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一、问题的提出
1.不参与的权利(not-joining)
分工与专业化创造了报酬递增的当代社会,大幅提升个人的边际产出和所得,但同时也加深了个人对社会的依赖,逐渐削弱个人独立生存的能力。当规模递增的生产活动不断扩大,市场力量也就逐渐接近政府的强制权力。
不参与的权利是个人为了寻求生命过程的平安宁静的最后保障,不参与的权利不仅是维系市场自由竞争的力量,同时也是保障个人免于在强大的市场力量下惨遭灭顶的最基本权利。
2.不参与的权利的被侵蚀
在社区生活中,个人不参与的权利常常由于道德成本和伦理义务的存在而遭到诱因兼容机制(ICM:Incentive Compatible Mechanism)的侵蚀。
道德成本:从合作机会中分享到的利得被称为道德利得,丧失道德利得的可能性就是ICM带给被动参与者的一项新的成本,或称为道德成本。
伦理义务:既然个人是为了实现一些他无法独自生产的公共财而参加社群,而这些公共财及其决策的程序规则又是在参与之前便已明确公开,他就不应该违背自己的早先的选择。
在政治事务中,剥夺人民不参与权力的方式可分成两类:第一类是要求有资格的选民都必需在票决时刻出席参与,如强制投票案;第二类并未要求个人在票决时刻必须出席参与,但任何人都摆脱不了票决结果的影响,如部分领土要求独立的公民投票案。 二、问题的解决
1.前宪政办法是界定议案的提案权
在考虑市场机能的发现程序后,最好的界定对象是不参与者,而其内容也等于禁止议案的提出。
将政治争议的提案权界定给不参与者,其结果并不是问题得不到解决。不参与的第三方的行为会是一种对现况突破和一种破解囚犯困境赛局的试误过程。他们的个别成就或许很小,但只要能边际地改变赛局的报酬值或其支持人数,在积沙成塔的效应下,一旦赛局报酬值的变动超过质变点,终能让问题跳出困境,得到解决。
2.后宪政办法是有限否决权
由于无法预知不参与者的人数,我们无法采多数同意的方式作为保障。因此,否决权(Veto)是必须的手段,即允许任何人都可以提案,而授与不参与者否决权。
从运作效率考虑,议案过多会无法运作,所以可以将全面开放的对象限于议会成员,也就是允许每位议员都可以提案。由于无法辨识不参与者的身分,就得允许每位议员都可以对提案拥有否决权。
为了不过度授与,可让每位议员仅拥有一次的否决权。一项修正提议是:允许每位议员都可以有一次的行使权利,但必须就提案权和否决权中择一行使。
(高 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