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企业的历史和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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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

[第278期]

“挂靠”企业的历史和语法

时 间: 2005-01-07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郭锐

主持人: 李实

评议人: 韩朝华 刘俊海

版权所有: 天则经济研究所,转载须注明出处。

综述

在天则所的第278次双周学术讨论会上,华闻投资控股公司的法律顾问郭锐先生简单的介绍了挂靠企业的产生和长期存在的原因,以及在司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挂靠企业的法律难点。


在对于法学界已有的关于挂靠企业的研究中,郭锐先生对比较通俗的关于挂靠企业定义的两点界定,即挂靠企业名义上是集体所有制但实际上是个人投资的企业,以及政府对挂靠企业始终持否定、打击的态度,进行了否定,认为这个定义并不能真正解释挂靠企业的含义。


在对于挂靠企业历史的回顾中,郭锐先生首先介绍了计划体制下的挂靠企业,在当时挂靠公司和挂靠学会、挂靠事业单位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它强调的并不是企业,而是挂靠。

到了第二个阶段,80年代后期,挂靠企业多了一个因素,也就是所有制,一些私人企业登记了一个和它真实的所有制不符的身份,它是私人投资,但是登记的是集体所有制。其根源在于,在80年代以前国家所采取的对于私人经商的一般性禁止取消以后,国家采取了根据所有制来分配资源的形式,也就是登记特许制,私人经商必须在工商局登记,无照经营是受到政府打击的,而且国家对于私营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都有限制。这时候很多私营企业者都会明智的主动选择去挂靠,因为只有挂靠才能获得和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平等的一个经营条件,而各级主管部门也主动地接受挂靠,于是在这种所有制背景下产生了很多的挂靠企业。

接着,郭锐先生总结了政府多年来对挂靠企业的清理、甄别运动失败的原因,认为在挂靠企业相关的当事人中间有一定的利益格局,存在着固定的利益交换,清理、甄别或者说消灭挂靠企业的话会改变这种利益格局,并通过两个案例指出,主管部门和挂靠企业并没有一个均衡的力量对比,主管部门对于挂靠企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企业的挂靠给了主管部门一个长期寻租的机会,正因为主管部门可以从挂靠企业获得巨大的利益,所以清理、甄别运动总是无功而返。

接下来,郭锐先生分析了最终消灭了挂靠企业的改制所产生的动因以及改制的原则。首先,改制的动因包括两点,一是财政问题,二是政治压力。挂靠企业的消灭形式主要是两种,其中最正式的解除挂靠的方式就是与主管部门签订解除挂靠协议书,但是在改制过程中,挂靠企业如何改制实际上是由政府来主导的,很多挂靠企业的改制都是通过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改制这种暗渡陈仓的方式来完成的。其次,改制的原则是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郭锐先生认为这个原则和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并不相符,也不符合经济学的研究,而且私人投资也不能成为私人对企业具有所有权的一个合理的理由。

郭锐先生指出,改制之后中国仍然存在着许多挂靠企业,也就是政府管制下的挂靠企业,这种挂靠企业是和资质相关的。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低的企业挂靠高资质的企业,从而获得相应的经营条件。但是他也认为,把所有的问题归结在挂靠企业身上,也是不合理的。


在对历史回顾时遇到的问题的解释中,郭锐先生首先就挂靠企业存在的原因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认为是国家的管制政策,或者说所有制的差别待遇问题,以及大政府状态的存在,导致了挂靠企业的大量出现。而挂靠企业之所以一直禁而不止,是因为依靠主管部门来打击挂靠企业,就等于依靠行政特权的出售者去消灭行政特权的购买者,是不可能成功的。另外,在涉及挂靠企业的案件审理时,挂靠企业身份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对于审判结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在认定挂靠企业身份时,法院总是寻求外力,而不是由自己来做决定。而且由于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正在进行的立法实践中并没有确定私人可不可以获得财产占有的问题,所以法院在审理有关挂靠企业的财产诉讼时,法院就面对着一个难题,是不是选择一套不同的法律规格来判断计划体制下的财产权的问题,而法院要对这个问题做出判决的话,必须有一个宪法上的解答。由于不存在这样一个宪法上的解答,所以法院不愿意独立解决这类诉讼问题。


最后,郭锐先生对自己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作了一个探讨。他是从对于现行的挂靠企业的定义的局限性的批评开始研究,从挂靠企业的发生史开始研究,而不是以一种先验的概念出发来研究问题,不是先入为主,而是通过观察事物入手回到认识世界本来的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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