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期中华帝国的习惯法、市场和资源交易(2001)

作者:拉蒙·H·迈耶斯 累计浏览:

在一篇考察卡尔·波兰依方法论的论文中,道格拉斯·诺思再次证明他在开拓经济史研究的新领域中惊人的能力。诺思指出,经济史学家们并没有接受波兰依的著作或他对经济学教授的基本挑战。诺思认为,"经济组织可以被刻画为其它一些资源配置制度,而且这些其它类型的制度并不是建立在经济行为基础之上的。"1

波兰依以不同的方式坚持这一观点,他认为,仅在19世纪和西方世界,市场才成为配置资源的占支配地位的制度。在世界的其它地方和在1800年之前,社会主要依靠互惠和再分配来实现这种功能。根据他关于西非达荷美交易的研究和著名港口交易的历史考察,在早期社会和帝国时期,如在雅典、迈锡尼和ALALAKH的经济中,卡尔·波兰依提出了互惠、再分配、交换和资源的家庭管理这些概念。接着他用这些概念去论证,在这些时期,市场几乎不可能配置资源;相反,交易能满足那些由非经济因素促成的需要,是分配的制度而不是市场去决定资源的交换价值。2

波兰依的追随者和其他学者,如M·I芬利,甚至进一步认为,经济分析的有效工具对早期社会经济的运用是十分有局限性的,而新的概念,即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已经发展完成的概念,对确定这些经济的实际运行更有用。3

然而,诺思依靠近几年里由张五常、阿尔曼、阿尔奇安发展起来的经济契约论和其他经济学家提出的分析工具,在没有采用波兰依的理论概念的情况下,解释了为什么在不存在完全的市场机制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进而,交易的组织者对于管理资源的交换的一定的交易费用,对这些不同的制度作出理性反应,并且,根据这些费用,契约论集中分析和解释了非市场制度是怎样起作用的。实际上,诺思和他的一个同事已经有效地使用这个概念解释了为什么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是一种资源分配制度而不是市场机制。4因为,在17世纪之前,充分界定的产权尚未在欧洲广泛实行,资源交换的交易费用相当高,而且,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封建社会中出现的庄园制决定资源配置。诺思在他有关波兰依的论文中推论到,可以断言,将交易费用分析运用于前现代社会的研究证明了由波兰依和其他学者提出的"对那些交易模式的解释是可反驳的。"5

本文试图对诺思的建议作出反应,即经济史学家所说在应该去鉴定其它前现代的和非西方经济的资源配置制度,使用有效的经济分析方法去阐明交易是怎样运作的。本文还试图说明更多的东西。它首先强调发生在家庭之间的资源交换的形式,特别是在17世纪以前的中国,这种家庭式交换的量的增长主要取决于:(1)使交易费用大幅度减少的习惯法;(2)国家的活动,即国家既允许习惯法对交易起作用,也通过习惯法来裁决交易中的争端。

虽然很少有人以诺思的观点来说明亚洲帝国的经久不衰,但一些学者曾经试图区分某些亚洲经济与一些新生的在它们中由西方统治所引进并集中建立在其殖民地上的经济。例如,马克思在对印度的评论中,引进了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以及J·H·博克在对荷兰统治下的印度尼西亚的研究中,提出了二元社会的概念。从这两个例子中,我们注意到,亚洲经济与西方经济的运作大不相同,而且非经济行为据称在决定资源配置中起更重要的作用。

本文持相反的观点。首先,我将说明晚期中华帝国的经济大力扩张维持了世界上绝无仅有的人口。有两个经济因素使得这个成就成为可能。第一,中国人一直依赖高度竞争性的产品和要素市场,并在帝国各地开展资源交换、生产和分配。第二,同时,市场活动的交易费用似乎在不断下降,随之带来资源、物品和劳务更大量的交换。习惯法的广泛使用,或由第三方执行的并为帝国默认为合法的私人契约交换,似乎说明了交易费用的逐渐下降。我们可以通过观察这些经济增长的特点,即市场结构和习惯法在减少交易费用方面的作用,来考察一下大约从1400年开始,尤其是从17世纪晚期至1900年为止的晚期中华帝国。

 

晚期中华帝国

统而言之,我们首先应注意到中国在过去500年中所取得的成就及经历的困难,当我们随之考察随着时间的变化帝国的统治是如何与社会相互影响时,我们将所有的注意力集中于此。我们必须对上述的成就及问题作更多的研究,但下面所述已足够了。

首先,在横跨500年间,从1398年到1911年的明、清两朝中,中国曾经历了几个长期的和平,社会稳定及经济繁荣时期。在这些时期,收成总的来说趋于稳定,没有经受同时期殃及欧洲的严重的经济波动。与此同时,中国的人口在缓慢地但持续地增长,丝毫未受马尔萨斯因素的限制。而在前现代的欧洲,该因素则是空前盛行。同时中国经济在平衡地增长,直到在空间与人口两方面达到巨大的规模。

让我们撇开帝国的行政统治,仅对人口和耕地的增长作一番考察。

大约在1400年,中国的人口可能已达到六千五百万至八千万,耕地面积为二千五百万至三千万公顷,在这些耕地中,大约有25%的土地每年耕种一次以上。到1600年,人口增加至一亿二千万至2亿,耕地面积在三千五百万至四千万公顷。内部起义和北方入侵结束了明王朝,1644年,清王朝建立,四十年之后,帝国得到了统一,并实现了专制。据可靠的统计数据,十八世纪中叶,人口约为二亿五千万至二亿七千五百万,耕地为五千五百万至六千万公顷。到1850年,人口约为四亿至四亿三千万,耕地约为六千万至六千五百万公顷(该年耕地数据不可靠)。这时内部起义震撼了整个国家,人口与耕地都减少了。然而,到1913年,人口又一次增加至四亿三千万左右,耕地为九千万公顷左右。我们看到明清两朝,当人口在成倍地增长时,耕地都增长缓慢。到19世纪中叶,中国人口比西欧、东欧及俄国的总和还多。更为惊奇的是,中国仅依靠前现代技术水平的能源棗风、水、太阳及体力棗竟然为近五亿的人口提供了衣、食、住。同样令人吃惊的是,中国所取得的其它方面的成就,如他维持着一个庞大的和有效的国家官僚体系,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司法制度,一种令人注目的高层次的文化水平,以及一种文明的道德风尚。

中国处于一种既不繁荣也不贫穷的统一体中,中国的某些地区,如中东部省份的浙江、江苏和安徽南部以及东南部省份福建和广东,较之西南、西北和东北省份相当富裕。在1400年至1580年间,以及1680年至1850年间,中国遭受了无数次的农业歉收,但由于她的私人谷仓制和资源储存,防止了任何地区性的经济衰退的持续,而这种衰退将会影响人口增长或粮食增产的一般趋势。

中国取得的一个进一步的成就是,在那种独一无二的乡村及小镇里,人口持续增长。尽管中国的人口十分庞大,却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住在城市。GOW·斯金纳曾估计,在1893年,帝国(不包括满洲与台湾)有877个市镇中心,平均人口有四千多,或者说,城市人口总数为二千八百万。8假定当时人口总数为三亿九千四百万左右,则城市人口所占比例仅为5.3%。当然,在清朝时期,城市人口比例并没有增加,甚至在19世纪80年代后,沿海通商口岸城市及大片水路发展之后,城市人口总数到20世纪30年代只上升至9%。平均每10人中有9人居住在小市镇及周围的村庄中。

在整个帝国三千五百多个县里的大小乡镇中,成千上万个农村集市随处可见。斯金纳进一步推断,在1893年,中国可能有二万七千至二万八千个这样的市镇,每个市镇服务于平均15个村庄,全部村庄的总数则为10万多个。集市区由一个市镇和一个包括20-50个村庄的群体组成,即使地处最偏远的村庄也只需5.4英里路程即能抵达其自己的市镇中心。而且偏远村庄的居民能很方便地到达附近的集市,9因为通常呈约六角形布局的地形,将当地交通费用降到了最低限度。10由于成千上万个村庄相互连接,帝国中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商品交换网。随着农业的发展,贸易与手工业的专业化逐渐繁盛,当地集市较低的交通费用使得村庄与市镇网不仅能满足他们自己农业及手工业的需要,也能与其它村庄与市镇网交换一些产品,典型的农村家庭能参加许多活动:整修房屋和工具;纺线;织布;用竹子和干草及其它材料加工成具有装饰性和实用性的东西;运送货物;兜售货物;开店;当然还有种田。

关于市镇及其卫星村庄是如何分布、产生的详尽说明,日本学者Shiba Yoshinob在有关宁波城以及浙江东北部偏远地区的发展中已作了精彩的描述。11从16世纪末开始,延续至18世纪末,一些文人学者发现和考察了宁波平原上疏浚和泊水系统。同时期,商业的扩张以及海外华侨银子的汇入,刺激了对农产品和手工产品的需求,直至"乡村集市网遍及整个地区" 12。Shiba在图表上戏剧般地描绘了从18世纪中到19世纪末整个宁波平原上市镇的增加,到19世纪40年代,大约有70%的农民种植棉花,宁波城作为一个商业中心,拥有无数的地方银号,为本地产品来回于中国沿海及内地之间的贸易提供资金,其时繁荣无比。最近的另一个研究表明,明清两个时期广东省的地方集市也得到了发展。大多数这样的集市首先是在村庄里形成的,有些集市只是阶段性开放,其它的集市则常年开放。13许多集市专门收购桑叶、丝棉、原丝线、鱼或家禽,而其它的集市则进行各种商品交换。更为重要的是,广东市场的大量增加似乎出现在17及18世纪。

在一些中等或较大的城市及最终在大都市中出现的较大的集市中心始于成千个小集市。读者们由此可以想象出,县城所在地的小都市完全连接着省会与其相关地区及国家大都市中心。像盐、棉花、布、稻谷、麦、茶叶及丝绸等主要产品,从地方集市运往城市中。然而,绝大多数的商品交换仍然是在一些大的乡村、市镇和县城等地的集市里进行。

读者们必须看到,上述这些成就,正如早些时候提及的其它一些成就一样,并非没有一定的成本和困难,我将这些成本与困难称之为发展的机能失调。第一,在明清两个时期,财富与收入的分配一直处于极不公平状态。尽管在这两个王朝的早期,大宗财产已经不复存在,许多先前没有任何产权的家庭逐渐地取得了一些。缓慢的经济增长则阻碍了较公平的分配。尽管对社会随时间变化而分化不能进行准确的数量度量,但中国一直是一个收入两极分化的社会。在社会的顶层,是一个富裕的阶层,他们只占人口人数的2%,却占收入的24%,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没有或只有少得可怜的土地,或许只占大多数农村家庭的20%至25%。15

第二个发展的机能失调是森林和良田,尤其是山丘资源的耗竭,以及大运河、大湖泊及各年河流附近的污染。整个18和19世纪,由于土地养育着日益增多的人口,因而,生态受到极大的破坏,这几乎被各社区及整个国家所忽视。

第三个机能失调是大多数城市、市镇和村庄的居民生活水平降低。普通家庭住着简陋房子,生活清贫,每天所食用的都是些粗糙的谷物、蔬菜及茶叶。很少有猪肉、牛肉和鱼。尽管他们手头有些储存,遇上连续歉收,对许多人而言,即意味着饥荒、疾病、营养不良和死亡。同时,普通的男性成人,甚至妇女和儿童都须早出晚归,辛勤劳作。在这样的社会里,劳动取代了闲暇,艰苦工作是生存铁律。

尽管存在着这些机能失调,明、清两朝仍比大多数王朝更长久,因为官僚制政权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了一个重要的作用。为了解这种政体所阻碍的而不是试图去做的事,我们来说明一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影响。

 

 清朝国家与社会间的相互影响

在官僚政权统治下的帝国,国家有四种可能方式及与之相结合的各种形式与社会相互影响。首先,帝国由专制君主统治,他从土地中征收租税,强迫人民参加劳役。为使这种寄生性生活得以持续,国家须对它的统治对象实行强有力的社会和政治的控制。其二,国家必须发挥其本身固有的一些功能,例如,对财产进行垄断管理,但除了为维护法律和秩序或国防之外,不干扰其统治对象的生活。其三,国家可以通过给予津贴、提供奖励和推行"不干涉"政策以解放生产力等形式竭力改进在社会中运行的资源配置形式。最后,国家本身可以通过实行垄断、管制贸易和管理专门的市场中心等形式进行资源配置。

在我们对清朝经济的研究中,对上述形式中的哪些已为国家所使用,使用多久,以及使用的程度下结论,还为时过早。但已有明显证据表明,国家曾将其不干涉角色或对私人部门作的温和调节与非常有限的权力主义的资源配置结合起来,以便为私人业主制造一个相当有利的经济环境。

因为清政府统治着18个大省,其中的一些在国防上具有战略意义,另外一些则是为了课税,官僚政权并不认为省与省之间有必要重新配置税收棗或许也从未赋予这种权力。相反,各省允许保留一部分征来的税收供养省内各县的官僚。通过对土地、盐及进口货物征税,国家管理着其行政体系,维持着其保卫和平的军队,以及提供法律和秩序。16清朝廷凭借对满洲的征服,获得了一些领土,并从这些土地中征收地租及其它赋税。在那里,当地的劳动力有了固定的收入,并将当地特殊的产品进贡朝庭。国家官吏也垄断了盐和铜矿,监管着诸如水利(大运河)、谷仓等公共设施,并管理着货币供给的含铜量。但总而言之,国家对资源及开支的控制或许不会超出帝国国内总产品的6%或7%。

在国家官吏行使这些有限的功能的同时,家庭成为基本的生产与消费单位。17家庭在规模与形式上随时变化着。当出生人数超过死亡人数,这个家庭就扩大,反之则缩小。每个家庭都经历着一个大致相同的周期:最初形成,接着扩大,最终分成几个部分,而每个部分又经历类似的周期或者完全消失。在每个周期中,中国的家庭试图与其它亲血缘方面的亲属建立联系。在意识到有利可图时,他们也越过他们的亲属,与其它单位,如行会、宗教信徒和秘密团体发生关系。每个这样有着相同血缘的群体,视其强大或弱小程度,都尽力建立起一种门第,而这种门第对于经济利益与社会发展,是很重要的网络。

为经济利益,每个家庭或是单个,或是集体地在社会的农业、制造业和服务部门中起着生产和分配的作用。一些家庭用他们的积蓄合伙经营手工企业、小工厂、店铺、运输和销售服务。

这些在相同部门中的合伙经营或许从未占到整个家庭活动的四分之一,但我们仍认为这些家庭参与了两种彼此独立的活动。第一,他们通过出卖他们的要素服务,挣得收入:家庭成员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棗以货币或其它形式;他们通过房产及其它资产获得租金;他们通过放贷收取利息。这些活动需要评估潜在的买主以及做出与出卖要素服务有关的决定。第二,家庭用他们的资源生产物品或提供劳务,并通过正规的市场出售给其它家庭。他们可能雇佣劳动和出租土地来为市场提供米粮或植物;他们可能经营小店或杂货店,开办手工作坊或在远近进行贸易。

尽管中国人家庭从这两种经济活动棗出卖要素服务和出售货物棗取得收入,但我们必须记住,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绝大多数依然主要居住在乡村各个地区(西欧同期也是如此)。在中国的城乡结合部中,即在一些乡村、市镇和生活水平较高的城市中心内,资源配置主要依赖两种主要的市场制度:即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稻谷、茶叶、棉花和丝织品等的供应商在市场中相互竞争。一些家庭专门从事耕田,提供原材料;另一些家庭从事手工业,加工这些原材料;还有另外一些家庭做中间商、货运主、船东等,将成品推销给正规的市场和更高一级的销售中心。商品价格具有很大的竞争性,由讨价还价决定。我们可以举出许多商品市场的例子,湖南米市就是。18

湖南省生产相当一部分稻米供出口。大量的稻米由米商在附近的江苏和浙江省出售。这些商人观察着当市的米价,一旦时机恰当,就派中间商和船只到汉口、湘阴和湘潭这些湖南省大的集市中心,稻米从一些小市镇运到这里。同时,聚集在小村镇集市上的稻米供应商在秋后将稻米出售给中间商和其他商人,以换取棉布、茶叶、金属制品、竹器、面粉、草绳、鱼、油料等。(湖南许多农耕地区专门生产这些产品,供应商们售出这些农产品,再用所得现金买进稻米)然而,湖南省以外的大的米商已将白银、铜币以及甚至纸币带往湖南的主要集市,因为供应稻米的农民需要再用现金买进他们所需的许多商品。一旦中间商买进稻米,他们就将它运往湖南大的市镇,如汉口,在那里,稻米由另一些商人买进,并运到地处长江下游的江苏和浙江省的市场。米市竞争相当激烈,商人也能自由方便地进出,价格随行就市,或随收成好坏而波动,或以本地的经济实力和外省的需求而定,成交的产品基本相同。

那么,数以千计个这样的市场是如何成功地运行,即大量的产品是如何不断地生产、运输和交换的呢?

首先,这些活动是在运用前现代技术的条件下,依靠大量的劳动进行的。各户人家不断地借助于使用劳动而节省资源的方法,这正如国家本身做的那样。由于某些在这里难以说明的复杂原因,中国人找到了某种方法使某些资源更有生产率。当时他们卓有成效地利用劳动来弥补其它一些资源,如木材、煤炭及良田的不足。似乎通过用劳动来替代稀缺的资源,国家和私人经济组织的管理能产生正的边际物质产品,而不是逐渐递减的收益或零边际物质产品。19

例如,当中东部和东南部省份用于制盐的燃料和木材因缺乏而价格昂贵时,私人业主就用日晒法,这将需要大量的劳动。又如,云南省的铜矿由国家管理,当地矿藏枯竭时,管理者就投入更多的劳动来建立起支撑架,疏通积水,因此深度开采变为可行。最后,甚至在农业中,一些农家依赖不断增加的劳动,使用更多的有机肥,扩大灌溉面积,从而使田里庄稼更为密植。其它一些家庭则花费很多劳动将山坡改为农田。

当资源贫乏时,家庭就采用劳动密集法,中国经济的这种特征日益呈现出一种新的增长形势。土地生产率稳固上升,但除了某些手工业的分支,如棉花与丝绸行业,由于发生技术革新,偶有一次增长外,劳动和资本生产率却几乎没有增加。资本存量棗仍处于初级形式,仅包括工具、小型建筑以及各种灌溉、水利和公路系统棗显然是吸收而不是替代劳动。资本存量的特性很少有变化,但它的供给却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而增加。所以资本棗劳动比率一直不变。在这些要素配置和使用的条件下,物品和服务的产出可能增长率极低,每年0.2-0.3%,大约相等于资本、劳动和土地总投入的增长率。因此,要素生产率从未为扩大产量作出任何贡献。20

所有这些告诉我们,成千上万个产品市场运转得很出色,利用前现代时期的劳动密集法保存了资源,维持了人口正稳步增长的帝国。到19世纪中叶,人口已从原来的二亿增加至四亿。但这仅说明了其中一部分事实。非正规的要素市场通过让一些家庭与另外一些家庭进行交换,以调节某种资源的不足,所以,要素市场以其较高的效率帮助和促进了上述的这种发展。21

正如产品市场上的价格信号告诉商人应买进多少商品和为买主提供信息应供给市场多少商品,非正式的要素市场同样能为家庭间短缺资源的交换传递价格信号。在帝国的各个村庄内产生的租进和租出土地的资源配置反应,即为例证。又如,家庭间的赊账或放贷,以及出现长期或短期的买卖。尽管土地、信贷和劳务是要素市场中主要的资源交易,但为了商业交换,保证水的供应,维护法律、秩序和安宁,以及家庭间达成其它的服务交易,也是例证。要素市场相当复杂,我们仅仅是刚开始认识到它们是如何运转的。

 

晚期中华帝国的资源配置制度

让我们现在首先在清朝的市场结构和主要的生产功能的背景中,讨论资源配置,研究一下理论上存在的各种形式的资源配置,然后说明其中之一是如何在清朝盛行的。

有四种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在任何时期的任何经济体制中可以分别或共同运作。第一是互惠,即在某个时期,根据当时的社会习俗和文化规范,以社会为单位,或单个个人地,或集体地交换资源。第二是基于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关系,即保护人将某些资源分给某个被保护人,以换取被保护人提供的东西,通常是劳动。第三种形式是,由国家下达命令进行的资源配置。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性单位将资源以零价格或以低于行市的价格,或以对社会性单位来说是较优惠的条件提供给国家。最后一种是契约安排,即两方和更多的当事人就资源交换形式达成一致,然后由他们自己或通过第三方实施。

在晚期中华帝国,这四种资源配置形式均有。但就我们目前研究水平而言,很难认为上述哪一种单独地或共同地成为明朝经济的特点。但到清朝,历史事例很显著地表明,资源的契约性交换已开始普及。

为能理解其原因,有必要考察一下那时的官场性质。首先,国家长期依靠详尽的卷宗档案,而它是通过广泛收集的情报及对其的评估而形成的。这种制度,在清朝变得相当复杂22。卷宗档案由好些精通文墨的文人掌管,这些文人为了取得他们的地位,曾通过相当艰难的考试,其结果使他们能进入官场。他们逐渐也开始意识到,各种惩罚正等待着那些触犯了法律或管理无方的人23。所以,人们可以理解,这些官员总是对他们的能力忧心忡忡,在国家和社会的整个制度构造中,恪守赋予他们的职责。但他们也与普通人一样,对于忠于职守怀有一种人为的倦淡。他们在经济中渐渐地遵循最严密的方法来安排交易。

与此同时,正如早些时候所阐述的,清政府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以一种有益的方式鼓励每户家庭及其经济组织充分利用市场优势进行各种交易以调整资源的不平衡状况,同时也为市场生产,提供最有价值的产品。这并非证明,清政府总是实施成功的经济政策。但总的来说,在清朝统治的第一个世纪,在许多清朝官僚政体鞭长莫及的地区,私人部门都设法充分利用这点来扩大产品与要素市场。

如果资源所有者与买主之间缺乏竞争,则要素市场的运行就不会完全。与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情形相比,这将趋于用较高的价格换取较少的资源。更有甚者,如果资源交换以较高的交易费用进行,从而导致以较高价格换到较少的资源,则要素市场的运行也将是不完全的。

交易费用产生于资源买卖双方三方面的基本需要:即信息、准确度和执行。第一,信息对资源的用途及交换条件是很重要的。其次,这种信息需得到恰如其分的传递、同化和使用,以减少不确定因素,以便使交易当事人提供适当的产品,并获取相应的报酬。最后,执行协议所需的额外费用。这三种费用将依当事人获得信息,正确评估信息和拟定实施契约协议的方式的能力而不尽相同。

要素市场的这些交易费用越高,买卖双方的报酬就越低。如何使这每一种费用降低呢?第一,利用第三方传递信息,将资源的所有者与买主召集在一起,以减少取得信息的费用;第二,签订抵御所有可以想象的意外事故的契约,这将给买卖双方增加信心,并保护了双方的利益,帮助他们在作出判断时减少失误。最后,由第三方参加的契约更具约束力,因为如果一方受损害,可借助于第三方实施原来的契约。

私人间签订契约的做法在明时已逐渐出现,但在清初,这种做法似乎有了大大的发展。事实上,清政府似乎同意在私人部门通过第三方来执行契约。有一些历史证据表明,清朝官员甚至根据地方的习惯法,裁决契约中的争端24。似乎到14世纪以后,私人部门的交易费用由原来的较高水平开始持续下降,这完全是因为:习惯法的广泛使用,家庭间的私人契约协议,经常由第三方来执行。愈来愈多的资源交易通过文字协议或契约来进行。许多清朝后期的有关文件一直保存至今,下面我将对此说明一二。

 

习惯法与要素市场

尽管帝国允许私人签订契约,交换资源,并通常由第三方来执行这些契约,但它希望由当事人或家庭来承担这些费用。在整个清王朝时期,习惯法大为盛行,而现代国家当今称之为民法的也大受欢迎。我将首先指出中国习惯法的若干一般特点,25然后列举一些契约,说明这些契约是如何方便了许多家庭为调整家庭内部的资源稀缺而进行资源交易的。

私人间的契约协议有着一些共同的特点。首先,我们在许多现存的书面契约中发现了这样的条文,即第三方可将契约中可能出现的任何未来的当事人间的争议交由政府官员裁决。

第二,我们还注意到,书面契约总是依据一个统一的形式,并根据资源交易的方式而定。以在男性继承人中分割家庭财产为例,这种习俗在中国古已有之。在财产分割契约中,通常总是先指出为什么家庭要分割共同财产,接着列出共同财产中的所有不动产,然后详尽地说明这部分财产中的各个项目如何在男性合法继承人中分割,随后继续说明财产中动产的这部分如何分割,最后,将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留给年迈的父母亲,或作为嫁妆留给家庭中的一个或几个女儿。

在土地所有者与佃户之间签订租约,也有一定的规范形式,除了契约中指明不动产种类的条款各地不同之外,无论是在满洲、中国北部、南部或台湾,都无例外。所有的土地租约都具有以下这些特点:(1)地主与佃户的名字;(2)精确的土地面积及四周地界;(3)租价;(4)租期;(5)交租的时间;(6)用于改造土地的资本的摊派;(7)歉收后的交租方式及决定欠租的方式;(8)当一个或几个佃户违反契约时,被取消的程序;(9)租金的存放及退还的条件。上述前5项在所有的租约中都有。例如,1931年至1932年,在9个省份进行的一项对土地租佃习惯的国民政府调查显示出,前5项出现在每个地主和佃户的租约中,无论土地有没有所有者26。当(6)-(8)各项被契约省略时,就会对契约中的一些问题发生争议。最后,这些契约可由佃户、地主、中间人、保证人或书写人各方签字,通常是由佃户与一个中间人签字画押、缔结租约。

一个标准的契约形式也同样能用来进行信用交易。中国人用一种独特的为借贷而交换土地的程序,而土地所有者无须放弃对土地的所有权。这种习俗或做法,中文称之为典,即一方如需大量的现款,则暂时放弃对他的私有不动产的收益索取权,通常是土地。27当借款人最终偿还了他的借款后,他的资产或典也随之返还给他。我们从历史档案中看到,典约始于18世纪初。所有典约都具有下列这些特征:(1)签订典约方的名字;(2)借主如何得到他的资产的说明;(3)签订典约的理由;(4)资产的面积——如果是土地,四周地界和大小;如果是建筑,房间的数量;(5)典主或贷方在使用资产时所付的赋税金额;(6)说明新的所有者将资产出租给佃户的权利(特别是原资产所有者要求作为佃户使用资产时);(7)典约期限;(8)需要说明原先的典的占有者有权赎回资产;(9)规定如果原先的典的占有者没有赎回典,新的典的占有者的权利。这些典约在签订时都正式写上"空口无凭"、日期、以及原先的典主,中间人,证人和书写者的署名。这是中国任何地区的典约的通常特点。

在资源交易的其它契约中也有类似的特点。在帝国的每个地区都有这样的例子。为了广泛地使用这些书面契约,必须有相当多的人能熟练地进行协商,并掌握一些实用的阅读写字能力去签订私人间的契约。似乎无论在大的或小的社区,这样的人总能找到。他们由他们的父母或先生教会读和写许多中国字。更多的人显然是直接观察、了解、实践了协商的技能,使契约各方聚在一起,解决和调解双方的分歧,并使双方相信,契约协议是公正的,而且能够执行。最近由E·S·罗斯基取得的学术成果即证明,实用的文化在中国的乡村足以使这些书面契约被广泛地使用。28

我将列举三个资源交易的例子。它们是关于土地的开发及土地的长期耕作,关于需要为举行一些传统礼仪而筹钱(这些传统礼仪是为了维护祖先崇尚的价值观而进行的),以及关于由各方合作参加工作的大规模水利灌溉工程的组织。另外还有一些其它资源交易方面的例子,限于篇幅,这里就不赘述了。

 

土地开发

17世纪末,由于内部战争和来自满洲的外来入侵,清政府鼓励开垦旧的耕地和开发新的土地,具体通过免征头几年的土地税和提供资金购买种子与牲畜。许多家庭从地方官员那里先领取土地证,随后取得了产权。但他们仍缺少物质资源去整治和耕种土地。然而如果别的家庭得到资金使土地变得肥沃,他们就愿意耕种土地。因此,双方签订契约,明确他们的产权和职责。这类契约形式不一,但原来的土地所有者与新的土地开发者之间的一般契约安排和上述相同。

作为对开垦和耕种土地的报酬,佃户们将不仅得到秋收的一部分庄稼,也同时将获得长期的产权。这种产权将使他们的继承人及其传人作为永久的佃户耕种同一块土地。还包括:有权在使用这块土地时获得贷款;有权将土地转租给另一个佃户;有权将那个租佃权卖给另一方;以及有权将租佃权转让给一个男性继承人。作为回报,佃户被要求付给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年租,通常是土地平均产量的一个固定数。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地租是不变的,尽管许多土地所有者的第二或第三代试图提高地租。土地的原始所有者须向国家交纳土地税。许多契约都包括了这样一些条件:即佃户应如何交租,一年中何时交租,交租的方式等。

这种协议形式在中国的中部、中东部、东南部,甚至台湾都是相同的。在国家看来,最初的财产所有者拥有土地,要交土地税。租约通常将这种产权称作为深层权利,另有许多当地的名称来表示这种产权:田骨、田底、田根、田税。佃户长期占有的产权称为表面权利,契约中的名称是:田皮、田面、小税。换言之,中国人为土地设想出一种双重财产所有权安排,这种安排使一些家庭能够提供劳力开垦和开发土地,而且由于日益增长的土地生产率,能保证他们获得所有的收益。与此同时,原来的土地所有者,不受收成的影响,保证能得到一笔固定的、大约是土地年产量的十分之一的地租。双方都可将他们的产权转让给其它家庭,事实也是如此。所以在许多世纪里,这种土地财产制度变得极其复杂。

许多长期租佃的家庭将他们的原先的长期租地转租出去,所以土地的三方都要求索取土地的产品。过了一段时间,国家官员开始敏锐地意识到,他们的地籍卷宗不能准确地说明原来的土地拥有人家,以及谁交税和谁确实在耕种土地。到20世纪,土地改革被认为更不可能,除非进行一次新的土地调查,明确哪个人家实际拥有土地,谁在耕种。调查的目的是要补偿原来的土地所有者,明确长期承租人的真正的产权。然而,就如已提到的那样,因为许多长期承租人已经有了新的次承租人,国家必须进一步采取行动,纠正当事人之间的不公正现象。这种极其复杂的二元,有时是三元产权制度,使土地改革非常困难,而且代价高昂。然而,尽管这种制度有其不足之处,但这种多方共同拥有产权的制度使农业在中国的许多地区飞速发展,尤其是南部,同时也为贫困户提供更多的机会,获得产权,在村庄里有了落脚之处。

 

借贷

作为父系血缘的家庭,中国的家庭保持了对祖先的崇拜,在一些传统礼仪方面,花费甚高。如男孩的出生,儿子的婚姻,年老父母的过世等。在这些礼仪中,请客送礼是一直存在的。每户人家在其生命周期的某些阶段都将这么做。这对家庭的成员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但是,这些传统礼仪却起了维护新儒家关于祖先崇拜的伦理道德的作用。这种礼仪是牢固地建立在儒家学说的价值观念之上的。每个家庭成员都肩负着很重的责任,他们必须辛勤劳动,节省开支,尽量多挣钱以增加家庭中的共同财产或地产,以表示对活着的父母亲及谢世的祖先的孝顺和尊敬,不仅如此,增加财产也是一种职责和义务,它能使家庭中代代相传的男性户主有足够的资源维系父系血缘关系,并宣传祖先崇拜。

尽管从现代的观点看,传统的礼仪和强制性的赠送礼物似乎不合情理,但这些儒家文化的价值观的反映却有力地支持和鼓励了这种行为,使中国的家庭变成了一种名符其实的积累财富和增加人口的经济机器。每户人家日复一日地进行相似的活动,获得必要的稀缺性资源,并有效地管理这些资源,获取最高的年收入,以增加他们的共同财产。一户人家通常将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通常是土地,作交易,来换取他们所需的一大笔现款来筹办婚礼或举行葬礼。由于有些家庭手头很少有足够的现款用于必要的请客送礼,因此他们必须用他们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给另一人家作担保,借上一笔现款。这种交易被称为典的交换,其作用如下。

第三方将借贷双方召集在一起,然后帮助双方拟定一份契约,其中包括这些步骤:首先,当事人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作出估价,对财产的位置及特征达成一致意见;接着,对所借现款数目达成协议;随后,列出契约条款:何时偿还借款,借款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财产,并交付租金,贷款人是否可将财产转借给另一户人家,等等。契约由当事人双方、中间人和其他证人签名画押。贷款人有义务在占有该财产时交付任何税收。但是,因为他已从这项财产的产出中得到所有的收入,他不能从他所贷的现款中收取利息。借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偿还借款,赎回他的财产,但如果他没有偿还,贷款人就取得了所有权。

尽管我没有见到有关一个借款人,将抵押部分财产所得借款用于资本投资的任何实例,有一些家庭却很可能为此目的借了大量贷款。20世纪初典约的交易的调查普遍表明,借款人用他们的贷款用于各种礼仪,使这些家庭能维护儒家的价值观念。这些道德准则反过来制约着家庭成员的经济行为,使之更规范,并导引他们的活动,为市场而生产,以及从事商品交换。

 

灌溉

水是一种很重要的资源,它能使土地更具有生产率。有些地方的农民修造了灌溉工程,使水的供应持续稳定。这样,他们常常可以每年种两种粮食(即稻米收完种粗粮),或每两年种三次粮食(冬小麦和夏季粗粮)。建造灌溉工程通常需要几个村庄的农民参加,不仅如此,许多大家庭还须每年合作提供资源来建造、维修和管理该工程。这种大规模的工程需在许多家庭中进行复杂的资源交换。为了奠定一个合理公正的基准,使参加者共同提供资源,共同分享收益,必须以契约的形式将各种规则与程序确定下来,以保证所有家庭能遵从照办。

契约决定了这样一种工作方式,即:在沿灌溉运河的几个村庄里,许多农民提供劳力,以使一大片土地的供水顺利进行。与此相似的灌溉系统的每日管理和运行的详细规则同样适用中国的其它地区。这些安排将强大的权力赋予一些农民组织,该组织得到了村民委员会的支持29。契约表明,中国的家庭是如何参与复杂的相互合作的安排,并同意负担商品性服务供给及大规模工程实施的费用。

 

结论

本文已阐述了晚期中华帝国的独特的经济增长特点:稳定增长的人口伴随着不明显的长期的人均收入的下降;在一些替代性生产过程中,使用更多的劳动以弥补某些资源的不足(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劳动的边际物质产品接近零);在整个帝国中分布着许多地方市场;以及出现了基本商品,如稻米与棉布的全国市场。

似乎有两个经济因素使这些成就成为可能,在某些方面,它类似西欧的发展棗而西欧的经济发展却相当困难。第一,竞争性相当强的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允许由家庭在成千上万个小型的市场区域内(每个不超过25~50个村庄和一个单独的市镇)进行资源交换,生产和分配货物和劳务。第二,各户人家日益频繁地相互交换各种资源,该程序是基于我们称之为习惯法的基础之上的。因为这个隐性的法律减少了获取信息的费用,它更好地保证契约得以顺利进行,并为实施契约提供了一种方法。结果导致交易费用与交易收益之间的比率的下降,鼓励了家庭进行比本来更大量的资源交易。

由于习惯法的实行,清朝的经济具有这些特征:日益增多的资源交换;为市场进行更多的生产;地区与全国市场的增长。另外还有一些其它的问题也与习惯法有关,而竞争性市场结果值得简要的叙述。

在中国那样的父系血统社会,凡属同一血统的家庭或宗族,都姓其祖先的姓,家庭成员总被召集在一起举行传统礼仪。在任何血缘关系中,有钱有势的家庭与较贫寒的家庭之间的关系经常像保护人与被保护人一样。假定地位显赫的家庭承担起保护和帮助较穷的家庭的责任,那么可以预料到,后者则向前者表示出尊敬与依从。这些关系是否最大程度地反映出保护人与被保护人之间经常在其它社会中被注意到的特征,将有待于被认识。这个问题值得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尽管相同血缘关系的家庭有时相互影响,分享或交换资源,但这仅仅代表了广泛进行的和普遍的资源契约性交换的一小部分。对此,我们在本文中仅列举了一点点事例。何况,当家庭在契约基础上租地时,上述这种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特征很少被人观察到。30

随着习惯法在中国被广为接受,帝国对这种活动也予以首肯棗甚至同意裁决私人间的违约棗这些私人契约作为一种有效的工具,大大减少了交易费用。因此,如果交易费用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降低了,那么家庭间的资源交换则肯定得到了急剧的增加。这种可能性的出现,是由这两个世纪中的市场及市镇的大力发展而带来的。

比较有效率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使得家庭的活动也变得可行了,即每户家庭通过选用不同的生产方式,使用更丰富的资源,如劳动,以抵消其它资源的日益稀少,如良田,木材和矿产等。假设资源交换协议有助于市场机制更有效地消除资源不足,那么,发达的市场或许则抑制了家庭自己修理及制作新的生产工具的欲望,而新的生产工具或许会带来节省劳动的生产方式。正如马克? 埃尔文几年前在他的经典研究《中国过去的模式》中敏锐地注意到的那样,"庞大的,但几乎是静态的市场,在生产体系中没有引起瓶颈,而这个生产体系或许刺激了创造性" 31。

上述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可能是因为市场具有高度的竞争性,运行很有效率,由此弥补了资源的稀缺。人们以未觉察到一种创新的经济潜力,而这种潜力能带来节省劳动的生产方式。32我们可以假设,在中国17及18两个世纪,具有高度竞争性的市场的成功,伴随着交易费用的减少,实际上窒息了技术创新。这是否意味着,即使国家曾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使一些技术为家庭所用,中国社会也将不会对诸如运用引进的西方技术这样的创新作出反应?这是我们将来要探讨的问题。

 

 

注释:

 

1道格拉斯·C·诺思:"历史上的市场及其它资源配置制度:对卡尔·波兰依的挑战"。《欧洲经济历史评论》第6卷第3期(1977年)第703页。

2乔治·达尔顿编《早期的、古代的和现代的经济:卡尔·波兰依论文集》(纽约,铁锚图书公司,1968年)。也可见S·C·汉弗莱斯:"历史、经济学和人类学:卡尔·波兰依的研究"。《历史和理论》第8卷(1969年)第165-212页;保罗·波汉南和乔治·达尔顿编《非洲的市场:转变中的8种生存经济》(纽约,铁锚图书公司,1965)有关社区的例子,在那里,市场运行被认为在决定资源价格时,起表面的作用。

3芬利:《古代经济》(伯克利和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73年)。波兰依的学生基本上运用"导师"关于互惠和再分配的概念来研究课题,但芬利提出了其它的概念,如:特权社会的秩序,地位或名誉,消费中心,国家的特殊作用,等等,并用这些概念描述古代地中海世界的经济是如何运作的。

4道格拉斯·诺思和罗伯特·保罗·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个新经济史》(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3年)。

5诺思:"市场及其它资源配置制度",第715页。

6关于马克思的评论,见E·J·霍布斯鲍编《卡尔·马克思:前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纽约,国际出版社,1964年)第61-97页。博克:《二元社会的经济学和经济政策》(纽约,太平洋关系学院,1953年)。

7本节中引用的数据得自德怀特·H·帕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1368-1968年》(芝加哥,阿尔定版,1969年),第2章。

8斯金纳编《晚期中华帝国的城市》:19世纪中国的地区性城市化(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7年),第224页。

9见费景汉:"传统中国的‘标准市场’",载德怀特·H·帕金斯编《历史透视中的中国现代经济》(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57年)第239-260页。

10同上,第239-240页。

11Yoshinobu Shiba:"宁波及其腹地",载斯金纳:《晚期中华帝国的城市》第391-439页。

12同上,第401页。

13Kazuo Hayashi:"传统市场的结构与功能调查,明清时期广东省的集市和市镇",《史林》第63期(1980年)第69-105页。

14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62年)第327页。

15这个估计是基于对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中许多村庄的研究之上的。见拉蒙·H·迈耶斯:《中国农家经济》(马萨诸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70年),特别是附录A。

16拉蒙·H·迈耶斯:《中国经济的过去与现在》(贝尔蒙特:沃兹华思出版公司,1980年)第3章。

17家庭,在本文中,指一户人家再加上住在一个屋里的非家庭成员。帝国使用"户"作为登记赋税,劳役人口的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既作为收账单位,又作为人口统计单位,家庭户应被视为人口、分配和交换的基本组织者。

18迈耶斯:《中国经济的过去与现在》第93-94页。

19同上,第4章。

20同上,第1章。

21同上,第102-113页。

22对这种卷宗档案维持体系,尤其是管理卷宗档案的法律制度与网络作一番讨论,见托马斯·A·梅茨格:《清朝官僚政体的内部组织:法律、规范和通讯》(马萨诸塞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73年)第2、3节。

23同上,第4节。在西方著作中没有其它的分析比梅茨格对中国的官僚政体的论述更清晰、更透彻,尤其是关于社会价值观念和规范的论述,而正是这种观念和规范,使官僚政体有效地运转。

24关于地方法官裁决违反使用权与债权契约协议民事案的例子,见戴维·C·波克斯波姆:"关于1789年到1895年在淡水和新竹审判中的一些民事案程序与惯例的看法"。《亚洲研究杂志》第30卷(1971年)第255-280页;R·E·约翰斯顿:《中国北部的狮子与龙》(纽约,1910年;台北,1976年,南方资料中心再版)。波克斯波姆的文章列举了19世纪晚期台湾北部地方官员裁决争议;而约翰斯顿的著作却描述了本世纪初山东港口城市威海卫的清朝官员进行的裁决。

25中国的习惯法几乎没有受到西方学者的分析,但中、日学者却作了研究。事实上,多亏了日本政府发起的对中国合法的习俗的调查,才使大量珍贵的习惯法文件保存下来,并在现在能给予认真的分析。下列许多要阐述的,是根据一个现在的研究项目,在这个项目中,习惯法与社会和经济的关系正由我和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的张福枚(音)博士在进行研究。

26国民政府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审委员会编:《中国经济年鉴续编》(南京,1933年)第2卷第2部分第70-100页。

27该讨论根据,张光直(音):《典当制度论》(商务印书馆,无日期,无地点)。

28《中国清朝的教育与通俗文化》(安阿伯:密执安大学出版社,1979年)。罗斯基的开拓性著作中描述了许多乡村早期教育形式,并附有许多乡村居民书写布告和契约等的说明。

29我已叙述了这种灌溉组织事实上是如何在兴太县(音)的村庄里运行的。又见"现代中国的经济组织和经济合作:河北省兴太县的灌溉工程管理",载《中国的政治与经济:已故Yu Ji Muramatsu教授纪念集(东京,1975年)第189-212页。

30关于这个问题,见拉蒙·H·迈耶斯:"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华北乡村",载《现代中国》第6卷第3期(1978年7月)第243-266页。

31(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3)第314页。

32中国人在几个世纪内的创造发明弥补了某些资源的稀缺,实际上是使产量得到了递增,就像奥斯卡·兰格所强调的,创新从属于完全竞争性市场条件。但至于讲到单个企业,这种创新既可以使产量递增,也可以使产量递减,还可能要使用更多的要素。见兰格:"创新的注释",载威廉·费尔纳和伯纳德·F·海利编的《收入分配理论文选》(费城:布莱基斯顿公司,1951年)第195页。

 

曹之虎 朱慧萍 译

陈郁 校

 

*本文原载兰塞姆·萨奇和沃尔顿编:《新经济史探索》,纽约:学术出版社。1982年,第273-298页棗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