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大思路,配套推进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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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实录

[第300期]

把握大思路,配套推进分税制

时 间: 2005-12-05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贾康

主持人: 张曙光

评议人: 安体富、刘玲玲、李绍荣、丁建臣、马蔡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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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在天则经济研究所的第300次学术讨论会上, 贾康 教授作了题为"正确把握大思路,配套推进分税制"的报告。

首先, 贾康 教授对中国的财政体制作了一个回顾。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相对可行的是"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由于当时中央比较强势,这种体制具有高度集中的特征。此后一直实行的是包干制、分成制,94年以后,由原来的行政性分权转变为经济性分权,开始实行分税制,在这种制度下,无论企业大小,不分行政级别,所有税后利润按产权规范和法制政策环境制约之下的各种因素由企业自主分配。这是我们前面改革10多年苦苦寻求的 " 刷出让不同类型企业公平竞争的一条起跑线 " 开始变为现实,是中国经济改革过程当中政府和企业之间最基本关系的一个突破,这种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是跟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相配套的。

而后,贾教授对现有问题作了分析。94年分税体制改革后的大方向和取得的成果必须肯定和维护,但是在现在这样一个过渡时期,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并没有真正进入分税制的轨道,仍然实行分成制、包干制的办法。造成这种基层财政困难的原因是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而这种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的情况正是包干制、分成制累积放大的结果。现在只有继续往下深化改革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改革的一个很大的障碍是省以下的市级财政框架和分税制的贯彻落实之间存在着不相容性,以前希望动态地解决省以下没有上分税制轨道的问题,现已证明这种方法行不通。

接着,贾教授提出了使省以下财政体制走上分税制的方法。他认为 如果我们借鉴主要市场经济大国大都实行三级框架的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寻求在渐进改革中以"扁平化"为导向逐步实质性落实省以下的分税制,前行的道路就有可能豁然开朗。具体分两步走,一,乡财县管,即 完全放弃了乡财政的努力,因为按照行政建制的乡镇财政配金库的事已经没有操作前景了,农业税停收以后,乡镇这一级的收入基本为零,在税费改革后,明确提出支出提升到县一级来管理,从各个角度观察,实际上乡财政都不能成为一级财政了,因此,就要把这个层级扁平化,这需要通过乡财县管或者类似的改革来走。二,省管县,即市和县行政不同级,但财政同级,因此如果配税基的话,就无需考虑市和县分别配税基,这样省和市、县之间原来多出来的一个层级就可以简化掉。如果能在这两个方面做成功的话,五级财政就变成了三级财政。

然后,贾教授对这种"扁平化"的做法作了分析。从地税的情况来看,原来的做法弊端很大, 80 年代以后搞市管县,然后各个地方都纷纷实行地市合并、撤地设市,派出机构变成了五大班子齐全的架构,因此,地市这一级上的人员就多了很多,增加了政府的压力。面对这种情况,可做的便是在财政层级上将这个五大班子齐全的层级虚化掉,承认行政同级,但在财政体制上不同级,比如,增值税可以先实行中央和地方分享,其他税种,比如营业税可以往省级靠,这样跟市场经济配套的税收安排的轮廓就可以大致勾画出来,这样就能使省以下分税制不能贯彻的局面豁然开朗。 按照三级架构和"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塑造与市场经济相合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是使基层财政真正解困的治本之路。

最后,贾教授谈到应该如何理解分类指导和因地制宜。现在要实行省管县的难度比较大,浙江和安徽由于县的数量比较少,实施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但是河南、山东这样的大省实行起来就比较难,只能结合以后行政区划变革的配套因素来做。现在中国也只能在动态的过程中慢慢解决行政方面配套的问题。但是对于特别发达的地方,比如东莞,不易套用乡财县管的方法,它的一个虎门镇的财政收入在前几年就有5亿多,据说现在已经达到20多亿了,一个镇的财政收入相当于两个西藏自治区的财政收入,因此它所面临的应该是如何将其下面的镇合并成区的问题。此外,极端欠发达地区,比如西藏,也不宜用这些方法。分税制应该创造条件,力求逐步脱离这10多年来滞留于非分税制的困局来实质性地贯彻分税制,对于地方而言意义特别重大的产业支柱的培养现在应该特别关注房地产税,另外每隔几年要重新定一次税基,那么就鼓励地方政府专心致志地优化投资环境,每一次重定税基都是地方政府套现自己财源建设成果的机会,这样地方政府职能的定位和财源建设就天然地合在一块了,市场经济要求的东西跟它原先要求的就配套了,因此,从纵向来看,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不是不搞分税制,只是在分税制的推行方面要区别。从横向来看, 如以"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或"农业依赖型县乡和非农业依赖型县乡"为划分,选择性地走分税制与非分税制的不同路径,既不符合培育统一市场要求消除"块块"制度壁垒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取向,也很难具备实际工作中合理的可操作性,一旦想依靠某些指标作为实行不同体制的依据,实际上就很容易陷于"讨价还价"的陷井和发生较严重的扭曲变型。一个可类比的例子是:试想如接受不少欠发达地区的同志提出的"增值税中央地方分享比率应一地一率"的建议,那么分税制基本框架可能就此出现 "突破口"而一步步演变为支离破碎之状,重回中央与地方间五花八门的"分成"与"包干"。从横向与纵向的协调来说,最重要的是积极发展和强化自上而下的"因素法"转移支付,同时也包括发展适当的"横向转移支付"(在我国这早已经以"对口支援"等方式存在),来动态地调控地区间差异,扶助欠发达地区。 所以因地制宜、分税指导是一种策略和操作层面的要领,基本框架和战略大方向层面来说,还是要把握好市场经济新体制要求的总体的目标模式,逐渐打造一种合理、规范、稳定、长效、内部贯通的制度安排来接近与我们市场经济配套的长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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