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及其制度基本概念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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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

[第320期]

知识产权及其制度基本概念初探

时 间: 2006-09-29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张勤

主持人: 张曙光

评议人: 茅于轼 盛洪 张曙光 张评

版权所有: 天则经济研究所,转载须注明出处。

综述

纪要(根据录音整理)

时间:2006年9月27日下午 2:00-5:00
地点: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室
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博士、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邓军、战略办副秘书长武晓明、发展研究中心处长瞿卫军、战略办协调组组长刘洋等;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茅于轼教授、学术委员会主席张曙光教授、所长盛洪教授、张军教授以及赵农博士、贺绍奇博士等学者。
主题:《知识产权及其制度基本概念初探》
主讲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 教授
主持人:张曙光 教授
在天则经济研究所的第320次双周学术讨论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博士和与会专家共同探讨了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问题。整个讨论十分热烈,讨论内容比较深入。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博士的演讲

首先谈知识产权的来源。从定义上说,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对于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获得的权利。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有几种说法:第一,客体即智力成果,就是人类智力创造出来的东西,包括技术方案、文艺作品等;第二,客体应包含智力成果和商业性标识;第三,智利成果、商业标识和有用信息,但是并非所有信息都被纳入到知识产权的范围内。但是为什么要将智力成果、商业标识和有用信息称为统一的知识产权呢?这不在于知识产权是否具有统一的单一客体的问题,而在于这种说法能否解释其本质特征。对于知识产权,其法律基础和物权完全不同,物权的法律基础是自然法,而知识产权是有了法律以后才形成的。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包含经济权和精神权两个方面。因此,张博士这样概括了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有用信息法定经济权和精神权。

之所以被称为"特定有用信息",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来源于信息。。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不同,物权法要保护的是客体,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是客体而是权利。相比较而言,物权具有天然排他性,但是信息却没有,因此物权可以通过占有客体而获得,信息却无法通过占有客体而实现权利,所以必须要有法律保护,因为信息的这个特征,其客体和权利可以分离,而物权的客体和权利却无法分离。

同时所谓的"经济权"和"精神权"就是一种奖励和补偿,知识产权的奖赏是建立在市场体制之上的,即通过你在市场上的运作而得到奖赏,还有一种奖赏是国家颁布的奖励、奖金等,然而二者奖赏的方式和方法却大不一样。补偿是对一些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传承者和保存者而言的,,因为他们在极为恶劣的环境下维持了我们的遗传资源。现在的立法主体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一定是法定代表的那部分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同时张博士认为目前不可能有一个全世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的规则。经济权是基于立法主体代表的人们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所以知识产权制度要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而后,张博士对知识产权权利的民事主体进行了阐述,,民事主体包含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是一个私权,政府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通常情况下不应介入私权,只有在投入换回的社会公共福利的增长大于投入时,公权才应介入。知识产权的三大特点:第一,无法通过对客体占有实现权利;第二,不符合经济学的稀缺性;第三,不满足不剥夺别人权利的前提,导致了市场调节的失灵,公权的介入显得十分重要。

接下来,张博士对资源、财富、财产和财产权作了详细的解释。资源就是具有效用的事物,财富是指稀缺的资源,而财产除了稀缺以外,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专属,而且财产至少是在市场上可以估价或者交易的东西。

总体而言,物权保护的是权利和客体,其交易对象既可以是客体也可以是权利,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却只是权利不是客体,其权属只包含对客体的支配权,却不包括对客体的排他性占有,因此,知识产权的财产不等同于客体和权利,估价的对象也通常不包含客体,政府作为一类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时也可拥有知识产权这种私权。

最后,张博士说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定位。知识产权属于民法的大方向,民事权利包含财产权、人身权等等,可以划分为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或信息产权只是无形财产权中的一小部分,不能用无形财产权来解释知识产权或者信息产权,信息产权里的主体是知识信息。张勤博士认为可以把信息产权的信息的含义稍微扩大一些,等价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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