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来到天则研究所第344次双周论坛,就商事法律规范编纂模式的选择问题和与会的法学界以及经济学界的学者进行了探讨。
首先,王教授解释了为什么要讨论商事法律规范编纂模式的选择。境外(包括港澳台)的商事法律规范的编纂模式主要有两个套路: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民商分立的路子中会同时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两个法典分别独立地存在。民商合一的形式中,在民法典之外不再编纂商法典。商事法律规范或者编入民法,或者在编写的时候采取单行法的形式,比如制定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等。中国在实践中是采取的是颁布单行法的方式。这种做法解决了适应性问题,但是缺点是没有共同性的、统帅性的规范。
然后,王教授谈了两点关于研究商事法律规范编纂模式的方法论的问题。第一,从境外的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互动、互补中寻找新的关注点,既发挥单行法的适应性强的优势又吸收民商分立的有统帅性规则的优势。第二点是从单纯理性主义到注意现实主义。大陆法系国家的理性主义占有主导地位,一般制定法律强调逻辑的严密和统一。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在立法中强调的是实用,认为现实需要什么法就可以立什么法。王教授不主张单纯地搞理性主义,他个人倾向于注重现实主义,甚至是可以带有实用主义的色彩。
王教授不认为中国的商事法律规范的编纂是典型的民商合一。为什么不是?第一,即使在民事、商事、法律分别立法的典型民商分立的国家,合伙肯定也是不编入商法典的,而是作为民法的一部分。中国却在民法通则之外制定了单独的合伙企业法。这个合伙企业法明显地把商事合伙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合伙。另外,一般国家都是把独资经营纳入民法,但是中国却为独资企业单独制定了一个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即使是民商分立的国家,合伙和独资企业也都是在民法中规定的,不会单独立法。
第四,王教授强调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不是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的表述。首先,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表述立法的不同模式。也即说的商事法律如何编纂、编到哪个地方,不表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这才是对民法和商法关系的描述。不管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国家,一个商事案件到了仲裁机构都是按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来审理的。特别法优先,所以先看商事法律有什么规定。商事法律没有规定的,再看民法的规定。
最后,王教授提到在中国制定商事通则十分必要。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商法里面没规定就适用民法。但是民法到商事的单行法之间需要一个桥梁,也就是一些共同性规则。这个桥梁现在没有建立起来。这个通则制定出来以后只是商法内部的单行法,就像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一样。只是这个单行法和其它的单行法的作用不同。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是具体的商事领域的法律,只管具体领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商事通则可能涉及的是每一个具体领域,对所有领域的关系的调整有统帅性的、指导作用。也就是说,这个规则制定出来以后在商法内部具有一般法的性质,单行法对其则具有特别法的地位。整个商事法相对于民法则是特别法。旦遇到具体纠纷,应该先看那些公司、证券、票据、保险、海上、合伙、独资等等法律中有没有规定。这些没有规定,就应该适用商事通则。商事通则没有规定的,就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所以商事通则制定出来以后,会利于和谐地处理商事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不会造成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