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与乡村非正规制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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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乡村的经验:乡镇企业的财产形成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 陈剑波

一、引言

1、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迄止1997年末乡镇企业的个数为2015万个,企业资产总额为32718亿元,平均资产规模为16.23万元,而1986年约为2140亿元,平均规模为1.41万元年,11年间平均规模年均增长25%左右;1997年乡村集体企业的个数为129万个,资产总额为23022亿元,平均资产规模为178.47万元,而1986年其资产总额约为1717亿元,平均资产规模为11.32万元,平均规模年均增长大约为29%。十数年时间,中国农民在基本没有获得国家的直接投资的情况下,财产积累的速度是十分惊人的,这还没有计算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而带来的农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以及整个乡村地区因此而带来的福利的改善与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当然这与中央政府的政治、经济政策环境是密切相关的,但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新的经济体制的出现和最终确立,是与中国农民不断地进行财产关系调整—微观制度的不断创新的努力密不可分的。纵观中国乡村成功的体制转型的整个过程,自下而上的特征十分明显,没有中国农民在微观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试验和制度创新的"量"的积累,就不可能发生宏观经济体制最终得以从计划模式逐步转向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质"的制度变迁。农民进行微观制度变革的根本动机来源于通过脱离严格控制的命令式经济体制而形成个人财产积累和扩大的激励(陈锡文,1994;周其仁,1994)。事实上,从乡村整体的资源利用的效率增长和社会福利改善的结果来看,乡镇企业出现本身,就是农民进行制度创新、农村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的结果,因此从这一历史过程来看,农村因财产关系调整而导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的制度变革应该早于包产到户(陈剑波,1994)。

显然,乡镇企业的诞生与发展是中国社会变革和现代化过程中的一项影响巨大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而这一制度变迁又是在地方政府广泛地支持和参与之下自发地进行的。除了对乡村地区和国民经济本身的积极影响之外,这一重大变迁和创新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在我们所具有的历史经验中,无法寻找到其可以借鉴和学习的内容,另一方面,不仅在经典的"新古典世界"中我们难寻其踪影,而且其制度结构和特征也不符合标准的转型经济模型。乡镇企业诞生之初面对的是市场交易和私产受到严格限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同时又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从受到严格意识形态控制的人民公社体制内部萌芽并迅速发展起来,但其财产形成和扩张却逐步脱离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控制;二是产权在法律意义上几乎都是公共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是在乡镇企业早期发展时,当时乡村地区普遍处于贫困状态且几乎完全没有私产,同时创办者几乎都是对现代工业技术一无所知的农民。他们是如何逾越企业创办初期的资金和技术这两大"门槛"(障碍)的?上述特征引发了国际国内许多学者的关注:乡镇企业的萌芽和发展似乎是一个难以解释的"谜"。本文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发现中国农村在严格的指令性经济中乡镇企业这一制度变迁为什么能够发生并能够得以实现的根本原因。

面对早期的非私有的和命令式经济的体制条件与市场交易几乎完全受到限制或禁止的经济环境(由于市场的交易受到严格的限定,因此产品及要素都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渠道来获得),解释乡镇企业制度变迁及其如此迅速的财产积累,有三个重要的问题是需要给予说明:

(1)、创新者的出现,既企业家人才是如何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和计划经济体制内部浮县或脱颖而出的;

(2)、创新动机和市场发现,即创新者是是如何发现且寻找到制度创新所蕴涵的潜在机会的?

(3)、要素获得和组合,即在早期的乡镇企业创办中,生产要素是如何被获得并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产权合约而顺利地组合起来的?

第一个问题涉及制度变革的基本动机和前提条件,第二个问题是进行变革的激励从何而来及激励机制如何形成,第三是回答初始的产权合约是如何达成的,讨论制度创新的过程。由于在乡镇企业发展早期,正规制度规定中并没有乡镇企业的合法的地位,在上述问题的解决中大量的非正规合约及传统社区中各种习俗、惯例等非正规制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2、对象、方法与文献

研究对象的确定在本项研究中关键是讨论哪一个阶段的乡镇企业的问题。对中国的乡镇企业发展而言,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而不同的地区在相同的时间跨度中又具有不同的发展特征。如果将乡镇企业1984年以前的发展作为一个初步发展和萌芽阶段的话,这个阶段又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人民公社化及五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大跃进"时期,这一时期的发展实际上是作为国家工业化发展的一个部分的形式出现的,与后来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有着很大的区别,同时这一时期创办的企业相随于经济危机的到来,基本全部烟消云散。其失败原因显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通过政府或行政力量来发展经济的方式密切相关。相随的第二个时期是60年代中期以前的经济调整时期,其间几乎完全禁止农村发展非农产业。第三个时期是60年代中后期——84年,由于66年文革的开始,经济形势出现逆转,商品短缺开始加剧,中央政府的政策又开始有所松动,特别是从70年代开始推行的农业机械化,促使农村许多地区在公社农机站的基础之上开始大规模地发展社队企业。从1984年—1994年是乡镇企业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这是一个高速增长时期,平均增长速度超过25%以上,1994年迄今是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正处于一个制度、结构各个方面发生剧烈变化的阶段。

本文的讨论,从时间纬度粗略地看主要将范围限定在1984年以前,但如果从空间的纬度看,又不尽然。由于中西部地区多数乡镇企业是在84年以后才开始发展起来的,因此其所经历的类似于先发地区的财产合约形成过程可能延续至90年代中期。由此看来,本文将要讨论的非正规制度对乡镇企业财产形成的影响,将是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动态演进而言,而并没有固定在某一固定地区的固定发展时期,因此不排除同一时期在不同地区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

对于因血缘、地缘等乡土关系所形成的惯例、习俗对人类生活的影响,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学或人类社会学关注的对象,并且通过"田野工作"开展社区研究的方法早在本世纪初期就已经形成,马林诺夫斯基通过对分立的小型社区的长期观察并参与其间,逐步形成了社会人类学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费孝通,1996), 吴文藻先生早在三十年代着眼社区来观察和认识社会变化, 提出并创立"社区方法论"( 吴文藻,1935)。费孝通先生在其早期的两部著作中以白描的手法深入细致地刻画和讨论了中国乡村社区中基于血缘、地缘的人际关系对整个社会结构和人的行为的影响,堪称非正规制度问题研究的经典之作(费孝通,1985,1986)。在后来的发展中,社会人类学逐渐演化出几个研究方向:亲属制度、经济人类学、政治人类学等(王铭铭,1997)。近年来社会学学者开始对家族关系、非正式社会关系资源的利用及各种关系资源对乡镇企业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折小叶,1997;刘世定,1995;王晓毅,1996;李路路,1995等)。这些研究和讨论更多地从一个区域或组织内部结构出发,讨论地方、社会及国家之间的现实关系,借以分析和说明社会结构变化及制度转型的过程及其影响。尽管我们关注的研究对象几乎与社会学相同,但是由于分析工具、概念体系和知识框架的差别,社会学的分析和讨论与我们的分析就有着完全不同的视角和分析框架,因此其观察和结论就会有着较大的差别。

我们的讨论将更多地关注在严格禁止私有产权、缺乏从事市场交易的一系列正规制度和法规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各种非正规制度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新的资源配置,提高要素的生产效率,从而在计划经济体系内部顺利实现了一种渐进式的制度变迁。

在新古典的框架中,由于整个制度外生于经济体系,广泛的市场交易的达成、实施都是没有成本的,因此在新古典的经济学讨论中无论正规还是非正规制度都是没有落脚之地的。尽管发展经济学曾经对传统农业和传统乡村社区的问题予以相当广泛的关注(舒尔茨,1987),也曾经出现一些对市场的功能及传统社区的作用的讨论,这些研究虽然十分接近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但从方法和内容来看仍然立足于新古典的立场来进行讨论的。道格拉斯.C.诺思在他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专门对非正规制约在制度框架中的作用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而《发展中国家的非正规市场》(N. Vajay. Jaganatanhan, 1987)一书则提出了许多值得重视和关注的问题,讨论的内容涉及传统社会的制度结构与非正规市场中行为关系对交易的影响和对资源配置及使用效率的影响,但遗憾的是,作者虽然对非正规合约对于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形成给予了具有独创性的说明,但并没有严格坚持其制度经济学的立场,而由于其最终回到新古典的框架之内,使其未能从制度动态演进的角度看待非正规制度。此外,约尔阿姆.本.普拉斯讨论了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络在经济活动的作用和影响,多伯特波拉克进一步拓展了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解释了家庭在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在过去的案例研究中,十分强调故事的完整性(张曙光,1997; 周其仁,1997),这是进行个案研究的根本前提。由于信息收集的约束和其他条件的影响,本研究将运用多个故事来予以说明,力求能够充分展现现实世界的丰富性,却可能会在故事的完整性方面略显不足。但是以多个故事从多个侧面来描述所观察到的变化,这有可能使我们的分析能够更加靠近整体现实发展的情形。事实上本文的研究对现实发展的难解之谜还没有能力提供完整、全面的理论分析和说明,更多的仅是尽可能完整地描绘出我们的观察和认识,以作为一种历史的记录。

3、概念与假设:非正规合约及非正规制度

为了便于我们的分析,在这里我们首先区分出两个重要的概念:非正规制度与非正规合约。

在一个传统社区之中,"除了亲属关系的联结,另外一个基本的社会纽带就是地域性的纽带。居住在临近的人们感到他们有共同的利益并需要协同行动,因而组成各种地域性的群体","人们住在一起,或相互为邻这个事实,产生了对政治、经济、宗教及娱乐等各种组织的需要"(费孝通,1986)。这样的一些需要,或者由于正规组织规范的成本过高,或者由于正规组织未能演进到更有效率地满足这些有组织的需求,因此在这些组织中广泛地存在着法律及正规制约未有予以规定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常常是以一种习俗、惯例等方式出现,它们是调整和处理组织内部成员间或与外部交往中的相互行为和关系的重要原则。"固定的行为关系成为定义‘行事规则’的必要方法"(N. Vajay.Jagannatahan, 1987)。现代市场关系浸入的程度、现代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及正规组织能够规范和干预的程度,决定了这些非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规范所能够调节的行为关系的范围。

在新古典的世界中,由于权利的界定、执行和组织的形成及交易的完成都是没有成本的,同时其完善的法律体系确定了其交易活动的全部规则,因此,组织中活动的人的行为和关系基本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关系,所有的行为和人际关系简化为在追求最大化过程中的定价问题。在他们的世界里这些未经法律说明的调整人们行为和相互关系的规范或规则是没有立锥之地的。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讨论了在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企业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的界限,说明了产权与团队生产效率及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显然在他们的分析中组织本身的形成和内部的规则形成都是在市场上通过讨价还价形成的,其间依旧没有习俗与惯例这些无法在正式交易中或合约中予以明确说明的规则。此后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关注组织或交易活动中各种未经说明的规则或惯例、多样化的缔约方式、不完全合约对组织和个人生产率的影响。奥利弗.威廉姆森将缔约划分为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及关系性缔约本身已经表明交易活动中合约类型和性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O.哈特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不仅确认了合约的不完全性,并提出了剩余控制的影响和作用。尽管如此,他们的讨论仍然局限于正规合约本身的问题,对在市场不完善体制中或转型经济中正规合约之外的缔约讨论,在产权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经济学中还没有更多的涉及。

在市场和保证市场交易平稳实施的法律制度还远未发育完善的传统社会,特别是在一个曾经经历了一个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体系中,各种没有经过法律予以明确说明或正规组织未予以认可的规则仍然在广泛地支配和影响着人们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活动。这些规范因血缘、地缘、家族等而产生的协调组织内部及组织间关系的习惯、惯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许多的内容是孕藏于文化、精神之中的。我们所关注的仅是他们具有生产性的方面,特别是在制度变迁中对于资源配置和产权结构变化产生影响的那些习惯和惯例,并分析这些习惯和惯例所支配的那些人类行为和关系。

如果我们将具有充分信息、完善的交易规则、竞争充分的市场作为正规市场的话,我们则将信息处于离散状态、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或一定组织内部具有竞争性并主要依靠人际关系或惯例、习俗规范等来支配交易活动的市场称之为非正规市场,那么在这些交易活动中所签署或议定的合约可以称之为非正规合约,这些合约可能是文字性的、口头的甚或根本没有承诺而仅是依习惯行事的隐含合约。这些合约最明显的特征是:他们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当然也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相当程度上他们是一种"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合约(本杰明.克莱茵1996,道格拉斯.C.诺思1994)。由非正规合约在非正规市场中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可以促成效率增进的制度变迁的。由于这些合约的达成与传统社会或原有组织中的成员之间长期的人际关系密切相关,或者干脆就是建立于长期交往活动的人际关系基础之上("熟识人"社会是一个重要基础),因此传统的惯例和规范对这些法律无法予以规制的、"行为的"、或隐含的非正规合约就具有较大的约束作用。而这正是这些非正规合约能够得以达成并顺利实施的根基所在。我们将这些影响非正规合约缔约过程、实施过程的各种行为和人际关系称之为非正规制度。道格拉斯.C.诺思(1994)定义了非正规制约的内容"包括名誉、被广泛接受的行为标准(这些确实是可观察到的)以及在重复关系中形成的传统",它们是:"1、对正规规则的拓展、阐明与修正;2、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3、内部实施的行为准则"。而非正规制度"来源于社会所流传下来的信息以及我们称之为文化的部分遗产"。我们接受并运用道格拉斯.C.诺思的这些界定,尽管在用词上略有不同,不同之处在于我们在非正规制度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非正规合约的概念,以能更加具体地说明和论证非正规制约是如何在制度变迁中发生作用的。

总结而言,非正规合约是在非正规市场从事交易活动而基于人际关系或传统等非正规制度达成的一种约束交易双方行为的约定。这些合约由习俗、惯例而予以规制,它们不仅能够形成稳定的预期同时是可以具有生产性的,甚至于在一定意义上这些非正规合约(或人际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不仅创造和带来收入流(N. Vajay. Jagannatanhan,1987),而且能够形成为协约双方都带来利益增进、促使生产改善、效率提高的新的制度结构。

本文将分别予以分析和证明乡镇企业的财产形成中是如何通过非正规合约来实施新的制度变迁的,同时提出三个本文将予以验证的假定:1、乡村社会中传统的习俗、惯例等非正规制度是具有生产性的,特别在市场不完善及非私有条件下,这些非正规制度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能够创造收入流的;2、非正规合约对新型的更具效率的乡村企业产权的形成或制度变迁及对于财产的迅速积累与扩张起着重要的作用。3、将用中国经验证明道格拉斯.C.诺思的制度变迁规则: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合约的衡量和实施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恰恰反映了制度制约的复杂性,这些复杂性又导致正规和非正规制约的各种组合,而不同的正规与非正规制度组合将使得某一边际上的持续性的渐进变迁成为可能。事实上随着竞争的加剧、市场和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市场交易范围及频率的增加,交易演变得日益复杂化,促使乡镇企业选择和调整原有的正规和非正规制度的组合,并正在从原有的人格化基础上建立的产权合约逐步转化为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正规合约。有效率的非正规制度正在逐步变迁为市场制度的规范,及逐渐上升成为一种受到第三方制约的正式合约。

 

二、创新动机与企业家人才的浮现

故事1.1

辽宁省海城市西洋耐火材料公司创建于1988年,如果按所有权属的关系来划分,属于中国最低一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村村民小组办企业(或生产队办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村以下办企业,其主营项目是镁砂矿产品的出口。到1995年,短短的7年时间企业几乎每年都达到100%的增长速度,并且获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1994年西洋公司营业收入比1993年增长123.34%,1995年营业收入达到3.04亿元,比1994年增长151.17%;1994年企业利润总额比1993年增长174.78%,1995年公司利润总额为7368.47万,比1994年增长146.18%,1994年企业总资产比1993年增长56.79%,1995年企业总资产达到2.96亿元,比1994年又增长36.57%。全公司1995年末职工人数为5329人,而该村的所有居民仅为250人。

早期创业。西洋耐火材料公司虽然是创办于1988年,但经营者与社区成员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非农产业的尝试)却需要追溯到更早的时期。西洋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海城市英落乡后印村第十一村民小组。1974年11月现任西洋公司总经理周福仁就任后印大队第十一生产队队长,当时全生产队60多户人,人均年收入仅为67元,工分分值仅为0.38元,从此年开始直到1984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周福仁当了10年的生产队长。1975年2月海城大地震,为了抗灾自救解决生活问题,周福仁利用生产队的两挂大车组织运输,当年收入1.7万元,到75年末,农业生产增产39%,人均收入由1974年的67元增加至130元,工分分值由0.38元增加到0.74元,粮食生产也由1974年的8万多斤增加到1975年的13万多斤。当年全队总收入2.7万元,集体提留约为20%。这里所从事的活动严格说来,还仅仅是一种在农业之外增加收入的副业生产活动,还不能认为是真正的工业生产,因此在制度的意义上,仅是为创新者的出现提供实践的机会。

企业家身份的认定。1976—1977年,周福仁被调任大队分管工副业的副队长,而在这两年间十一生产队的收入出现下降,工分分值1976年降为0.5元,1977年下降为0.45元。应十一生产对群众的要求,1978年周福仁再任生产队长,当年不仅继续组织运输以获得劳务收入,同时利用当地资源开辟了另外一项工副业项目—炼苦土瓦。1978年人均收入达到150元,工分分值上升到1元。

故事2.1

山东淄博万杰集团所在的岜山村改革前属蕉庄人民公社岜山大队(村),有史以来就是一个十分贫穷落后的村庄,缺水、缺钱、缺粮。一是交通极其不发达,处于三条路构成的三角地带的中心,地理位置十分不利。骑自行车一半路是扛着走,从南边到村里来,隔着一条河,拉一小车过来,也得前四后三,连拉带推,二是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岜山村历史上长期缺水,取得饮用水来回需要步行2公里。1981年岜山村开始创办乡镇企业以前,全村1200人,劳动力600人,总面积1.92平方公里,全村耕地1000亩,而超过30度坡的土地占耕地总面积将近一半,且多数是砂石地,农业产量极低,风调雨顺的年份亩产也就150公斤(主要作物是玉米、小麦),人均占有粮食大约仅为100公斤谷物。全村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子、大队的仓库、六个小队的仓库、耕牛、农具,全部加上不足18万。一个劳动力年收入大约仅有100—150元左右。村里离博山区政府所在地4公里,壮劳力农闲时每天外出做挑工,一天只能挣0.1元,一个月的收入仅可购两双布鞋,由于穷,老百姓情绪低沉,村民经常打架斗殴。

由于经济落后,村里的公共事务的管理十分困难,几乎每年秋后,生产队干部需要重新选举。1978年选干部时,当时任人民公社广播站站长的本村子弟、现任万杰集团董事长的孙启玉得全票被选为生产队长,同为本村子弟、时任公社煤矿党支部书记孙丰文被选为生产队书记。二人回村主持工作后办的第一件事是解决全村村民的饮用水问题。上级政府无偿拨给6.6万元投资,打井深度达到650米,用了一年二个月才打出水。1981年8月20日打井出水后,村里决定大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投资进行了喷、滴灌试验,但是由于自然条件太差,农业生产发展潜力十分有限。通过充分研究,认为村里的经济发展的重点必须放在工业。

 

 

(一)、创新发动者—乡镇企业创业者所面临的困难

在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经济学讨论中,首先涉及的是创新发动者的问题。在道格拉斯.C.诺思的制度变迁模型中,作为变迁"代理人"的企业家是与组织(经济或政治组织)同一的。道格拉斯.C.诺思在对制度与组织进行区分之后指出:"渐进性变迁来自于政治和经济组织中的企业家的如下感知:既他们认为在某些边际上改变现存的制度框架会使他们的境况更好。但是,这一感知主要取决与企业家所获得的信息和他们处理信息的方式"。同时他认为:企业或组织"管理者的真正任务是设计和发现市场,评估产品和生产技术,并积极地管理雇员的行动。所有这些方面都是不确定的,对它们的投资都需要信息",而"(政治或经济)企业家可能会将他们的技能或潜在的知识用于探寻获利边际,估计成功的可能性,以及冒险将组织的资源用于捕捉潜在的收益"(道格拉斯.C.诺思,1990)。

在道格拉斯.C.诺思的世界里,从事竞争性市场交易活动的企业组织的现实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企业家或变迁的发动者与组织完全同一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同时竞争性的市场交易活动的广泛存在和一定的市场交易的规则的存在,将是诺思制度变迁模型暗含的重要假定前提。而对乡镇企业的出现而言,企业家或创新者所赖以生存的唯一正规组织—人民公社,正是他们所要摒弃的组织,他们所面临的环境是严格禁止排他性私有产权因而市场交易和竞争也严重缺乏的经济体系,这将迫使他们无法通过市场来改善他们的知识结构或通过市场交易来改善现有的资源利用方式以渐进地改善他们的境况。对创新者而言,他们可能是原有基层组织(公社或大队、生产队)的领导者或者就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因此没有任何机构赋予了他们创新者的合法地位以及作为(政治的或经济的)企业家身份和权威的合法性,我们只能认为这些乡村精英还仅仅是潜在的"创新者"或"企业家"。但是这些潜在的"企业家"却面临着极为艰巨的任务:他们必须在既无私产(甚至是禁止私产)、又无属于他或由他控制的可资利用的组织或正规组织所赋予的资源、更没有企业家(或创新者)的合法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制度创新(建立新的要素组合方式或新的产权制度)创建在生产激励方式、产权组合、资源利用效率完全不同于原有组织的新的组织形式,以从根本上实现其经济福利改善的目标。

在我们的故事中,许多村镇的企业创办之前人均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都是十分低下的,尽管生产队或大队的资源可能归创新者们管理,但是利用这些资源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生产成果的分配却是由政府甚至是中央政府予以严格规定的(陈剑波,1994)。因此创新者们面临的困难是:两手空空如也,却要通过制度创新、寻找新的要素组合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生存状态。

显然,诺斯的制度变迁模型是一种边际上的制度演进,具有改良的性质,而就乡镇企业家们所实施的制度变迁虽然形式上是渐进性的,但从结果来看更具有革命性。而这种性质的变迁在诺斯的框架中被认为是一种非连续性变迁—"正规规则的一种根本性变迁"—它常常是一种武力征服和革命的结果(道格拉斯.C.诺思,1990)。渐进性的制度变迁却没有革命或征战的发生却带来了生产效率增进的革命性变化,这可能就是讨论乡镇企业制度形成的真正迷人之处。

(二)、创新者—企业家人才的浮现及合法性来源:乡土合理性与行政合法性

具有企业家潜能的人才在何种条件下及如何浮出水面、又是如何获得进行创新的合法性,当是我们考察乡镇企业制度变迁中的首要问题。在乡村地区,企业家人才可能的来源有三个:第一,正规组织的成员,比如乡镇政府的干部,第二,基层正规组织的负责人,如村或大队、生产队的干部,第三,与社区外部及正规组织系统具有广泛联系的"精英"人物。

故事3.1

横店镇位于浙江省中部腹地的东阳市,地处丘陵山区,既无河港依托,又无国道交通,窝在三面环山的山洼里,从古至今一直受到交通不便的困扰,同时多年以来该地区远离城市、资源匮乏,信息不灵,灾害不断,近4万人口仅有1.9万亩耕地、人均不到5分,农业生产始终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1975年人均收入仅为75元。也许正是生存条件恶劣的缘故,该地区一直具有很好的工商业传统。这里曾有"百工之乡"的称誉。据70年代的统计资料表明,横店3万人口中仅有包括泥、瓦、木、漆、雕等各种工匠1000余人。明清时期家庭纺织业、油纸雨伞及各种铁木工具的制造、木器雕刻等手工业就十分发达。15世纪末期这里就开始出现集市,到16世纪商业集市已经十分繁荣发达。而在本世纪中期之后的一段岁月,由于政策和体制的影响,该地区的工商业传统始终无法得以发挥其作用,因此使得该地区始终处于十分贫困的状态。早在六十年代中期,当时的农村政策随着经济的好转又开始有所放松。现任横店集团总经理的徐文荣就开始带领本村农民开始了创办农村非农产业的尝试。他们创办了粮食加工厂、五金厂、木雕厂,并利用其利润建立了影剧院等公共设施,但由于政策或其他因素影响而未能成功。1971年4月横店公社的横店大队又办起了"横店五金厂",同时公社又召集了14名青年农民创办了两家厂,其中8人利用公社的的几间小平房,购置了十分简易的设备,创办了横店无线电元件厂。另外的六个人办起了土农药厂,用烟草梗等草药生产土农药,还试制了微生物"九二0"等激素。1972年4月又创办横店无机磨床厂和蘑菇菌种场。1973年8月又招收18名木工匠人创办横店木雕厂,为当时的县办国营企业东阳木雕厂加工半成品。同年12月又创办了横店竹编厂,这期间横店镇的范围内至1979年底止,先后创办了13个厂。但是这些企业由于计划体制、政策环境、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各种因素,不少都未能成功。但也有部分企业生存下来。因此到1975年末,当时的横店公社的社办企业共有53名职工,固定资产4.54万元,工业产值10.31万元,利润4.8万元。

当地创办非农产业的成功,为横店集团的第一个企业的创办,提供了充分的激励,同时也提供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横店集团第一个企业的创办人是现任总经理徐文荣。徐1933年生,汉族,浙江东阳人,初中文化,1952—1956年在供销社从事商业营销工作,1956—1958年在县政府工作,1958—1962年任人民公社党委办公室主任。1962年返乡务农,1965年后任横店大队党支部书记,1975年以后任厂长、总厂厂长、镇工业公司总经理等。由于复杂的个人经历和早期的在供销合作组织中的商业实践,为徐创办第一个企业提供了充分的经验。作为曾经是县、区、乡的干部,他对外部世界的了解和认识要比普通的农民更加深刻,也为其动员和利用各种血、地缘关系为企业的创办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了可能。

 

我们在三个故事中看到的,几乎都是社区的领导人是作为乡镇企业的创办人而出现的。这作为乡镇企业早期发展几乎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后面我们在讨论他们在企业创办时,还会更清楚地了解到这一点)。也正是这一事实造成了企业与政府或社区之间极其复杂的关系。显然,在改革前大多数成为制度创新发动者的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成为正规组织或行政序列中的一员,或者作为乡或村的领导者,或者曾经是这两级行政组织中的成员。

在中国乡村实际上存在着两种类型的组织形态。按费孝通先生的划分,分别将这两种体制称之为"事实上的体制和法定的体制",他认为"为了履行多种社会职能,各户聚合在一起形成较大的地域群体。这些群体并不构成等级从属的系列,而是互相重叠的。由于村庄是各户密集在一起的聚居区,村和村之间都间隔着相当的距离,这就使它在直接扩大地域联系以实现多种功能方面,受到了限制"。同时"这样的村子是没有法定地位的。因为与这种功能性的地域性群体并行存在的有一个行政体制,它是强加于村的组织之上"(费孝通,1986)。费老所指的事实上的体制,实际上就是我们今天可以看到的自然村,这些自然村本身是没有法定的地位的,只有在他们并入正规组织中,才会具有法定或行政组织中的地位。部分自然村与当前的基层行政体系中的村民小组重合(如我们的故事1.1中的情况),或直接就与行政村重合(如故事2.1中的情况),其他的情况则是分别由几个自然村组成村民小组或行政村。数十个行政村则组成当前的乡或镇。而在人民公社体制中,一般情况而言,目前的乡或镇一般与当时的人民公社重合,而大队则一般与现在的行政村重合,而当前的村民小组则一般与当时的生产队重合。

由于事实上的体制是建立于世代共同生活于同一社区,具有共同的习俗、惯例及相对明确的和固定的人际关系,因此社区内部多数的行为后果是可以预期的。而行政组织的法定体制的介入,"嵌入"了一种新的人际交往规则,而这样的组织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强烈的等级序列,所有的成员必须严格遵循这一组织的所有要求和行为规范,尽管这一正规组织所行使的许多功能与原有的事实体制相重合,但是由于两种不同的组织具有完全不同的成员来源、不同的目标和形成方式,两种体制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对同一人物和同一事件具有两种不同的评价体系:法定评价体系(正规组织的评价)和事实上的评价体系。正规组织对于乡或村的负责干部的评价标准建立在他们是否依据等级序列的规则完成上级所需要完成的任务,而在事实上的评价体系中所依据的可能是能否对社区居民的利益改善以及他们个人的经历、家族的声誉、个人的品德、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精神和能力等等,前者所选定的是正规组织的领导人,一旦选定则具有正规组织认可的合法性,对事实体系所认定的那些可能具有上述品质的社区精英人物,由于他们自身的行为和能力可能会在社区中具有远比正规组织所赋予的合法性地位更高的声望和权利。当两种体系的评价发生冲突时,社区的整个生活会由此而遭遇到巨大困难。在故事2.1中所看到的较为极端的例子是生产队的负责干部几乎每年轮换一次,其间的原因可能会十分复杂,但两种评价体系的冲突恐怕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从故事和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成为创新发动者的重要条件是首先成为正规组织中的一员,既乡或村的干部或者获得正规组织的认可。但是,这样的负责人仅有社区成员或仅有正规组织任何一方的认可都是不够的。仅有社区成员的认可,这些创新动员者实施创新的动员能力是不够的,一方面他们没有控制可用于创新的资源,另一方面他们没有合法的渠道去获得进行创新的许可。而如果仅有正规组织系统的认可,而没有社区居民的认可,既正规组织所选定的代理人并不是社区成员所认可的精英人物,尽管他们具有正规组织认可的合法身份和合法的权利,但是由于传统社区中权威的形成仅仅依靠正规组织的授予还是不够的,当正规组织所认定的代理人与社区成员所认可的权威不相吻合时,不仅正规组织的职能由于社区成员的拒绝合作难以得以正常实施,而且正规组织的代理人与事实体制中的权威或所有社区成员的冲突会日益激烈,因此仅有正规组织认可的合法领导人即使希望进行创新也会遭遇到巨大的困难。显然,传统社区的事实上的体制中行事规则是:一个成员所获得权威大小并不一定与他的财富状况相关,也并不与他是否获得正式的合法权利的授予相关。只有当社区成员所认可的精英人物一旦与正规组织所赋予的合法身份和权利相结合时,具有企业家潜能的创新发动者才可以从潜在的状态正式走向前台。即:符合两种评价体系且又具有企业家潜能的人才才能具备实施制度创新的能力,只有具有行政的合法性又同时具有乡村社区成员所认可的权威性,创新的实施才是可能的。

在依靠资本雇佣劳动的新古典的模型中,企业家的合法性是不成问题的,出资者天然拥有成为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如果他愿意并具有企业家才能的话,或者完善和充分竞争的经理市场可以为出资者提供合格的经理人才。而在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的普遍贫困使得创新者没有进行创业所需的个人资本,同时大量的资源几乎都由计划予以严格的控制,因此在此种状况之下建立排他的私有产权几乎是完全不可能的,即直接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是没有条件或是完全遭到禁止的。

社区成员普遍认可的精英人物成为乡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是多数创新发动者的前提。由于他们成为了正规组织的成员,他们也就获得了管理社区资源的管理权(尽管这些管理权名义归全体社区成员所有,但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中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利),而且也获得了进行社区事务管理和推动社区经济发展的合法身份。显然,这一合法身份是从行政体系中延伸而来,它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创新就是合法的,应该说创新者是充分利用了这一合法的身份,以调度由正规组织所严格控制的社区内外的各种可动员资源投入到创新中去。而作为社区成员予以承认的精英人物,当他们成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人时,他们在实施创新时一定能够获得社区成员的普遍支持和合作。需要说明的是获得两种评价体系承认的人物,尽管正规组织赋予了他的合法身份,但这样的合法身份还仅仅是为他们动员资源进行创新提供了一种可能,而并不意味着创新的合法或者创新活动必然就能够顺利实施。

从我们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企业家人才的浮现一方面与行政组织的认可相关,另一方面与广泛的人际关系网络密切相关。第一,企业家人才世代祖居于社区之中,社区成员十分清楚他的行为能力和个人品德,因此他的行为是可预期的;第二,其权威的获得,是由于他自身的行为、进行公共服务的精神和才能、甚至于他祖辈的行为都为他的权威获得起着重要的作用。实际的情况是企业家成为企业负责人的真正合法性得自于个人的人力资本状况、经营才能等等被市场检验的结果,而在企业家个人成为企业负责人之前,其个人的口碑甚至上朔数辈祖宗的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其能否成为精英人物。当没有完整的资本市场检验投资的风险之时、没有完善的人才市场来屏别经营人才之时,社区成员依据传统社会的规范和习俗来发现和识别精英人物。而当这一人物通过实践,无法担当此一重任而导致社区财产的损失时,他所招致的损失绝不仅是货币方面的,可能丧失的是整个家族长期的信誉甚至未来在社区内部的正常生活等等。这样的损失在传统的农村社区中,所给予当事人的惩罚绝不亚于货币甚或牢狱形式的惩罚。

在企业家浮现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非正规合约以及在这样的合约基础上所形成的非正规制度对创新者所带来的影响。在传统的乡村社区之中,由于基本的和大多数的活动是在熟识人的圈子之中完成的,因此相互之间的行为关系具有重复性、稳定性及收益长期性的特征。这与完全是陌生人之间一次性交易、必须依靠第三方的参与才能完成的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完全不同。村人对邻居所提供的劳务帮助,并不是建立在立刻获得等额回报或立即变现为等额的劳务报酬的一种交易,他所获得的回报可能是在数年之后甚至于数十年之后,当他的家庭遇到困难时邻里将提供同样的没有索取和回报的劳务或其他形式的帮助。这是一种最为简单的隐含合约议定和实施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行为和关系是稳定的,行为和关系的后果及收益是可以预期的,因此这样的隐含合约所蕴涵的交易是可以得以以较低的成本进行实施的。在传统的乡村地区这些隐藏于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背后的非正规合约是普遍存在的,并不断调整和保护着社区生活和各种活动的正常运行。同样值得说明的是,这些合约的实施是具有生产性的,它们不仅对于维持人们的正常生计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他们也是社区进行制度创新和促进福利改善、效率提高的重要基础。

具有企业家才能的精英人物,其权威形成的基础是建立在非正规合约基础之上。即:创新者的权威是在他日常与社区成员之间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这种权威的形成并不需要更高一级的权威来认可或赋予,它常常取决于个人的行为、品格、办事能力等等。在这种长期的行为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权威,是一种长期的行为合约(behavior contract)的结果,建立于传统社会的习俗、惯例基础之上的行为合约,为创新者的浮现奠定了坚实的合作基础。

(三)、创新动机与实施的可能性

显然,决定潜在的企业家人才或创新者"浮出"水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企业家实施创新的动机。我们知道,在人民公社制度无法调整,农业生产的效率很低,劳动力又不许自由流动的时期,社区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甚至是维持生存的要求成为农民进入非农产业的最初动机。海城的十一生产队的居民们是在遭遇地震这样严重的自然灾害之后而政府又无力予以进行全面救助,居民面临普遍的生存危机的情况下,才开始了进行非农产业的尝试的。岜山村所面临的恶劣的生存环境和普遍贫困也成为他们进行早期创业的基本促进力量,而横店集团创办企业最初动机则是解决由于蚕茧丰收之后所面临的困境(见故事3.2)。

对企业的创办人而言,在当时农村的养殖业及其他副业都会成为"资本主义的尾巴"的时期,企业经营者个人是无法对财产和剩余提出要求权的,更不可能开办私营企业,当时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一方面是要改变落后面貌和改变生存状态的事业动机,另一方面来自于对财产、收入流的控制权利及社区成员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时,企业经营者自己的收入也可以获得更多地增加。在故事1.1中,1983年社区成员平均年收入达到1300元时,周福仁的年工资已经达到7500元。

另外一个影响的因素是当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为什么会允许这些创新活动得以顺利实施,或者默许了这样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方式?一是危机的压力迫使,当面临生存危机的压力来临之时,意识形态的要求会退居到相对次要的地位,解决普遍面临的生存危机成为首要任务;二是实施创新的制度是与地方政府达成共识,相互均已寻找到了实现自身利益的结合点的情况下实现的,因此乡镇企业早期发展不仅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许可,而且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参与解决了其创办过程中的许多基本的难题,对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的分析中予以详细讨论;三是生产组织方式本身所具有的产权模糊的性质,不象"包产到户"那么从形式上更倾向于私有制,更容易招致意识形态的制止。如果一开始企业家就是以界定清楚的产权进行制度创新活动,不仅无法广泛动员实施创新的各种资源,同时也是意识形态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不允许的。因此诺斯的变迁框架中的"边际"上的制度创新,不仅是一种制度变迁的量的逐渐积累,同时也意味着必须将原有的制度框架作为创新的起点和约束。

故事3.2

1968年横店开始发展蚕桑业,到1974年蚕茧产量已占到全县的36.47%。作为当时蚕茧生产重要发展基地的横店,蚕茧在这一年获得了大丰收,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许多国营的丝厂停工停产尚未恢复正常,国家无力收购丰收的蚕茧,面对作为当时农民主要副业收入的1000多担(5万多公斤)蚕茧,却由于没有任何机构愿意负责而无法变现成为收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横店人产生了自己创办缫丝厂的念头。当年12月7日开始筹办缫丝厂,到1975年4月8日,浙江省第一轻工业局正式批准同意建厂,中间跑了无数的路,盖了无数的章,终于获得政府许可的农民第一次合法的务工的权利,企业正式定名为东阳县缫丝厂。当时的徐为横店公社横店大队的支部书记,以横店公社的名义来办的这一企业(虽然是由公社的名义向上级申报,最后批准的也是社办企业,从合法性来看企业归公社所有,但公社并没有给予直接投资)。

 

 

三、市场机会的发现和识别与初始合约的达成

 

故事1.2

1978年,周福任从朋友处得到信息,了解到盘锦油田的落地油可以进行炼油,而且工艺也十分简单,决定组织劳力赴盘锦炼油。当时由于政策还不允许生产队一级进行工副业生产,必须有大队一级的组织才能进行。因此通过与大队协商决定联合开发炼油。在对分配进行谈判时大队只同意十一生产队分享利润的1/14(全大队共有十四个生产队)。最后通过反复谈判同意大队获利65%,十一生产队获利35%。周福仁向一国营企业借款1万元,带领20多个工人,大队出资2万元,并派出一名工副业主任任炼油厂厂长,周福仁任副厂长,驾驶了一辆60型拖拉机赴盘锦开始炼油。当时由于信息不灵,炼出油后一直不知往何处销。后来通过多方了解后得到信息,知道大连叉车厂有需求。而所有人连大连叉车厂在何处都不知道。周福仁自己亲自赴大连进行推销,最后以300元/吨的价格销出了所有储存的油(当时的运费为70元/吨,油田的落地油仅为50元/吨)。炼油半年总获利10多万元,十一队获得3.9万元。1979年全队人均收入达到300元,工分分值上升到2元。当年投资7000元购置了一台旧的8吨载重汽车。这几乎成了当地的一大新闻,因为生产队拥有自己的汽车在全国都极其罕见。由于十一队的收入与其他队的收入差距过大,大队在以后的炼油中,不再让十一队参加,周福仁开始领导本队的劳力自己炼油。

作了一年半,到1981年末,全队人均收入已达1000元。工分分值达到3.5元。全队在1981年已经拥有三台汽车,并投入1.4万元购置了一台雷孟机用于苦土粉的生产。1982、1983年队办企业的产值已达到100多万,年利润可达20多万,到1983年十一队人均分配收入已达1300元,成为当时集体经济十分发达的生产队。

故事2.2

1981年,一个偶然的机会,通过熟识人的关系,山东岜山村的领导们了解到这样的一个信息:为了与国营博山羊毛衫厂相配套,上级政府要求国营博山染化厂投资建设一个染晴纶线车间,但由于当地的水质不合格,染化厂不愿意投资建设。当时染化厂的负责人家乡仅距岜山村4公里,他们属于本乡本土本姓(几乎所有的村领导都姓孙,染化厂领导与他们是同乡也同姓)因此村领导决定直接与染化厂负责人进行联系了解情况。染化厂的领导不仅支持他们建厂,同时鼓励他们首先赴上海进行水质化验。染化厂的负责人不仅向他们提供了上海进行水质化验的部门和地址,而且为他们介绍了他在上海针织五厂从事技术工作的亲戚。这位上海的同乡不仅帮助他们在本厂的化验室进行了水质化验,而且为他们介绍和引进了技术工人。为了使这些地地道道的农民能够了解进行漂染生产的情况,染化厂的负责人通过熟识人的关系介绍他们赴外地去参观漂染的生产工艺流程。这一次访问不仅使他们对生产工艺、技术有了了解,同时也了解到了国内同业生产的情况、设备生产状况及市场分布状况等信息。

经过对比他们发现在原料(而且主要原料价格均比所参观企业更容易获得或价格更低,如煤仅为所参观企业的35%)、距市场的远近等方面在本村创办企业都具有优势(当地就有羊毛衫厂和毛纺厂),他们决定投资建立染织厂。这些祖祖辈辈耕耘于土地的农家弟子,尽管他们对现代工业生产一无所知,但是,为摆脱因贫瘠的土地所带来的生存压力,他们拥有了无限的勇气和智慧。通过与上级领导的反复交涉,及与银行的反复沟通他们终于获得贷款6万元,而在当他们获得贷款时,上级部门尚未正式批准他们建厂。村负责人孙启玉与孙丰文通过上海其他老乡的关系不仅购买到了所需的设备而且从当时全国最好的染织企业—上海十八毛纺厂聘请了一名退休的工程师和一名退休的技师。经过艰苦努力,岜山村的农民们用了三个月时间,推平了二个小山头,依靠从上海十八毛纺厂请来的二位技术人员的指导,1981年8月11日,企业正式投产,企业定名为博山区岜山漂染厂。该厂建成后,效益很好,当年(实际不到半年)创造产值35万元,盈利10万。尽管这个企业从目前的观点看工艺、技术都是十分落后的,甚至于可以说,不是什么现代工业生产,他们仅仅是将白纱拉来,染色后再卖出,挣取加工费。但这一切对祖辈生活于贫困中的岜山村的居民而言,却具有"创世纪"的意义。

 

(一)、非正规合约与市场机会的获得

对价格的变化是创新的主要来源之一。脱离计划体系和在产品价格受到抑制的农业生产活动之外从事创新,当是贫困的乡村地区福利改善的重要途径。但是问题是,这样的效率可以提高、福利得以改善的信息是如何被传导到潜在的创新者那里的?

宏观政策环境的松动和巨大的生存压力,加之人民公社制度的不可调整,给予了农民和创新者们寻找新的生产要素组合的激励,由计划经济体制所带来的巨大的市场空缺为农民创办工业企业提供了可能(陈剑波,1995)。但是,对于世代祖居于乡村地区,对工业生产一无所知的创新者或社区成员来说,寻找到新的要素组合形式的首要条件是发现市场机会。创办工业企业要从何处着手?在一无资本,二无经验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动员的唯一资源就是基于地缘、血缘而世代形成的人际关系,这些人际关系是作为一种非正规合约而存在的。"乡里乡亲"或亲属关系成为形成这种非正规合约的重要基础。在这里这些合约的重要特征是他们并没有直接创造财富或具有生产性,而是通过这些非正规合约达成了通向正规渠道,获得由正规组织部门所控制的各种资源(包括信息)。

非正规合约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形成的惯例、习俗在人们的长期活动和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行为合约或隐含合约。在变动速率十分缓慢的乡村社会,"亲密的共同生活中各人互相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的和长期的,因之在授受之间无法一笔一笔地清算往回。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依赖于各分子之间都相互地拖欠着未了的人情","亲密人群中既无法不互欠人情,也最怕‘算帐’‘清算’等于绝交之谓,因为如果相互不欠人情,也就无需往来了。""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必须有相当的平衡,这平衡可以在时间上拉得很长,""在亲密的血缘社会中商业是不能存在的。这并不是说这种社会不发生交易,而是说他们的交易是以人情来维持的,是相互馈赠的方式。实质上馈赠和贸易都是有无相通,只在清算的方式上有差别……普通的情形是在血缘关系之外去建立商业的基础" (费孝通,1985)。非正规合约正是建立在这种以人情关系基础之上的各种交易活动。显然这些以据血缘和地缘的行为关系所实施的交易活动并由此而达成的一系列非正规合约形成了我们称之为的非正规制度,这些非正规制度成为潜在的创新者们通向各种市场机会的桥梁和中介,为一个处于市场缺乏、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创新者大大降低了进行创新活动的交易费用。

海城西洋公司的故事中,早期为解决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生存危机而进行的劳务输出活动,使得社区成员们不仅获得了早期的资本积累,更为重要的是他们通过走出土地耕作的羁绊之后,所看到的非农产业中所蕴藏的可以获得更多收入的机会。他们不仅走出了传统的山村也使他们有机会进入一个更加广阔的世界,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知识。利用油田的落地油资源从事炼油活动便是他们在这中间所得到的收获之一。岜山村的故事更加典型并具有十分普遍的意义。不仅办厂的信息来自于与之有关系的"熟识人",而且整个创办过程都与一系列的非正规合约相关。

实际上乡镇企业的创新者对市场机会的把握是通过利用非正规合约的一个极端复杂的过程。这与我们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隔绝的工业化道路密切相关的。应该说在完全被控制的指令性经济的体制设计中,由于所有的生产原材料全部由计划进行分配,产品也按固定价格进行计划收购和计划分配,因此整个经济中是没有进行市场交易的空间的,也不应该给乡镇企业的创新者们留下进入市场的机会的。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固有的弊病及长期的国营部门停产搞政治斗争造成整个经济出现普遍的短缺,为乡镇企业的创业者们抓住这些机会提供了条件。这些机会以及相关的资源(包括信息、技术、人才等等)的主要控制者依然是正规组织的成员或正规组织本身。非正规制度为创新者们提供了通向这些资源的顺畅渠道。西洋公司的故事如此,岜山村的故事也如此,横店同样也没有脱离这样的轨道。西洋公司不仅炼油的信息得自于熟识人,当产品生产出来之后不知销往何处时,情形依然如此。没有人际关系合约的利用,他们就没有通往发现市场机会的道路。岜山村连信息本身就来自于正规组织,而争取各种创办企业的条件则又是他们充分利用各种非正规制度—人际关系的结果,没有在上海的老乡的帮助,他们连水质化验这样的事情都难以完成。在横店的故事中,企业的创办过程经历了十分复杂的审批的手续和程序,我们看到最高的审批一级的部门是省一级的政府机构,而一个村(生产队或大队)的干部与这样的一级机构,仅是在行政级别上就相差着4-5个等级,而不能忽略的是,每一级政府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批准就会有效,常常在一级政府就必须获得至少3-5个部门的批准。经历如此复杂的行政审批过程,获得这样的经营许可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民或基层干部来讲实在是一项浩大的工程,而他可以动员的唯一资源就只有蕴涵着血缘、地缘关系的人际关系合约,而这一非正规合约所能够凝聚的力量确实是十分惊人的。

(二)、资源动员中的合约结构与正规组织

发现和识别出市场机会并没有使得创新者就可以顺利实施创新的活动。横店集团早期所经历的取得合法性的复杂过程,是他们利用非正规制度所取得的成就之一。更为重要的是如何达成将资源投入到更有效率的生产组合中去。

故事3.3

1975年4月10日缫丝厂与横店大队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共20.9亩(这些土地在初期也许不需要支付任何租金,给予土地使用的补偿是后来的事情了)。进行了一段试运转之后,1976年2月18日,召开了投产庆典,参加人员超过万人,而当时全横店公社的人口才有2.4万人。缫丝厂当年获得利润76000元,相当于当时全乡的农业税收的总和。企业全部职工为238人。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为29.58万元。

资金来源:向全公社39个大队借款5.04万元,平均每人2.4元。其余为银行贷款。公社提供了2000元资金。当时徐家与旅馆差不多,请来的老师傅、技术人员都在他家里吃住、招待,而在有一天到上午9点钟了,午饭还没有着落,因此向公社借款2000元,用于技术人员和老师傅的饭费。对当时公社的这笔钱目前几乎都认为这不能算作为公社的投资,而仅能作为给企业创办人的生活补贴。

技术来源:当时通过各方面的工作,浙江省丝绸公司已经同意收购其产品,通过省丝绸公司的联系以及一个横店籍的职工,与杭州新华丝绸厂取得了联系,获得了支持。当时正值中央政府号召工业品下乡,大工业要支持农业的发展,为实现农业的机械化作贡献。在这样的政策下,各地都鼓励国有工业企业帮助农民开办各种农机具修理厂等小规模工业企业。因此该厂无偿为横店培训了三批120名职工,同时该厂也派出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设备安装、调试等。在这些年间,每年春节徐都召集回家探亲的在外工作的横店籍人员会议,请他们提供信息,有力出力,并对横店籍的在各地工作的人员进行了统计调查,共计208位可能对其企业发展有作用的人员,分布在19个省市自治区的机关、企业、交通、新闻等部门,徐经常与其保持联系, 获得各种支持。

后来成为横店集团重要支柱产业的东阳磁性器材厂,创建于1980年。1980年春节,徐文荣得知国营宝鸡4390厂工程师东阳人李国宁,其妻子是横店人,将在春节回家探亲,他将当时横店最好的车—一辆中型拖拉机开到杭州去迎接,他的热情感动了这位工程师,工程师正好是磁性材料方面的专家,随即告诉徐总,随着电子工业的发展,磁性材料很有发展前景,而国内专们生产磁性材料的厂家很少,市场供不应求。为了弄清情况,徐总多次进京,向有关国家工业管理部门、中国科学院的专家咨询、请教。对生产状况和市场有了较为充分的信息,决定在横店兴办磁性材料厂。对于连磁性材料是什么都不知道,也从未见过磁性材料的农民而言,其中的困难是可以想见的。为了解决技术上的困难,通过这位工程师帮助,派出了33人到4390厂学习8个月,支付培训费4.4万元。这33个人是从150名高中毕业中选拔出来的被成建制派到厂家上岗学习,现在这33人已经成为东磁集团公司的主要骨干。当时负责培训的这家国营企业认为横店至少需要两年时间才有可能生产出产品,而在送出培训人员的同时,徐文荣已经开始进行基建和设备的购置、安装,工人学习结束,工厂就开始开工,因此从筹建开始实际仅用了8个月时间就生产出了产品,一年之内产品已经进入市场。1981年7月东阳磁性器材厂建成投产,购置了3台36吨的油压机,总投资为100多万元,当年实现产值17.1万元,1982年产值达到142万元,所创造的利税26.9万元。1983年该厂产品经中国科学院计量所测试,质量据全国同行业之首,产品供不应求,这一年该厂的职工人数只占全部13家企业的9%,而创造的利润却占到24%,1984年磁性材料厂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7.5%,创造的利润却占到近一半,达到41.72%,1985年实现产值200万元,同年创办了磁材二厂。1986年创办磁性材料三厂。

 

前面关于企业家人才"浮现"的讨论告诉我们,他们不是依据一个竞争性的经理市场来识别和发现创新者的,在这中间非正规制度起着主要的作用和影响。同样在资源的动员过程中,非正规制度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创新者可能获得的、投入于创新的资本资源可能有三个来源:第一,乡镇及村(公社、大队或生产队)来自于农业的集体积累,由于这一时期相对较低的农业生产率及受到抑制的农产品收购价格,这部分的资金相对水平是很低的,这部分资金的使用也受到严格的控制;第二,已经在几乎大部分农村地区普遍建立的由政府控制的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的信贷资金。这是大多数企业创新者获得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第三,来自于社区成员的个人借款。

前面的讨论我们已经说明,得到正规组织和社区成员共同认可的乡村"精英人物"是创新者浮现的重要条件。之所以如此是与资源的动员密切相关的。上面所述的三个方面的资金来源,前面两项完全是由政府控制的,没有基层政府的参与、同意或支持,创新者是不可能获得进行创新活动的资金支持的。第三项资金来源,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和动员,从农民个人手中借款更是困难重重。土地的使用同样如此,尽管当时实行的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的制度,但土地资源的使用仍然受到严格的控制。创办非农业企业的土地显然已经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在每年土地上种植什么都要由上级政府决定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制度使用性质的改变更是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没有政府的批准是根本不可能的。

非正规制度在确立创新者的合法性地位、获得正规组织的许可、发现市场机会等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里非正规制度虽然并不直接控制或拥有资源的使用权,但它扮演着实现创新活动的中介或桥梁的作用,非正规制度是通向资源拥有者的中介和桥梁。政府作为当时的资源的唯一拥有者,它的参与和认可不仅仅在于它能够提供多少稀缺的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中国乡村社会中唯一有效和具有权威的正规组织,它在创新活动中的出现是由于它为创新者们提供了一种信用,这种信用的提供不仅是政府直接投入了多少,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进入本身能够更为广泛地动员其他资源拥有者进行投入。因此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政府的支持"始终是中国改革者们使用得最为频繁的词汇。

在企业的创办之初,创新者必须达成以下合约:

1、利用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地缘关系与社区成员达成广泛的非正规合约,以获得熟识人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和支持,以利于创新者进行广泛的人际关系资源的动员,并以此确立其进行创新活动的权威性。这一合约的达成并非一时一事进行议定,这一合约是建立在创新者与社区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基础之上。因此而大大降低了识别创新者的成本,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缔约的交易成本。这是一种单边的多元合约,即是创新者个人与相涉的众多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易合约。创新者投入交易的可能仅有少量的个人财产甚或根本就没有个人财产,投入的是以个人信用或信誉、权威为主体的无形资产及个人的大量劳务,这些无形资产是创新者个人甚或他的家族在许多年间所建立起来的。乡土社会的"人欠我"和"我欠人"的人情不是一种瞬时结清的交易活动,家族世代的信誉恰恰是建立在这种长期的交易的背后,创新者可能正好成为这种无形资产的受益者。同时个人的才能和品格也会成为创新者个人的可资动员的无形资产。在故事2.1中岜山村的创新者们首先所完成的是为乡民们解决了数十年未能够解决的吃水问题,尽管打井是在政府的支持下才得以成功的,但是创新者在组织和实施的过程中也获得了无形的收益——不仅在乡民中确立了他们的信用和权威,同时在正规组织中的评价也会获得上佳的考语,形成了他们未来实施创新活动可资利用的无形资产。在创新者与社区成员的这一交易中社区成员的投入可能也会有少量的个人财产投入,但更为主要的投入:一是对创新者的信任、参与和支持,二是人际关系资源的动员和投入,三是社区中最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的投入。在我们的三个故事中都充分显示了这样的事实。海城西洋公司得到炼油的信息及借款的获得,岜山村创办染织厂过程中从信息来源、资金和技术的获得、设备的采购与安装所得到的乡里乡亲的广泛支持,(这种支持甚至已经延伸到当时工业化程度最高的上海),横店集团磁性材料工厂的创办都表明社区成员对人际关系资源动员的程度。创新者个人的亲缘关系显然是十分有限的,即使具有足够的亲缘关系也不一定就具有足够的可资利用的建立在非正规合约基础之上("人欠我,我欠人")的交易关系。这项交易得以达成的基础是双方对摆脱危机、贫困与福利改善的预期。而当创新实施的成本不会造成他们比当前生活更加糟糕的景况,他们一定会不断地进行各种改善其总体福利状况、调整和重新组合现有的生产要素的尝试。这一合约的达成意味着社区成员与创新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业已形成。

2、与上一级正规组织达成合约,获得批准和认可的同时,依据基层政府在创新活动中所提供支持和帮助的类别,确定政府在此一次创新活动中的利益和好处,同时也将根据正规组织所提供的支持和帮助的类型确定合约的内容及实施的方式,即合约的达成和实施是在乡镇的范围还是在村或村以下。在横店的故事中徐文荣尽管只是横店大队(即现在的行政村)的支部书记,但是由于他们企业的创办广泛地动员了整个乡镇的资源(他们向全公社39个大队借款5.04万元,平均每人2.4元。其余为银行贷款,此外公社提供了2000元资金),因此尽管目前横店集团的已经成为特大型乡镇企业中的一员,产权结构也早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周其仁,1997;陈剑波,1995),但是直到1989年横店仍然属于镇办集体企业。而万杰集团公司则始终是村办集体企业,海城西洋公司尽管在早期的非农产业的开发中与大队进行过合作,但由于这一合作没有持续下去,因此西洋公司一直保持着村民小组办集体企业的身份。尽管按照公有化程度划定的所有制等级序列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产权状况和治理结构,但这样的划分却反映着历史发展的真实状况,按照我们的理解,这样的划分实际上客观地映照出了当时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状况,也是以后企业与政府之间履行合约方式的参照。

这项交易的达成实际上包含了十分复杂的多元多边合约。一方面政府或正规组织需要投入精力需要帮助创新者去获得上级政府的批准,同时要帮助企业广泛地动员可资利用的资源,包括动员乡民们的投入(无论是借款还是投资)、银行贷款的获得(为企业提供担保)、协调土地的使用等等。上述方面基本都是无形资产的投入,而一些企业的创办,特别是苏南地区乡镇办企业的创办,基层政府还利用长期的集体积累进行了主要的直接投资,这样的企业其合约的实施方式、企业的治理结构显然与前述仅有无形资产投入的企业具有完全不同的模式(陈剑波,1997)。这项交易或这份合约对创新者实施创新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决定了产权合约的基本内容和合约执行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产权如何界定的基本依据。上述诸项如果都看成是政府在此项交易中的投入的话,那么相比而言创新者们的投入是极其不对称的,他们的投入依然是以非正规制度基础上的行为关系作为投入的主体,即个人的信誉、权威等无形资产,除此之外别无其他。

从投入来看如此不相称的交易居然能够得以实现,似乎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但事情就是这样发生的。我们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从政府的角度看,计划经济体制意味着政府控制着所有资源的使用,而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基层政府担负着地方稳定和维持基本生存的责任。当本区域内一旦遭遇到各种危机和重大问题而有可能危及人们的基本生活时,缓解危机或解决问题成为他们的一项基本任务,而这样的任务在计划经济实施的后期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意识形态的制约。因此缓解危机、默许甚至直接参与就成为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即使对企业而言也是没有经济帐可算的,何况政府?因此尽管我们可能可以看到政府在企业创办时期投入了许多的资金,但任何政府的负责干部是没有必要对投资失败负责的。因此对政府官员来讲,有形或无形资产的投入对他们而言基本是无风险可言的,缓解危机或解决面临的可能危及乡民基本生存的问题是可以不计代价的。第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公有制形态模糊了意识形态约束,游离于计划外空间使其能够获得占领极度短缺的市场的机会,正是这一点使得乡镇企业的"集体所有制"完全不同于过去的集体所有制或城市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所有制性质来认定企业的合法性恐怕是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最为重要的标准,认定企业是否属于"公有"性质是最为重要的,具体什么样的"公有制"、它是如何运行的、产权如何构造等反倒成为次要的问题。作为"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企业政府具有责无旁贷、大力支持的义务,因此政府对乡镇企业的支持是符合当时的政策环境的要求的。但是乡镇企业在诞生之初是没有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的,因此中央政府是不可能将其纳入计划控制的轨道的,这反而为乡镇企业提供了在市场中发展的机遇,而既然活动在市场空间之中,就必须遵循市场交易活动的一些最基本规律,比如利润目标的确立、企业经营者剩余控制权或称之为重要决策权(扬瑞龙,1997)的获得等等就应成为企业在市场中活动的题中之义。这样的不同是导致乡镇企业的产权结构及治理结构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这也造成乡镇企业与其他公有制企业经营业绩出现巨大差别的重要原因。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在中国乡土社会中生长出一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无法完全控制的"非公有财产",这显然与地方政府在与乡村的创新者们共谋实施创新时完全无法预料的结果。第三,政府的财政利益目标给予了政府参与乡镇企业早期创办的激励。其实上述两个方面是影响政府投入创新的重要影响因素,相对而言,获得一部分额外的财政收益在企业创办之初对政府来说反而变成相对次要的目标。这个目标得以强化是在改革之后。

值得说明的是,政府与企业之间交易的达成仍然没有脱离非正规制度的影响。无论是获得正规组织的批准还是获得政府的直接投资,能否获得政府的支持取决于:第一,当地的危机或所需解决的可能危及乡民基本生存的问题的严重程度,第二,政府对企业创办人的了解程度和熟悉程度,第三,才是项目的盈利性或可行性程度。显然政府对创办人的熟悉程度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这也是我们在讨论创新者人才的"浮现"必须获得双重认可的重要作用所在。

3、与资源拥有者达成资源投入和使用的合约,这中间包括与政府、银行及其他的资源拥有者(包括信息、技术、资金、市场等等)之间的合约。有了前面两个方面的交易,与真正的资源拥有者之间的合约反而简单了。事实上,前面的两个交易在相当程度上充当了漫长的创新旅程中的"中介"或"桥梁"的角色,他们使创新者能够顺利抵达资源拥有者并与之达成合约的"彼岸"。这里所达成的合约与经典企业在市场中所达成的产权合约基本没有差异,只不过这一产权合约的达成并不是搭乘的直通车,而是中间经历了许多曲折,正是这些曲折造成了我们无法能够较为清楚地直接看到其产权结构的真实状况。

 

(三)、初始合约与"模糊"产权

乡镇企业早期的合约议定方式显然与排他性产权的保护和市场制度的严重缺乏密切相关的(陈剑波,1995,1997),排他性权利的缺乏和私产本身的拥有水平很低,使得创新者必须利用广泛的非正规制度来动员资源,市场交易的缺乏导致创新者无法直接与资源拥有者进行交易,因此我们可以将三类合约的前两种看作为在市场不完善和缺乏排他性权利的经济体系中,为达致创新的目的所采取的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显然这样一来可以使得早期的合约议定的交易成本能够大大降低。

非私有的体制条件及市场交易的缺乏,意味着企业家个人不拥有足以创办现代工业企业的资本实力,甚至于根本就不拥有私产(生产要素),土地是不可交易的非卖品,金融机构属国家所有,没有资本市场使得企业家可以获得初始的资本,企业家个人的人力资本及信用无法获得市场的评价并转化为可以创办企业的资源……这一切使得企业家个人无法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和信用,通过个人的努力并以个人的名义与其他的财产拥有者签定产权合约,在竞争性市场上获得创办企业的条件。在非私有的体制条件及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企业产权结构中资产的控制权利合约的形成所依靠的并不是股份份额的大小,而在于企业家与财产代理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及企业家的剩余控制权。

当前述的交易完成之后,初始合约的达成便意味着乡镇企业的当前普遍令人关注的"模糊"产权业已形成。过去的许多研究中十分关注和看重乡镇企业的"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形态,一些学者批评乡镇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过多,影响了企业的效率;一些学者则认为乡镇企业的模糊产权是在灰色市场中的合理选择(李稻奎,1995),另有学者认为应该将乡镇企业作为社区经济整体来看待(钱颖一 车家华,1995),还有的学者提出乡镇企业的发展是源于乡民们又一次"合作"的兴起(折小叶,1997),更有甚者将这类企业的成功追踪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作品质(Martin L. Weitzman and Chenggang Xu, 1994)。我们认为企业就是企业,无论它的源起有多么的复杂,无论自身的产权结构是多么的不清楚,治理结构又是如何地不合"规矩"(经典企业的"规矩"),它在当前的制度约束之下,所作出的合约选择一定是理性的,是一种能够使得利益相关的各方达致均衡的合约网络。尽管乡镇企业的产权在创办之初及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并不是一种人格化的权利或一种完全的排他的私有产权,是一种模糊产权,但是大多数而言他们在两个方面的权利边界是非常清楚的:一是社区内和社区外的产权界限是非常清楚的,二是与政府之间的合约权利是十分清楚的,表面看政府对企业似乎干预很多,但实际上这些干预都是具有一定之规的,是由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交易所决定的。有了这两个方面的清楚界定,就可以形成乡镇企业获得持续高速增长的激励机制,获得比计划体制内部的公有制企业更快的效率改善。

事实上,对乡镇企业而言,企业财产权利的边界是在企业经营者、社区成员及基层政府之间讨价还价形成的,普遍而言,企业经营者对企业资产一般都具有较为充分的剩余控制权,社区成员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合约控制权利几乎等于零,他们所享有的是合约享益权,即可以参与剩余分配。而基层政府则具有一定的合约规定的控制权利和收益分享的权利,而企业经营者则拥有所有剩余的控制和决策权利。对企业家才能的衡量及企业家行为的监督,尽管没有一个资本市场(证券市场)来进行衡量,但由于企业财产所有者、经营者与企业都处于同一社区,而且大多数所有者同时又是企业的员工,因此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行为信息有着较为充分的了解,同时合约享益的共享水平决定了衡量企业家经营才能的最终标准,换言之,企业的经营业绩才是衡量企业家才能的最终标准。而对企业经营者来说,仅是对企业财产的剩余控制还不足以给予他充分的激励,他还必须拥有剩余享益与合约享益的权利。

西方关于转型经济的研究,忽视了对制度转型的过程研究,即在一个渐进的转型时期,效率的渐进改善或阶段性改善当是其必然的过程。正如盛洪先生所批评的"在他们看来,转变就是从一种制度安排变换到另一种制度安排时的某种操作。……它并不承认两种制度之间还有什么过渡形态(盛洪,1994)"。所有的经济体系中,效率的概念都应该是一个相对的或是动态的概念,任何社会和经济制度都不存在绝对的效率,也没有任何一种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任何不考虑体制环境、意识形态、体制传统和文化历史背景的绝对有效率是根本不存在的。长期以来产权经济学中普遍关注的经典问题是关于企业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的界限的划分,而未予说明相对于不同的市场发育程度,具有各种不同类型的、能够产生效率增进作用的产权合约。而这些产权合约可能既不合规矩也不具备完整的排他性,缺乏完善的市场交易作为基础,但是他们却能够提供比原有的制度安排更高的生产效率。因此我们认为转型经济中对制度变迁的评价标准应该是效率是否得到渐进改善。我们必须了解和认识的是在一定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条件下,其效率改善型的产权合约的形成方式一定与现存的制度约束相关。当乡镇企业的诞生所实施的制度创新具有高于原有的制度安排更高的效率,尽管产权并没有获得完整的排他性,但是由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效率改善的特征,它们的制度安排就一定具有其特殊的生命力。因此作为乡镇企业的创新者们是没有必要也没有更为充分的激励促使他们投入资源、花费更大的交易成本去追寻具有"最佳效率"的制度安排了。相对于转型经济而言,是如何从完全计划体制条件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因此首先脱离计划经济体制,即在计划体制之外产生出一块不受计划控制的财产积累,应该是经济转型的第一步,能够在计划体制之外求得生存而且还能够获得发展,这就是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相对于一个转型经济而言许多可以带来效率改善的非标准的制度安排可能都是一种"非驴非马"远离经典的固有模式,但是由于它们改善了原来的制度安排的效率,显然它们一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制度变迁。

我们没有将三个企业的故事讲完,而仅只是十分简单、零散地诉说了他们创办初期所经历的一些故事。后面的故事同样为我们提供十分引人入胜的情节和值得思考的问题,但限于篇幅我们只能就此暂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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