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在天则所的第279次双周学术讨论会上,北京大学的夏业良教授简单的介绍了社会制度的选择、试错和校正,个人意志、集体决策与公共选择的区分以及集体语境中的个人权利的保护等问题。
首先,夏教授简单的解释了一下《制度选择的社会机会成本》这个标题的含义,以及报告的大体框架。第一部分,社会制度的辨析和选择;第二部分,制度试错和校正机制;第三部分,个人意志、集体决策与公共选择;第四部分,讨论集体语境中的个人权利的保护;第五个部分,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个人选择机会的比较;最后,引出结论。
在社会制度的辨析和选择这一部分,夏教授首先讨论了社会制度的核心目标和基本测度,即考虑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考虑公平正义原则。这虽然是一种理想的模式,但也是引发人们去追求信仰的一种基本依据。
接着,夏教授讨论了社会制度的选择主体,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选择往往都是统治集团执行了少数人的个人意志来进行决策的,是一小部分人用个人意志来代替全体人民的意志,并且强加于人,宣称自己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
第三部分,夏教授讨论了社会制度的规范性评价和集团偏好。由于统治集团的偏好,我们试验另外一个制度的好坏的机会被剥夺了,因此也无法对其他社会制度进行一个规范性的评价和判断。
在制度试错和校正机制这一部分,夏教授首先提出,制度设计的模式是,经过对其他社会制度的认知和了解,觉得这种制度不公平,然后设计出更加美好的制度来进行替代。有了制度设计以后,还要进行试验,而制度设计和制度试验中间有可能会脱节,因为这个试验大部分情况下是其他人做的。
其次,他认为,一个制度建立起来以后,由于大家的评判不一,会产生一种利益冲突,并最终达到某种平衡,力量越强大,在社会格局中所占的地位就越优先。
第三,他认为,当发现制度的弊端以后,要进行扭转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发现弊端和试图扭转的人往往不是统治者,统治者自身根本不愿意去发现制度的弊端,而且会打压这种试图扭转的尝试,以维护这种既定制度和获得既定利益的格局。
第四,讨论了制度校正的努力和成本的估量。改革的势力和反改革的势力是在不停较量的,在这个过程中,改革的势力所付出的成本代价是非常高昂的。只有当统治集团在统治阶段出现薄弱时期,出现内部混乱和某个体系崩溃的时期,这时候变革的成本相比较而言才最小。
在个人意志、集体决策和公共选择这一部分,他首先谈到,在封建王朝,个人意志是由他所拥有的极端权力所赋予的,因此帝王可以充分运用他的权力对集体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一个威权政府中,政府少数人的权威足以作出最后的决断。而在集体选择中,大多数的情况是,集体规模越大,个人意志的体现越低。同时,不平等只有在能够合理预期它将有利于所有人,并且职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情况下才是非专横、非任意的,这时候的不平等是可以被接受的。
他指出,人人都有话语权,而且话语权的大小也是跟他的地位,跟他在一个群体中所作出的努力或者行为模式是紧密相连的。所以在现代社会中,如果有一个自由竞争的氛围的话,大家都倾向于争夺话语权。但是这种自由竞争的格局是比较少的,大部分时候有外在的条件加以限制。
他还谈到了个人权利与集体意志的利益冲突和趋同。在集体语境中本我意识可能会消失或者异化,所以应该保护个人权利。
在个人权利的保护和补偿机制这一部分,夏教授指出,保护和补偿机制是需要国家来制定的。而且集体意志下的个人必须是自律的,有理性的,有大致的平等。同时,他对自由进行了一个辨析,分别阐述了意志、心灵的自由,身体、行动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政治自由以及经济自由的重要性。
在不同社会制度中个人选择机会的比较这一部分,他首先提出个人自由的选择是判定一个社会制度好坏的最基本的度量标准之一。同时,还谈到选择机会及其利益的差异,在利益非常稀缺的时候肯定会出现权利的争夺,谁夺得了权利就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且往往一个很小、很具体的事情都能够超越经济范畴,上升到政治或者更高的领域。
他还提出,对制度的正义原则涉及宪法,目的是要实现政治上的正义,对于制度的道德评判也应该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判,个人的原则要以制度的正义为前提,而制度的正义是建立在大家的共识上的。
最后,夏教授提出四点主要结论:一是社会制度选择的机会成本巨大,并且是不可逆转的;二是社会制度选择的决策机制是要建立在国民自由意志的基础之上的;三是应该允许制度试错,并且允许安排制度之外的生存空间;四是尝试建立一种制度校正的社会制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