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北大法学院凌斌博士来到天则双周352次介绍了围绕同一主题的两篇论文。第一篇主要是就科斯定理中法律界权和界权成本问题予以澄清和反思。结论是科斯定理在应用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问题。第二篇文章试图在科斯正确的框架上重构这个定理,并提出新的推论。
第一篇文章包括一个思想实验。将经济世界虚拟为拿着苹果的一个人,左手和右手意味着交易两方。科斯认为如果捯苹果完全没有成本,就可以永远捯下去直到最喜欢苹果的手拿到苹果。把这个思想试验扩展,如果科斯面对一百个捯苹果的人,即真实的市场。这时候科斯会遇到各种问题。因此需要重新看科斯定理和科斯推论之间的关系。科斯认为交易就是指市场交易。市场就是私人定价。交易成本就是私人定价过程中的成本,这种私人定价过程中的成本意味着私人就能解决问题。这有两个条件,第一当一个人从另一个人那里获取商品时,应该靠自由市场的交易。这是一个必须加进来的更强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人们之间愿意交易,而不是通过抢、偷和骗。第二个问题就是科斯讲的成本是机会成本。
科斯定理基本表述是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那么私人之间总可以达到帕累托效应。零交易成本是个命题假设,而权利的初始界定是个前提假设。因而本文认为完整的理论是,如果存在甲,则A推出B。可是当他做推论的时候,命题又变为:甲和A推出B,前提条件转化为了命题条件。科斯定理中的命题假设"A"为零交易成本假设。而现在他将"产权既定"这个前提假设转化为了"零界权成本假设"这样一个命题假设。这是科斯能够做推论的必然结果。这时候科斯定理应该表述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界权成本为零,不论如何最后都能达到帕累托效率。否则定理和推论之间就没有办法衔接。
但是法律经济学家们就是要应用科斯定理来研究经济世界的前一段,这就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之一就是把法律纳入经济体制中。这是论文中的一个戏仿,由此结论是科斯定理是按照市场自动地运转资源,法律提出的界权规则是模拟市场。但同时要明确法律和市场的关系,这二者都是配置资源的方式。科斯将市场叫做定价机制,而本文将法律叫做定则机制,因为市场通过价格来转移资源,而法律通过规则来转移资源。这二者很不一样。在科斯的世界里,人是转移权利和资源的工具和媒介。但是在法律里没有这样明确的对价。所以本文还是坚持了科斯的框架,认为要区分法律和市场,同时又要把他们共同放在资源配置的平台上。他们共同地构成了现代资源配置的两个常规机制。而且在这个结构里必须化约为三个人。第三个人代表法律。经济学中的人是private person,而法律上的人是public person。所以在法律里天然地就会产生公私分离的问题。因为权力界定本身也有成本,特别是机会成本。
权利界定不是沉没成本,因为日常运转中出现的机会成本不可以被当作沉没成本处理掉。在科斯框架里理解,法律是gamekeeper,要不断地照看、参与这个游戏。正如所有市场交易组成了市场,所有法律界权组成了法治。正如交易成本是市场的代价,界权成本是法治的代价。这个问题以前法律经济学家已经意识到并提出了,只是没有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理解。界权成本是和交易成本同等重要的成本,这就是这篇文章将界权成本单独提出的原因。
科斯定理讲的是法律界定之后市场的运行规律。将科斯定理戏仿得到的商鞅定理讲述的是前一段:对资源的配置效率而言,最大化产值的最终结果并不依赖于初始的交易结果,而是取决于零界权成本假设。因为修改初始的市场交易总是可能的。并且,当然,如果法律界权毫无成本,那么只要可以带来产值的增加,这样的权利调整就总会发生。戏仿的目的在于要大家看到科斯定理的片面性。正如科斯定理是关于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总结,商鞅定理是关于看得见的手的归纳。但是商鞅定理不像科斯定理那样可以自动成立,因为其进行规则界定的主体public person 不像private person那样可以自动地追求自身利益,然后实现公共利益。原因在于界权成本和交易成本不一样。
如果将界权成本考虑进来,可以至少意识到市场、政府和法律三者都有自己的成本。问题在于哪个成本更小。第二篇文章论述了这个问题,结论就是要把商鞅世界和科斯世界合成一个世界。要将二者合二为一,首先必须给二者找到一个共同的前提。本文为法治与市场合二为一的经济世界构建了一个"霍布斯条件"。按照这样一个框架,真实世界如何配置资源可以有三种基本的模式,第一种是战争(或者自然状态),大家靠抢配置资源;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法律(或者法治状态)来配置资源;第三种是市场,通过价格来分配资源。这是霍布斯的观点。在霍布斯自然状态下,靠强权(might)来配置资源;在法治下,靠权利(right)来配置资源;在科斯定理中靠的是价格(price)。按照这个框架来陈述,科斯定理就是用权利先替代强权,然后再用价格改变权利。通常在一个利维坦之内,只须考虑法律和市场这两种配置方式。现在需要解决的就是他们之间的效率框架,这两者既有区别又会相互影响。很多规则选择一旦改变会有机会成本。而且规则选择之后,市场会因为不同的规则导向而产生影响。这两者都要考虑到,而且还要分别考虑。方法是考虑二者的和最小。
综上所述,在交易成本和界权成本对比明显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四种界权原则:第一种情况是交易成本和界权成本全部较低,则自由裁定;第二种情况是交易成本相对过高,则选择交易成本更低的方式是合理的;第三种是界权成本相对过高,则选择界权成本更低的方式;第四种是交易成本和界权成本全部很高,就要审慎权衡。
最后基本的结论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从其重。最重要的是清楚地意识到害是什么,有哪些害需要权衡;利是什么,有哪些利需要权衡。所谓利弊权衡,不是在利和弊之间权衡,而是在利和利之间,弊和弊之间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