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在天则所的第 292 次双周学术讨论会上,甘思德( Scott Kennedy )教授作了题为有漏洞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报告,从一个政治学家的视角,分析了中国的国际贸易政策。
首先,甘思德教授通过中国自 97 年到今年 3 月发动的 35 起反倾销案子的判定结果进行分析,发现虽然商务部作为裁决者,却不总是让中方赢,而总是让外方胜出。这个结果颇为奇怪,中国政府采取反倾销手段是要保护国内产业,促进其发展,而结果却不完全是那样。中国改革开放 25 年来,对外贸易越来越开放,关于其原因,以前的研究有四种说法:第一种说法,领导改革派促进开放主义政策;第二种说法,中国的领导不是纯粹的开放主义者,而是现实主义者,为避免其他国家的报复,中国的领导偶尔让应诉方赢,让他们觉得中国是一个开放的国家;第三种说法,中国的官员用科学的方法客观地判断案件是否有倾销,然后按照事实裁定案子;第四种说法,中国的领导和政府部门的官员都吸收了国际贸易的开放主义价值观,要实行这种思想。
甘教授认为这四种说法都无法解释这一现象,他认为领导很忙,因而无法对每个案件都作决定,更不可能决定一一决定哪些案件要判外方赢,哪些不判。另外,中国的政府官员是在一个大的政治环境中的,所以很多其他因素可能会影响他们定案,他们也不是完全独立的。而且由于反倾销制度是保护主义价值观的延伸,所以也不是因为中国吸收了开放主义的价值观而有这个结果。他认为是因为外方与其中国客户经常形成一种联盟,反对保护主义,当联盟强的时候,就有了上述的结果。
接着,他对倾销给出了定义,只要以低于本国价格出口产品,都属于倾销。在这些反倾销的案子中,相关的利害关系方有三个:申请方,即国内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应诉方,即向中国出口的企业;下游企业,即采购和使用这些产品的国内产业。如果要申请由政府解决倾销问题,申请方要证明三件事:第一,倾销发生了;第二,国内产业遭受实质的损害;第三,倾销和这种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近 100 年来,世界反倾销制度的证明标准越来越低,但是中国的反倾销制度完全符合反倾销协议,手续的透明度也很高,但是却总是带有保护主义色彩。关于影响外方和中国客户的联盟强弱的因素,他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第一,产品的重要性;第二,下游企业和应诉方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
而后,他着重分析了两个案例,以此反映案子背后的各个集团利益。第一个是不锈钢冷扎薄板的案子,此案是 95 年立案的,日本、韩国的钢铁公司为应诉方,在 02 年份有终裁,最终结果是有倾销,有损害,倾销和损害有因果关系,实行从 17% 到 58% 的反倾销关税,而在作此决定之前,日韩的公司已经得到消息,进行谈判,最后达成一个价格承诺。在这个案子中,由于上游企业的发言挺大,尽管申请方有不错的经济实力、政治实力,他们还是妥协了。
第二个是关于赖氨酸的案子,这是 01 年 6 月针对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立案的, 02 年 9 月 31 日初裁驳回案件,说有倾销但没有损害,即应诉方获胜。为何应诉方会赢?一是国内饲料产业参与此案并通过其他途径提出意见,如果提高了关税,他们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二是农业部的参与,它代表的是农民,如果饲料价格上涨,农民就吃亏,因此农业部就很直接地提出它的意见。此外,该案例虽然提到了美、韩和印尼,但是却没有提到世界上最大的化学用品生产商,德国的巴斯夫公司也是有原因的,因为巴斯夫在中国作了大量的投资,中国政府考虑到这方面的利益,因此没有对该公司提起诉讼。
综合以上两个案子,甘思德先生提出了他对中国国际贸易政策的理解:第一,非官方利益会影响中国的贸易争端,而且影响中国贸易争端的外来因素越来越多,真正促使中国越来越开放的是国内的一些利益。
然后甘教授总结了他的研究的主要才成果:由于环球生产网的重要性,在看反倾销案子的结果时,首先要了解这个生产网,并且对各方利益进行分析。他认为如果应诉方输,申请方赢,可能是由于西方保护主义的势力很小,但是如果申请方输,可能是因为开放派的势力很小。另外大部分研究认为跨国联盟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但是甘教授认为发展中国家也会有这样的联盟。
最后他提出了一个奇怪的变异,通过对比各国申请方的成功率以及平均反倾销关税,可以看到各国的反倾销法规和手续尽管有细微的区别,但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家有相同的制度,为什么有不同的结果呢? 甘 教授认为这是有待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