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辖区政府间竞争理论分析框架(2001)

作者:冯兴元 累计浏览:

引言

在欧美国家,有关辖区"政府间竞争"(intergovernmental competition)的经济学讨论和跨学科讨论日益增多,尤其是有关辖区政府间竞争的演化论分析目前日益盛行。在我国,辖区政府间竞争的理论和实证讨论还不多,但并非没有,比如樊纲与张曙光等在1994年《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就以整整一章的篇幅分析过地方之间的"兄弟竞争"情况,既反映了地方政府间在投资和货币发行方面的竞争(横向竞争),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在同一领域的竞争(纵向竞争)。但是,我国的讨论迄今为止还没有融入欧美国家在这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还没有利用最新的理论和概念体系甚或创造自成一体的理论和概念体系。包括政府间竞争、制度竞争之类的概念,在中国还属于在引入阶段,实证研究也才开了一个头。最先借助欧美国家当前的政府间竞争理论分析中国政府间竞争问题的要数德国何梦笔教授(Carsten Herrmann-Pillath),他1999年发表的长篇讨论稿《大国转型的财政与区域维度:中国与俄罗斯的政府间竞争》比较了大国俄罗斯与中国的政府间竞争情况。本文的目的一方面是概要介绍欧美国家的政府间竞争理论研究现状,另一方面是结合这些理论和中国的国情粗略勾勒出有关中国辖区政府间竞争的基本分析框架。

辖区政府间竞争不仅发生在交换过程中,而且发生在生产和消费环节。这些交换过程不仅发生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层面,而且发生在政治市场层面。辖区政府间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制度竞争。正因如此,本文将聚焦于辖区政府间的制度竞争论域。根据迄今为止的理论分析,政治市场上的政府间竞争与普通市场竞争一样,能够带来好处,但是两者都必须在一定的秩序框架下才能正常运作。

无论在欧美国家还是在我国当代,政府间的竞争是现实存在的。政府体系本身不是铁板一块,它由有着不同职能和利益的个体与部门构成,这些个体包括政治家,官僚。根据哈耶克的"竞争作为发现过程"理论,市场竞争往往是知识和信息(从而也是制度)的发现过程。目前一些学者已经把这里理论沿用到政府间竞争论域,按此,政府间竞争也同样是知识和信息的发现过程,尤其是有关更好制度的知识的发现过程。一方面,绝对消除政府间竞争是不可能的,另外一方面即使可能,根据哈耶克的理论推断,这也会导致制度僵化,从而发现不了更好的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动态适应性效率(adaptive efficiency)。

研究政府间竞争的目的在于规范竞争。一种较为全面的研究方法是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理论分析工具可以包括新古典经济学、公共经济学、新政治经济学(包括公共选择、法律与经济学、有关管制的政治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新经济史学和立宪经济学)、博弈论、政治学、社会学、系统论、克鲁格曼意义上的新经济地理学、空间经济学、行政管理理论、政治和财政联邦制理论、演化经济学等等。当前最为基本的政府间竞争分析思路有两种:其一为新古典分析思路,其二为演化分析思路。新古典分析思路得出的结论往往比较悲观,但也有例外。演化论分析思路比较乐观。无论如何,从实证和规范角度讨论政府间竞争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规范政府间竞争的秩序框架。这个秩序框架必须保障政府间竞争的正常运作,既要防止扼杀政府间竞争造成制度僵化,又要防止竞争过滥使得政府体系成为一盘散沙。

鉴于政府间竞争的论域非常宽泛,限于篇幅,本文也只能是非常宽泛的。进一步的深入讨论可能得分专题进行,比如以税制竞争、公共产品融资、产品标准竞争等为专题。但分专题的讨论已经超越了本文的目的。

政府间竞争概念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政府间竞争"(intergovernmental competition)这一概念的定义却还没有完全定型。与之相关的概念也同样没有完全定型,这些概念包括"制度竞争"(institutional competition)和"体制竞争"(systems competiton)等。所有这些概念互有关联,但着重点不同。若要精确定义这些概念并理清它们之间的异同之处却并不容易。本文倾向于宽泛地暂时给定"政府间竞争"的一个操作性定义,随后引入其他类似概念。所谓政府间竞争,是指政府之间围绕有形和无形资源的竞争,包括直接竞争和间接竞争、横向竞争和纵向竞争。政府间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

可以看看德国学者柯武刚(Kasper)和史漫飞(Streit)对制度竞争的定义:"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概念突出了内在规则和外在规则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的成本水平从而对于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性。由于全球化—密集的贸易和更大的要素流动性—对高成本的制度系统会存在更加直接的反馈,由此会出现调整那些制度的必要性,不仅会出现被动的制度调整,而且还可能出现预先主动进行的调整。"

可以看到,该定义主要视角是制度和体制角度,所关注的是跨国界的政府间竞争。但是,正如国际贸易理论与区域贸易理论存在许多共通之处,跨国界的政府间竞争与跨地区、跨辖区的政府间竞争也存在众多共通之处。我们可以从辖区角度出发转换上述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概念,从而得到与我们的论域有关的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定义,即:"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概念突出了内在规则和外在规则体系对于一个辖区的成本水平从而对于辖区竞争力的重要性。辖区之间市场一体化程度的加大对于高成本的制度系统会存在更加直接的反馈。由此会出现调整那些制度的必要性,不仅会出现被动的制度调整,而且还可能出现预先主动进行的调整。"

这里,内在规则是指内在制度,被定义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而外在规则是指外在制度,被定义为外在地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内在制度可以是正式化和非正式的内在制度,非正式的内在制度包括各种惯例(conventions)、内化规则(internalized rules)、习俗(customs)和礼貌(good manners)。惯例对于行为受其控制的个人有明显的、直接的好处,而违反这类规则则会损害这些个人的自我利益。所谓内化规则,是指这样一些规则:即人们通过习惯、教育和经验习得的、并在正常情况下达到无反应地、自发地服从的规则。违反内化规则将主要受到内疚的惩罚。违背习俗和礼貌会受到来自他人反应的非正式惩罚,例如受排斥。正式化的内在规则由某些社会成员以有组织的方式实施惩罚(比如民间仲裁,足球联合会的规则)。

外在制度是由统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地设计出来、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的。外在制度永远是正式的,它要由一个预定的权威机构以有组织的方式来执行惩罚。外在制度由外在行为规则(external rules of conduct)、特殊目的的指令(purpose-specific directives)和程序性规则(procedural rules)或元规则(meta rules)组成。外在行为规则由普适的禁令性规则构成,包含于多数国家的民法、商法和刑法中。它们的目的在于用类似于内在规则的方式约束公民的行为。具有特殊目的的指令指示公共主体或民间主体造成预定的结果。程序性规则或元规则针对各类政府主体,指示它们如何行事和应做什么。在这类制度中,有许多是以保持规则体系的内在协调为目标的。这里的元规则(meta rules)是程序性规则(或原则)。它们并不直接影响普通公民,但旨在使外在规则系统保持协调。它们决定如何进行制度变革,谁能启动变革,要通过变革需要什么样的多数票,如何解决规则变革上的冲突。元规则的一个例子是这样一条规定,即宪法法院可以对新法律进行复审以弄清是否有悖于宪法原则。

德国学者阿波尔特(Apolte)认为,在制度竞争中,政治家出于一国或者一个地区的幸福而陷入竞争压力之下。他认为,公共选择理论在过去几十年中发现了政治选票竞争的多种多样的欠缺之处。人们希望,制度竞争能够启动一些机制,这些机制作为政治选票竞争的补充,迫使执政者更好地受到被治理者的监督。从这一角度看,制度竞争"必须始终把政治行为主体置于竞争压力之下,而且它必须提高一国或者一个地区居民的福利"。由此,制度竞争的动力一方面可以来自本辖区居民(包括选民)的压力,也可以来自其他辖区的竞争压力。

政府间竞争的涵义与制度竞争的涵义并不完全重合。比如向外部辖区开放导致了本辖区与其他辖区之间的制度竞争,但这并非是一种僵化的制度所面临的唯一竞争。根据柯武刚/史漫飞的观点,如果人们发现共有的外在制度于己不利,就可能选择放弃这些制度而进入黑市经营。而在黑市中,影子经济依赖于内在规则。它的扩散可被解释为官方的外在规则(即外在制度)和自发的内在规则(即内在制度)间的一种竞争,也就是一种制度竞争,但谈不上是政府间竞争。对于我国来说,内在规则与外在规则的竞争,即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的竞争,比如也表现在金融领域:在一些经济发展强劲的东部地区(如温州),由于政府控制的金融机构不能向广大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企业转而向高利贷者或者地下钱庄借款。前者受制于外在规则,后者受制于内部规则。

中国作为转型国家,其转型过程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府间竞争、制度竞争和体制竞争的结果。如果我们对各种国家的总体秩序相互比较,不同制度安排也能导致人们作出同意或者反对对整个秩序之选择的决定。比如统制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竞争也属于制度竞争和体制竞争。有些国家推行统制经济体制,有些国家推行市场经济体制。人口从其中一个组别国家向着另外一个组别国家的迁移实际上往往就是这种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的结果。这些迁出人口选择了赫希曼意义上的"退出"(exit)。如果我们把两者之争看作为冲突,那么也可以把它称作为"体制冲突"。因此,体制竞争就是指这种不同经济(或)政治体制之间的竞争,是一种狭义的制度竞争。从这一角度看,体制竞争(systems competition)一词虽然常常被人们用作为制度竞争的同义词,但容易被理解为一种上述狭义的制度竞争。

除了上述竞争概念之外,我们还实际上可以遇到诸如规制竞争(Regulierungswettbewerb)和税收竞争(Tax competition)的概念,它们是政府竞争的一些表现形式。按照塞里格(Seliger)的定义, 规制竞争是指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对国家规制的影响。如果消费者可在两种产品间选择消费,这两种消费品受制于不同的消费品保护规制法规,如此他们可以通过选择产品而选择一种消费者保护规制法规,或者说不选择另外一种消费者保护规制法规。国家的产品标准或者标识规定应当能够对选择产生影响,比如对于有利于环境的产品标识一种蓝色环保天使标志。应该考虑到,不仅价格、而且其他参数,如价格性能比是选择的考虑因素,其中也包括"有利于环境"这类维度。在此,毋宁说与产成品有关的规制(比如国家有关产品某些特定质量的条例)在消费选择过程中得到更多的考虑,而不是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规制(比如说一国工业企业的最低社会标准),这是因为这些与产成品有关的规制更易得到广为人知、其受益更为直接。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存在着与生产过程有关的管制竞争。也就是说,不仅存在市场层面的管制竞争,也存在生产环节的管制竞争。这也说明塞里格对规制竞争的初始定义过于狭窄。比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生态倾销"和"社会倾销"的指责,其本质不是涉及市场环节的低定价,而是涉及在生产环节过分压低环境保护成本和社会保障成本、从而使得产品的出厂价非常低,成为产品增加值、比较成本优势和竞争力的来源,这种来源也成为发达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搞倾销(不正当竞争)的原因。这种生产领域的管制竞争也发生在我国内部的辖区之间。比如一些地区执行环境法规的力度可能较大,另一些地区的力度可能较小,后者可能对一些排污指标不达标的低档次企业有吸引力。

在国与国之间,在一些跨境交通成本低的边境地区还存在形式为跨境打工(居住与工作不在同一国家,需要经常往返两地)和跨境购物的规制竞争。这种现象比如存在于税制尚未统一的欧盟国家。在一国内部,跨辖区打工与交通成本高低程度、打工机会以及有关辖区的劳动力市场开放程度(即减少管制的程度)等等有关。

实际上,资本流动方面也存在规制竞争,从国际角度看,规制密度低、税率低的地方,容易成为避税港,成为离岸资金的集散地。对于一国内部的辖区,对私人财产保护良好、允许利润安全转移出辖区之外乃至一国境外(法律安全)的地方,其"规制竞争力"就强,容易吸引异地资金乃至外资流入。如果不同辖区针对企业和雇员的税率不同,不同的税率使得不同的辖区对企业或雇员的吸引力不同,这对资本或者人口的区际流动会产生影响。这一事实以及随后出现的竞争行为就称为税收竞争。税收竞争在我国目前这样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的国家里照样存在。比如在我国许多地方,藏富于民现象很多。不过在税率对于资本或人员的流动决策中只是一个方面的考虑因素,与税收对应的还有辖区政府供给的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水平和质量,而这些辖区政府供给产品和服务是需要用税收来融资的。而这些辖区政府供给产品和服务不仅依赖于税收的多少,而且依赖于公共提供(public provision)的效率。

我们关注辖区政府间竞争,实际上最为关注其中的制度竞争成分,也就是关注政府间的制度竞争。过于机械地割裂"政府间竞争"和"制度竞争"两个概念对于我们的讨论是有害的。在本文中,我们并不过分区分政府间竞争、制度竞争或者体制竞争。

辖区政府间竞争的分析思路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中国属于单一制国家,但中国的政府体系是竞争性的,即符合布雷顿(Breton)所强调的"竞争性政府"(competitive governments)概念,布雷顿认为在联邦制国家中政府间关系总体上来看是竞争性的,这是他所谓的竞争性政府的原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许多领域积极或消极地推行了地方分权,如农村的包产到户制、财政收支权力的下放、外贸权力的下放、非公有企业的发展、地方国有企业及地方投资的扩展、经济特区与开发区的发展以及金融权力的地方化。这种地方化为地方政府获得和维持独立利益和自主地位创造了条件。正是在地方化格局的基础上,中国的政府体系实际上表现出竞争性。在此,我们要注意区分政府体系的实际运作情况和书面规定情况。根据书面规定和中央号召,个人应该服从集体,地方服从中央。实际情况则不然。

本节主要介绍辖区政府间竞争的分析思路,首先我们要把握辖区政府间竞争的描述性范畴,区分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其次要对演化论分析和新古典分析的区别和联系有一个总体了解,在此基础上,本节将对市场竞争和制度竞争作一类比分析,描述辖区政府间关系的一般框架和辖区政府间竞争背景下的经济过程和政治过程之间的联系。这些框架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可以成为制度竞争专题研究的切入点。

辖区政府间竞争的描述性范畴
辖区政府间竞争的描述性范畴主要包括辖区政府间竞争的行为主体、行为主体的偏好和内生职能变化、政府供给产品与服务(government supplied goods and services)的供给和需求、公共供给产品与服务的外部性(externalities)、行为主体的认知(perception)模式与学习等等。除此之外,行为主体的目标函数、辖区政府间竞争的竞争压力来源、竞争战略等等也都属于辖区政府间竞争的描述性范畴。

行为主体:在我国,辖区政府间竞争中的行为主体主要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本地和外地企业、本地和外地人口(对照图2)。此外,在我国,党组织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占据一个特殊的地位,因而需要给予关注。坚持"共产党领导" 是写入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和第十自然段的。

本地和外地企业的载体以及本地和外地人口按其身分和职能有可分为上文已经提及的消费者、资本拥有者(投资者)、雇员,他们还都是特定辖区的选民。这些不同身分的行为主体又组建成新的实体,比如利益集团,协会和混合型组织(如公共企业)。所有上述这些行为主体在辖区政府间竞争中都有其作用。

政府实际上属于一种靠政治权威创建的组织(organization)。组织可以被定义为"对生产资源所作的有目的的较持久安排。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是在一个层级秩序中由一个(或几个)领导人来协调的",而政治组织"因政治意愿而建立,但后来就可能强迫别人与它们交往"。组织概念还包含着根据分配具体任务的计划协调行动的概念,它还意味着一种层级结构(hierachy)。层级结构需要规则在组织内部的协调,对于协调者而言,这里一般要注重两种规则,其一是一般行为规则,其二为指令。这两种规则的组合对于发挥组织中个人的能动性非常重要。组织是由个人构成的,组织的行为可以归结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行为。

政府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若要分析政府间竞争,我们需要确定政府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在此,要区分政府及其代表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的差别。政府在竞争中可能是多目标的,它可以是保持稳定,增加就业,促进增长,减少通货膨胀等等。前三者是正相关的。就业与通货膨胀至少在短期内存在着负相关关系。实际上,追求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很可能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实际目标之一。政府代表的目标实际上也是多样性的,但是许多目标可以归结到自利目标,这方面,公共选择理论作出了许多非常富有成果的研究。据此,政治家往往追求选票最大化,其行为受到选票的约束。官僚往往追求预算或者可支配预算最大化。对于我国的情况,人们会对选票最大化提出疑虑,因为我国的选举制度不同于西方的竞选制度。可以用我国政治家获得支持(support)的最大化来替换选票最大化。其中支持包括来自上级机构(上级领导,组织部门等)的支持和辖区内部居民和选民的支持。

政府供给品的供给、需求、行为主体的偏好:政府向辖区内的消费者、雇员、资本所有者、选民等提供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提供公共品、混合品、私人品,也包括正式制度。政府供给的正式制度本身似乎类似于一种萨缪尔森意义上的公共品,即它满足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他人的消费,而要阻止他人的消费一方面可能不可能,另一方面即使可能,这种排它成本可能会太高。但是,对于同一制度,不同的人对于它的感知是不一样的,有些人感到它是有利的,另有一些人觉得它是不利的。而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品恰如其英文表述"public good",有着正效用、是公益性的。因此,从严格意义上,制度不一定就是公共品。

对于政府间竞争分析来说,区分公共品和非公共品是没有多少意义的。要紧的是政府所提供的所有东西。比如布雷顿在他的1996年的近作《竞争性政府—关于政治和公共财政的经济理论》中,已经不再区分公共品与非公共品,他所关注的是政府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其中有"好"的产品和服务,也有"坏"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制度)。布雷顿所关注的问题不是政府应该提供什么、不应该提供什么,而是明确提出只关注政府实际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布雷顿作为其全书的出发点,对此作了区分。布雷顿随意列举了政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其中包括"有益"(wholesome)和"有利"(beneficial)的物品和服务,如公正(法律,法院,法律援助,监狱等),它也列举了许多"有害"(harmful)的和"坏"(bad)的产品和服务,其中包括不公正(警察暴力,错误拘留等)、歧视行为等等。布氏清单中也包括书刊检查,不同意识形态和地位的人对其感知将是不一样的,有些人倾向于认为它是符合公益的和有利的,另外一些人倾向于认为它是"有害"的和"坏"的。布雷顿认为不能为他的指称范围创建一个贴切的概念。而在正文中,布雷顿基本上采用了"government-supplied goods and services"用语,也即"政府供给产品与服务",或译称"政府供给品",以替代萨缪尔森型公共物品(public good)概念。在分析中国的政府间竞争问题时,我们也将采用"政府供给品"这个概念,它涵括了所有政府提供的(有利和有害的)东西,包括制度。

西方经济学家比较重视偏好及其表露问题。从规范角度看,广义的政府供给品(包括正式制度)的供给者必须满足需求者的偏好。在一般市场上,这体现了消费者主权原则;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在政治市场上,也适用"消费者"主权原则,不过这里的"消费者"是选民,这里的选票类似于一般市场上的"货币选票"。

若要保障辖区政府的产品与服务供给,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委托—代理问题,即辖区政府如在提供服务时怎样做到面向其公民的利益、而不是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第二个问题是一个知识问题,即辖区政府在履行其公共提供任务时,对公民的偏好所掌握的知识有限。一般可用契约理论和哈耶克的知识学理论来讨论分别讨论这两个问题,辖区之间的制度竞争本身也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可能机制,因为竞争也是一个发现过程,它可以起着揭示偏好和发现知识的作用。

辖区政府供给制度,那么它会造成服从成本(compliance cost),它要由必须服从强制性集体行动的普通公民和厂商来承担。这对辖区政府的竞争力会产生重要影响。

政府职能和政府内部行为主体的职能:正如法律条文不同于法律现实。书面规定的政府职能不同于实际运作中的政府职能。对于分析政府间竞争来说,重要的是分析实际运作中的政府职能。而要分析其职能,必须把其内部也看成是由竞争性的行为主体(包括各部门和个人)所构成的。这些行为主体都有着各自的利益考虑,因而实际的政府职能是这些利益的平衡和互动的结果。

外部性:德国何梦笔教授认为,在分析辖区政府间竞争中,最基本的范畴是"外部性"范畴。他认为,如果一个地方政府采用了某种战略(比如,设立一个高新技术开发区),那就存在一些内部化于市场过程的产出结果以及其他仍然留在市场过程外部的产出结果,而且这因此可能导致受到该战略影响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冲突。这一问题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敏感问题:如果基础设施服务以及所用地块由推出一个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地方政府免费提供,那么享受这些好处的组织当然是该开发区的管理公司或管理办。但是,该战略的成本必须由其他地方行为主体承担(比如出让其土地权益的农民)和/或其他为地方预算提供资金的群体(包括上下级政府)承担。此外,该战略产生了负的外部性,影响到其他那些并未同样提供免费午餐的地方政府,因为它们可能被资本外流所损害。辖区间外部性的发生是为什么辖区竞争要取得有利的结果就需要一个法律框架为其前提的最重要原因之一。何梦笔进而认为,对于哪些类型的外部性是可以接受的,这种接受是出于哪些规范性理由之类的问题,我们没有清楚的想法。比如,如果当地人口同意为向外来投资者提供免费午餐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为什么又要对此感到迷惑不解?如果其他政府不希望张罗饭桌,那就任由它们选择自己的做法即可,因为人们可以争辩说他们所蒙受的损害与市场过程中金钱的外部性的运作效应实属同类(它们不同于比如污染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由此,何梦笔对经济过程中的企业竞争与辖区政府间竞争作了类比,认为"资源浪费"这一论据也许也是不顶用的,因为在技术竞争中这也是对为领先推出一项创新而相互竞争的不同公司的必然效应,比如,如果一个竞争者得到专利权,所有其他竞争者的投资可能需要一笔勾销,成为沉淀成本。

柯武刚/史漫飞在谈到政府的核心职能时,顺便谈及了"邻域效应"(neighbourhood effects)的概念。这种效应属于外部效应或外部性的一种,是指在地理空间上相邻相接的外部效应。在分析辖区政府间竞争时,邻域效应无异是我们关注的重要论域之一。

行为主体的认知模式和学习:根据柯武刚/史漫飞的观点,认知是根据发生于头脑中的感觉对现实进行无形的(重)建构,认知以几乎难以察觉的方式在思想过程中运转,它帮助人们诠释现实。柯/史进而指出,认知在某种程度上是受文化制约的,所以来自不同文化的人对现实作出不同的诠释。也就是说,人类的智识受社会经验左右:一个人的现实往往与另一个经历不同的个人所领会到的现实相左。何梦笔认为,政府职能的履行以及行为主体个人利益的追求伴随着他们对自身所处环境的一系列认知或感知而发生。比如外部性不单纯是一个客观事实,而是由行为主体根据特殊的因果关系假设以及个人目标的重要性标准所感知。如果感知发生变化,那么即便外部条件没有发生变化,行为也可能会变化。此外,地方政府行为必须被解释为一种学习过程(learning process)。因此,辖区政府间竞争本身可能被看作为一个触发参与者学习行为和认知模式变化的过程。

辖区政府间竞争的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区分
对制度竞争的分析分为两种,一种为规范性分析,第二种为实证分析。实证分析旨在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规范分析则旨在回答"应该怎样"的问题。实证分析难度很大,它涉及到打开政府系统这一"暗箱"(unpacking the state)。基于不同理论的规范分析,由于带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其结果也不同。

辖区政府间竞争的运作能力与本来意义上的经济竞争不同。对于政府间竞争运作能力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我们对政府间竞争的褒贬评价。阿波尔特指出,不应该在可行性方案(Workability concept)意义上看待政府间制度竞争的运作能力,即"不应该对竞争指派

图 1 对政府间制度竞争的实证与规范分析

 

 

某些功能并随后探究,在哪些条件下竞争能够最好地履行这些功能。在更大程度上,应该从在竞争性提供政府服务方面是否存在障碍性运作失灵角度去理解"。按此,既要看政府间竞争的正常运作能力,也要看制度竞争的可能的障碍性运作失灵问题。一旦看到运作失灵的情况,就要深究其原由,以便设置制度上的防范机制。阿波尔特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最后还要考虑"辖区之间的合作甚或在特定情况下的集权建议"。阿波尔特的分析采用新古典分析法,其有关辖区政府间竞争的结论在更大程度上有些悲观。不管怎样,沿着阿波尔特的思路,我们可以提出有关政府间竞争分析的目的(见图1):即从规范角度提出一个竞争秩序。而辖区政府间竞争就应在这样一种秩序框架内运作。

辖区政府间竞争的新古典分析范式与演化经济学分析范式比较
原则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辖区竞争理论分析法,其一为新古典分析法,其二为演化经济学分析法,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学习的重要性。所谓学习是指观察和模仿他人。按照柯武刚/史漫飞的定义,演化经济学(evolutionary economics)是指"一个思想流派,它所集中关注的是在竞争中实现变化和进步、重组和创新的市场过程,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所主要关注的静态均衡。它以一种历史的眼光来分析经济现象,即它懂得,时钟不可能倒转,事件是不可逆的"。有关演化经济学,我国经济学家中,似乎只有张曙光对之做了非常简短、但非常有益的介绍。柯武刚/史漫飞认为,演化经济学家由此注重考查历史路径(即路径依赖性),例如在技术变革方面。演化经济学家拒绝普遍存在于新古典分析中的非现实观念,即非经济主体可以在各时期的开端做出全新的决策。它研究开放系统,这种系统允许人们通过生物学意义上的变异、选择和模仿人们给予高度评价的事物以进行个人实验。因此,演化经济学聚焦于变革、学习和创造力,技术、社会、组织、经济、制度变迁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演化经济学对创造性和企业家精神给予了极大的注意。竞争被视为一种甄别机制,也就是哈耶克意义上的"竞争作为发现过程",它能从成本过高的事物中识别出被人们视为于己有益的事物。

何梦笔认为,新古典理论假设行为主体一方有着充分的信息,这隐含着没有学习的余地。演化经济学理论论证道,行为主体从一种不完整和不确定的信息状态出发,而且竞争的一个主要功能是甄别、发现、创造新的知识。为了分析中国辖区政府间竞争,我们基于经验考虑采用演化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显然,中国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首先是所有参与方的一个学习过程。在此,新古典主义的假设似乎并不能立得住脚。

新古典范式基于数学方法和均衡理论,强调信息的完备性和一般均衡,一般的福利经济学理论就是从均衡理论推导出来的,福利经济学理论由此成为基于均衡理论的规范性经济政策学。因此,新古典范式强调布雷顿所言的"福利经济学效率"(welfare-economics efficiency),即静态的帕累托效率,它是指这样一种效率状态,即"如果一个经济能合理地运用资源和分配资源,从而若不是某人的生活差一些就不可能让另一个人生活得好一些"。这样,规范的讨论是按照理论福利经济学的这一效率标准进行,并根据这些标准对政策建议作出评价。

尽管人们对新古典经济学及福利经济学理论有着诸多批评,但人们仍然可以把新古典分析法作为一种基准分析法。塞里格总结了以下几条对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法的批评:

- 均衡理论没有提供任何产品和服务在时间上的变化(产品创新)的理论和在时间上的生产过程(过程创新)的理论(产品转换问题)。静态经济模型和其它条件不变假设也不是适宜的分析工具。真实世界中的相互依赖关系不能借此得到反映。比如那些偏好随着时间的改变不能得到反映,这些偏好作为一个过程,并不能通过对单一产品的偏好得以反映,因为偏好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新古典经济学对这一批评的对策是引入外生的技术进步率。但仍然存在技术进步的评价问题。

- 抽象掉了时间和时间的变化。对无穷尽的适应速度的假设抽象掉了不均衡状态下的发展问题以及走向均衡的路径。动态的新古典模型虽然可以研究事先确定的在时间流程中的变化,但不能研究事前未知的、自发的变化(所谓"前向不确定性"),这些变化在现实经济中由于发明或者偏好的变化而出现。

- 存在着不可能集中管理知识问题。

- 存在着制度失却性问题:新古典经济学的竞争理论抽象掉了制度,从而形成一种"制度真空"(institutional nirvana)。也就是说,新古典分析法是一种制度真空分析法(nirvana approach)。

柯武刚/史漫飞认为,演化经济学与比较静态分析不同,它假设竞争过程有着两方面的性质:首先,竞争过程是实证性的,也就是说非均衡是常态;其次,竞争过程是规范性的,也就是说人在非均衡过程中生机盎然。

标准的新古典教科书假设,人们在每个时期都要重新开始,并就其效用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的成果制定计划。而演化论方法则要分析事件的路径依赖性顺序,它基于路径依赖性假设。在那种分析中,以前时期中的决策对后面所能发生的事件具有重大(但不是绝对的)影响。与隐含完美结果的比较静态性新古典经济学相反,演化性政策立场是要找出实用的、正在进行的改良。按照演化论,经济发展过程是一个马尔科夫过程,即某一时期一个行业的状况决定它在下一时期的状况的概率分布。实际上,马尔科夫过程所体现的就是路径依赖现象。在政府间竞争中,也存在着路径依赖性,即某一时期政府体系的竞争格局和竞争力状况决定了一个政府的竞争力在下一时期的状况。这里,必须正确理解路径依赖性这一概念。它只是说明过去的政府间竞争状况(包括规则,格局等)对政府间竞争的未来有着很大的影响,但不是绝对的影响。也就是说,制度演化、制度模仿和创新是有其空间和重要地位的。

演化经济学更强调经济过程(政治过程也一样)的演化特征,但不是朝着一个确定目标的演化,从而区别于早期的演化论,后者充其量是具有确定目标的"发展论",这种发展理论的焦点集中在几个关键的制度、过程或者因素上,它设想的是这样一种进步:从一个共同的出发点到一个共同的终点。这种发展理论强调文化或社会组织中的变迁,对变迁的描绘是目的论的,不考虑一般的微观现象和个别的因素。即使当微观现象被看做社会行动的激起者时,能动者对历史过程的影响局限在加速或延缓这些过程。更为甚者,经济过程、政治过程乃至制度的演化又往往带来意外的结果,可见发展论者的目标—手段理性作为诸种理性之一,容易导致"理性的狂妄"。

现代演化论并不事先确立终点,强调规则本身需要发现,规则本身也是一个演化的过程。根据哈耶克的观点,规则的演化是由历史机遇引起的,它类似于遗传变异,其作用也大体如此。有关竞争及其规则,哈耶克坚持竞争是知识(从而也包括制度,规则等)发现程序,强调规则的演化过程。这个进化过程并不是直线式的,而是在包含着不同秩序的领域不断试错、不断"试验"的结果(当然并不存在试验的意图)。由此可见,演化经济学所选择的效率标准是动态的适应性效率(adaptive efficiency)。诚如哈耶克所言,一切进化或演化,"无论是文化的还是生物的,都是对不可预见的事情、无法预知的环境变化不断适应的过程"。

根据伯恩斯的观点,当代演化论大量吸收生物学中进化的逻辑和种群的思想,但并不像社会达尔文主义那样作生物决定主义的演绎推论。进化,也就是我们这一论域中所言的制度演化,意味着变异的产生、规则的传递和改造,选择和其他有关规则系统的过程。宏观结构和总的现象是由微观过程形成并成为微观过程的选择环境。

在伯恩斯的研究框架中,制度是指一套规则,它包括交往的情景、参与交往的个体和群体、行为恰当的规则,包括行动者在特定环境中的角色。纳尔逊和温特则强调,对于一切规则的和可以预测的企业行为方式,一般都使用"日常惯例"(routine)这一术语。实际上他们所指称的"日常惯例"属于制度,它们包括企业的"各种特点,从明确规定的生产物品的技术惯例,经过雇用和解雇、订购新商品或逐步增加高度需求的物品的生产这些程序,一直到关于投资、研究与开发或做广告的政策,以及关于产品多样化和海外投资的商业战略"。在纳尔逊和温特两者的演化论里,这些日常惯例起着基因在生物进化理论中所起的作用。惯例是有机体的持久不变的特点,并决定它可能有的行为。纳尔逊和温特的注意点集中在有关企业的分析上。由于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辖区比拟为"企业",日常惯例作为制度也适用于我们对辖区政府间竞争的分析。实际上,"做广告"或者"推销/营销"虽然是企业行为。但是,政府也可以"推销"区位。实际上,目前区位营销学、区域营销学或者营销推销学已经成为并行于市场营销学的一门新兴学科。这里,政府推销的是其服务和区位的形象。

伯恩斯认为,人们通过两种途径习得社会规则:其一为直接的指导("照我说的做"),其二为社会学习或模仿("照我做的样子做")。这样,教育或规则执行中的差异将导致规则的差异,也就是创新和偏离(对应于生物学中的变异)。但是,创新和偏离都是从属现象,即并不是制度化的或可再生的,不是为了延续而选择的。

选择这一概念在政府间制度竞争中非常重要,因为选择过程决定哪些制度安排、文化形式和规则将获得存续和再生。哈耶克认为,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从而包括规则进化)都遵循着同样的自然选择原理:生存优势或繁殖优势。变异、适应和竞争,从本质上说都是同样的过程。不但所有的进化都取决于竞争,甚至仅仅为了维持现有的成就,竞争也是必要的。卡尔?/FONT>桑德斯认为,"人和群体是依照他们遵守的习惯得到自然的选择,正像他们也根据精神和生理特征得到选择一样。遵行最有利的习惯方式的群体,在相互毗邻的群体之间不断的斗争中,会比那些行为方式不利的群体占有优势"。这段话尽管是针对人口问题而言,但对制度竞争的适用性却是一目了然的。对于两个辖区来说,制度竞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遵循最有利(或更有利)的制度的辖区,在竞争当中会比那些行为方式不利的辖区占有优势。

伯恩斯认为,选择过程的进行分两种途径:其一是通过造成使某种行动无法发生的环境,或者使得这种行动的发生代价高昂,这是一种强制途径;其二是通过资源配置进行,有选择地分配资源是个体或群体行动的重要功能。选择的环境包括社会生态、物质基础、地形、气候和资源配置,选择环境决定行动机会的结构和产出及分配的结构。伯恩斯还认为,某些类型的行动,比如在特定环境的压力和可能性中,会导致比其他单位投入更大的产出。从中我们可以推断,对于政府的产出效率来说,有政府间的制度竞争比没有要好。

伯恩斯还区分了绝对的选择和相对的选择。当一个社会或物质的环境中的特定规则或者规则体系的实施并不能提供足够的产品以维持该社会体系再生时,就会产生规则的绝对选择(absolute selection)。这种情况可能是承担该规则或规则体系的个体注意到该问题并有意识地抛弃有问题的规则而支持其他规则。当个体或群体在某一特定的物理或社会环境中竞争时,将会将会产生规则的相对选择。某些情况下,一个规则体系鼓励可能适合于维持该种群和它的规则体系。在这些情况下,没有发生针对这种规则的绝对选择。但是当个体或群体处于与他人竞争的情况下,如果他人的规则更有效,即在一定的时间内,资源的投入能得到更多的产出,他人会成为胜利者,规则就更容易成功再生。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采用更有效地规则的趋向。这种规则的相对选择和绝对选择也同样发生在辖区政府间竞争过程中。

有几种选择过程的类型能决定在制度安排、文化形式和规则方面绝对的和相对的再生成功。第一种是P选择(P-Selection),权威人物努力保持、改变或补充规则,对规则进行的有意识的主动选择。第二种选择是S选择,它是社会结构的选择。这种选择的基础是:(1)使用某种或多或少共享的社会规则的行动者人数;(2)特定的社会结构的排列。这里分为二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行动这一群体选择的方式对"选择"作出回应,如某一种群以特定的偏好和策略对市场的反应。第二种情形是,一些S选择是有目的结构设计的结果。在第二种情形下,又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其一是S选择可能是制度化的P选择,如计划制度和精英政策的有意选择结果,其二是S选择可能是计划制度和精英政策的无意识的结果。第三种选择是M选择。它是指基于物质环境对人类行动的反应的选择过程。在某些情况下,M选择属于绝对选择,比如在特定环境下,某一群体单用一套一定的规则将不能生存。在另一些情况下,物质环境的反应将产生相对选择结果,即保留有效的规则、淘汰无效的规则。

对规则的遵奉传递是指社会学习的过程,其表现为"照别人说的做"或者"照别人做的样子做"。这是获得规则的有效途径。

规则的进化远不是一帆风顺,因为贯彻这些规则的力量,一般而言会抵抗而不是协助同传统的对错观相抵触的变化。反过来说,新近学会的规则,是经过一番斗争才被人们所接受,贯彻起来有时又会阻碍进一步的进化,或对协调个人努力的力量的进一步扩展形成限制。握有强制力的政权,虽然一刻不停地传播在统治集团中得到赞同的道德观,但是它却极少主动去促进这种协调力量的扩展。

演化经济学遵循演化理性(或译"进化理性"),它所对应的是"适应性效率"。何梦笔在《进化理性、"经济人"与社会秩序的基础》一文中认为,哈耶克把心智视为一套复杂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是长期进化的结果。在进化过程中,超越个体的交际模式发挥着改变和选择规则的作用。诚然在基本的本体论意义上,心智保留着个体的特征。即使把哈耶克的"规则"概念等同于经济人概念中的"约束条件",哈耶克的理论也应当被视为对约束条件演进的解释。对于哈耶克来说,用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方法来看,选择是规则即约束改变的原因。但用经济人的方法,则不可能全面地、有意识地把各种个人选择归纳起来,因为个体选择产生了许多无意结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这些结果决定了规则的进化。这一点表示,进化本身不是选择的客体。这恰恰也说明了哈耶克的演化论与早期演化论者的区别。正如上文所述,对于后者,进化目标是其事先确定和选择的。

哈耶克认为,规则的进化或演化远不是一帆风顺,因为贯彻这些规则的力量,一般而言会抵抗而不是协助同传统的多错观相抵触的变化。另外一方面,新近学会的规则,是经过一番斗争才被人们所接受,贯彻起来有时又会阻碍进一步的进化,或对协调个人努力的力量的进一步扩展形成限制。从中可以看出,政府间竞争的规则的演化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纵向竞争博弈规则的演化。

哈耶克强调"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和"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所谓"自发秩序",是指源于内部或者自我生成的秩序,有别于另一种由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且指导和控制其运动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人造的秩序、人为的秩序、建构的秩序或者建构(construction)。比如,最典型的自发秩序之一是有机体的自发秩序。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但属于人类行为的产物。他认为,人为的秩序或一种受指导的秩序可以称作一个"组织(organization)",它来自外部,是一种"外部秩序(taxis)",从而区别于自生自发的、源自内部整合的"内部秩序(cosmos)"。从"组织"的定义,我们可以反观"自组织"的定义。哈耶克认为,"自组织"(self-organizing)、"自组织系统(self-organizing systems)"或者"自我生成系统(self-generating systems)"之类的概念来源于控制论,意谓系统内部的力量的互动创造出一种"自发秩序"。

哈耶克最后一部巨著《致命的自负》是围绕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展开其论述的。晚清时期文化发展进路和浙江模式的内在理念就是符合哈耶克所言的扩展秩序逻辑的。扩展秩序秩序的涵义主要是:(1)这个秩序是"自发的",非人为设计的,但也是人类行为的产物,它融入了无数个体的分散知识,哈耶克在书中接着李约瑟的研究指出过,中国古代停滞发展的原因在于政府控制最终扼杀了市场的生命。(2)这个秩序是可以不断扩展的。哈耶克在此之前一直使用的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即"自发秩序"的概念。后来可能强调此种秩序的扩展性,因而改用了扩展秩序概念。国外学者基本上还是主要引用和分析"自发秩序"概念、而不是"扩展秩序"概念。若要说两者之间有什么特别的区别,这一区别就是扩展秩序更侧重于意指有着如下规则因素的特定秩序:分立的产权,诚信、契约、交换、贸易、竞争、私生活的规则,以及个人责任、法律等等。哈耶克之所以强调"扩展秩序"或者"自发秩序",是因为他认为理性主义的建构主义是"理性的狂妄"和"知识的狂妄",没有任何一位计划者能够充分掌握和利用人类的全部知识。在此,哈耶克坚持了一种演化理性(evolutionary rationality)的逻辑理路,从而强调一种适应性效率。

为了进一步理解"扩展秩序"和"自发秩序",有必要进一步理解哈耶克对"自成法"制度(Nomos)、"人成法"制度(Thesis)以及两者与"自发秩序"的联系。哈耶克认为,自成法是指历史的、自发地生成的秩序(即自发秩序),人成法是根据人的理性构建的秩序。何梦笔认为,国民经济学理论特别趋向于把基本的法律框架纳入人成法范畴,而把无关紧要的边缘法权(如自发生成的经济权利)纳入自成法范畴。在布凯南的立宪经济学理论中,这种观点特别明显。这种观点认为,正是基本的法律规范,应该根据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理性决定来确定(即一致原则)。何教授认为,哈耶克对自成法和人成法的区别却完全与此相反。对于哈耶克,法律秩序的基本方面,只可能看作是自成的,即作为长期历史进化的结果。从总体上看,法律的基本方面,不可能是由一个理性的决策所确定,也不可能自行决定的。理性构建主义的决定也许只是与自成法的逐步改变有关,所以总的规律秩序最终只能作为自成法。它在实施中,逐步加入了人成法的要素。但是,自成法应该始终是协调人成法的理性构建的原则。何教授认为,经济整合的自发秩序,事实上是一种历史现象。中国目前的发展,是"一种特殊的自发秩序"。何教授进一步认为,"应该像哈耶克所强调的那样,正确理解自成法。不能把它简单地理解为正式的法律中的一项条文,而是应该理解为一个大范围的总体秩序。它不仅仅包括正式法规,而且本质上也包括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我们从何教授对哈耶克观点的洞见可以理会到,自发秩序和自成法是一脉相承的,是总体秩序的真正主要的来源。

市场竞争与制度竞争的类比与区分
在经济过程和政治过程中,分别存在着经济竞争和制度竞争。可以把这两种竞争作一类比(见表格1)。市场竞争发生在市场,制度竞争主要发生在政治领域。市场中存在企业家,他们是指那些冒险从事创新并将许多创新所必需的资源和创意组合起来的个人和团队。他们发挥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精神,追求用新的产权组合打破已有的限制,并探索和尝试从新资源中寻求新知识或迄今尚未被开发的已知知识,寻求暂时的先驱者利润。在政治市场中,决策者可以发挥政治或公共企业家精神。根据柯武刚/史漫飞的定义,政治或公共企业家是指"政治企业家是指那些靠推行或阻碍制度变革以谋取政治好处的人和机构。政治企业家……看到,现存的制度和权力结构不让他们获得政治影响力,因此他们就网罗支持,为一个制度变革纲领谋取更多的‘发言权’"。

在市场竞争中,容易产生垄断和经济卡特尔,在制度竞争中,也可能存在集权(centralization)和协调(harmonization)即政治卡特尔。人们可以为了对付市场垄断和经济卡特尔而建立卡特尔局。至少从理论上讲,也可以为制度竞争设立某种"政治卡特尔局"。设立经济卡特尔局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竞争,而设立政治卡特尔局的目的在于维持制度竞争/维护分散的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结构。

与上述思路类似,凯尔伯(Kerber)把辖区类比为企业,把辖区政府类比为企业经理层,把集体解决方案类比为企业产品。

可以看到,市场竞争与制度竞争的可类比性很多,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可类比性:比如行为主体的目标函数和行为约束条件均不同,制度竞争的运作能力与本来意义上的经济竞争不同。市场上供给者之间的竞争的主要目标利润最大化,即"寻利"。没有利润的话,就没有竞争的驱动力。政治领域上制度竞争/政府间竞争的主要目标不能说是寻利,它们是多种多样的,视不同的体制条件而定。

 

表格 1经济和政治过程中竞争特点类比

类型
经济过程
政治过程

市场类型
经济市场
政治市场

竞争类型
经济竞争
政治竞争,制度竞争

市场主体(供给方)
企业家
作为"公共企业家"的政治决策者

目标
利润最大化
多目标

产品类型
一般产品和服务
政府供给品和服务,包括正式制度

竞争失灵情况之一
垄断
集权

竞争失灵情况之二
经济卡特尔
协调=政治卡特尔

制度安排
设立卡特尔局
设立政治卡特尔局

制度安排目的
维护市场竞争
维护制度竞争/维护分散的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结构

资料来源:根据Apolte,1999年第6页资料整理改编。部分内容自增。

辖区政府间竞争关系的结构框架
我们也可以把政府间竞争分为横向政府竞争和纵向政府竞争。横向政府竞争和纵向政府竞争又均可下分为辖区间竞争和职能部门间竞争。本文主要探讨辖区间的横向和纵向政府间竞争,即辖区竞争。我们只在必要时触及职能部门间的竞争。

对于单一制国家,一般可以把政府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见图2)。实际上,地方政府系统内部又分为几个级次。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上级和下级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财政权力和政治好处之间的交换。在同一级次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环绕吸引对于实现经济增长所必需的生产要素的竞争,也就是格尔施(Giersch)意义上的区位竞争,此外还存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它也表现为制度竞争 — 因为产品都是在一定规制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的区际贸易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规制制度的竞争。在地方政府和选民之间,存在着公共品和资源两者与选民同意之间的交换。在中央政府和选民之间,也存在着公共品和资源两者与选民同意之间的交换。这种经济过程和政治过程的交换是很普遍的,根据交换理论,可以把社会理解为一个利益流动的网络。个体在社会互动中得到的收益取决于个体向其他人提供的利益。为了得到利益,必须有一个交换过程,这个交换过程本质上是社会性的、互动性的。

此外,如果我们采用广义的政府概念,那么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在分析辖区政府间竞争时,即使我们采用狭义的政府概念,即行政部门,我们仍然要考虑其他部门与行政部门的关系。根据布雷顿的观点,可以把它们看成不同的权力中心,权力中心又分为两种,其一为选举产生的权力中心,其二为任命产生的权力中心。我们可以从权力中心的形成和委托-代理关系来分析这些权力中心的职能及其代表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些权力中心之间的互动关系。

根据德国何梦笔教授的观点,一个地方的政府与其他地方的政府存在着竞争,而且它们和下级或上级政府组织争夺资源。这两个维度是十分相关的,因为在纵向关系架构内吸引资源可以帮助一个地方在横向竞争中取得战略性的成功。这样,正式关系又需要与其他的、有时是非正式的关系分开处理, 比如在中国应考虑到党作为整合力量的作用。

何梦笔认为,对地方政府的分析应基于一种全面的微观分析法,这意味着在分析时要对地方政府进行高度分解:在分析时,地方政府被看作为一种复杂的组织,它由不同的组织机构组成(比如各种"局"),这些组织机构有着不同的任务、职能和利益。在这些组织机构里,我们区分组织职能和该组织成员的个人目标取向。组织功能可以是对成员行为的一种限制,但成员们也可以利用这些组织机构以实现其个人的目标。在成员和组织机构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交叉关系,这些交叉关系需要得到协调,比如通过某些共同的利益。此外,政府组织机构还与外部的行为主体保持着联系,比如与某些外地企业有着联系。我们需要分解那些网络,而且应该把它们有条不紊地与正式的地方政府组织结构区分开来。何梦笔所强调的方法论无异是与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分析法相一致的。根据布凯南,所谓方法论个体主义,"是指我们要把所有的理论和分析分解成作为决策者的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考虑。不管个人在实际的社会选择结构中的角色是什么,即不管他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要把分析简约为对他的选择问题和他解决这个问题的手段和机会的考察"。也就是说,"所有的行为都是一个一个人的行为,而不是像国家、种族或社会阶级一类抽象集体的行为"。

无论是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还是在要素市场、产品市场还是政治市场上,都会存在辖区政府间竞争,而且这几者之间还存在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见图3)。在很大程度上,这些辖区政府间竞争又表现为辖区政府间间的制度竞争德国专家阿波尔特把一个辖区内的居民身份分成三类:

(1)消费者:他们消费在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特定规制条件下生产的产品;

(2)雇员:他们在旨在保护雇员的特定规制条件下工作;

(3)资本拥有者(投资者):他们拥有资本,投入资本,从而对资本税负和资本生产率感兴趣,后者又依赖于基础设施、补贴和政治家可以施加影响的许多其他要素;

此外,居民绝大多数也是选民,参加数年一次的定期选举。

正因如此,在产品市场上,为吸引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会出现政府间的制度竞争;在要素市场上,为吸引高素质人才也会出现政府间的制度竞争,为吸引资本也会出现政府间的制度竞争。在政治市场上,政治家追求选票最大化,收到选民选票的约束。政治家既可以当选也可以落选,选票起到了赫希曼所指的"发言"机制(voice mechanism)的作用,选举压力迫使政治家正视选民的偏好,为选民的利益服务。此外,在生产过程中,比如也存在着税收竞争和规制竞争(职工社会保障规定,环保规定等)。在消费过程中,比如也存在税收竞争(消费税或增值税)和规制竞争(消费者保护)。

定期选举在西方国家属于赫希曼意义上的发言机制(voice mechanism),选民通过"发言"(或译"呼声")来表示自己的不满。阿波尔特认为,在民主国家,除了定期选举之外,一国或一地居民还有其他影响政治家的选择。消费者可以购买其他产地的产品,如果这些产品是在那些产地的更好的消费者保护标准下生产的;雇员可以选择其他地方的工作,如果那里向他承诺了更好的雇员保护条件、享受得到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资本拥有者可以向异地投资,如果那里能够获得最高的净回报。

图 2 中国辖区政府间竞争关系

从中看到市场竞争与制度竞争的许多衔接点。这就体现了赫希曼意义上的"退出"机制(exit mechanism)。

阿波尔特总结了制度竞争的两大效应:首先,居民能够寻找他们所偏好的地区,因而直接改善了其处境;其次,由此引发的迁移——甚至单单存在迁移的威胁——能够敦促政治家根据居民的偏好来调整其政策,并避免资源浪费,放弃政治租金。

阿波尔特还认为,只有当各种身份的居民是可流动的,不同辖区政治家之间的竞争才能开展。实际上,他只特指了要素市场上的政府间竞争的情况。这里并没有涉及产品市场和政治市场上的政府间竞争情况,也没有涉及产品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政府间竞争情况。

 

图 3 政府间竞争的涵括面

阿波尔特认为,政治家有着避免和限制制度竞争的多种可能性。阿波尔特列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和一个不太极端的例子。极端的例子是:政治家可以禁止人员的迁出,或者引入严厉的资本流动控制。此外他们可以禁止商品的输入或者将它与某些特定的条件挂钩。也就是说,政治家由此限制居民的流动性和自由。不太极端的例子是:管辖范围不同的政治行为主体对某些特定的竞争手段存在共识,比如对旨在保护消费者的规制条件、旨在保护雇员的规制条件或者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从政治家角度看可能就不需要再限制居民的流动,因为居民不能通过迁出而改善自身的福利。

辖区政府间竞争背景下的经济过程和政治过程
鉴于辖区间政府竞争的最主要方面之一为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我们有必要结合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背景下的经济过程和政治过程对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进行分析。

图4中展示了政府间竞争背景下经济过程与政治过程间的相互作用。德国专家柯武刚和史漫飞在《制度经济学》一书中,对此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他们所关注的仍然是制度和制度竞争。这也是我们在讨论政府间竞争问题时所讨论的焦点。

(1) 制度竞争与经济过程的关系。我们从对外开放性上的变化着手。跨辖区贸易和要素流动的增加、较低的运输成本、通讯成本和交易成本在总体上增进了开放、削弱了寻租活动和制度僵化。它们使商人和要素所有者们更易于放弃其他较为封闭的制度系统。他们还可能更多地了解到不同辖区里可供替代的制度条件。经济开放将激励人们投入信息成本并奖赏普适规则(即制度竞争中的元规则),如直接导向分立的产权制度。开放对我国经济制度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改革开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是引入竞争的过程,竞争作为一种发现过程,使得我们通过不断试错发现更好的规则和制度。邓小平所言"摸着石子过河"就符合制度演化的逻辑。在我国内部,各地区的开放程度并不一样,存在着计划安排的不同开放程度。比如沿海有许多开放城市,深圳属于特区,西北就没有特区。不同级别的城市有着不同级别的投资审批权限。由于计划所形成(而不是通过竞争演化而成的)的城市等级制是导致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和不公正的原因之一。

当在辖区之间可移动要素的所有者在跨辖区重新选择区位时,他们不可避免地要在各种制度系统间作选择。各辖区制度上的差异会导致成本和风险的差异。只要他们认识到这一点并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计算其所得和所时的概率,他们就会根据风险、成本和收益可能性做出其要素是否需要跨区流动的决策。这也是上文提及的赫希曼意义上的"退出"机制。在此,制度选择要受辖区经济开放程度的影响。这依赖于自由贸易、自由流动等,以及保障这些自由的元规则。

(2) 制度竞争经由经济过程对政治过程产生影响的传导机制。柯武刚和史漫飞认为,在经济过程中这样的"退出"会向政治过程中的那些人发去信号。他们包括全体选民、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纯粹的政治代理人等等。但这些信号是否能得到正确的认识和解读是不确定的。而根据方法论主观主义的方法,个人在理解世界的能力和价值判断上是各不相同的。这说明,不同的人和群体对于这些信号会有不同的感知(perception),基于不同的感知,他们会做出不同的反应。

(3) 制度竞争与政治过程的关系。在政治过程中,政治主体虽然可以是熊彼特意义上的公共"企业家",这些公共"企业家"敢冒风险,通过摹仿、创新制度来对竞争压力做出反应。但是,正如德国柯武刚和史漫飞教授所言,他们没有像经济过程中那些企业家那样对变化做出快速反应的经验,他们是自我中心的,因而不会有能力做出适应性调整。事实上,他们在解读那样的信号上能力有限。而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和全体选民,总的来讲也不可能认识到变革的必要性。他们的投票(即赫希曼意义上的"发言")要有影响,必需借助于一个有足够规模的集团。但这样的集团中会盛行部落保护心态和部落式仇外本能。因此,与从事寻租活动的援外集团结盟的议员和官僚往往能巩固歧视性外在规则,阻挡对外开放,妨碍支持竞争的规则不断演化。柯武刚和史漫飞继而认为,只有当多数选民即使面对利益集团的抵制仍愿意支持变革时,或者当有组织的集团发现了开放的好处时,制度创新才会开始。如果开放了,各辖区政府就会相互竞争。因此,开放和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政府和公众认识到"退出"信号的重要性并从中做出下述结论的能力:即懂得,即使面对压力集团的抵制和内向的、狭隘的部落本能,也必须提供适宜的制度,以构成有吸引力的区位要素。

 

图 4政府间竞争背景下辖区内经济过程与政治过程之间的基本互动关系

对政府间竞争的一些规范性分析
对于政府间竞争的规范分析,不同的分析范式可以导致不同的分析结果。新古典分析范式,基于配置效率,往往会得出较为悲观的结论,比如阿波尔特的分析。但也有例外,比如说德国学者西伯特的分析。一种演化论的分析往往会得出较为乐观的结论,在演化论范式中,恰恰是竞争成为一种知识、信息和制度的发现程序。在演化论范式分析中,辖区不仅获取基于辖区间分工合作的静态收益,而且获取源于供应者之间和管制者之间更密集竞争的动态性收益,因此,演化论范式同时面向配置效率和适应性效率(adaptive efficiency)。

第一个横向辖区政府间竞争模型可以说是蒂布特(Tiebout)的"以足投票"(voting by foot)模型。"以足投票模型"基于新古典范式,说明了为什么人们会聚集在某一个辖区。蒂布特在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指出,人们之所以愿意聚集在某一个地方政府周围,是由于他们向在全国寻找地方政府所提供的服务与所征收的税收之间的一种精确的组合,以便使自己的效用达到最大化。所谓的"以足投票"就是指,当他们在某地发现这种组合符合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目标时,他们便会在这一区域居住下来生活和工作。这样就形成不同的、其内部的公民偏好均质的辖区。

这里,由于篇幅有限,将不介绍该模型。笔者在此把重点放在将介绍和论述维克塞尔林达尔模型、阿波尔特的新古典分析和希伯特的新古典分析。这里,由于资料有限,我们暂时没有列入政府间竞争的演化经济学模型。

维克塞尔-林达尔模型与维克塞尔效率
维克塞尔在1896年的模型和林达尔在1919年的模型分别对税收的利益原则作了研究,两者均认为人们是以自愿交易为基础来对公共品交纳税金的,体现了赋税的资源交换原则。无论是维克塞尔,还是林达尔模型,都属于规范性的模型,他们企图把这种规范分析与民主政治的实际决策过程结合起来考察,从而对于辖区间政府竞争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和公共经济学分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萨缪尔森的公共品供给模型虽然是早期维克塞尔-林达尔模型的新古典概括,确立了公共品最佳供给条件,但正是维克塞尔-林达尔模型中这种与民主政治实际决策过程的联系成为该模型的独到之处。维克塞尔和林达尔的模型试图找出民主国家选定公共产品产出的合理水平和决定人们之间税负合理分布所需的原则和决策章程。维克塞尔-林达尔模型的均衡被人们称作为"林达尔均衡"。其体现的效率符合帕累托效率条件,因此也称作"维克塞尔效率"。布雷顿在其1996年出版的《竞争性政府》一书中,其分析就是采用了基于这一模型的"维克塞尔-林达尔效率"(Wicksell-Lindahl efficiency)。以这种效率来分析类似于"俱乐部"的辖区之间的政府竞争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实际上,辖区政府供给的产品与服务和所征收的税收负担之间的精确组合或者匹配,就相当于布雷顿所说的"维克塞尔关联"(Wicksellian Connection)。在布雷顿的论域中,"维克塞尔关联"是指政府供给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有利"和"有害"的产品和服务)供给量与需求者的税收成本的关联,换句话说,它是指公民为政府供给的产品和服务所支付的税价和这些公民对它们的评价的关联。我们很容易推断,这种关联或匹配越是精确,财政过程就越是民主。

林达尔的模型可以视为是对公共品供给的虚拟均衡过程的一种描述。在模型中有A、B两个消费者,也可以把他们看作是选举时两个政党的代表,每个政党内部的人的偏好是一致的。问题是要找出税收负担与公共品供给量的均衡条件,进而考察这种均衡的唯一性与稳定性。该模型可以由下图表示。

维克塞尔-林达尔模型假设两组人拥有相同的政治权力,假设选定一种预算(包括公共支出、公共产品和税收)时采用相同的决策原则,这就可以满足前一个假设,即每一个政党都同意这个预算。假设有一位拍卖者报出不同的税收份额和预算支出规模,经过某一拍卖程序,就可得出一个均衡结果。该模型还假设每个人都准确报告其偏好。

在图中,纵轴表示个人A负担的公共品成本的比例,从0Õ 1,如果A负担的比例为h,则根据定义,B负担的公共品成本的比例为1-h。为了分析的方便,这些税务负担叫做"税价"(tax price)。横轴代表公共品供给的数量,实际是代表公共支出的规模。AA曲线代表个人A对公共品的需求,BB曲线代表个人B对公共品的需求。AA线对应的原点是OA,BB线对应的原点是OB。

每个人都有效用函数:

;

.

不是一种私人品,而是代表A可消费的一个私人品向量;也不是一种私人品,而是代表B可消费的一个私人品向量。无论A还是B,都以效用函数最大化为目标函数:

;

但都受制于下面的约束条件:

这里,表示个人A的收入,表示个人B的收入,P是私人品价格向量。

 

图 5维克塞尔与林达尔公共品供给模型

资料来源:参照布朗、杰克逊,2000年,第62页;平新乔,1995年,第48页。

模型的任务是要确定对A来说均衡税收负担与均衡的公共品供给数量,即均衡的公共支出规模。

随便在纵轴定下一点,这代表个人A要担负的税金比例,于是A就只愿意要的公共品数量,即只会同意出规模的公共开支;而B呢?在点,他会承担1-的税金比例,由这种税负,使B愿意要的公共品数量,即B会同意规模的公共开支。A与B两个人就不一致。在这种场合,力量大的那个人就会取胜。实际上,所有的双头垄断状况都会有这样的结果。最终结果于是就依靠于两个人(政党)的相对力量。为了解决这种不确定性,维克塞尔与林达尔假定两个人(政党)是势均力敌的。为此,得提出另一种税收份额,并通过A和B的重新比较决定G的产出。于是,A与B之间的相互较量会继续下去,直到税收负担达到。在,A与B都同意公共品的支出为,由、相结合的点E就被称为"林达尔均衡"。

林达尔均衡是一个局部均衡,是一种纳什均衡,因为个人A与个人B对公共品的需求和愿意支付的税负都是自己作出的,不受别人行为的影响。但是,两个人(政党)的独自行为相互作用能导致一种均衡。近来许多经济学家都把林达尔模型的存在性和其他性质放在一般均衡模型中进行考察,比如福勒。

约翰森证明了,林达尔均衡的福利含义是帕累托最优的,因为在纳什均衡点(,)以外任何一点,改善A的处境必然会损害B的利益,任何个人或一组人如果改变配置都将是境况变坏,从而将阻止这种结果发生。如果维克塞尔和林达尔的着眼点仅是解决公共品的均衡解问题,以得出一组符合社会公正原则的税收份额和公共品产量的话,那么现在可以得出它们的社会公正原则是只限于产生帕累托最佳结果的。但是维克塞尔和林达尔把民主的预算过程纳入其考虑范围。维克塞尔与林达尔在该模型中实际上认为国家预算过程是分两个阶段的:一是根据某些社会公平原则调整社会福利的分配;一旦确定了福利的分配以后,下一步就是确定合理的公共支出规模与公正的税收负担份额。而这一结果在民主国家可以采用一致通过原则就可得到。在维克塞尔-林达尔模型中,整个预算过程就贯彻了"一致原则",即投票者是100%同意后,才达到税收负担与公共支出规模的最优点E; 在E点以外,投票者不一致,就不可能是税收与公共支出的最优点。维克塞尔把国家预算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的深层原因是:两人之间的自发交换过程是以税收的受益原则为基础的,即对每个人课征的税收份额应当与他消费公共品是获得的边际效用成正比。但是只有初始收入分配公平才能使受益原则公平。

在林达尔均衡中,实际上说明预算过程的两个方面(公共支出与税收)是公共品的供与求,而公共品的供方与求方不一定是两类不同的人,很可能是同一批社会成员。A与B都参与公共品需求的决定,表示了愿意分担的税收份额;同时,A与B又都参与决定公共品的供应量。这里,描述的是一种民主社会的财政决策过程。

阿波尔特的辖区政府间竞争分析模型
阿波尔特在其1999年的《一个联邦制的经济构成》一书中,借助一系列新古典模型论述了辖区政府间竞争问题。其得出的结论在总体上说是悲观的。我们在此只介绍第一个模型,它涉及辖区政府环绕公共提供的非竞争性消费品的竞争。阿波尔特把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理论作为其分析的出发点。

假设在一个辖区里存在L个居民。为了简化起见,假设每一个居民从数量为Y的从市场上购买的私人品中获得的效用相同。此外,一个居民从提供公共物品数量X中也获得效用。政府于是将一个代表性居民的以下效用函数最大化:

(1) U=U(X,Y)

私人家户的预算约束为:

(2)

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价格是PX和PY。辖区政府只提供公共品X,并且必须单独通过税收来融资。假设只征收人头税,税率为tL。由于它不能诉诸负债手段,它必须在在效用函数最大化中,考虑以下预算约束:

(3) tL·L=PX·X;或者PX=tL·L/X

只要人口是不流动的,人口数量L就与税率tL无关。在这一情况下,可以以通过对X和Y求偏导数从效用函数(1)求得最优的公共品供给,约束条件为公式(2)。其结果就是萨缪尔森公共品最优供给条件:

(4)L·UX/UY=PX/PY。

如果根据公式(3.),把PX代入公式(4),在考虑税率情况下,公式(4)也可以转换成:

(4a) X·UX/UY=tL/PY, 或者 X=tL/PY·UY/UX

在这个模型中,阿波尔特考虑假定辖区居民存在均质的偏好。

如果辖区内人们对公共品的偏好是均质的,而且居民是可流动的,这些优化条件就不能实现。这一点反映在以下考虑当中。假设联邦内居民总数为L,其中数目为Lm的居民是完全可流动的,余下数目为Lim的人是完全不可流动的。联邦内所有的居民作为雇员都各自提供相同数量的工作。可流动的雇员中没有人愿意在低于联邦范围内统一工资率w的条件下工作。假设对可流动居民的征收税率为tL,对不流动居民的征税税率为,则可流动居民和不可流动居民的工资总额分别为和。为了方便起见,假设资本由外国资本供给者持有。资本收益r*昁由此仅仅作为要素成本来看待。再假设对资本不征源泉税。这样,企业利润函数为:

(5)

在每一辖区内的企业雇佣所有在当地居住的不流动雇员而且还招聘附加的可流动雇员,直至实现利润最大化。用公式(5)对Lm求导并令等式为零,即可使得利润最大化。其结果为:

(6)

地方政府则对不流动居民的收入最大化。这一收入为生产总值扣除可流动雇员的工资成本、资本成本和提供公共品的成本。由此得到:

(7)

由于地方政府对不流动居民无法施加影响,它选择影响劳动力要素投入量。它选择公式(7)对可流动雇员人数求导,并令一阶导数等于零。条件是:

(8)

把(6)式代入(8)式,得:

(9) ,

而且由此最终得出税率:

(10)

阿波尔特的模型分析结果是,至少只要还可以对不流动居民征税,放弃对可流动居民的征税始终是最优的。其原因是,人口中的可流动部分可以通过向另一辖区迁移而避税。因此,如果对之征税,会造成效率损失。这里还要看到,尽管提供公共品无论对于人口中的不流动部分还是对于人口中的可流动部分都是有利的,地方政府还得这样去做。问题不在需求方,而在供给方,因为如果有人迁入本辖区从而增加对公共品的受益人数,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品的供给者不能计算附加成本。

对于市场上的竞争性供给者来说,通常的条件是一个附加的需求者所造成的边际成本等于他所获得的边际收益。在辖区增加一个附加居民情况下,存在着来自迁入居民所支付的税金的边际收益。问题在于,这些迁入者由于在公共品消费上的非竞争性不造成任何附加成本。在环绕吸引居民的角逐中,那些辖区政府相互之间竞相降低对流动居民的税率。直至税率为零,即。在均衡状态下,那些辖区政府将完全放弃对人口中可流动部分的征税并且通过对人口中不流动部分征税来对公共品融资。

但是,如果所有人都是可流动的,不存在不流动人口,情况又怎么样?在这些情况下是否有可能征税呢?这里的问题就转化为:是否存在至少一种其他生产要素,它是流动的还是不流动的?如果没有,那么对可流动生产要素的征税将导致它完全迁出。与此相反,如果在可流动要素之外还存在不可流动要素,那么不仅这一要素,而且可流动要素都可征税,而不至于使得后者完全迁出。这是因为,在另外一种生产要素不流动或者至少保持恒定情况下部分劳动力要素的迁出等同于一种局部的要素变化(Faktorvariation)。在其他劳动力迁出过程中,辖区内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沿着边际生产率曲线提高,由此在均衡时工资率也在上升。恰恰国家可以对工资率的这一上升部分征税。但是,作为对劳动力征税的结果,预期劳动力要素的迁出程度依赖于什么因素?这可以借助利润最大化条件来决定。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依赖于劳动投入L,后者又由于流动性而依赖于税率。这样,(6)可以改写成:

(6a)

对税率求导,得税收对所投入可流动要素劳动力数量的效应:

(6b)

边际迁出量作为税率变化的结果,由此等于作为迁出结果的边际生产率边际变化的倒数。迁出导致的边际生产率提高程度越低,劳动力这一要素的迁出量就越大。在全部生产要素都是可流动的边际情况下,迁出将不会影响边际生产率,因为那另一(最初还)保持恒定数量的要素的边际生产率以及对该要素的报酬由于劳动力的迁出而减少。如果那另一要素现在同样也是可流动的,它也可以通过迁出来逃避这一收入损失。这样,局部要素变化就不再可能,由此那些流动着的要素的边际生产率也不再变化。这样取值为零,而取值为无穷大。任何税率,即是如此低,也不仅会直接导致把所有可流动的雇员驱逐出本国,而且会把其他生产要素驱逐出本国。对公共品的融资从而变得不可能。

在上述模型中,除了劳动力要素之外,还存在要素资本。比较现实的话,人们必须假定,资本的可流动程度至少像劳动力一样。如果在这些条件下不存在其他进一步的生产要素,那么税收引致劳动力外流最终也导致资本的外流。这一如此进行的全要素变化未导致边际生产率的变化,它是零,而且根据公式(6b)每一小小的征税由此导致可流动雇员的全部外流。不过,这样一种极端的方案预测最终在更大程度上是不现实的,即使无论是要素劳动力还是要素资本应当都是可流动的。因为公共品供给发生在一个地理空间,而且因此由于土地的存在至少始终存在一种固定要素。如果现在无论是可流动的劳动力还是可流动的资本均外流,两种要素的边际生产率均会提高,由此可以对这两种要素生产率的增长部分征税。

阿波尔特认为,在经验上看是否由此也开放了一种税源,这种税源足够用来提供象样的公共品,这还是问题。不过肯定的是,公共品的供应在最有利的情况下也会是无效率的。这可以以外部安全为例来说明。这一公共品原则上可以为整个联邦集体提供或者—就像欧盟自始至终所作的那样—是每一辖区分开提供的。如果人们假定,外部安全是一种纯公共品,如此其受益范围恰好分布在辖区境内,直至辖区边界。在这些条件下,分散提供不仅不是无效率的,因为这些辖区围绕着可流动纳税人数量而展开角逐,相互降低税率,而且也因为它们会放弃设置较低税价的可能性,如果它们集中提供该公共品并且通过一个联邦范围内的税基实现融资。在这些条件下,只有当联邦内居民对公共品的偏好差别足够大时,分散解决方案才是值得的。不过,这样对于所有居民来说,在蒂布特意义上形成两个或者更多个辖区、并提供不同的公共品才更为有利。

西伯特的新古典政府间竞争模型
西伯特的模型也是新古典模型,但他得出的分析结果却要乐观得多。他所关注的是两国间最优政府活动模型,它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制度竞争是否会会导致零管制。我们可以把他的模型中的两国看作为两个辖区。

希伯特只考虑一种公共品U和有私人品组成的国民产出Y。这样,经济总产出是一种由公共品U和私人品Y的指数组成的指数。该指数可能代表决策者的效用函数(或者是产生自注入投票之类的加总程序的效用函数):

(1) W=W(U,Y)

政府可以投入政策工具a,以提供公共品U,即:

(2) U=U(a) Ua>0,

提供公共品的机会成本是Y的减少量,即:

(3) U=G(Y) GY<0

公式(3)代表转换空间(transformation space)。

这里的U可能代表公共产品,如基础设施资本,环境质量,价格水平稳定,预防传染病以及优效品。U也可能不代表公共产品,而是决策者的一个目标变量,比如保护一个特定的产业。

政策工具a可以表示政策工具的水平,比如开支和税收,规制措施,排污税或者货币供给。与公式(2)与(3)中的约束条件一起,效用函数公式(1)决定了U和Y以及相关政策工具a的最优水平。

图 6 两个政策目标的最优水平

图6描述了两个政策目标的优化条件。曲线TT表示U和Y之间的转换函数,说明了两个政策目标之间的边际转换率。II曲线为无差异曲线。

图6也许可以转换为通常的成本-收益图,见图7。曲线BB表示不同政策水平a以公共品U衡量的边际收益,曲线CC表示以Y衡量的边际成本。两者决定的最优政策水平为ǎ。边际收益被定义为Y和U之间的边际替代率: -dY/dU=(¶ W/¶ U): (¶ W/¶ Y),它随着U(和a)的增大而递减。参照公式[3],边际成本是转换率dY/dU=-GY, 随着U(和a)的增大而增大。

在存在制度竞争的单一市场中,U和Y不仅依赖于国内政策水平,而且依赖于国外政策水平a*,即:

(4) U=G(Y,a*)

本国转换空间受到外国政策工具a*的影响。比如环境质量U可能依赖于外国环境法规的规制a*。考虑厂商搬迁到环境政策更为宽松的外国。同时,国内生产的下降改善了国内的环境质量。因此,国内的转换函数(4)会随着国外政策参数a*的变化而移动。在图7中,假定这一移动有利于公共物品的生产。流动要素对公共品的竞争性使用也许显示出一种区位套利(locational property)的零和属性,但是其他关联也许也存在。一个地区的经济增长也许对另一个地区意味着一种需求拉动,而在产业内的贸易的增长可以有利于另一个地区。在这些情况下,存在一种正和博弈。

图 7 政策工具的最优水平

制度竞争意味着国家用其政策工具相互竞争。西伯特认为,由于存在机会成本,制度竞争并不隐含着一个导致零水平的政府活动。我们考虑外国减少其活动水平a*。外国承担了公共产品减少的成本。在边际上,这些机会成本是递增的。比如,一个国家放宽其环境政策工具,将经受边际损害的增加。因此,存在着一个止住下滑过程的障碍。

如果适用原产地征税原则,一个国家降低了增值税率以求改善其竞争力,降低税率也会造成机会成本。低税入意味着增加另外的税收或者减少政府的公共品或公共政策支出。因此,必定存在一个点,在该处,降低税率的边际税率被机会成本所抵免。因此,不会发生竞相降低税率直至零的情况。

西伯特认为,另外一个论据是,本国的国民产出Y和公共品U可以受到影响,如果a*根据公式(4)被降低。考虑转换空间向左移动。然后,显然本国将不得不选择一个新的最优点P’。在图6,对于给定的a(和U),边际转换率,也就是边际成本,然后变低,以致于在图7中边际成本曲线CC向下移动。在图7中的边际收益曲线也将移动,因为对于给定的a(和U)来说,Y发生变动。因此,规制和政策水平的下限不仅受到采取行动的国家的机会成本上升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另一个国家转换空间的移动的类型的影响。竞相优惠的下行过程意味着受影响国家的转换空间可能大大减少。

制度竞争的下限依赖于区位套利潜力的性质和程度。更为确切地说,如果个体可以不费高额成本而从一个国家规制中退出,政策工具(税收)的下限实际上可以是零。在个人可以逃税而不至于放弃其资金源自税收的公共品的消费,制度竞争将导致次优税率和无效率的公共品供给。考虑证券资本的情况,这里涉及监控外国资本所得。那么税收的成本对于一个丧失资本所得税的大国(法国)来说可能是高的。也要注意最终不流动要素会被征税,但是这种征税的可接受程度是有限的。

根据西伯特的规定,从一种规制中退出不是一个问题,如果规制可以作为一种私人品看待,在其中规制的收益和成本对一个人来说是特定的而且他的边际支付意愿可以得到确定。只是当规制涉及一种公共品而且个人作为一种免费搭车者行动时,退出才成问题。

西伯特认为,制度竞争可以被看作为一种对策博弈,在其中来自在公式[4]约束条件和一个类似的对于外国的约束下的公式(2)的最大化的优化条件获得了价格水平a和a*之间的一种隐含关系。这是本国的反应函数a=j (a*)。一种类似的反应函数也可以从外国得到。如果研究在这样一个框架内的不合作和合作解,那将是令人感兴趣的。但是,对策博弈模型往往有着极端的假定,使得它们对于实际政策来说无关紧要。

结语:政府间竞争的秩序框架
 

我们需要一种"秩序政策"(Ordnungspolitik)来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规则体系和框架,以创造和确保政府间竞争所带来的好处,防范和消除弊端。这样一个秩序框架必须确保制度演化的空间。

在欧美国家,一般把联邦制作为一种理想的秩序类型加以讨论。对于我国,对联邦制的适用性讨论几乎是一个禁区。我国经济学家也尚未真正涉足对政府间竞争的秩序框架之理论探讨。欧美国家对联邦制的讨论一般集中在讨论"竞争型联邦制"(competitive federalism)、"合作型联邦制"(cooperative federalism)及其中间形态。美国的联邦制就是典型的"竞争型联邦制",德国的联邦制就是典型的"合作型联邦制"。

根据基本法,德国属于联邦制国家,这意味着:不仅联邦、而且还有目前的16个州,都应具有国家性质。它们各有自己的、限制在一定领域里、应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及司法机构形式的领土权。在德国的联邦制中,存在着许多合作成分。比如,在国家任务和管辖权分配给联邦和各州之后,立法的重点事实上在联邦,而各州主要是负责行政,即执行法律;德国联邦和州之间存在着一些共同任务("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等);德国存在州际财政平衡制度,富州必须向穷州转移财力,结合联邦政府对穷州的拨款,一般直至穷州的财力能够保证该州99.5%的财政支出需要。在州内部,德国也存在纵向财政平衡制度,它是指一个州与它行政上所隶属地方社区之间的财政平衡制度,平衡的主要手段是州对地方市乡的拨款。这样一种合作型制度下,辖区之间的竞争压力较小,不容易充分发挥制度竞争的优势。

美国的联邦制则呈现出"竞争型联邦制"的特点。"竞争型联邦制"允许"客户"以足投票(也称"区位替代",即locational substitution),但它的运行会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摩擦并资源损耗。不过,所有的竞争性系统,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都会造成这些摩擦和资源损耗。但是,在竞争型联邦制下,制度竞争导致公民们大权在握,使得政府为吸引公民和投资者而投入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使得政府为了满足公民的偏好努力推行一些公共政策创新。其演化性反馈结果最终可能是增强一个辖区的区位竞争力和吸引力。

需要注意的是,"竞争型联邦制"和"合作型联邦制"的划分只是相对的,其划分的基础是各级次之间职能交织的程度。交织程度低,该联邦制的竞争性就强;交织程度高,合作性就强;交织程度低至极点,就成了邦联制;交织程度高至极点,可能就成了单一制。既然是联邦制,其内部肯定存在实质性的分权。也就是说,德国这样的"合作型联邦制"中,也存在着辖区竞争,只不过竞争手段少了一些。比如,吸引外来企业投资的直接好处就是解决本地的就业问题。

对于中国,如果我们撇开具体的联邦制概念而不谈,而是看联邦制的一些组成成分以及组织原则,那么我们会发现某些成分及原则是富有借鉴意义的。比如德国和欧盟在国家的事权划分上目前遵从辅助性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它是指永远将集体行动中的每一项任务置于尽可能低的政府级别上。这样,政府的大量任务都能被分散化,并由相互竞争的机构来承担,从而允许辖区之间的制度竞争。布雷顿认为,辅助性原则与响应原则(principle of responsiveness) 的含义基本相同,只不过响应原则不如辅助性原则明确。根据响应原则,在政府系统的层级结构中,处于较低级次的政府更接近与民众,自然更能对公民的偏好作出响应,由此,响应原则是指,"只有当下级政府不能在技术上承担行使一项权力或者职能的责任时,才应当把一项权力或者职能指派给一个更高的管辖级次"。根据布雷顿的定义,辅助性原则是指"一项权力或者职能不应该指派给政府系统的层级结构中一个更高的管辖级次,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同样程度上或者更好地履行该更高级次所承担的责任"。

柯武刚、史漫飞认为,要使辅助性原则名实相符,竞争性联邦制系统应当采用三项一般性制度设计:

联邦应当坚持这样一种原产地规则:该原则规定,在联邦某一部分地区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联邦各地的销售都自动地具有合法性。换言之,排除对不同生产区位的差别待遇。
联邦宪法应当将各种控管任务分别转移的派定给特定的一级政府:这种分派应当派出任务的重叠和重复,因为任务的重复和重叠会使选民们弄不清谁应对供给负责。任务承担者的专一性缩小了政治家和行政官员逃避责任的余地。
联邦应当坚持财政平衡的原则,禁止公共资金的纵向转移,并迫使每个行政机构为其负责的任务或其已选择由他自己靠征税、收费和接待来完成的任务筹措资金。这就限制了再分配性收入转移,并迫使各个竞争中的行政机构承担财政上的责任。
实际上,在具体遵循辅助性原则或者响应原则时,事情并不简单。但这些原则和一般制度设计有其充分的合理性,因为只有基于这些原则而建构及演化而成的秩序才能更好地反映公民的偏好和需求,从而增进公民的福利。

 

 

图 8 立宪主义:相互支持的制度系统之网之网

资料来源:柯武刚、史漫飞:2000年,第407页。

 

由于我们要研究政府间竞争的秩序框架,我们实际上需要从实证和规范角度去分析和比较立宪层面的不同规则,把重点放在"不同规则之间作选择"或"对于约束的选择,而不是放在"既定规则之内作选择"或"约束内的选择"。这也是实证立宪经济学和规范立宪经济学所关注的内容。

柯武刚、史漫飞基于对西方国家的观察提出了一个立宪主义的秩序框架(见图8),从中我国可以看到辖区政府间竞争子秩序的位置。按此,宪政政府、法治、选举制民主和开放(包括跨政区竞争和私人竞争)共同构成了一个能够约束那些管理集体行动的人的立宪政体。在该立宪政体当中,个人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和权利,被遵奉为一项统率性的宪法原则,受到高度保护,因为只要个人在经济和政治过程当中享有选择自由,制度就会为满足人们的需要而演化和变革。因此,在柯、史看来,自由宪章是制度演化的框架。这也符合哈耶克的理念,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的所有论证都是把个人自由置于最高的、最中心的价值地位。

我们在考察制度竞争秩序框架时,要本着波普尔意义上的"批判理性主义"态度,来考察这样一种秩序框架,以最终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秩序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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