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性与关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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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期]

嵌入性与关系合同

时 间: 1999-07-16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刘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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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天则经济研究所,转载须注明出处。

综述

在我国,人际关系对合同的签定及执行有什么影响,如何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些问题在乡镇企业中尤其重要。日前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就此问题召开第149次双周学术讨论会,邀请了张平、于纯乾、管益忻等30余位学者展开讨论,由刘世定教授作主题发言。会议观点综述如下:

 

一、嵌入性——视角与操作性

经济史学家卡尔﹒波拉尼1957年在"作为制度过程的经济"一文中提出了"嵌入性"概念。他认为所谓的"嵌入性"就是"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也就是说"宗教和政府可能像货币制度或减轻劳动强度的工具与机器的效力一样重要"。

80年代中期,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格拉诺维特重新提出"嵌入性"问题,使"嵌入性"视角得到更为广泛的重视,并成为目前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的一个基础性概念。格拉诺维特认为主流社会学关于人的行为的假设过度社会化,把人看作是完全社会的人,而忽略了人行为中可能产生的选择行为的差异,完全把人视为社会结构的被动产物。而主流经济学处于另一个极端,将人的行为假设为不充分社会化。格拉诺维特不仅把"嵌入性"放到所谓的制度架构中,而且更侧重于把经济活动放到人际关系的背景下予以考虑,以"嵌入性"这一视角来挑战以新古典理论作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和主流社会学关于人的行为的基本假设,避免了不充分社会化和过度社会化的极端观点。

 

二.合同治理结构和嵌入关系结构

合同理论对中国的组织和制度变迁过程的研究相当重要。"关系合同"假设合同是不完全的,需要人际关系来弥补。刘教授以威廉姆森的合同治理结构理论为基点,在分析了其理论脉络和基本假设后提出了三个假设:

1. 约前关系对交易特征的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人际关系存量,那些需要依托人际关系来保障日后实施过程的专用资产投资决策是很难做出的。所以约前关系是关系合同的一个重要条件。

2. 多元关系属性。人际关系存量可能包括在信息方面的相互了解(包括对相互间大量微妙信息的辨识,对对方行为的预知等),在道德方面的相互责任感,在规范方面的相互认同,在影响力方面的相互认可等。这诸多的属性虽然可以在理念上抽象地分开来,但在现实的当事者关系中是交织在一起的。

3.对关系属性的有限控制。关系的多元属性交织,如果既要运用关系又要控制某些关系不进入合同实施过程是要付出成本的,搞得不好,这种成本甚至会大到使关系破裂的程度。

比较合同治理结构和嵌入关系结构之间的不同的关系有助于交易成本的讨论。合同治理结构分为权威治理(即合同认可剩余控制权由一方掌握)和双边治理(合同认可剩余控制权由双方掌握)。嵌入的合同关系结构可分为影响力对称结构(双方关系平等)和影响力不对称结构(一方认可另一方有更大的影响力)。上述四种形式可以构成四种组合。其中同构关系包括:合同采取权威治理结构,嵌入关系结构也同向不对称,比如说公司中甲是老板,他的副手恰恰是他以前的下级;合同采取双边治理结构,嵌入关系是对称结构,比如说买卖双方具有朋友关系。非同构关系包括:合同是权威治理结构,却嵌入于双方对称的关系中,比如说公司中甲是乙的老板,但甲和乙又是朋友关系;合同采取双边治理结构,而嵌入关系却是不对称结构,比如企业主管人聘用族内兄弟、长辈进入企业重要岗位。同构条件下,可以通过关系来弥补合同的不完全,不产生结构性摩擦。威廉姆森考虑的关系性缔约大致就是在这个范围内。而在非同构条件下,通过关系来弥补合同的不完全时,会出现结构性摩擦。

为了维持长期关系,常常要在合同实施的严格性上做出让步,导致合同约束软化,这既会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也会有交易成本存在。将合同软化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与因陌生人的介入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相抗衡,是关系性缔约决策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经营代理人的"二次嵌入"

当我们想进一步贴近中国当前制度变迁的现实时,还需要考虑经营代理人的问题,嵌入性问题就更复杂了。除双方的文本合同和嵌入的关系结构之外,还有"二次嵌入"的问题。

委托人可以通过应聘者的竞争恰当地选择出代理人,而在合同缔结后的过程中,随着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默契日益形成,专用性人力资产得以发展,使已缔结合同的经营代理人比其他潜在竞争者处于有利地位,使他们之间的多次交易持续下去的合同是关系合同。

此外,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同缔结之后,经营代理人在相对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和他的经营伙伴缔结合同,并使合同嵌入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即产生"二次嵌入"。

在现实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经营伙伴之间往往没有直接关系,这就使在再缔约过程中代理人的谈判地位将比初次缔约时更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因二次嵌入而变得微妙,交易成本提高还是降低并不能确定。

在变迁的制度环境下,依赖原制度环境而形成的委托人权力会软化和动摇。因此,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合同的实施和维护将更多地依靠关系。在这种条件下,如果形成了代理人的二次嵌入,并由他独占主要经营伙伴的关系资源,那么代理人在日常经营中权利扩张的弹性、在再缔约中对委托人形成的压力,都将比在制度环境稳定时更大。这种状态甚至会演变为委托人权力旁落的代理人控制。由此产生了"内部人控制 ",即代理人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而外部人(如股东)很难校正他们的行为。

 

四.中国乡镇企业的关系合同

嵌入性视角和关系合同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现实经济运行中的许多组织现象。例如,可以对乡镇企业的某些组织特征进行分析。

1.嵌入结构和合同关系软化

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前期乡(镇)办和村办企业普遍实行了经营承包制。承包合同大都采用双边治理结构。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合同即合同约束软化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主要表现为:(1)乡镇政府或村领导单方面修改合同规定的经营指标。对此,企业经营者尽管不情愿,但也表示接受。(2)根据合同规定计算的经营者收入如果被乡镇领导或村领导认为过高,则不能完全兑现。(3)在经营者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经营指标甚至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和村领导不严格实施惩罚。

为什么在文本合同中已经明晰的权利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软化?嵌入性关系合同理论对此提供了有说服力的解释。这个理论引导人们重视缔约背景,包括正式的制度环境(如法律体系)和嵌入的关系特征。从法律制度环境来看,在司法决策受政府权力很大影响的条件下,企业经营者通过法律解决和乡镇政府的纠纷决非好的选择。从嵌入关系的角度来看,则需要从特定关系的长期维持来理解合同关系的软化。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中虽然出台了某些保障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法规,并据此签订了有着双边治理结构的文本合同,但是合同仍嵌入于层级依附—庇护关系中。企业经营者面对政府机构的违约行为,考虑到和政府关系的长期维持,宁可接受下来;而对于企业经营者的失败,乡镇政府、村领导从关系的维持出发也不严厉追究。

2.二次嵌入和非正式的排他性

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的经营者在占有企业资产时,只是有限方位的排他。但不少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充分利用人际关系资源,使企业的运营有了私人化的特点,使自己成了难以替代的人物。这样,他们占有的排他性得以强化,排他方位更加完全,乡镇政府、村领导这些过去参与占有的主体常常也被排斥在外了。这就意味着,由于经营者将二次合同嵌入于他自己的人际关系网中,并在很大程度上阻隔了乡镇政府、村领导和这一网络的直接连通,因此构建了特殊的非正式排他性。在这种条件下,经营者实现了对企业的更强的控制。

3.资产控制权交易

自90年代中期以来,以政府退出对企业资产的控制而将控制权转向经营者为核心的"改制",在原乡镇办和村办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地区迅速推进。这种形势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这类企业的亏损、负债状况日益严重。除了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为追求政绩而进行的不负责任的贷款和投资等因素之外,改制的首要原因是经营者通过各种途径将资产转为个人财产;原因之二,是许多对企业拥有很大控制权的经营者已不满足于代理人的地位,而希望变成所有者,将非正式的排他性占有转变为正式的排他性占有。这两个原因都涉及经营者的离心倾向。将这种离心倾向的原因归于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健全也是不够的。同样的不完全合同,在80年代乡镇企业迅速崛起时并未带来90年代中后期的同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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