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儒家版本的有限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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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

[第342期]

一个儒家版本的有限民主

时 间: 2007-08-17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白彤东

主持人: 盛洪

评议人: 景跃进、李景林、陈明、梁涛、郭沂

版权所有: 天则经济研究所,转载须注明出处。

综述

天则所第342次双周学术论坛请到了在美国泽维尔大学哲学系任教的白彤东教授,主题是儒家版本的有限民主。90年代以后,中国有文化传统复兴的趋势。儒家是其中最主要的潮流。白彤东教授认为现代分析儒家的有四个流派。一个说儒家文化对自由民主是有妨碍的。第二派热爱儒家,想证明儒家思想是可以发展出自由民主的。这两派都认为西方现行的自由民主是必然的趋势。第三派是极端保守派,他们认为儒家什么都是对的。第四派承认儒家很多思想和通行的自由民主有不一样的地方,但是也许有些东西儒家讲得是有道理的。白教授将自己归为最后一派。

白教授首先提出了民主化的两个问题。一个是西方民主与儒家文化的相容性的问题。表面上看儒家这种东亚的主流哲学观念和民主观念是背道而驰的。比如大家认为儒家把国家和共同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并提倡基于不平等之上的精英主义(elitism)与精英统治(meritocracy)。这常被认为是中国的专制制度的文化原因。而儒家对商业的蔑视和对政府道德作用的强调也似乎与市场经济和个人自由相冲突。因此中国民主化的实现似乎就预设了要消除儒家的影响。对这个问题,罗尔斯的回答是自由民主不应该再被作为一个哲学的或者道德意识形态的观念,而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观念和任何的道德、哲学学说区分开来。这样就可以让持有不同的学说的人从各自学说内部去思考要如何接受和认可这样一个削薄了的政治化的自由概念。根据罗尔斯的想法,自由民主的内容不是被预先确定的,也不是由任何先天的观念导出的,而是被每一个合理的和无所不包的学说努力达成的。它是所有这些合理的学说的重叠共识,并且只要这些学说接受的概念属于同一家族的自由民主概念,这个重叠共识甚至并不需要是绝对同一的概念。另外,这里每一个无所不包的学说的任务不一定是要从自身的概念体系中导出自由民主的概念,而只需要认可它。每一学说认可这个自由民主的概念的方式可以是不同的。如果把自由民主的概念削薄一点,也许就可以和儒家达到一种相容性。

另一个问题是西方民主是不是可取。民主阵营鼓吹民主制度可以消除腐败、促进经济持续发展、选出代表民意的领袖。但是现实中的一些民主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的民主国家腐败横行不逊于这些国家民主化之前的或一些非民主国家的情形。其经济政策也受制于民选领袖,要照顾其支持者的眼前利益的需要。而民选领袖由于多数选民的素质低下而经常是差强人意,或是善于玩弄民意的民粹分子。对这一现实的观察和对大众素质的判断正是一些中国知识精英怀疑民主在当今中国可行性与可取性的原因。白教授认为应该注意到上述的民主国家的问题归根结底来源于一人一票的普选制及其隐含的文化观念。但是,即使这些对民主有抵制情绪的中的一些人也大概不会反对自由与法治。毕竟知识分子与聪明的官僚应该知道理性的讨论对正确决策的重要。而切,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也不愿意今天作了一件事就官运亨通,而明天因为同一件事就莫名其妙地下了大狱。如果一人一票的普选制是西方民主不可或缺的成分,那么这些怀疑份子因拒绝一人一票从而连带着把自由法治也拒绝掉了。所以,西方民主的可取性的问题就归结为一人一票是不是民主的本质的问题。

白教授还讨论了孟子对政府的道德作用的观点。对孟子来讲,政府不仅应该对人民的物质生活负责,还要对他们的道德负责。是政府教授的社会与群体关系使人成了人。一个政府如果可被称作人的政府,就必须保证其民众拥有这些基本道德。

这样的观点确实与那种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其内在、独立于社会的价值的个人主义的观点有很大的不同。这一观点也与一些自由主义者(liberals)和自由放任主义者(libertarians)的认为政府不应对民众的道德生活有任何干预的观点相冲突。孟子认为一般民众的物质与道德利益永远是最优先的,而统治者的利益是被放在最后的。孟子指出虽然儒家反对弑君,但杀掉一个暴虐的统治者是正当的,因为后者只是被错误地叫做君王,实际上由于他不能为人民服务已不再是真正的君王,而是个独夫。

如果儒家认为政府可以强迫其公民接受儒家的道德观念,它确实可以导致对一些自由的侵犯。但是,孟子会指出政府的道德角色应由教育,而不应由强制来实现。儒家非常强烈地支持对统治者可能的错误判断的防护性措施,从而认可自由民主的人权和法治。儒家也许对政府有更多的期待。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认可一个薄版本的自由民主。

最后白教授描述了一个孟子式的有限民主以及政府在其中的角色。虽然孟子认为政府应有责任性,但他不会支持由一人一票来保证这种责任性。据孟子,有大人的事也有小人的事,那些时间与精力消耗在日常劳动而无法对政治事务有任何严肃的关注与思考的人也因此不能够承担统治任务。由于这一广义的自食其力的阶级对公共事务几近无知或是只能基于自己狭隘的个人利益与偏见,因此很容易被蛊惑人心的野心家(demagogue)所误导而不可能做出好的政治决定。由此,孟子反对任何对政治事务的民主参与,更别提以一人一票为代表的平等和全面的参与。但是,这一说法未能做到理解孟子思想的复杂性。孟子指出,当统治者在选择与处罚从政者时,他的小圈子(左右)或官僚(大夫)的一致意见是不够的,而只有民众(国人)有了一致意见,他才应该进一步亲自考察,做出决定。需要澄清的是占据首要性的民意起的只是咨询作用,而执政者仍要亲自调查、决定。

还有一个重要得多的问题:应该如何调和《孟子 • 梁惠王下》里的有限"民主"参与的思想和《孟子 • 滕文公上》里一般民众应被排除在政治事务之外的思想?也许会有不同的解释,白教授给出了如下的说法。首先,《孟子 • 梁惠王下》参与公众事务的民众应该是已经受到《孟子 • 滕文公上》里提到的道德教化。其次,他们只应在他们有能力做出好的判断的事情上被咨询。

持对孟子思想的这种解释的人会认可什么样的民主参与和政府角色?在一个孟子式的民主制里,一方面,人民需要尊重统治者和统治工作本身,而这一尊重是基于统治者在同情心与智慧上的卓越。另一方面,人民必须受到国家适当的教育而知道不基于自己的切近的个人利益投票并只能在自己有能力判断的问题上投票。国家有责任使每个人实现这个潜能。另外,为了不让统治阶级谋求自我利益,必须有一套受尊敬的和稳定的法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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