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洪:农民的土地产权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 盛洪
    2011-05-24   累计浏览:

构成土地产权的有两个要素,一是产权保护。因为存在着侵犯产权的暴力行为,所以需要用公共资源提供保护产权的服务。第二方面是土地的稀缺性,在上古时期土地非常丰富的,但是现在随着人口密度增加,经过大家的开发,土地变得越来越稀缺。这是土地价格上涨重要因素。
第二,对土地的权利(力)包括产权概念和主权概念。对土地的主权是领土的概念,是国家对土地空间提供的保护,同时享有征税权。这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意思,国家不是最大的地主,而是对土地有征税权的主体。产权是因土地的稀缺性而产生的权利,表现为收租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土地国有"的含义是领土概念,而不是产权概念。在960万平方公里中国领土内,所有公民活动,都受到主权保护,包括保护产权,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出现纠纷能够有公正的裁断。领土概念也在某些方面涵盖了具体的私人产权的概念,有些私有产权没有继承人的时候,国家可以作为最后的产权所有者来接收。但有些土地暂时没有经济价值,不是私有产权,却是领土;在随着经济发展,土地稀缺性提高后,具有经济价值了,政府相当于拥有土地的初始产权,又可以卖断土地产权。
主权和产权具有不同的特性。土地产权是分散的,众多产权可以经过分散交易形成市场价格,最后给出土地相对价格,评价出土地稀缺性的不同程度来指导土地配置。而主权是不能竞争的,如果竞争,会形成暴力优势者得到最后的胜利。暴力是不能交易的,暴力导致的垄断也不能公平交易。所以主权不应进入到土地交易的领域。
所以要分清主权和产权。现在我们的概念中大都对这两者有所混淆。当讲到"土地国家所有"时,就像私人产权概念一样,其实是错的。我们讲主权不能进行交易。这样划分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的宪政含义是,政府不能进行进入到土地产权的操作和交易领域。这样的划分能避免政府变成土地交易中的竞争者和交易者,从而破坏市场的公正性;也会导致土地比较好的有效配置。
在中外传统中,已经有对主权和产权的划分。英国跟毛利人之间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怀唐依》条约,这个条约在新西兰宪政框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位置。第一条是,毛利人承认英国国王对新西兰的主权,第二条是英国国王保护毛利人的土地产权不受侵犯。中国传统中,采邑制度就是对征税权的分配,而不是表现为收租权的土地产权的分配。
我们回顾一下历史,现在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是怎么来的?在国家保护产权的前提下,从春秋战国时期到民国,一是通过先辈开荒,一是通过合法合理的土地交易买来的。到1949年后,经历了很多不同的变化。首先是土地改革。土地改革是把土地基本上分给了本村的农民,土改的结果形成了农民个体的土地产权。重要的是,土地主要在村里、最多在乡里再分配。到了人民公社时期,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队就是生产队,就是自然村。至少在本村本乡,大家是共同所有的。后来解散了人民公社,土地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现在我们的宪法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尽管乡村社区内的个人之间的产权边界比较模糊,但是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的外部边界却一直是清楚的,应该说我们可以追溯至数千年,近些年虽然有改变,但是并没有根本改变。
所以,现在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作为一个整体,第一不是别人赐予的,第二不是一纸文件规定的,而是有几千年传统的、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如果没有农村集体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从他们手中夺走土地;即使是为了公益目的,也要至少按市场价值补偿。
政权更迭也不影响土地产权的归属,我想这是一点儿错也没有的。现在有两个错误观念,一是认为现在农民的地是政府给的,不是的。是几千年的传统,决定了农村土地有非常坚实的合法权利来源。第二个错误观念是,征地时农民要求按市场价值合理补偿,就说高了,叫"一夜暴富"。这个观念我认为也不对。"一夜暴富"的潜台词是,农民的土地不是他们自己的,他们拿出去卖就一夜暴富了。如果你家里有一颗夜明珠,你拿出去卖了钱,叫"一夜暴富"吗?土地作为一种资产,表现为土地形态还是货币形态,价值是一样的。
所以,现在出现的"强拆",就是用公共暴力强制性地将农民的土地夺走,只给很低的补偿,是一项比人民公社更左的错误,甚至是"罪行"。因为人民公社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终究没有将土地在村以外、至少没有在乡以外再分配,没有将农村集体的土地夺走。土改的时候,再怎么打土豪、分田地,也是在村、至多是在乡范围内进行土地的再分配。而强拆把数千年来属于该村农民的土地从乡村中夺走了。这难道不是罪行吗?
谢谢大家!
201155在"第二届统筹城乡发展论坛"上的演讲,原题为"农村土地产权的历史与性质",由腾讯网记录,经本人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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