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化测度若干问题的看法(2000)

作者:赵农 累计浏览:

一、导言

 

在中国,市场化已被用来概括或反映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进程。抛开用词上的忌讳,市场化的实质便是经济的自由化——在很大程度上,经济决策的权力要从中央计划当局逐渐转交到分散的经济主体手中,不同的经济主体则要根据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对于种种可行的方案时刻作出抉择。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这两种相互对立的经济体制暗含着较为深刻的经济及社会哲学问题:某个中央计划当局能否根据社会效用函数通过一定的公共选择程序(政治程序)作出安排,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种运行方式究竞多大程度上能够与分散决策的自由经济在效率上相匹敌?传统社会主义的实践似乎已在经验上证明计划经济的失败。然而,这种失败自身并不能为人们提供它的根由。

针对计划经济的可行性及其效率问题的探讨应当追溯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兰格、米塞斯、哈耶克等人的争论基本上涉及了相关的主要问题。兰格与米塞斯之间的争论主要集中在计划经济如何定价的难题上;而哈耶克则认为,通过试错法所实现的计算与定价无法克服蕴涵在体制内部的激励缺失:假如信息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意义,中央计划当局则不可能及时捕捉并处理这些信息,从而使得利益的分配无法产生足够的激励。应当说,哈耶克对于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的关联以及激励问题的强调是切中计划经济要害的。二十世纪末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自由化浪潮事实上证明了自由思辩基础上的人类理性有可能成功地预测并指导社会实践。

毋庸讳言,计划经济是与经济自由完全对立的。计划经济的运行基础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质便是支配与强制。不仅计划的制订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政治程序加以实现,而且计划的实施必须借助政治强制才能进行。由于利益多元化的存在,一项涉及全体人民利益的计划是不大可能符合一致性原则的,它充其量只能遵循多数性原则。这就是说,中央计划的形成事实上建立在"个人间利益比较"的公理性假设基础上——当计划当局以为某项计划能够使得多数人的利益获得增加,即使少数人为此而利益受损也是值得的。于是,针对少数者集团的抱怨与反抗采取阶级斗争的暴力压制即可变得"合情合理"。如果我们进一步将计划者设定为由不同的个人所构成的决策团体,那么由某一具有权威力量的个人偏好左右计划的制定,便可成为一种合乎逻辑的推论。在这种情况下不难想象,决策团体内部对于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权力地位的争夺将会变得异常惨烈。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当物质利益的分配无法准确体现人们的贡献时,或者说,当通过经济核算反映经济主体实绩的企图将导致计划经济基础的动摇而成为一种普遍的耽心时,为了保证计划经济的正常运行,依靠思想教育、批判、运动等方式提高个人的觉悟——改变个人的效用函数,借以消除外部性的相互施加所致的精神沮丧和动力减弱,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指望一种凭借支配、强制、以及道德自觉的经济长久保持有效率的运行是注定要落空的。尽管我们能够有组织、有步骤地消灭自由经济赖以生长的私人资本和私有产权,从而建立起庞大的国有及准国有的资本——计划经济的载体,却无法摧毁广大民众要求改善物质生活的强烈愿望和获得经济自由的坚强意志。一旦民众从积极意义的机会主义行为中享用到经济自由的果实,这种切身的感受与比较将无情地粉碎集体功利基础上的乌托邦,计划经济的崩溃也就无可避免了。幸运的是,这种崩溃使得国人除了在制度变迁的初期因观念上的调整而略感不适之外,似乎更多地从菜篮子里洋溢出满足与期盼。不仅如此,同我国学术界强调体制因素如出一辙,西方学者迄今也倾向于将不发达国家的处境主要归诸于经济自由程度的低下——而不是原有的贸易条件等因素。

诚然,计划经济的瓦解并非全然等同于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需要一整套基本的准则作为它的运行基础。这些准则——从社会哲学的层面上讲,是属于自由主义的;而且重要的是,其不可能从当事人之间直接博弈出来,这是因为,形而上的理念需要的是观察、直觉及思辩。根据雅赛(1997)的观点,严格的自由主义应包括以下原则:

 

1、个人主义原则:个人能够选择,并且只有个人才能选择;

2、"政治"原则:个人能够为自己选择,为别人选择,或者既为自己也为别人选择;

3、无支配原则:选择的意义在于选取所偏爱的方案;

4、契约原则:承诺必须兑现;

5、优先原则:(在外部性责任指定上)遵循先来后到;

6、排斥原则:所有权都是私有的。

 

应当指出:上述原则都是先验的,其不具有实证的涵义。值得重视的是,严格的自由主义并不排斥政治:假如公共选择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替代并反映出所有个人的选择和偏好,那么政治原则与个人主义原则及无支配原则便可相容。诚然,需要补充的是,自由主义原则中应当而且必须强调,在充分保证人们对于资源的获取、利用、交易等方面的自由(这些自由通常容易在政府的管束、垄断之下遭到限制)的同时,要求自由对于人们是一视同仁的,即尽可能地消除自由权利赋予中的区别对待以及一方自由权利的行使对于他方自由的践踏,从而形成平等、自愿、互惠的经济关系。

在上述原则的阐释与分析的基础上,不难导出完善的市场经济所应有的基本特征:

第一、个人作为消费者,其消费行为和选择是充分自由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应以搭售、强制购买等方式迫使消费者作出有悖于其效用最大化的选择。

第二、个人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拥有自愿提供其要素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应以种种方式限制要素的流动性,强迫个人在某地、某行业从事某种职业。

第三、交易是自由的,即自由贸易与自由订约。税收可以被视为对此的一种限制。

第四、企业一般说来应当是不同的要素所有者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所相互结成的契约关系与团队生产。企业作为法人,根据不同要素所有者协定或认同的决策程序,独立作出定价、产量、投资、分配、退出等所有相关决策;任何外部的单位或个人——除法律赋予的权力外,不得对企业的事务进行干预。

第五、政府作为拥有强制权力的特殊垄断者,其主要经济职能在于宏观调控、征税、以及必要的公共支付。任何一级政府不应针对不同企业采取任何形式的区别对待(歧视)。制度性进入壁垒、非关税贸易壁垒、地方保护主义、减免税及补贴政策、信贷歧视等是这种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形成。

第六、私有产权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其包括私有财产、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等。

第七、司法公正,以保证合约的履行,并依法对各种欺诈、侵权、权力滥用等非法行为作出必要的惩处。

第八、根据一定的原则,对污染、环境破坏等外部性的施加给予处理。

第九、公共福利等支出以保障丧失劳力者的生活和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可以确认,国有制是一种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准则的所有制形式。基于个人主义原则,个人——只有个人,能够在无支配的情形下对其选择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而国有制由于对私有产权的排斥与否定,显然无法满足这一点。此外,国有制还在逻辑与"法理上",可为政府的各种干预和区别对待提供借口。至于出于国家安全等考虑,国有企业将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这只能算作一种特例。政府对经济——尤其是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则有悖于无支配原则。不仅如此,政府的特权还为其索贡、官员的腐败、企业寻租等提供便利。感到困难的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尚无法对政府的权利行使程度作出明确的限定,但我们仍有理由认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较低的税率和行政支出比率可以作为市场经济中合格政府的标志。

本文之所以从规范的角度揭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其用意无非要为市场化或自由化测度所需指标体系的确立提供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这是因为,仅仅来源于历史的或经验的"总结"并不足以把握问题的实质。本文亦无意借用新增长理论——国际权威机构所采用的方法,刻意佐证经济自由化的实证性功利作用,因为这无助于解答经济自由化"应为何物"的问题。同时,我们清醒地意识到,任何给定时点下的经济自由化并非必然与某国(地区)的经济产出呈现出一一对应的函数关系——譬如说,一国对于新兴的弱小行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在短期内至少无害于本国的经济发展。但我们确信:经济自由的程度必定是一国经济长期发展的重要变量。因此,市场化及其测度的社会功利性,主要体现在长期动态的意义上。

严格地说,经济市场化或自由化已超出了转型国家的范围,即便是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从总体上仍朝着更高程度的自由经济迈进(例如公用事业的私有化、关税税率的降低等等),只不过转型国家因市场化的速率较快而从该项过程中获得了更大的实惠。中国便是转型国家中经济自由化的最大受益者。诚然,我国的市场化远未达到理想的程度,这意味着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变革我国经济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总体上讲,我国一般的产品及劳务市场的生成和发育较为合意,绝大部分产品及劳务的价格已经放开,非国有经济所提供的产出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初步形成。然而,我国各级政府对于经济的直接参与的微观干预现象尚普遍存在;各项大、中型投资项目的审批等仍控制在行政部门手中;要素市场还处于初建阶段,要素的流动性还受到种种不合理的限制;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以及污染的控制尚不得力;地方保护主义仍很盛行,司法公正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这些因素已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就自然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市场化的主要内容。

应当指出,由于改革初始政策的倾斜程度、地域文化、改革意识等不同,我国的市场化进程还存在着地区性差别。如何客观而又动态地反映并评价这种差别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市场化进程无疑是一项十分有益的工作。

二、国内市场化及自由化测度的概况

市场化的测度是指通过某种预设的指标体系(指数)针对一国(部门或地区)的市场化作出测算和评估。而作为测度工具的指标体系的设立,则主要取决于人们对于市场化的理解和对资料获取难易程度的考虑。因此,任何测度的方法只能取得现实市场化进程的近似反映。所谓某种方法优于另一种方法,除科学性的因素之外,不过是前者所提供的结果更逼近于客观现实而已。诚然,市场化测度的主旨不仅在于尽量客观地反映市场化的真实进程,而且在于通过相应的评估发现市场化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及其因素,从而进一步推动这一进程。

国内关于我国市场化的测算始见于卢中原和胡鞍钢(1993)。在《市场化改革对我国经济运行的影响》一文中,他们采用了加权构成综合指数法(合成指数法)对于当时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作出评估。具体方法是,首先针对投资市场化指数、价格市场化指数、生产市场化指数、以及商业市场化指数等四种单项的市场化指数进行测算,然后通过加权计算出一个综合的(总)的市场化指数,即M t= ai · Mit(Mit代表某一时期单项的市场化指数,ai代表权数,Mt表示总的市场化指数)。这一测度的优点是方法简便,资料易取;其缺陷为不够全国、深入,对市场化涵义的理解较为狭隘。因此,他们所获取的总指数明显高估了我国的市场化进程(例如,根据该文,1992年我国市场化程度已达到63.23%)。他们也由此成为我国市场化测度中"宽派"的代表人物(李忠,1996)。然而,他们的研究毕竟开了我国市场化测度的先河,其贡献是不容忽略的。随后,又有一些学者及机构作了相关的研究。本文将要着重评介的是,由陈宗胜等完成的项目《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根据陈文,他们的研究"涉及范围较广,几乎论及了经济体制的所有主要方面和主要领域;内容也比较丰富,从体制改革的过程、测度指标、推进程度、到改革的效果、问题及对策,都作了分析"(PP,2)。这里则打算简要地说明他们在市场化的测度方面所做的工作。陈文关于我国市场化的测度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经济体制主要构成部分的市场化,即关于企业、政府及各类市场的市场化测度;2、经济中主要产业部门的市场,即关于农业、工业及外贸领域的市场化测度;3、中国不同区域的市场化、即关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市场化测度与排序,以及东、西、南、北、中部各大区域的综合分析;4、中国的总体市场化测度。据统计,在对我国的市场化测度中,陈文共设立了50余个指标。应当说,陈文取得了迄今为止我国市场化测度中最为全面和翔实的研究成果。

陈文之所以要通过体制构成、产业部门、地区差别三个不同的角度分门别类地考察具体而局部的市场化程度,并同时独立地考察我国总体市场化程度,主要基检全面性的考虑。以为通过这样纵横交错的梳理,便可获得"比较全面的"分析结果。所谓从体制构成的角度分析,就是指从政府——市场——企业的思路或线索出发,系统研究企业、政府、以及各类市场(包括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技术市场等)的市场化程度。而"产业部门"的角度,就是试图通过对农业、工业和外贸部门的研究,了解我国一、二、三次产业市场化的情况。"地区差别"的角度使毋需赘言了。从陈文的框架来看,以上三种不同角度的分析是一种并列关系;它们与总指数的测算则是一种从属(或包涵)关系。从道理上讲,任何一种角度的分析,均应直接导出(通过加权法)总指数的数值。然而,遗憾的是,陈文基本上没有遵循自己设定的逻辑安排。在总指数的五种测度方法中(即"社会总产值流量构成加权"法、"投入要素价格几何加权"法、"三次产业构成加权"法、"GNP构成综合加权"法、以及"市场参数简单平均"法),除"三次产业构成加权"法可从"产业部门"角度分析中直接导出总体市场化指数外,其余四种方法均未合意地体现上述逻辑关系。因此,当总指数并未获得完整意义上的市场化内涵,当存在着由不同的方法导出的总指数之间的相互比较,这样的市场化总指数便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其应有的可信性。

事实上,陈文所刻划的"略有主次"并列关系的"体制构成"与"地区差别",严格意义上说也应当是一种从属关系,即每一省区的市场化指数均可通过"体制构成"角度的分析而获得。陈文却采用了两套不同的指标体系,使两者间的有机联系遭到割裂。既然总体市场化指数与省区市场化指数均未从"体制构成"角度分析的指标测度中直接导出,那么"体制构成"角度分析的意义从何体现呢?更重要的是,总体市场化指数与省区市场化指数这两者的"基础"又是什么呢?显然,之所以造成总体市场化及区域市场化测度中的这种"难堪"现象的发生,是因为陈文没有给出市场化测度中最基本的"元素"——能够全面而又深刻地反映市场化本质特征的基本指标及其体系。或者退一步讲,陈文至少没有把内容最为丰富的"体制构成"分析中的指标视为市场化测度中的基本"元素",因而无法形成从基本指标到市场化指数这样一种简洁的逻辑关系。相反,陈文中满篇充斥着市场化——"企业市场化"、"市场市场化"等等,这正是其逻辑混乱的一种体现。假如我们留意到陈文关于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理解还停留在"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这样的层次上,也就不必为基本指标(体系)的空位与基本逻辑关系的混乱而感到惊奇了。诚然,根据陈文的具体内容与侧重,我们权且把从"体制构成"角度分析的各类指标放在"基本元素"的特殊地位上。下面将以此作为考察的"样本",着重讨论其市场化测度的具体方法和特点。

陈文的安排为,分别就"中国工商企业市场化"、"商品(劳务)价格市场化"、以及其他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设置相应的指标,这些指标的数值均由一定的百分率表示,数据则来源于各种统计年鉴、他人的调查结果、以及自行调查结果;根据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数值,通过简单算术平均或加权处理,得出上述各个构成的市场化程度(或指数)。例如,陈文对于"中国工商企业的市场化"测度,相应设置了(A)企业制度自由选择率、(B)企业经营者的市场选择率、(C)企业经营自主权落实率、(D)利润最大化目标居第一的企业比重、(E)企业产权主体到位率、(F)企业破产法制化程度、(G)履约率、(H)非公有企业综合比重等八项指标,并根据这些指标的数值进行简单平均,得出中国工商企业的市场化程度(指数)。根据该文,1995年中国工商企业市场化程度(指数)为46.4%。在该指数的测度中,指标(A)和(E)直接应用了非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所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指标(C)和(D)引用的是"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相关资料;指标(G)是估计数;指标(H)反映了非公有企业单位数、从业人员、产值等比重的平均数。本文在此并不打算就诸如"中国企业市场化"等术语的贴切性作出评价,而是要对其直接用百分率所表示的各项指标以及由此形成的市场化指数作出分析。


直接用百分率给出具体指标,可以给人留下鲜明的印象,其用意就是要得出同样是用百分率表示的市场化程度(指数)。这样便可向人们宣告我国的××市场化已达到了百分之××。譬如说,"中国工商企业市场化"指数为46.4%,无疑要表明:1995年我国企业市场化程度已经达到46.4%;或者说,这种程度与100%相比还差53.6%。陈文再三申明——即使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市场化的程度也不可能达到100%,正是上述理解的一项佐证。这一思维并非为陈文所独有,我国学术界已作的相关工作均沿用了这种套路。诚然,我们的批评并不针对用百分率表示指数的现象本身,而是要透过这种现象,说明这种方法给市场化测度所致的负面影响。首先,对于这种百分率的刻意追求,使得具体指标的设置——尤其是要实际进行测算的指标的设置受到明显限制。例如,陈文关于金融市场化程度的研究,筛选了(A)金融资产与国民生产总值之比、(B)中央银行的独立性、(C)中央银行的调控方式、对三大金融政策的远用及商业银行的企业化、(D)有价证券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重(直接融资的比重)、(E)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F)利率市场化等六项指标,但实际测算的只有"有价证券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重"和"可浮动利率的贷款占贷款总量的比例"(利率市场化)这两项指标;这是因为,或许只有这两项指标才具有百分率意义上的可测性。通过两项指标数值的算术平均,陈文给出1995年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指数)为9.6%。相信多数学者见到由此所得的这一指数将会"大跌眼镜"的。其次,为了刻意追求这种百分率,有些本不具有明确市场化涵义的所谓"指标"因其存在可测性而被列入其中。例如,在关于技术市场化程度的测算中,陈文选取了"中国技术市场开放度"作为三项指标中的第一项。而该指标又由"技术市场成交额的增长度"、"全国三种专利申请受理量的增长度、非职务及国外人士在我国申请专利受理量的增长度"、以及"全国科技活动经费收入来源中自筹资金的增长度"等分指标所构成。将这四项分指标作简单平均,便测得"中国市场开放度"的指标数值,再以该指标与另外两项指标作简单平均,最后测得技术市场化程度(指数)。问题是,以增长率作一定处理后的增长度指标能够说明市场化的程度吗?假如这种增长度超过100%,市场化程度又当如何理解呢?再次,当指标的涵义虽然吻合而数据"不太对卯"时,通常会作出较为随意的"变通"处理。例如,由于根据原指标简单平均所得出的"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明显偏高,陈文两度给予变通,最终的结果还是与人们的直觉相差较多(根据陈文,1996年我国"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高达79.5%)。

综上所述,对于用百分率直接表示市场化指数或程度的这种方法的倚重,使得陈文——与我国其他研究一样,不得不更多地从市场化所显示的结果方面(即市场化的"产出"方)来反映市场化的程度。这种评估方法显然忽视或轻视了对于市场化原因方面(即市场化的"投入"方)的关注与测度。除上述例举的种种现象之外,这种方法论的缺陷致使陈文中许多极富见地的议论和分析(如关于户籍制度、政府行为等)未能通过指标的测度而从市场化程度(指数)中体现出来。尽管陈文中不乏具体指标设置和处理上的精妙之笔,也存在着较为深刻的议论和分析,但是考虑到该文关于市场化本质内涵的把握、基本逻辑、以及方法论上的缺陷,对于该文的研究从总体上作出"稚嫩"二字的评价应当是不为过的。这就是说,陈文所提供的测度方法不能也不应当被人们当作一种成熟可靠的工具而对我国的市场化作出动态的评估与分析。然而,这并不排除和否定从陈文中汲取合理的养份、从而将这一工作推向更加科学和完善的可能性。

三、传统基金会的研究情况

自九十年代起,多家国外的研究机构对于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度的经济自由化(程度)进行了实证性的评估。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则是由美国"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所做的测度工作。该基金会和华尔街杂志(The Wall Street Journal)于1995年首次出版了该年度《经济自由(化)指数》(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这项研究工作在不断的改进中已延续至今。1998年度的《经济自由化指数》已涵盖了156个国家及地区的经济自由化程度。据测算,该年度香港在全球排名第一,新加坡第二,美国第五,台湾第七,我国大陆则位列120名。

传统基金会的经济学家们首行将经济自由(化)定义为"对于政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管束的消除"(1998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PP.36)。由此,他们认为,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量方法之一是针对政府对于经济所施加的束缚程度进行考察。显然,这种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府的相关政策。这样,传统基金会旨在考察"经济自由(方程)"中的"投入"——影响经济自由(化)的名项原因或因素,而非主要衡量经济自由或不自由的结果或后果——"经济自由"(方程)中的"产出"方。他们认为,象加拿大的弗拉瑟研究所那样将经济自由的"产出"作为考察对象(诸如针对一国居民将钱存入海外银行的能力或官方汇率的差距等的测度),通常强调针对经济增长率变动的解释,而不太关注经济活动所需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理解和描述。因而,对于经济自由产出的研究只能反映政府政策的后果以及人们对于政策的行为上的适应,而不能了解这些政策的本身内容。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传统基金会的研究并不十分复杂。根据1998年度的《经济自由(化)指数》,该机构总共设置了50项变量(Variables)或指标,并将其分为十项因素(Factors)。分别予以估测;然后将合类因素的分值进行加权平均,便获得某国(地区)的经济自由(化)指数。显然,该方法体现了"从基本指标到自由化指数"这样一种简洁的逻辑关系。具体说来,这十项因素分别是贸易政策、税收、政府的经济干预、货币政策、资本流动及外资政策、金融、工资及物价控制、产权、规制(Regulation)、以及黑市。

与我国学术界相关研究显著不同的是,各项因素的评估采用了分值测度的方法,即预先就分值的涵义、依据等作出规定,然后根据原始资料而对各项因素进行"打分"和评估。这就避免了直接从相关指标的数值获取测度结果的错误方法。该机构将各项因素的分值大致列为五等,并规定了每一等级的具体标准。分值1表示该项因素的评定最好;5分则最差。将各项因素的分值进行加权平均,便可获得同样是用分值表示的经济自由(化)指数。指数£ 1.99表示"经济自由"(Free);指数2.00—2.99表示"比较自由"(Mostly free);3.00—3.99表示"比较不自由";4分及其以上表示"不自由"(Repressed)。据测算,1998年我国的经济自由(化)指数为3.75,位于经济"比较不自由"国家的行列之中。下面我们就对各项因素所包括的变量以及各项因素的评分标准给予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贸易政策

贸易政策是衡量经济自由的重要因素。自由贸易可以通过允许国外更廉价的原料、物品及劳务的进口与本国优势产品的出口使得本国与全球经济受益。限制自由贸易的政策必然束缚了一国的经济自由。贸易政策这项因素由下述三个变量所构成:

A、平均关税税率

B、非关税壁垒

C、海关服务中的腐败

非关税壁垒包括进口配额、许可证要求、以及其他限制进口的法令。海关服务中的腐败通常是指海关人员的受贿现象;贿赂相当于额外征收一道关税。

 

该项因素的具体评价方法为:

 

分值 保护主义程度 标准

1 很低 平均关税税率低于4%,和/或很低的非关税壁垒。

2 低 平均关税税率为5%—9%,和/或低的非关税壁垒。

3 中等 平均关税税率为10%—14%,和/或中度的非关税壁垒。

4 高 平均关税税率为15%—19%,和/或高的非关税壁垒。

5 很高 平均关税税率等于或高于20%,和/或很高的非关税壁垒,致使进口市场近乎关闭。

 

 

(二)、税收

 

该项因素的理论基础是"税收均有害于经济活动"的这则命题。其包括下述变量:

A、最高所得税率

B、适用于平均收入水平的税率

C、最高公司税(Corporate tax)率

D、其他税收(包括增值税、工资税等)。

该项因素的评分主要针对所得税和公司税这两种税率,而其他税收若有意义,则可在前者的基础上加减0.5分。具体的评价方法为,首先分别测出针对所得税和公司税的分值,然后平均而得出税收这项因素的分值。其评价标准如下:

 

所得税评分

分值 税率 标准

1 很低 针对收入没有开征所得税,或者平均所得税率£ 10%。

2 低 最高税率£ 25%,或者平均所得税率为10%—20%,或者最高税率£ 40%以及低的平均所得的税率(< 10%)。

3 中度 最高所得税率£ 35%,或者平均所得的税率< 15%。

4 高 最高所得税率为36%—50%,或者平均所得税率为15%—20%,以及一国的税收系统并未充分建立。

5 很高 最高所得税率> 50%以及平均所得税率为20%—25%,或者排开最高所得税率,平均所得的税率³ 25%。

 

平均所得税率(Flat tax rate on income),平均所得的税率(Tax rate on average income)。

 

公司税评分

分值 税率 标准

1 很低 针对公司利润只征收有限的税收,或者不征税。

2 低 平均公司税率£ 25%,或者累进的最高公司税£ 25%。

3 中度 累进的最高公司税为26—35%,或者平均公司税率为> 25%。

4 高 累进的最高公司税率为36%—45%,以及政府并未建立完善的税收系统。

5 很高 累进的最高公司税率> 46%,或者在这样的税收体制中,以致于政府从政府所有制的经济活动中收缴了大多数的经济产出。

 

 

(三)、政府的经济干预

 

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越高,公众从事自己经济活动的自由就越少。该项因素由以下三个变量所决定:

 

A、政府消费(Government Consumption)在经济中所占比重

B、企业或产业中的政府所有制(权)

C、由政府生产的经济产出

对于政府消费在GDP中所占比得的测量,可以大致反映政府在一国经济中的作用。例如在美国,联邦政府预算占GDP的24%左右;这个数字包括了政府预算赤字的弥补以及各种转移支付。对于多数欠发达国家而言,政府消费的数字并不包括用于赤字弥补及转移支付的基金。尽管政府消费的数字可能低估了政府干预的总的情况,但作为测定的起点,它还是极为有用的。

 

对于政府干预的进一步测定为,国有制部门(sector)在整个经济中的规模。如果一国具有许多国有制企业,或者如果GDP中的相当部分是由国有部门所提供,那就要在分值中得以体现。另外,国有部门的私有化进程也要在评估中反映出来。具体的评价方法如下:

 

分值 干预程度 标准

1 很低 政府消费在GDP中所占比重£ 10%,基本没有政府所属(有)企业。

2 低 政府消费所占GDP比重11%—25%;只有少数政府所有企业,诸如邮政服务等;强有力的私有化进程。

3 中度 政府消费所占GDP比重为26%—35%;诸如电信、某些银行、以及能源生产等由政储所有企业所提供;进行着有限的私有化改革。

4 高 政府消费所占GDP比重为36%—45%;诸如交通、货物批发、以及制造业由政府所属企业生产。

5 很高 政府消费所占GDP比重为³ 46%;政府所有制的行业占大多数;只有少量的私有公司。

 

 

(四)、货币政策

 

一国通货的币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货币政策。当政府持续采取紧的(tight)货币政策时,货币的供给就不会超过它的需求——公众就具有相应的经济自由以从事生产性且赢利性的经济活动;相反,当政府持续采取松的(loose)货币政策时,货币的供给就会超过它的需求——货币则会贬值,公众从事生产性且赢利性活动的自由将会受到限制。衡量货币政策的最佳方法是分析一段时期内的通货膨胀率。通货膨胀率与政府运用及掌握货币供给的能力直接相关。货币政策这项因素由以下两个变量所决定:

A、1985——1995时期的平均通货膨胀率

B、1996年的平均通货膨胀率(信息只能涉及该年)

具体的评价方法为:

 

分值 通胀率 标准

1 很低 通胀率< 6%

2 低 通胀率为7%——13%

3 中度 通胀率为14%——20%

4 高 通胀率为21%——30%

5 很高 通胀率> 30%

 

 

(五)、资本流动及外资政策

 

外国投资(Foreign investment)可为一国经济的扩张提供所需的资金。对于外资的限制,势必会削弱资本的流入,并由此阻碍一国的经济自由。一国对于外资的限制越大,经济自由的程度也就越低,该项因素的分值将越高。该项因素包括以下变量:

A、外资法规(Code)

B、对于外商企业的限制

C、对于向外国投资者开放的行业及公司的限制

D、对于外资公司的限制及业绩要求

E、外商的土地所有权

F、外资公司与国内公司在法律上的平等对待(Equal treatment)

G、对于外商收入汇出的限制

H、对于外资公司地方融资的便利程度

该因素所包括的变量旨在考察外资企业影响国内行业的程度,是否存在规范投资及其程序的外商法规,政府是否通过公正而又平等地对待投资者而鼓励国外投资,外国公司能否在法律下获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对待,是否有行业向外资紧闭大门。上述公析有助于提供有关一国投资环境的情况。具体评价方法如下:

 

分值 针对外资的壁垒 标准

1 很低 公开而又公正地对待外资;有外资法规可依。

2 低 针对诸如公用事业、有关国家安全的公司、以及自然资源的外国投资进行限制;有限但有效的获准规程。

3 中 对许多投资进行限制,但官方的政策符合已有的外资法规;批准通过官僚程序。

4 高 投资无法可依,须经逐项审议;存在官僚的获准程序且有腐败。

5 很高 政府积极地阻止外国投资;存在着严重腐败。

 

 

(六)、金融

 

在多数国家,银行为一国经济的运行提供融资的渠道。其为开办企业借贷资金,为不动产、保险、以及证券投资提供服务,为公众储存收入提供安全保证。政府对于银行的控制越多,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就受限越大。该项因素包括如下变量:

A、政府对于银行的所有权

B、政府对于外国银行开设分支及附属机构能力的限制

C、政府对于信贷配置的影响

D、政府管制,诸如存款保险

E、提供所有种类金融服务的自由,诸如买卖不动产、证券、以及保险的政策。

具体标准如下:

 

分值 对于银行的限制 标准

1 很低 针对国外银行只有极少的限制;银行能够从事各种金融服务;政府只能控制少数商业银行;没有政府的存款保险。

2 低 针对外国银行有少量限制;国家可以保持针对金融服务和洲际的金融限制;有存款保险;国内银行的形成可能面临壁垒。

3 中度 政府给银行施加严重影响;政府拥有或经营一些银行;政府对于信贷进行严格控制;国内银行的形成面临显见的壁垒。

4 高 金融体制处于过渡时期;银行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可能存在腐败;不存在国内银行形成的可能性。

5 很高 金融制度陷于混乱;银行经营很原始;多数贷款用于国有企业;腐败严重。

 

 

(七)、工资及价格管制(Controls)

 

自由的经济不仅允许企业独自决定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而且包括其对受雇员工工资的自由定价。一些政府却将工资和物价置于它的管制之下。由此,政府便限制了经济活动,并损害了经济自由。所以x行经营很原始;多数贷款用于国有企业;腐败严重。

 

 

(七)、工资及价格管制(Controls)

 

自由的经济不仅允许企业独自决定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而且包括其对受雇员工工资的自由定价。一些政府却将工资和物价置于它的管制之下。由此,政府便限制了经济活动,并损害了经济自由。所以,政府对于工资和物价的干预与管制越多,该项因素的分值就越高。该项因素由以下变量所构成:

A、最低工资法

B、在没有政府的影响下私自设置价格的自由

C、政府的价格管制

D、政府价格管制运用的程度

E、政府对于能够影响价格的企业所给予的补贴

该项因素旨在反映政府对于工资和价格管制的相对程度。1分(很低)表示工资和价格基本上完全由市场所决定;而5分(很高)则表示其由政府所决定。具体标准如下:

 

分值 工资物价管制 标准

1 很低 工资及价格由市场所决定;没有最低工资。

2 低 多数价格由市场所决定,少数价格则由政府或公用事业的垄断者所决定;可有或可无最低工资法。

3 中度 市场力量和政府混合决定工资与价格,或者存在着政府对于工资或价格的严重管制。

4 高 政府配给,对于多数工作和物品的工资和价格进行管制。工资及价格基本上由政府所设置。

5 很高 工资及价格基本上由政府所设置。

 

 

(八)、产权

 

私有财产的积累是市场经济的原动力,而法律的规范则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该项因素旨在考察政府保护私有财产以及私有财产免于剥夺的程度,它包括以下变量:

A、免除政府对于司法系统的干扰

B、规定合约的商法

C、对于合同纠纷国外仲裁的认可

D、政府的财产剥夺

E、司法系统内部的腐败

F、接受法院判决的延迟

G、私有财产受到合法承认和保护

上述变量是要反映私有财产——作为一项合法权益——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保护以及履行法律而保护私有财产,是否存在政府剥夺私有财产的可能性,司法系统能否独立运作,司法内部是否存在腐败,以及公众和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方法如下:

 

 

分值 私有财产保护 标准

1 很高 私有财产受到政府保护,有效的法院体系保证合约的履行;司法部门能够针对非法没收私人财产的人员给予惩处;私有财产的剥夺不可能发生。

2 高 私有财产受到政府保护,但合同的履行不严格;私有财产的剥夺不可能发生。

3 中 政府确认某些私有产权(例如土地所有权),但财产可被国有化;有可能发生剥夺;司法系统可以受到政府其他部门的干扰和影响。

4 低 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很少受到法律保护;公有财产占据支配地位;剥夺有可能发生,政府不能充分保护私有财产;司法系统屈从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影响;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腐败;法制已经崩溃。

5 很低 私有财产(权)不合法;近乎所有的财产属于国有;剥夺确定存在,国家如此腐败和无序以致于财产无法得到保护。

 

 

(九)、规制

 

在许多欠发达国家中,很难获取用以售卖物品和劳务的企业许可证。各种规制和限制使得企业家创办新的企业困难重重。在一些事例中,政府官员并不赞成私营部门的发展,有些甚至将其视为非法。在大量阻碍企业的规制中,最重要的是新办公司及企业的特许。象美国这样的国家,获得企业执照只需注册并缴纳少许费用;但象非洲和南美的一些国家,获得企业执照却要没完没了地跑遍政府机关,大额行贿并要耗时一年。该项因素由以下变量所构成:

A、经营企业的许可要求

B、获取企业执照的难易程度

C、官僚机构内部的腐败

D、劳动规制,诸如工作周数、假期、妊娠期休假等

E、关于环境、消费者安全、以及工人健康的规制

F、各种规制对于企业所致的负担

该项因素是要测量开办及经营企业的难易程度。针对企业的规制越多,开办及经营企业就越难。它还要考察腐败的程度以及各种规制是否共同适用于所有企业。另一项考虑是,国家是否具有设置生产限制和配额的计划机构。分值的评定主要依据政府的腐败程度,各种规制是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以及规制对企业所致的负担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分值 规制的程度 标准

1 很低 各种规制直接针对并共同适用于所有企业;规制对企业造成的负担不显著;腐败近乎不存在。

2 低 执照申请程序简便;多数时侯规制适用于所有企业,在某些情形下,规制给企业造成负担;腐败虽有可能,但较为罕见并不成为难题。

3 中 规制的适用存在随意性,一些规制甚至未被政府公布;执照申请程序复杂;各种规制给企业造成显见负担;存在一定数量的国有部门;腐败存在并给企业施加了一定的压力。

4 高 政府制定生产的配额及一些计划;针对企业的开办设置了较高的壁垒;复杂的执照申请过程,且须支付很同的费用;有时需经贿赂;腐败存在且较严重;各种规制给企业造成很大负担。

5 很高 政府扼制新企业的创办;腐败相当严重;各种规制的适用极为随意。

 

 

(十)、黑市

 

黑市是政府干预市场一种直接结果。黑市活动一般被政府视为非法。尽管有些黑市活动——诸如出售违禁药品和卖淫——甚至在文明社会也列为非法,但是政府也通过将诸如私营运输和建筑服务等定为非法而限制公众的自由。所以,政府对于有些领域的调控和限制,同时创造出人们对于黑市的需要。例如,高贸易壁垒的国家可有保护其国内市场和阻止其国外物品进口的有关法规,但这些壁垒往往创造出走私的动机。黑市往往为禁品所产生。此外,对于知识产权缺乏强有力的保护或者执法不严的政府,事实上鼓励了偷窃和盗版的发生。该项因素包括以下变量:

A、走私

B、黑市中知识产品的翻制

C、由黑市所提供的农产品

D、由黑市所提供的制成品

E、由黑市所提供的各种服务

F、由黑市所提供的运输

G、由黑市所提供的劳动

具体评价方法如下:

 

分值 黑市活动 标准

1 很低 极低程度的黑市活动;在自由市场经济中存有毒品和武器的黑市。

2 低 黑市活动程度较低;经济中存在劳动或盗版的黑市。

3 中 黑市活动为中等程度;在劳动、农业、运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黑市活动,中等程度的盗版现象。

4 高 较高程度的黑市活动;在劳动、盗版等有显见的黑市活动;走私品、运输、电子、电信等也有黑市活动发生。

5 很高 极高程度的黑市活动;一国的黑市经济已经超过了它的正规经济。

 

 

上述十项因素分值的平均值构成了一国经济自由程度的指数。由于《指数》报告为年度测算,传统基金会还列出了往年的指数值,用以比较一国经济自由程度的变动。同时,还在每项因素的分值后面加上(十)、(一)、或(稳定)字样,反映与去年相比该项因素的相对情况。

由于传统基金会采用了"打分"的方法进行评估和测度(而不是以百分率直接作为指标的数值),这就使得大量影响经济自由化的因素能够成为分析和测度的对象(在所列的十项因素中,只有"黑市"属于经济自由化的"产出"方,其他九项因素均为"投入"方)。这样,指数就能充分体现经济自由化的丰富内涵,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结果的客观性。诚然,该项研究也存在着缺陷。首先,该机构将经济自由定义为摆脱政府的束缚,可能过于狭隘。有些情形——防止一方自由对他方自由的践踏(包括污染、欺诈等)——只有在政府的强力下才能完成。所以,传统基金会对于如何评估政府的积极功能方面(这对于经济自由是必备的)做得不够。其次,尽管该机构宣称其研究具有透明度,但是指数报告并未完全显示这一点。例如,对于如何衡量黑市、腐败,未能给出可测的方法,因而无法做到定量标准下的评估。最后,将各项因素的权重取为1,事实上构成简单的平均处理。因此,该项研究至少存在着进一步完善的余地。

 

四、《世界经济自由:2000年度报告》简介

 

由James Gwartney (格沃特尼)和Robert Lawson (劳森)等执笔、世界众多研究机构参与,版权属于Fraser Institute (弗拉瑟研究所)的《世界经济自由:2000年度报告》,是在《世界经济自由:1998/1999中期报告》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在此之前,弗拉瑟研究所已出版了《世界经济自由:1975-1995》和《世界经济自由:1997年度报告》。所以,《2000年度报告》可以看作是该机构针对世界范围内国家(地区)经济自由测度工作的一种延续与提高。

 

该报告概括了1970年57个国家(地区)、1975年83个国家、1980年107个国家、1985年111个国家、1990年115个国家、1995年122个国家、以及1997年123个国家的自由(化)指数。

 

该报告指出:经济自由的核心内容是个人选择、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及交换(exchange)的自由。公众拥有经济自由当:1、非使用暴力、欺诈及偷盗所获得的财产受到保护,以免除来自他人的实质性掠夺;2、公众拥有自由使用、转让、赠与其财产的权利,只要其行为并未妨碍他人同等的权利。以上观念将在该报告中得以体现。

 

在该报告中,一国经济自由的综合指数(或指标体系)由23项指标(Components)所构成。这些指标用以反映七个主要领域中的经济自由度(areas)即反映不同领域中政策和制度安排在何种程度上与经济自由相一致。这就是说,不同的指标数值构成相应领域的指数数值;而所有领域的指数数值,构成经济自由综合指数的数值。这七个领域包括:1、政府的规模;2、经济结构与市场运用;3、货币政策与价格的稳定性;4、使用不同通货的自由;5、法律结构与私有权的保证;6、对外贸易的自由;7、资本市场上交换的自由。(详见附表1)

 

要言之,市场的运用、合意的(sound)货币、产权的法律保护、自由贸易、以及资本的市场配置,构成经济自由综合指数的重要因素。该报告也意识到:经济自由是高度复杂的,任何单项指标均无法充分体现与精确反映一国的经济自由度。但通过上述指标体系则可窥其全貌。

 

在该报告中,指标 领域指数 综合指数的计算过程是通过加权平均完成的。数值被设定为1-10的范围。较高的指数数值(Ratings),反映较高的经济自由度。

 

23项指标(Components)中的11项反映了相应的范畴特征(Categorical Characteristics);其余12项则基于连续的数据(Continuous data)。范畴特征与经济自由越相符合,数值(分值,ratings)也就越高。例如,拥有较少政府企业的国家其数值要比较多政府企业的高些。同样,较少价格管制的国家,其分值亦高。

 

而连续变量则需要公式才能将其转换为0-10的分值(数值)。当较高的原始数据反映较高的经济自由时,公式为:

 

(Vi-Vmin)/(Vmax-Vmin)×10

 

(Vi为该国实际的指标值,Vmax为一国1990年间的最大基年值,Vmin为指标的最小基年值)。如果实际的值超过最大值亦为10;如果实际的值低于最小值,则为零。

 

当较高的指标值反映了较低的经济自由时,公式为:

 

(Vmax-Vi)/(Vmax-Vmin)×10

 

不难发现,该报告与美国传统基金会的研究在基本的逻辑关系上并无二致。它们均体现了从基本指标到综合指数的整合过程。此外,它们均未采取将指标的原有数值直接作为指数来源的做法。不同的是,弗拉瑟研究所对于不同性质的指标采取了不同的估测方法;而传统基金会则采用同一的估测方法——"打分法"。从测度的内容上看,经过修改后的弗拉瑟研究所的方法也加强了对经济自由方程中投入方的测度,只是传统基金会的测度范围更为宽泛些。但在权数的应用上,弗拉瑟研究所显得更为精细。

 

附表1:经济自由(综合)指数的构成

 

1、 政府的规模:消费、转移支付及补贴(11%)

A、 政府消费支出占总消费的比重(50%)

B、 转移支付与补贴占GDP的比重(50%)

2、 经济结构与市场的运用(14.2%)

A、 政府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中的份额(32.7%)

B、 价格管制:企业自由定价的程度(33.5%)

C、 最高边际税率(及所得税的起征点)(25.0%)

D、 兵员征募制的运用(8.8%)

3、 货币政策与价格的稳定性(9.2%)

A、 新近5年中货币供给的年均增长率减去新近10年间真实GDP的增长率(34.9%)

B、 新近5年间年度通胀率的标C、 准差(32.6%)

D、 最近年份的通胀率(32.5%)

4、 使用(获得)不5、 同6、 通货的自由(14.6%)

A、 居民在国内及国外拥有外国银行帐户的自由(50%)

B、 官方汇率与黑市汇率间的差异(50%)

7、 法律结构与产权(保护)(16.6%)

A、 法律对于私有产权的保护(没收充公的风险)(34.5%)

B、 合约的效力(政府毁约的风险)(33.9%)

C、 法治与非歧视性的司法系统(31.6%)

8、 国际贸易:与外商的自由贸易(17.1%)

A、国际贸易的税收

a) 从国际贸易中获得的税额占进出口额的比重(23.3%)

b) 平均(mean)关税税率(24.6%)

c) 关税税率的标准差(23.6%)

B、非关税贸易壁垒

a) 非关税限制影响的国际贸易比例(19.4%)

b) 实际的贸易部门规模与预期规模的比较(9.1%)

9、 资本与金融市场中的自由交换(17.2%)

A、 银行所有制:私有银行存款的比重(27.1%)

B、 信贷扩展:信贷扩展到私有部门的比重(21.2%)

C、 利率管制与导致负利率的规制(24.7%)

D、 针对居民与外国人从事资本交易自由的限制(27.1%)

 

 

五、关于中国省区市场化(自由化)测度的初步设想

 

鉴于国外研究机构——诸如传统基金会(美国)、弗拉瑟研究所(Fraser Institute,加拿大)等已对全球不同国度的经济自由化作出较为成功的测度,没有必要再做重复性的研究。然而,关于中国不同省区的市场化测度却成为此类研究中的空档。尽管陈文已作过这项研究,由于他们的测度并不成熟,进一步的工作应当是有价值的。此项研究之所以显得必要,关键在于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地区性差别的存在。我国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属于由政府推动的、依靠法令及政策规范的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的不平衡性既产生于中央政府的策略性考虑,也来源于地方各级政府改革推进努力程度的不同。对此进行客观的评价,显然有益于我国的改革实践。

 

关于基本的测度方法,本文倾向于采用传统基金会的"内核",即主要从市场化的"投入"方着手,通过各项因素分值的估测,加权平均而获得各省区的市场化指数。这种方法在市场化的内涵把握上要优于Fraser研究所侧重于自由化"产出"研究的方法。但是应该看到,采用传统基金会的测度方法往往要付出较大的工作量(该机构曾花费两年时间进行指标设计和试测工作,即便如此,有些指标仍显示出较低的透明度和可测性)。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即使我们选择了传统基金会所采用的方法,但在具体因素与指标的考虑上必须作出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因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国情的认识方面国外专家并不具有任何优势。经过必要的删减和补允,本文以为省区市场化的测度范围可以包括如下因素:

 

1、消费(自由)

 

我国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充分保证人们的消费自由,具体表现为:1、通过政府的强制措施,迫使消费者购买自己并非偏爱的产品。例如,吉林省四平市曾强迫人们购买本地的卷烟,名目为保证本地利税大户的生存和发展。至于通过政府强制而对特定物品的集团消费更是屡见不鲜。2、有些地区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对某些商品的消费征收高额的杂费。例如,浙江省温州市就私人购置轿车,牌照等各类杂费的金额已超过小车本身的价格。3、公路等沿线私设关卡,三乱现象屡禁不止。4、由于存在着非货币化的住房分配,当房产交易尚未普及时,住房的消费事实上受到限制。5、多种形式的价格歧视。针对上述情况,可以设置相应的指标分别考察各地的程度。6、上海限制夏利车。

 

2、税收

 

税收对于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必要的。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税率越高对经济发展的限制也就越大。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税率外,有必要考察各地的地方附加税以及事实上构成税收的各种摊派、杂费等,从而估测其最高税率以及平均所得的税率,真实反映各地企业、农户等的税赋压力。其次,也要考察各地征税过程中的公平程度,其中包括偷、漏、抗税的情况以及税收部门的腐败程度。

 

3、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的考察应当包括:1、政府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的程度;2、政府的工作效率;3、各种地方保护主义行为;4、各种区别对待(歧视)。政府直接参与微观经济的程度可主要通过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的比重以及政府直接投资的情况予以反映;政府的运行(工作)效率则可通过政府消费所占比重、政府采购中是否采取竞标制、以及处理各种相关事务的便捷程度等进行衡量;各种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包括(A)对外来商品(非本地生产的)采取歧视政策(例如,某地对外来啤酒征收杂费),(B)对本地产品给予补贴(沈阳市曾对购买本地生产的车辆给予优惠),(C)对特定的行业设置行政性的进入壁垒(针对非本地的投资主体);各种区别对待主要是指对于同属本地的不同行业或企业采取税收、信贷补贴等方面的歧视。

 

4、价格管制

 

该项因素是要考察各地政府指令、指导价格的实施程度,以及针对工资等的管制程度。

 

5、规制

 

该项因素包括1、开办企业的各种要求(进入成本);2、主管部门的腐败情况;3、劳动法规的落实程度;4、环保的规制及落实;5、产品质量的保证;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6、产权保护与司法公正

 

该项因素包括:1、政府对于私有财产的剥夺;2、盗版及各种假冒伪劣产品的监控;3、司法腐败;4、政府的司法干预;5、司法效率(破案率、案件受理率等)。

 

7、要素流动性

 

要素流动性可从以下方面考察:1、户籍制度(是否可以购买城市户口);2、租房市场的完善程度(平米房租与工资的比例);3、外来人员子女入学的成本(入学成本比例);4、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5、融资便利程度等。

 

8、社会福利

 

包括失业救济、养老金、最低生活标准、社会保险等。

不难看出,上述因素的考察不是要说明政府"做了些甚么",而是要反映政府"哪些事情还没有做好"。譬如说,某个地方政府自诩"引进外资多么突出",是要说明她的外资优惠政策;而在本文,这可能是一种歧视:为什么本国的资本不能享用这些优惠政策?此外,本文所要考察的是不同地区的制度因素;至于不同地区实际GDP水平的差异还有技术水平、人口素质、自然禀赋等因素。

 

诚然,本文在此只能提出我国省区市场化测度所涵的不同因素及相应的内容,尚无法给出每项因素中具体的指标及其评价方法。假如这些阐述是有意义的,便可就每项因素中的具体指标的设置展开讨论,以便尽可能地找出可测性的指标或变量。一旦该项工作告以段落,就可针对若干省区进行试测,以便确定合适的评价标准。此外,对于各项因素分值权数的决定,可以通过专家系统的评估而获得(问卷)。总之,这项工作是极富意义而又十分艰巨的,只有在许多学者的通力协作下才能加以完成。

 

参考文献

 

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上版。

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8年夏季卷,PP,110-122。

安东尼·德·雅赛:《重申自由主义》(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

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经济研究》,1992年第11期。

卢中原、胡鞍钢:《市场化改革对我国经济运行的影响》,《经济研究》,1993年第12期。

李忠:《对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几种不同判断》,《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9期。

Johnson Bryan T., Holmes Kim R., and Melanie Kirkpa-trick, 1998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Heritage Foundation and Dow Jones & Company, Inc. 1998.

 

会 议 纪 要

 

论题:关于省区市场化的测度

时间:2000.3.12

地点:天则研究所

与会者:茅于轼 张曙光 王小鲁 盛洪 江小涓 李实 赵农

 

1. 省区市场化的差异性

与会者普遍认为,我国省区之间的市场化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仅凭直觉就可感知我国东西部的差异性。我国市场化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属于由政府推动的、依靠法令及政策规范的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的不平衡性既产生于中央政府的策略性考虑,也来源于地方各级政府改革推进努力程度的不同。对此进行客观的评价,显然有益于我国的改革实践。

尽管市场化的差异性是显著的,但是公正的评价还有赖于科学的测度方法。江小涓指出:统计数据有时并不能客观反映真实的情况。例如,某一地区的合同违约率较低,可能是由于该地区对于违约情形未能通过正当的途径予以解决。因此,一些资料尚须通过调查才能获得。

市场化的本质是经济的自由化。茅于轼指出:经济自由一方面可能在政府的管束下遭到限制,另一方面却可能基于他人的行为而遭到破坏。因此,经济自由的获得与保证既要求政府放弃原有的特权,也需要政府对人们的行为作出相应的限制。所以,市场化并非是要削弱政府的作用,而是要改善政府的职能。

 

2. 市场化的测度方法

目前,国外关于市场化测度的机构主要有美国的传统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和加拿大的Fraser研究所。两者在测度的内容和方法上有所不同。前者更偏重于政策内容的反映;而后者的指数在可测性上较为合意。王小鲁指出:国外机构的测度方法也有其片面性,它们通常假定一国的市场已经存在。而我国许多市场尚未形成。因此,我们既要对市场的扭曲程度(因政府的干预)、也要对市场的形成情况给予反映。而盛洪认为,市场化测度对象应当是制度、规则和政策。

关于具体的测度方法,茅于轼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国外机构的设想:用一项刻画市场扭曲的指数来反映市场化的进程。江小涓认为,行业间利润率的差异程度可以作为市场扭曲程度的指征。如果利润率的差异程度较大,则表明:或者产品的价格由政府所确定,或者存在着行业间要素流动的障碍以及进入与退出的壁垒。她进一步指出:省区市场化也可从行业角度去分析:可以设置规则、行为、绩效等到三类指标进行分析,着重要看(1)是政府还是市场在配制资源;(2)企业行为究竟符合市场经济抑或计划经济(要素配置对价格的变动是否灵敏,预算约束是硬是软)。煤气、电力等公用事业以及烟草等垄断行业应予除外。

针对传统基金会所采取的分值测度(打分)的方法,王小鲁提出了异议:这种方法在相当程度上将失去指数的客观性。他更倾向于采用Fraser研究所的测度方法。但他同时认为,旨在反映一国市场化程度的指标体系并不完全适用于省区市场化的测度。(例如,省际间要素流动的壁垒、地方保护主义、预算外中的税外收费等就无法得到反映,而后者数量大,不规范且不透明。)因此,对引作出相应的修正是必须的。他认为,省区市场化测度的内容应包括:

1.政府规模:可用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支出占全省GDP的比重、就业比重等予于反映。

2.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可用国有企业产出的比重以及国企投资占GDP的比重等予以反映。

3.劳动力市场自由度: (1)员工是否以合同方式就业;(2)城乡间劳动力可否自由流动;(3)农村中农工间可否自由流动。

4.金融市场自由度: (1)非国有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等)可否运营;(2)银行贷放非国有企业款额的比重。

5.法制环境 :对合同及专利的保护等。

6.市场形成和发育的物质条件,如基础设施的建设等。

 

三.困难与挑战

测度的内容及其可测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容易测度的指标未必全然能够体现市场化的本质,而一些重要的指标又无法轻易测得。例如,腐败问题就很难得到测度。关于政策问题,也存在着成文与事实之间的差异。李实强调,测度方法应与国际接轨。后者对于腐败的测度是通过境外投资者对于所在国相关问题的反映而取得的。因此,只要方法得当,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张曙光指出:下一步的工作为,就每项指标作出分析和判定,将这项工作推向具体与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