难以对它们做出有效的处罚。正因为如此,有人对国有企业的这种强势并且不负责任的行为称之为:制造污染与矿难的“钉子户”、“大老虎”、“带头大哥”。
 
1)国有企业的环境污染与安全事故
 
按照有关说法,国有企业由于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拥有较大的优势;并且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位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联,所以国有企业更有积极性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然而在媒体所报道的一系列企业灾难性事件当中,国有企业的出镜率屡创新高,而且每次灾难性事件都与企业的疏忽、玩忽职守有关。这些重大工业灾难包括但不限于:吉林化学工厂原料桶污染松花江事件、南京塑料厂大爆炸事件、大连原油泄漏与管道爆炸事件、紫金矿业大污染事件、山西煤矿透水事件等等。一系列灾难性事件不仅否定了国有企业更加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说法,甚至颠覆了相关政府部门以安全为名在煤矿产业进行的“国进民退”行为。
 
      松花江化学原料桶污染事件
 
2010728,受洪水影响,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新亚强化工厂上千多只装有三甲基乙氯硅烷的原料桶(每桶160-170公斤)顺松花江水流往下游,造成部分流域河水污染。
 
(资料来源: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green/2010-08-02/130120807696.shtml
 
      南京塑料四厂爆炸事件
 
2010728,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的南京塑料四厂发生爆炸。爆炸气流瞬间袭击了周围闹市区域,直接导致300多人受伤,2700余户居民遭受爆炸冲击,室内财产受损严重。截止到729,遇难人数已增至13人。南京塑料四厂是南京轻纺集团旗下的一家地方国有企业,由于效益较差早已停产,此次事故发生在厂区拆迁过程当中。
 
(资料来源:CCTV《经济信息联播》,http://space.tv.cctv.com/video/VIDE1280327093943885
 
      大连原油泄漏与管道爆炸
 
2010716傍晚,辽宁省大连新港附近中石油的一条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爆炸导致部分原油泄露入大海。据海事部门监测,此次事故造成大连港附近水域约50平方公里的海面污染,其中重度污染区约10平方公里,最厚油层厚度达30厘米。到719,直接受原油污染的面积已超过400平方公里。根据绿色和平组织调查发现,此次大连漏油数量介于60000吨至90000吨之间,远大于政府公布的1500吨泄油量。漏油对相关海域的养殖业、旅游业造成严重影响,初步估算此次污染产生的经济损失将高达上千万美元。发生爆炸事故的企业为中石油大连新港保税油库,该企业为中石油集团的控股公司,由中石油经营管理。针对此次爆炸事故,中石油方面已按“承包商事故”的口径进行内部通报,表明仅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应由一个叫“辉盛达公司”的承包商承担。
 
(资料来源: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dalianyouguanbaozha/
 
20101024下午,大连新港原油储存基地103号罐体在工人施工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此次爆炸事故与716号的原油爆炸泄露事故发生在同一现场。事故发生之后,大连市政府召开了市安委会特别工作会议,开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有关此次事故造成损失及赔偿等信息没有对外披露。
 
(资料来源:天津网,http://www.tianjinwe.com/rollnews/201010/t20101025_2251897.html
 
      紫金矿业大污染事件
 
201073,紫金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的上杭县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待处理污水池发生渗漏,引发重大环境事故。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9天后,紫金矿业才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将事故原因归咎为“前阶段持续强降雨”。
 
紫金矿业多年来不断制造环境污染事件,早已成为污染“钉子户”。2006年底,位于贵州省贞丰县境内的紫金矿业贞丰水银洞金矿发生溃坝事故。尾矿库中约20万立方米含有剧毒氰化钾等成分的废渣废水溢出,下游两座水库受到污染。20082月,紫金矿业因存在不良环境记录而成为首批“绿色证券”中10家“未能通过或暂缓通过”的企业之一。20094月底,紫金矿业下属的位于河北张家口崇礼县的东坪旧矿尾矿库回水系统发生泄漏事故,引起部分当地居民呼吁坚决取缔;同年年底,福建龙岩市环保局连收到两封投诉信,称“紫金矿业污染武平下村村矿区水源非常严重,连池塘的鱼都死了”。20105月,因为存在严重环保问题尚未按期整改的情况,紫金矿业再次被国家环保部点名批评。
 
(资料来源:凤凰网,http://finance.ifeng.com/stock/special/zjky/;《经济参考报》(腾讯网转载),http://news.qq.com/a/20100721/000358.htm
 
      王家岭煤矿透水事件
 
2010328下午,山西王家岭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班下井工人一共261人,108人升井,153人被困。通过采取积极营救措施,被困的153人中有115人获救,其余38人全部遇难。王家岭煤矿由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公司为国有股份制企业,股东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和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煤矿项目在“十一五”期间被列为国家重点项目。
 
(资料来源: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xiangningkuangnan/
 
      黑龙江鹤岗煤矿爆炸事故
 
20091121凌晨,黑龙江龙煤控股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发时井下作业工人528名,事故共造成108人遇难。该公司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鹤岗矿务局改制注册的国有独资企业,是520家国有重点企业之一。
 
(资料来源: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z/hljhgmkbz/
 
2)国有企业安全事故处罚
 
国有企业之所以事故不断,是因为处罚措施不力,其根源仍在于政企不分。虽然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已经被取消,但由于主管部门是政府,国有企业仍具有暗含的行政级别,其等级视主管部门的级别而定。虽然国有企业已经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但由于主管部门仍然可以通过人事、财税、审批制度等手段控制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或者是主管官员)实质上是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由于行政级别的存在,监管机构无法对某些“级别高”的国有企业进行处罚,否则监管机构负责人有可能职位不保,而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的行为却有可能依然故我;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具有共同的利益,在安全事故处罚当中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事故不报,或者将事故责任转嫁给第三方。所以,国有企业在安全事故面前受到的约束很小,其对社会责任的漠视与傲慢也就在情理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