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企业改革中控制权的分配(2000)

作者:周冰 郑志 累计浏览:

--河南注油器厂产权制度改革案例研究

一、问题:公有制企业能否实现政企分离?

传统公有制企业的各种弊端几乎都可以归结到体制原因,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一个基本特征是政企合一,而其根源则在于政府是企业的所有者。公有制企业虽然在名义上是属于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但是由于存在着经济决策的交易费用,一个涉及较大范围的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某个代理者的执行来实现。在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代理人是国家。国家职能的具体执行者中央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公有制经济及其各个单位的实际控制者,成了公有制企业事实上的所有者。不仅国有企业分别属于中央或者某个地方政府,就是集体企业,实际上也是分别归属于市、县、区、街和农村乡镇等基层政府或村级行政组织。即使那些不是由基层政府创办的,最初曾具有劳动者合作性质的集体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和国有银行的贷款起了很大的、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其所有制性质也都逐渐发生了变化,和基层政府的关系变得难解难分。作为公有制企业的所有者,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企业似乎是很自然而且理所当然的事情;而企业完全听命于主管政府的指挥则是因为必须向企业财产的所有者负责。

企业改革始终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企业改革的目的是要使原有的传统公有制企业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独立的微观经济主体,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充满经济活力,从而能够推动我国经济持久地快速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改变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和企业对政府的依附状态,实现政企分离。关于这一点,人们早已达成共识。因此,企业改革的要害问题,并不是要不要或者应不应该实行政企分离,而是在什么条件下和通过什么途径实现政企分离。对此,虽然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政策主张,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受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既得利益以及习惯势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特别是我国采取的渐进式改革道路使得各种既有因素的历史惯性延续得更久,因而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最高决策者总是试图要保证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一方面要实现企业的独立自主、实现政企分离,另一方面要能够在总体上保持企业财产归属的公有制性质,即在保证企业产权仍然公有的前提下实现政企分离,这显然是一个矛盾。然而,我国的企业改革就是在这一对矛盾的约束下蹒跚前行的。曾经出台过的各种改革措施,虽然在总体上是推动改革逐步深化的,但是其中有些互相矛盾,有的则仿佛是在原地打转转,而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状况,总的来说,却在趋向恶化。企业改革的历程之所以艰难、缓慢,其中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遇到了这一对矛盾实际的约束作用。

公有制企业是否能够实现政企分离,以及如何实现政企分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对此,有一种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只要企业属于公有,政府就必然要干预企业,否则,作为代理人的企业内部人就会损害政府作为所有者的利益,因此,要实现政企分离,企业必须非公有化;只要企业公有,政企就不可能分离。公有制和政企分离,二者必居其一。在改革实践中,自80年代起,在一些改革进展较快、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特别是沿海地区,就不断有突破公有制约束的改革尝试出现。中共十五大前后,提出了从总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和对国有企业实行"抓大放小"、"有进有退"的调整战略以后,全国范围广泛出现了企业改革突破公有制框架约束的发展势头。诚然,使企业非公有化的确是一种比较彻底并且行之有效的改革方式,但是,我们这里所提出的问题却不会因此而被简单地取消。因为,只要我国公有制企业还大量存在,对于这部分企业来说,能否实现政企业分离以及如何实现政企分离的问题就依然存在。退一步说,即使中国的改革已经超越了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阶段,作为渐进式改革发展的历程,这个阶段所发生的这一事实本身,仍然具有进行理论研究的重要价值。

二、转变为消极的所有者:政府退出企业的一条途径

在公有制经济中,政府之所以要干预或参与企业,根本的原因是为了保证其所有权能够不受侵犯地顺利实现。因此,实现政企分离的关键,是要设计一种新的产权制度安排,使政府的所有权在其不参与和干预的条件下,也能够有效地实现。

我们根据经济主体是否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并取得控制权,把参与一个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分成两类,即积极的所有权和消极的所有权。所谓积极的所有权,是指含有企业控制权的所有权;而消极的所有权,是指仅有收益权而没有控制权的财产所有权。这里划分积极的所有权和消极的所有权的依据,是行为主体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实际发挥着什么作用,而不是法律意义上财产权利的归属。

企业的控制权,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讲,是指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则是指在企业经营决策中居支配地位的权力。划分积极的所有权和消极的所有权的界线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企业的控制权实际是可分割的。拥有完全控制权的所有权是绝对积极的所有权,连决策参与权也没有的所有权是绝对消极的所有权,在这对立的两极之间,存在着各种中间状态,但是,在企业所有权多元化特别是高度分散的条件下,从积极的所有权到消极的所有权之间的转化,存在着一个阀值。当一个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比例超过了某个临界点时,他就会成为一个积极的所有者;反之,他的持股比例低于这个阀值,就会成为一个消极的所有者。在股份制企业里,一般来说,是大股东控制着企业,大股东是积极的所有者,小股东是消极的所有者。但也不尽然。有时大股东出于种种考虑,自己并不经营企业,而是委托他人代理,或者交由较小的股东支配。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反而成了消极的所有者。不仅如此,甚至唯一的所有者,也有可能成为消极的所有者。当他不是自己直接经营而是委托他人代理的时候,由于信息不对称,他就可能会失去对企业的有效控制,而成为消极的所有者。前者,例如股份公司由经理人员操纵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后者,例如在英国、印度、爱尔兰等国曾经广泛存在过的"不在地主"和我国土地改革以前存在着"二地主"时的情况。

一般来说,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积极的所有权居于主动和支配的地位,消极的所有权是被动和从属的角色。积极的所有权主体即积极的所有者,控制着企业的决策,支配着企业的经济剩余,但是同时也承担了企业经营的风险。它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分配有利于自己,获得高于其所有权相应份额的经济利益;而且控制权本身也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它通过对他人和其他资源的支配使人获得一种优越感和成就感,得到心理上的满足。消极的所有权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但是,它的经济利益必须依赖于积极的所有权才能得以实现。

一个拥有财产的行为主体之所以会成为消极的所有者,而不作积极的所有者,有各种不同的原因。譬如,可能他是一个风险厌恶者,为了追求相对安全和稳定的收益;可能他不喜欢激烈的经济竞争,愿意过一种悠闲从容的生活;可能他没有经营能力,因此不得不依靠他人的管理才能获得财产收益。再譬如,他可能缺少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需条件,例如,他的资产规模太小,达不到从事某项经营业务所必须的最低限额,因而只能作为出资者加入其他企业获取股息和红利。

消极的所有权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消极的所有权主体不控制甚至也不参与生产经营,因此不在实物形式上直接占有生产要素,而是作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拥有它的价值,所以,比积极的所有权更加容易受到损害,因此也就更加依赖于法律制度。在历史上,所有权最初起源于行为主体对经济资源的直接占有关系。原始的产权是通过主体对资源实物的占有而实现的。只有当社会的产权制度发展得已经比较成熟,法律比较完备,市场交易和信用关系比较发达时,财产的所有者才敢于放弃资源的实物而持有其价值,他也才能够通过纯粹价值形态保持其对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受损失。消极的所有权在社会中大量出现和广泛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市场经济趋向成熟的重要标志。首先,它需要一个社会具有良好的经济秩序,特别是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个人的产权能够得到可靠充分的保障。其次,它需要产权交易的便利、快捷和交易成本的降低。因此,它依赖着发达的市场体系,特别是资本市场和信用制度的发展。和原始的实物形态的所有权相比,价值形态的所有权是现代意义上的所有权,是所有权发展的高级形态。

以上分析为解决公有制企业的改革,实现政企分离,提供了一条可能的途径。这就是,使政府作为公有权主体持掌的公有权由积极的所有权转变为消极的所有权,由占有企业和生产要素转变为在股权形式上占有其价值。这样做的好处是,政府虽然不再直接占有企业和生产要素,但是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仍然能够有效地实现。在这种条件下,政府管理社会经济和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达到:一是通过法规和政策的实施,二是通过其下属的投资公司的股权运作和资本经营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在公有制企业的改革还不能完全突破上一节所述的约束条件以前,这条途径或许能够更快地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

三、来自改革实践的创造

通过将政府所代表的公有权由积极的所有权转化为消极的所有权,达到使公有制企业实现政企分离的目标,这是一种改革的理论设想,在实践中究竟是否能够行得通,关键是要看它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控制权不仅可以带来经济收益,而且是权力和地位的象征。一个积极的所有者放弃原有的控制权转变为消极的所有者往往意味着权力和地位的丧失,因此,如果没有相应的利益补偿,积极的所有者一般都不会主动放弃原有的控制权,自觉地转化为一个消极的所有者。作为公有权主体的政府在面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时同样也是如此。是否有适当的办法使政府愿意放弃对其所属企业的控制权呢?假定政府愿意放弃其控制权的话,它所索取的补偿条件又是什么?这些问题单纯凭借理论想象是不可能得出结论的,只有通过对企业改革实践的具体考察才可能找到答案。河南注油器厂1993年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案例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河南注油器厂原来是南阳市镇平县晁陂镇办的小型集体企业,占地面积94500平方米,建筑面积84000平方米,固定资产284万元,流动资金400万元,当时有职工11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26人,主要生产中压、高压、超高压注油器、活塞杆、气阀、油泵液压件6大系列产品,经济效益比较好。该厂在1993年下半年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名义上是实行了股份合作制,但是在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中都没有体现合作制原则的制度规定,实际上是改造成了不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这次产权制度的改革使这个企业向着政企分离的方向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通常,人们总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企业的代表,河南注油器厂在改革以前只是一个集体小厂,对它的研究是否能够揭示出对公有制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和政策结论呢?我们的回答是完全肯定的。首先,对于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公有制企业是否能做到政企分离而言,起决定作用的,是企业的产权安排中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而非企业的规模。如果这里讨论的题目是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那么,只有大企业,特别是大型重点骨干企业,才值得研究。但是在剖析公有制经济关系时,任何一个具有这种经济关系的企业,哪怕它很小,都可以加以剖析,因为它们都具有同样普遍的代表性。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其次,就企业和政府的关系而言,传统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国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为主体,而是一个由执行着国家职能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机构共同组成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所谓国有企业,则分别归属于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因此才有中央部属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的划分。传统的集体企业中,除了一部分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城镇(包括工矿区)集体企业外,也都分别归属于各级地方政府。在城镇,分别归属于市、区、县、街;在农村,分别归属于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每一个公有制企业都有一个上级主管行政单位,因而政企不分。在这一点上,传统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没有区别。另一方面,由于区县以上各级政府,都存在着职能专业化的部门机构设置,因此各级政府对其所属企业实际并不完全直接控制,而是由其下属的一个产业主管部门具体进行管理。而乡镇政府由于机构设置简单,不存在产业主管部门这个中间环节,政府直接管理着它的企业。所以,农村集体企业与其主管政府的关系比国有企业更加直接、更加密切,因此在研究公有制经济中的政企关系时,反而更清晰、更明确,也更具有典型意义。最后,我们选择作为案例研究对象的条件是,该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清楚地反映出本文提出的问题,并且在较大程度上(并不一定完全)能够证实上一节提出的理论设想。能满足这个要求的改革实例非常稀少,而河南注油器厂的产权制度改革正是这样一个具有理论研究价值的典型案例。

河南注油器厂始建于1975年,是由当时的人民公社办的集体企业。当时公社提供了场地、厂房和价值5万元的旧设备,职工都是来自当地的社员,流动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最初的业务以农机修理修配为主,没有什么主导产品,1979年开始转产注油器产品,名称也改为镇平注油器厂。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之后,原来的社改建制为镇,企业也由社队企业改称为乡镇企业。镇集体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镇政府代表全镇人民集体行使所有者权利。

乡镇企业虽然是集体企业,但也和国有企业一样,属于公有,并且政企不分。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镇政府作为发包方决定承包人。镇政府通过对承包人即厂长的选择决定权在事实上控制着企业。在利益分配上,由于镇政府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企业的经济剩余实际就是镇政府的收入。实行承包经营之后,虽然规定企业利润在每年向镇政府交纳固定数额的承包费之后,余下的归企业自行支配,但在实际上,镇政府和企业的利益关系并没有分清。镇政府出现资金紧张和周转困难时,就可以到企业去拿,名义上是"借",实际上总是有借无还。镇政府经常随意无偿占用企业的资源,如使用厂里的汽车、让厂里出钱进行招待等。

1993年产权制度改革后,镇政府作为集体所有者的代表掌握着企业53.4%的股份,是企业的最大股东。由于企业建立了新的法人治理结构,镇政府对企业的影响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进行。从表面上看,镇政府作为第一大股东进入董事会,似乎对企业的控制比过去更直接。但其实,首先由于企业股权多元化,镇政府已不再是企业唯一的所有者,而只是股东之一,尽管是最大的股东,但这还是使得它与企业之间划出了清晰的财产界限,二者的利益开始明确、分离和彼此独立。改革之后,镇政府已不能无偿地占用企业的资源,即使临时"借"点钱以解燃眉之急也很困难。刚开始镇政府不习惯,久而久之,也就不再轻易到企业去借款了。厂长认为"政企关系好多了"。其次,由于职工入股后从单纯的企业雇员变为所有者,大大提高了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开始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从而对镇政府参与企业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尽管这种制约的程度在正式的产权结构中并不明确,然而又是确实存在着的。特别是董事会主要由企业内部人员组成,镇政府再也不能搞一言堂了,即使重大问题也不能完全由自己单方面说了算。这次改革,尽管还没有使镇政府从积极的所有者完全变为消极的所有者,但是它对企业的控制权已经受到了削弱,因而使镇政府对企业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从而使政企开始走向分离。

这次产权制度改革后,企业选举出新的厂长,厂名也改为河南注油器厂,1994年实现利税63.2万元,比1993年增长2.3倍。由于企业实行了新的体制,新注入了资金,强化了内部管理,大大增强了活力,企业的发展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利润分配倾向于多分少留,积累不足,影响了企业更大的发展。1998年,该厂再次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镇政府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出售给了私人,该厂转变成了由经营者私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四、河南注油器厂产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的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南阳市的乡镇企业虽然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从总体上比较而言,数量较少,规模较小,效益普遍较差,属于乡镇企业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进入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大多数乡镇企业原有的许多优势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着很多不利局面,南阳市的乡镇企业也遇到了严重的困难。据镇平县乡镇企业管理局1990年对14个乡镇85个企业的调查,盈利企业仅19个,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不到1/4;而亏损企业66家,占总数的77.6%,其中资不抵债的就有32家,几乎是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要求通过改革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寻找新的出路。

自1990年开始,国家农业部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乡镇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性规定,河南省根据农业部的规定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一些较早进行乡镇企业体制改革的地区所取得的经验,为南阳市提供了有益的示范。在这种背景下,鉴于股份合作制的一些特点,使得南阳市认为它是乡镇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再造新的机制优势的最佳选择。

南阳市自1992年起开始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并且把推行股份合作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和发展农村经济的战略举措来抓,制定了有关的政策,要求下属各级党政都要加强领导,"强力推动"。南阳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开始时困难重重。对于效益好的企业,乡镇政府不同意进行改革;而效益差的企业,没人愿意投资入股,无法进行改革。为了加快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1993年下半年南阳市把镇平县晁陂镇的镇办企业作为改革试点,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直接来抓。

河南注油器厂是南阳市这批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企业之一,作为"改革试点示范工程"受到市领导的重视,所以改革过程自始至终都得到各上级领导机构的"关照",被认为是比较"规范"的。该厂之所以被选作改革试点,主要是因为它的经济效益一直比较好。其主要产品中的超高压注油器荣获国家化工部、河南省轻工协会优质产品称号,畅销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市场占有率达35%以上。自1988年至开始进行改革的1993年,企业累计上缴税金114.5万元,上交管理费25.69万元,实现利润111.3万元,职工月平均收入240元左右。企业先后获得国家农业部、河南省和南阳市颁发的多项先进企业荣誉称号,是国家化工部化工装备总公司网点企业,河南省二级先进企业。

然而,与企业产权直接有关的当事人,包括镇党委和政府、企业厂长和职工,最初都极力反对进行改革。

就镇党委和镇政府而言,改革前他们代表全镇集体行使企业所有者的职能,直接掌握着注油器厂的控制权。作为基层政权组织,虽然直接掌握一个下属的企业的控制权,对其权力本身来说,并不会因此而扩大或者增加多少,但是它所带来的间接的利益却是多方面的。例如:可以把与自己有关系的人安排进企业担任重要的或者比较轻松舒适的职位;可以乱摊派、挪用企业资金,解决或者补充镇里的资金不足或周转上的困难;可以支配企业的资源(比如汽车),等等。而产权制度改革既可能会损失一些既得利益,又存在着不确定性的风险,所以镇党政方面有维持原有制度安排不变的动力。

就企业经营者而言,他们作为代理人以承包的形式分享了企业的控制权。他只要满足一些相当宽松的约束条件,例如和镇领导搞好关系,并且不利用厂长权力过分谋私,就可以保持自己的位子。承认和接受来自镇里的干预以及满足上级领导的其他一些要求,是他分享企业控制权的成本。由于权利是分享的,他必须忍受来自镇里的干预带来的烦恼;但与此同时,又可以得到企业控制权带来的各种利益。由于维持他的实际控制权的成本低于收益,因此经营者也不愿意进行改革。

企业职工不愿意改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存在着不确定性可能带来的损失。从表面上看,产权制度改革对职工来说,没有什么可损失的东西。因为,虽然在理论上社区全体成员都是集体经济的所有者,但是以前职工在企业内不能参与管理和决策,在收益分配上实行计件工资制,他们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只是体现在能够进入企业参加劳动,并取得工资或者其他相应的劳动报酬上。这是他们作为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这些权益实际是他们进入企业的基本条件,如果这些条件得不到满足,他们就会退出企业。那么,为什么职工不愿意进行改革呢?原因在于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求职工出资入股,而职工对未来的预期不确定:耽心政策变化又"滚大堆";耽心年终分红不兑现;耽心大股东以大吃小不平等,职工名义当家实际却不做主。

这说明,在这次改革前河南注油器厂处在制度均衡状态,是上级政府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强制作用打破了均衡,使它进入制度变迁的轨道之中。

 

五、河南注油器厂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

政府的行为是受其社会政治职能所约束,由其利益动机所驱动的。既定的政治体制构成政府行为的基本规则,决定着各级政府的行为模式,而政府的具体行为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主要领导人的利益目标决定的。官员基本的和最主要的利益是政治权力,他的权力大小,取决于他在政府这个庞大的等级组织系统中所处的位置,因此,官员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目标主要表现为职位升迁。为了得到升迁,首先要服从上级,这是基本的和必要的条件;其次是要有政绩,这是能够获得升迁的充分条件。至于政绩的具体内容,则依其上级,特别是直接主管上级的偏好而定。投其所好的做法,往往可以得到较高的政绩评价。由于有任期限制和升迁竞争,政绩必须是便于考评和速效的。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政府行为通常总是很短视的。自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决定之后,当地经济的发展就成了考评各级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当人们对改革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主要手段形成共识,改革已经成为时代潮流之后,改革本身也就成了搏取政绩的一种主要手段。对于南阳市当时来说,显然是把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取得突出政绩,实现自己利益目标的重要手段。

南阳市虽然把股份合作制作为推动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突破口,但是并没有成熟的经验和任何现成的方案可供基层参照执行,因此提出"鼓励闯,允许试,自择路子,不设禁区"的口号,要求基层自己进行探索,并且允许各地、各企业可以"一厂一策"、"一厂一制"。

河南注油器厂的改革是在1993年9月至12月,用了四个多月时间基本完成的。

首先成立了由镇党委、政府和企业领导组成的改革工作指导小组。在上级政府把该厂确定为改革试点时,镇党政领导和企业经营集团对什么是股份合作制都不太了解,也不愿意进行改革。鉴于这种情况,南阳市体改委和乡镇企业管理局专门到镇平县给指导小组成员办学习班,讲授有关股份合作制的理论、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介绍外地改革的经验、说明改革的目的和意义,以打消有关人员的顾虑,并组织他们参观考察了全国改革试点山东淄博市周村区和河南省改革试点密县。通过参观考察,有关领导人员的顾虑减小了,心里也有谱了。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改革的工作计划,并在厂内层层做宣传动员工作。

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对于上级的指示必须服从,这是一个硬约束。当南阳市政府已经作出决定,要对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并且确定了晁陂镇为改革试点单位之后,晁陂镇政府实际已经没有其他的选择余地。但是,这决不意味着镇政府就会甘愿放弃自己对企业的所有权,将既得利益拱手相让。在改革中,镇政府必须在两个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对立的方面采取行动,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一方面,必须制定一个好的改革方案,使改革取得成功。所谓"好"方案是指,既使改革能够比较顺利地进行,又真正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这也是各有关方面的共同需要。另一方面,在企业产权制度的安排中,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所有权的实现。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对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产权界定,设置股权,吸收职工入股;制定了《河南注油器厂股份合作制管理章程》,规定了"合股经营、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管理原则;最后,招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厂长,形成新的法人治理结构。

对于河南注油器厂来说,资金不足始终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企业自创立之后,当初的公社和后来的镇就再没有注入过资金,来源于外部的唯一的资金,是该厂曾经争取到的50万元技术改造贷款,企业主要是靠自我积累发展起来的。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如何能够促使企业职工和吸引社会上的资金注入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是制定改革方案的一个着眼点。事实上,是否有新资金以及有多少新资金投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成败。这次改革中企业职工有71人入了股,认购160股(每股1000元),新增股本金16万元。入股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1%。原企业职工集资带资入厂的8.9万元也转为职工入股,职工共入股24.9万元,即249股。

关于企业存量资本的产权界定问题。乡镇企业的资本来源有四个渠道,即初始投入及其增值、享受的政策优惠、平调物资、劳动积累,由于计算起来十分复杂,并且难于达成共识,故南阳市提出产权界定"不追根溯源"的指导原则。

改革实际是对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意味着原有利益格局将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则要经过对权利的重新界定才能形成。而这就为所有的当事人带来了新的选择机会和选择空间。按照方案设计,该企业的职工(包括经营者集团)一方面可以从企业的存量资产中分得一份产权,并由此获得相应的财产收益;另一方面又必须出资入股才能拥有这部分产权利益。职工在决定是否出资入股时,有两个关键因素影响着他对这一决策的成本-收益的计算:一个是企业经营的风险对股本金的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另一个是企业盈利的分配政策对其产权可能带来的收益大小的影响。就前一个因素而言,企业原来的效益越好,越有发展潜力,职工对未来的预期越有信心,投资入股的预期收益就越大,承担的风险成本也就越低;反之,则反是。就第二个因素而言,主要取决于职工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企业的分配决策,职工参与企业分配决策的权力越大,越有影响力,出资入股的收益就越大,成本也就越低;反之,则反是。由于注油器厂的经济效益比较好,入股的风险成本较低,预期收益较高,所以职工普遍愿意入股。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争取对企业收益分配的决策权,也即对企业的控制权,就成了职工在改革中获得最大利益的关键。因此,河南注油器厂在产权界定和股权设置问题上,以企业经营集团和职工为一方,同镇党政为另一方,经过了反复激烈的讨价还价,先后制定了四个不同的方案,才最终达成一致。

这次改革的具体方案和操作办法,是由企业设计提出,经镇政府批准后实行。这主要是因为晁陂镇被选作改革试点的镇办企业共有7家,情况各不相同,镇党政方面对改革的领导,除了在原则和进度等方面进行布署和指导之外,主要是通过行使批准或否决的权力来实现的。


六、改革方案中的产权安排与控制权分配

河南注油器厂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设计的核心是对股权的安排,设置了集体股、企业股、职工基本股、职工普通股四种股权。

企业原有的全部净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过评估核定为200万元,划分为2000股,每股1000元。其中,将60%即1200股作为以前政府的投入界定给集体即镇政府,称集体股。10%即200股作为国家对企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形成的积累,界定给企业,称企业股。企业股归企业临时所有,在企业解散、破产清算时归集体所有。30%即600股作为企业积累中对职工劳动的补偿,界定给职工个人,称为职工基本股。基本股按照工龄、岗位职务、基本工资三项指标分别量化到每个职工个人。具体比例是,工龄股占40%(240股),岗位职务股占15%(90股),基本工资股占45%(270股)。

职工获得基本股的条件是必须出资入股,职工的入股称为普通股。职工如果不入普通股,他应分得的基本股视为弃权,并将转入企业股。因为改制之后,企业职工的身份也随之改变,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和管理者,而不入股又愿意在企业工作的人,则转为临时工或视为企业招聘人员。

此外,为了吸引社会资金,改革方案和企业章程中还设了社会股。社会股也叫优惠股,实行保息分红,不担风险。但这只停留在纸面上,是一个尚未实现的愿望。

股权收益分配的基本办法是,"税前保息,税后分红"。所有四种股都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参与企业红利分配。其中对职工普通股还实行保息,股息计入成本。

改革方案和企业《章程》对亏损风险的承担,设计了一种非常特殊的区别对待的办法,即规定四种股权按企业股、职工基本股、集体股、职工普通股的顺序承担风险。这就是说,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首先由企业股抵补,若不足再由职工基本股抵补,若仍不足则由集体股抵补,最后才轮到职工普通股。这种安排尽管存在着严重的逻辑缺陷(由于没有发生亏损,问题也就没有暴露出来)实际不可操作,但它却反映出当事双方在界定产权而进行博弈时的思考。

在股东大会上,四种股份具有各不相同的权力。集体股和职工普通股拥有表决权,并且是一股一票;职工基本股也有表决权,但是二股一票;企业股没有表决权。企业总股本为2249股,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为1698票,其中镇政府拥有1200票,占70.67%,企业方面(包括经营者与职工)498票,占29.33%。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镇政府的代表1 人,企业6 人。在企业代表中经营者集团4人,普通职工2人。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镇党委书记作为集体股的代表任董事长。

从改革后的产权结构来看,由政府代表的集体股占总股本的53.4%,公有经济成分处于控股地位,仍然属于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另一方面,在企业建立了新的治理结构以后,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至少在形式上一切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都要由董事会决定,而从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和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可以看出,镇党政方面对企业的干预已经不如以前那么方便了,其意图需要经过董事会才能实现。从改制以后已经有过的两任厂长的产生过程来看,厂长是由镇政府提名,经董事会通过而产生的。改革后的河南注油器厂基本上获得了经营自主权,至少可以说初步实现了政企分离。

 

七、一种结构特殊的产权制度安排

河南注油器厂作为一个公有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政企能够初步实现分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董事会的组成不是按照股本比例的大小,而是以企业的代表为主体。为什么会做出这种制度安排呢?

据晁陂镇镇政府说,是为了实现政企分离。但这似乎只是一个虚应故事的表面说法。因为,政企分离已经提出很多年,但是在现实中保持企业公有性质的同时而又真正做到的少之又少。问题的症结,并不是人们没有认识到政企应该分离,而是没有找到能够在放弃控制权的条件下又保证政府的产权有效实现的具体形式。

我们分析,主要的原因是镇政府的产权得到了实现,它的经济利益基本可以得到满足。首先,镇政府在企业中占有支配性股份,虽然在董事会只有少数席位(1/7),但是凭借着最大股东的身份,完全可以影响董事会的决策。特别是决定厂长等关键职位的人事任免,其意图有条件得到贯彻,经济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其次,企业产权界定的结果和股份权益的安排,使镇政府可以得到较大的经济收益,而承担的风险却较小。在四种股权承担风险的排列次序中,集体股排位比较靠后,承担的风险大于职工普通股,但小于职工基本股。再次,董事会虽然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但毕竟是一个经营机构,如果镇政府按照股权比例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势必会比改革以前更深地卷入企业的经营事务中去,这是镇政府所不愿意的。因为,这不仅与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不会得到上级政府的允许,而且也会妨碍镇政府履行自己的政府职能,损害其根本利益。因为,晁陂镇所属七个镇办企业同时进行改革,镇政府在这些企业中的股权都占到了绝对控股的比重,如果都按照股权比例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镇政府成员每人都要参加好几个企业的董事会,结果会使政府本身陷入瘫患。因此,镇政府虽然是这些企业的最大股东,也只能派少数代表,甚至以一种象征的身份参加董事会。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代表构成董事会的主体,从而在日常经营中实际控制着企业,这是不是因为他们作为内部人对企业的发展潜力了解得更清楚的缘故呢?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内部人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信心,就更愿意取得企业的控制权。然而,镇政府尽管在企业信息方面处于劣势,但是对于一个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同样也会有信心,所以也不会轻易放弃控制权。因此,内部人的信息优势并不是一个能够促使政企分离的主要因素。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是镇政府和企业博弈的结果,是双方利益达到均衡的产物。促使河南注油器厂政企初步分离的原因,只能从它产权安排的特殊结构中去寻找。

与南阳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一般情况相比,河南注油器厂产权制度安排的特殊之处在于:⑴职工普通股保息但不能退股,即要承担风险。南阳市乡镇企业改革的一般情况是,职工入股不仅保息,而且还可以退股,不承担风险。⑵职工基本股享有表决权。而一般的情况是,职工分得的基本股只有收益权,没有表决权。⑶设置了企业股。一般企业改制均没有设企业股。在河南注油器厂改革方案的设计过程中,前三次也都没有设企业股,只是到了第四次,也就是最后一次的方案中才提出并设了企业股。

该厂的企业股是一种性质非常特殊的产权安排,主要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对它的归属的界定。企业股一方面临时归属于企业,即由经营者直接掌握,而另一方面又最终归属于集体,又是镇政府的财产。这就是说,它的归属实际是双重的,是没有完全界定明确的。其二是对它的权益安排。在四种股份承担风险的次序上,将它排在了首位,而在权力方面,它却不享有表决权。这说明设置企业股的实质是预留了一笔风险补偿基金。它是在双方利益界限难于完全划清的情况下,在镇政府的集体股与企业职工的基本股之间设置的一个缓冲。

 

八、围绕着控制权分配展开的博弈

在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政府和企业双方的博弈主要围绕着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一个是企业的控制权分配问题,另一个是风险责任和损失的承担问题。

事实上,在河南注油器厂的改革中,企业方面从一开始就提出了对控制权的要求,并且在就企业产权制度安排博弈的全过程中,表现出一种不屈不挠的顽强精神。他们最初提出的方案,是对原有存量资本以3:7的比例进行分配,即30%是集体股,70%是职工基本股。至于70%进一步如何分配,还没有确定。掌握了大部分的股份也就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企业的理由是,镇政府除了企业创办时投入折价5万元的实物外,没有向企业投入任何资金,而且还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拿走了大多数利润。企业现有资产是靠自我积累发展起来的,按照谁创造谁所有的原则,理应多数归企业及其职工。同时,还提出了职工入股不承担风险的要求,即要求入股保息分红,并能退股,也即能够保本。实际上是一种兼有债券性质的准优先股。

镇政府断然否决了这个方案。理由是:首先,企业是由镇政府投资创办的,作为投资者应该享有企业积累资本的大部分;其次,企业是以镇办企业的名义存在和发展的,并因此享受国家在税收和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在经营和交易中也因此受益,获得信誉上的好处;此外,各届镇政府也为企业操了不少心,因此镇政府应该在企业资本中占大头。同时,镇政府也否定了职工入股不担风险的要求。因为在改革以前,职工实际上感受不到他们作为集体所有者成员的主人身份,因此普遍把分配的基本股看作似乎是白送,并不关注它的安全性。他们真正关心的是自己入股资金的收益和安全问题。如果职工入股不担风险,经营风险几乎就全部落在了集体股上,因此镇政府不能接受。

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讨价还价。由于镇政府掌握着改革方案的最终决定权,又一直不亮出自己的底牌,处在主动地位。为了能达成一致,企业方面不得不逐步让步。在以后接下来的几次方案中,企业提出的原有存量资本分割的比例分别是:第二次4:6,第三次5:5和第四次6:1:3。其中,比例号前面的数字是集体股占的比例,后面是职工股的比例,中间的数字为企业股的比例。虽然看起来整个过程似乎是企业方面节节后退,但实际上,企业方面是在寻找一种镇政府可接受的妥协方案。在最后的方案中,企业一方面同意只把30%的存量界定给职工,而另一方面又提出设置10%的企业股和职工基本股享有表决权的要求。由此可以推测,30%是他们对企业存量资本的产权要求可以做出让步的底线。

企业在设计改革方案时,并不是唯一地依据自己的利益诉求,其他譬如,有关股份合作制的知识、政府的改革政策所给出的选择空间以及镇政府的可接受程度等等,都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当时,中央政策和舆论导向都强调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在这种大背景下,在对企业存量资产进行分割的博弈中,企业方面对于镇政府一定要占到大头实际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因此,对于他们一开始就提出职工要占大股的要求,可以认为是一种策略行为,是为了最终能够使职工股占到一个可以满意的较大比重而采取的策略。这个比重就是30%左右。

至于职工基本股的表决权,镇政府由于已经取得了支配性的股份,对职工基本股的表决权问题采取了无所谓的态度,做了让步。但是,对于企业方面来说意义则大不相同。职工基本股尽管在总股本中只占一个小部分,然而它参与股东大会的表决投票,并和职工普通股加在一起,尽管还不占优势,但已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份额了。职工基本股二股一票,共享有15.8%的表决权,职工普通股原计划招募400股,享有表决权的21%,这样,企业职工在股东大会上将共拥有36.8%的表决权。实际结果是29.33%。正是这将近30%的表决权最终决定了董事会的席位数能够按照企业方面的意见来安排。而控制了董事会,实际也就获得了企业的控制权。

尽管国家农业部在推广股份合作制时突出强调合作制原则,即强调劳动联合,要求在企业股东会上实行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为此,主张股权分配趋向平均化。但是,河南注油器厂的改革实践,则是突出了资本联合的股份制原则,而基本上没有体现劳动联合的合作制原则。从职工基本股量化到个人的分配方式可以看出,职工股的分配是向经营者和老职工倾斜的,因此职工股的股权有一定程度的集中,而不是平均持有和完全分散的。在全部职工股中,厂级经营管理人员5人,包括正副厂长、会计、出纳,占全厂人数的4%,人均持股21股,共持有105股,占职工股总数的12%强。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车间主任、班组长)、业务员、技术人员和一些老资格的工人约30多人,持有的股数超过了职工股总数的一半以上。这就是说,全厂大约1/3的职工持有超过2/3的职工股份,而其他2/3的职工平均持股不足4股,大多数普通职工持股仅在1-2股之间。股权的相对集中更增强了其中的大股东即经营者获取企业控制权的动力。

而经营者集团成为董事会的主体也有现实基础,因为经营者的经验使他们的代表较多地进入董事会,易于得到各有关方面的认可。

 

九、政府所有权从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的转化

若要使政府从公有制企业的积极的所有者转化为消极的所有者,首先就要使政府对企业的所有权从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即从原来直接占有企业或生产要素,改变为占有企业的价值。而这种转变的前提条件是要对政府在企业中拥有的所有权进行界定和评估。通过界定和评估,将各级政府和其所属企业的产权从法律上明确区分开来。政府对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再是无限的和完全不确定的,而是有限的和相对确定的,从而为政企分离创造经济前提。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的改革,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意义,主要就在这里。

分析河南注油器厂产权制度改革的案例,可以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公有制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并不是实行了公司制这种财产组织形式,而是通过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引入了新的所有者,从而使企业的产权多元化。由于新的所有者的介入,才产生了对政府在企业中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界定和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必要。新所有者与原来的公有权主体的性质越不相同,差距越大,对企业内部产权关系明确界定的要求就越强烈,产权需要界定的程度也越严格,越精确。在这方面,一般来说,自然人比法人的作用要大;非国有经济主体比国有经济主体的作用大;非公有经济主体比公有经济主体作用要大;国外资本比本国资本的作用要大。

公司制之所以有意义,主要在于它的所有权主体多元化、产权结构的开放性、出资人与企业实体分离。公有制企业只要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即使原来的所有权主体(主管政府)还是最大的股东,继续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其产权结构也会发生某种实质性的变化,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变化。首先,原来的所有权主体(主管政府)已不再是企业唯一的所有者,从而不能再仅仅根据自己单方面的意愿进行决策,其对企业的决策行为必然会受到其他股东意志的约束,要考虑到其他股东的可接受程度。其次,政府作为出资人和企业法人财产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明确界定,就在产权制度上为政企分离提供了基础。这里的关键是,新主体投入的增量资本的产权性质与企业原有的产权性质不同,因而是一种能够诱导企业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的触媒或催化剂。增量资本产权的性质与企业原有产权的性质差异越大,推动企业治理结构变化的动力也就越大。在这里,只有增量能够引起存量性质的变化,是增量改造了存量。所以说,重要的并不是公司制的形式,也不是改革后的企业是否完全符合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规范,而是实行企业所有权主体多元化这种经济关系。只有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才能实现出资者与企业实体之间的分离。国有独资公司虽然具有公司制的形式,但也难以与主管政府完全分离。

在存量资产的界定上,河南注油器厂的经验证明,南阳市提出的"产权界定不追根溯源"的指导原则是正确的。因为他们把产权改革的着眼点,放在如何吸引增量资本的进入,而不是主要盯在存量资本的划分上。对此,周其仁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原有存量资本的分割并不能改善企业资本的质量,而增量资本的投入可能会提高企业资本的素质。对原有存量资本的产权界定,不论以什么比例在各有关主体之间分割,都无法达到所谓公平的分配。因为,企业的存量资本是企业经济剩余的积累,它是全体产权主体所有的要素的综合贡献,其中每个成员的具体贡献是无法指认的。如果注意力集中在存量资本的界定上,也就是主要关心怎么"分" ,必然会在不可能算清的历史旧帐上纠缠,而把注意力放在如何吸引增量资本的进入上,则是放眼于未来的发展。

河南注油器厂的案例还提供了一种很宝贵的经验,这就是,当企业原有产权主体各方的利益一时难以完全界定清楚,存量资产的分割暂时无法达成一致的时候,将其中有争议的部分先搁置起来,或者采取一种性质并不明确的漠糊形式作为缓冲和过渡,例如该厂设置的"企业股",不失为一种促进改革的明智而有效策略。河南注油器厂的改革,在这方面表现出了高度的创造才能和智慧。

政府拥有的企业所有权的形式变化非常重要,它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使政府从企业得到的经济收益不再是产品和对企业资源的支配、使用,而是一个比例确定的现金流。利益来源方式的这种变化又会引起的政府行为方式的变化,它首先会使政府对企业的关注从具体的经营过程转变到经营的最终结果以及收益的分配。这就会促使它产生获得一个稳定的现金流,或者取得最大货币支付的动机。为此,政府就有可能把自己的股权进一步转化成优先股或者债权,甚至出卖。这种变化了的行为方式反过来又会进一步推动政府主动地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从而实现政企完全分离。我们所考察的河南注油器厂1993年的这次产权制度改革,就为它后来在1998年的第二次改革,镇政府将其持有的股份出卖给私人打下了伏笔。由于政府和官员都受到任期的限制,急于在任职届满之前做出成绩,取得政绩,因此常常需要大量资金。为了获得可供支配的资金,就会将所拥有的企业产权出卖变现。中共十五大之后,许多地方政府纷纷出卖企业,除了甩掉财政包袱的考虑之外,主要的原因恐怕就在这里。

 

十、引入替代政府的企业所有者

政府从其所属的公有制企业中退出,由积极的所有者转化为消极的所有者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必须有新的所有权主体作为积极的所有者进入企业,接替原来的主管政府执掌企业的控制权。

为此,首先需要有增量资金进入企业。增量资金给企业带来新的投资主体。新投资主体投入企业的增量资金必须承担经营风险。投资人首先关心的是自己投入的资本的安全和收益。如果他的投资的安全和收益都有比较可靠的保障,例如可以退股和保息,那么他在企业中所拥有的实质上只是一笔债权,而不是真正的股权,他也就不会对企业的全部资本和运营状况产生特别的关切,因此也就没有推动企业产权制度进行实质性改革的动力。只有自己的资本承担了风险,他的财产权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联系在一起,他才会为企业的命运操心,也就有了获得企业控制权和促使政企分离的内在动力。因此,从企业改制的角度来讲,增量资金必须作为股权资本,而不是债权资本进入企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入股的投资人中应当有自然人。因为自然人对其个人资产的关切度远远高于机构法人,特别是在我国机构法人的资产多为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的条件下,更是如此。因此,只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股东进入企业,才有足够的动力保持企业财产的独立,从而促进政企分离。

其次,作为所有者进入企业的新投资主体持股的比例必须达到一个阀值,才会产生直接参与企业决策,进而谋求控制权的动力;否则,他就会甘愿作一个消极的所有者,而不作积极的所有者。进一步可以推断,使一个投资主体从公有制企业的消极的所有者向积极的所有者转化的这个阀值,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区间。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一旦进入这个转化区间,他就会有兴趣参与企业决策,随着其持股比例的增长,参与企业决策的意愿就越强烈,直至获得控制权。从河南注油器厂的案例来看,这个区间应该是20%到30%之间。

南阳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职工基本股一般都没有表决权,河南注油器厂是一个特例。职工基本股享有表决权,改变了企业产权主体间的权力结构,加大了职工在企业产权制度安排上的份量,从而构成推动政企能够初步分离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什么唯独河南注油器厂会坚持职工基本股的表决权呢?通过比较发现,关键在于职工股(包括基本股和普通股)所占的比例。该厂职工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实际为34.8%,其中基本股占23.7%,普通股占11.1%;而其他企业职工股的比例一般为百分之十几,最高也不超过20%。看来,公有制企业实现政企分离的阀值是新投资主体的股权比例大约为30%,否则,新的投资主体就不会有兴趣作为一个积极的所有者来控制企业。

此外,无论是企业内部职工入股,还是向社会公众招股,新投资主体的股权需要一定程度的集中,而不应当是平均分配和完全分散的。因为,相对集中的股权能够提高其中的较大股东争取分享控制权的动力,从而有利于促进政企分离,而过于分散的,特别是趋于平均化的分散股权则会降低个人股东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因而也就难以产生可以替代原有主管政府的新的积极的所有者,迫使政府放弃控制权而转化为消极的所有者。河南注油器厂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股的分配是向经营者有所倾斜的,这不仅增强了企业方面在与镇政府博弈时的动力,而且也为后来进一步改革成私人控股企业,最终实现政企彻底分离打下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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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31日初稿

2000年6月28日修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